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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費扣除

發布時間:2021-01-10 22:16:19

㈠ 職工培訓費可以稅前扣除么

企業培訓費屬於「來職工教育經自費「核算的內容,根據會計准則規定記入當期損益,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可以當期抵扣,但超過部分則在以後期間抵扣,需要做納稅調整確認遞延。

㈡ 直接從工資里扣除了員工培訓費!後期還要退的如何做賬務處理

直接從工資裡面扣除了員工培訓費用後期還要退嗎?這個如何做成為這個肯定是不論退了,透露這個你可以直接做賬為財務部門的員工扣除費員工培訓費。

㈢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1、公司和你簽訂的是備案合同嗎?若非,廢紙一張。
2、培訓有協議嗎?協議中有違約回罰金數額嗎?若答非,扣款無效。
3、勞動法規定:企業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否則自2008年起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勞動報酬;非企業原因的勞動者離職,不享受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待遇。身為大學生,怎麼連《勞動法》都沒學好啊?

㈣ 給員工培訓,員工辭職,公司的核算扣除的培訓費按什麼標准算哪些可以算入培訓費有無明確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抄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㈤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5)員工培訓費扣除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㈥ 員工培訓費應該扣除嗎

員工培訓費是否扣除看具體情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如果培訓費用,有服務期,應該扣除員工的培訓費用,因為: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種情況:稅款扣除問題
企業培訓費屬於「職工教育經費「核算的內容,根據會計准則規定記入當期損益,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可以當期抵扣,但超過部分則在以後期間抵扣,需要做納稅調整確認遞延。

㈦ 職工的培訓費已計入管理費用,因未滿一年離職發工資時扣除怎麼入賬

按照公司內部制度在該員工是當月薪資扣取相應培訓費用(以員工違反公司內部培訓內服務協議作為依據),容那麼,在如常編制月度薪酬分錄時,應就該事項作出調整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管理費用(職工培訓費)
所涉金額來源於勞資部門計算體現於員工工資表的扣取金額。
提示:財務與勞資部門應核實相關數據,避免賬面與工資表數據出現差異。

㈧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㈨ 員工辭職,培訓費需要扣除嗎

首先員工培訓是作為員工的一項福利。
1,公司從員工工資內扣除培訓費屬於版違法的。
2,公權司對員工提供專項培訓的,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如果員工服務期內辭職,需要對公司賠償剩餘服務期內的費用。
3,《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㈩ 公司為取得相關資質安排員工培訓,離職後能否扣除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內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容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前提是專業技能培訓才可以,如果屬於崗前培訓不能算專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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