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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察培訓工作會議

發布時間:2021-01-06 16:22:22

1. 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賬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及其他必備條款、交付勞動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情況;

(四)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就業登記備案的規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數額的情況;

(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遵守有關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一)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二)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

(十三)實習、見習單位遵守有關學生實習、見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1)執法監察培訓工作會議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須知

一、投訴者應主動出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非本人投訴須提交投訴人委託書)。投訴時按排序依次反映問題。

二、投訴者反映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並具備下列條件: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

2、有明確的被投訴單位,投訴人與被投訴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造成的。

3、屬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

三、集體投訴舉報同一事件的,應選派2—3名代表進入投訴接待室反映問題,其餘人員在外靜候。

四、投訴者應尊重工作人員,如實回答問題,認真聽取工作人員對有關政策、法規的解釋及其對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

五、投訴時應當遞交投訴文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據材料。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監察員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投訴文書應按表格要求如實填寫清楚所有內容,填寫不詳或不準確,將給調查處理帶來困難或導致投訴無法處理。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人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解決: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即勞動仲裁程序解決的;

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即勞動仲裁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3、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2.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以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研究室)
主要職責
1.承擔安委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與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安委會決定或決議情況。
2.聯系、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聯系、協調、指導區、縣安全監管局的相關綜合性工作(業務條線以外的或跨業務條線的);參與安監系統各類先進的推薦、評選工作。
3.根據國務院安委會的要求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分解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組織開展定期考核。
4.負責起草局重要的綜合性文稿,審核各類公文。
5.承辦安委會有關會議和活動以及市局重要會議組織安排工作。
6.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定機關行政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督促檢查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7.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局政務信息工作和機關辦公自動化;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信息網站建設工作。
8.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機關內部行政管理。
9.負責國內、國際安全生產合作與交流的接待管理工作。
10.負責財務管理、經費使用、辦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配備、國有資產管理。
11.負責聯系相關協會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主要職責
1.負責局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後備幹部隊伍建設。
2.負責局系統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幹部考核和民主評議工作。
3.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人員調配、勞動工資、內部審計、職稱管理、幹部培訓、出國政審、幹部檔案管理及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4.負責局系統統戰工作。
5.負責安監系統各類先進的推薦、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6.負責本市工程系列生產安全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工作。
7.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實施黨員幹部的黨紀、政紀和法紀教育。
8.負責安監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設。
9.開展黨內監督和行政監察工作,受理有關黨員、幹部違法違紀的來信來訪,查辦違法違紀案件。
10.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籌備組織黨組中心組學習,組織黨員開展政治理論學習。
11.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12.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推進機關精神文明建設。
13.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支持其依照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14.配合局黨政做好乾部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維護幹部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15.以豐富業餘生活、陶冶情操為目的,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
16.保障職工身心健康,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組織幹部療休養、體檢,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17.負責幹部福利,做好各類慰問及困難補助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主要職責
1.組織調研和起草本市安全生產綜合性法規,負責專業性法規、規章的審核、統稿。
2.負責需備案公文、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3.定期組織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研究,負責起草局相關重要的綜合性文稿。
4.負責安監系統執法監督工作,承擔生產安全、職業衛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5.負責信訪、網上咨詢、網上監督投訴工作。
6.負責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的會簽。
7.牽頭負責人大代表書面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及聯系工作。
8.歸口管理局系統研究課題。
(四)宣傳培訓處
主要職責
1.起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2.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新聞發布工作。
3.組織本市安全生產監察人員、街道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管理工作。
4.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與發證的管理工作。
5.指導安全社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6.負責輿情研判和管理工作,收集、編輯、報送有關信息、資料。
7.負責指導《上海安全生產》、《職業衛生與應急救援》雜志和《中國安全生產報》上海記者站的相關工作。
8.協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可和業務管理。
9.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局系統業務培訓的歸口管理。
(五)規劃科技處
主要職責
1.負責研究起草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科技發展的規范性文件。
2.歸口管理安全生產標准工作,指導和協調本市安全生產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工作。
3.承擔擬訂本市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4.負責指導本市安全生產科研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
5.負責管理和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和保障工作。
6.負責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裝備政府采購以及驗收、維保聯絡工作。
7.負責歸口管理本市安全生產專家工作。
8.負責歸口管理安全生產技術保障投資性項目。
9.負責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與安全評價、安全生產培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歸口管理,會同專業處室開展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
(六)執法監察處
主要職責
1.依法開展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並將有關行政執法情況抄告相應主管部門。
2.負責編制市局安全生產執法計劃。
3.負責市級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協調、督辦等工作。
4.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法行為等舉報案件的查處。
5.負責市級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
6.依法監督檢查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7.負責對區縣安全生產執法機構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8.配合較大以上事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的查處以及參與市重點監管企業死亡事故的查處。
9.組織、參與建設、公安、消防、質檢、交通運輸、民防、環保、工商等安委會緊密型部門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活動。
10.負責組織實施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工作。
11.指導、監督、組織推進相關行業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
12.負責局業務以及工礦商貿、道路交通、火災、特種設備、水路交通、鐵路運輸等事故的統計、分析和歸口管理,承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及分析工作。
(七)事故調查處
主要職責
1.研究起草事故調查處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2.負責起草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通報、事故災難報告。
3.依法組織市局受理的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市政府的要求,承擔或參與、配合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指導、規范區縣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應急管理處
主要職責
1.研究起草相關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准。
2.負責本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組織、指導、規范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以及應急救援演練。
4.負責應急救援裝備、物資管理工作。
5.負責局安全生產應急值守工作。
6.承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九)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處
(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處

3. 那位知道中國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協會組編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實用手冊》和行政學院那本有啥區別

中國安全生產培訓來教育源協會組編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實用手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人事培訓司有關領導任主編,各級地方安全監管監察機構領導同志任編委成員,經過四次論證修訂的版本,結合各地監管監察工作實際需要而編寫的,王金石主編.你說的行政學院那本其實是一個介紹危險化學品監管的手冊,與書名和內容極不相符,我單位剛訂一本,有些郁悶太垃圾!先比較一下兩本書的目錄你就知道了。中國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協會電話是:010-64418163,訂書是010-81136329

4.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的培訓費是多少 急急急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個作業類別不得少於2名專科以上學歷、相應專業的專職教師,從事實際操作教學的教師應當有相應專業技師以上等級證書;
(二)具備相應作業類別的實際操作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初審;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 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主要任務

(一)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提高煤礦安全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嚴格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完善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落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報告、事故查處掛牌和跟蹤督辦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經濟政策引導作用,促進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繼續加大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落實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職業危害防治和防滅火等災害治理資金;加快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依法依規淘汰落後技術裝備和工藝,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災等重大災害防治能力。完善災害監控、預測預警與防治技術體系,加強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防控技術措施。繼續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後采、抽采達標。制定更優惠的政策、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實施更嚴格的管理,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嚴格遵循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十六字原則,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實施整合礦區和受水害威脅生產礦井的水文、工程地質補充勘探,查清影響安全開採的老空區、奧灰水等水文地質情況。加強火區治理,完善防滅火系統,淘汰煤礦非阻燃電纜、皮帶等。
嚴格煤礦安全准入,建立有序退出機制。加強煤礦地質工作,提高地質勘查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最低產能和建設規模,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30萬噸/年至80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45萬噸/年至500萬噸/年;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規范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將技術人員配備列入煤礦安全准入基本條件,提高煤礦建設、生產領域的企業准入標准;堅持調整煤炭產業結構與推進整合關閉相配套,積極推進各產煤地區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淘汰落後產能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提高煤炭工業產業集中度,構建安全高效的煤炭產業體系。
加強煤礦安全基層基礎建設。全面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深化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生產煤礦達到三級以上安全質量標准化水平,國有重點企業和新建煤礦達到一級標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發揮班組安全生產前沿陣地作用;繼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信息化、採掘機械化水平,著力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進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礦生產力水平,小型煤礦採煤機械化和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別達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職業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礦塵肺病為重點,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加強職業危害申報,強化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落實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職業健康監管監察機構建設,構建職業危害監督檢查技術支撐體系;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普查與申報系統和職業健康檢測基礎資料庫,加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實施防治煤礦粉塵、雜訊、高溫為重點的綜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和社會監督體系,提高監察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體制機制。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機制,強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實施與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聯合執法,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進一步優化工作機制,加強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執法,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加強基層監察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煤礦安全監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執法資格、考核等制度,分級分類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的能力評價體系;嚴格新增執法人員專業背景和選拔條件,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實訓體系,實施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工程,提高各級尤其是一線監察人員執法水平。
創新安全監察監管方式。深化煤礦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公告、整改評估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建立煤礦安全風險的分類分級制度和分類分級監察監管體制;探討煤礦工傷保險費率與安全質量標准化掛鉤的工作機制,開展煤礦「安全審計」試點工作;完善非法違法企業 「黑名單」制度,定期公告發生重特大事故、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職業危害嚴重且治理不力的企業名單;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公開,督促煤礦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社會責任。
以信息化建設為載體,提高監管效率。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條件標准化建設,更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裝備;將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蓋煤礦安全監察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時監測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煤礦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安全群監員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拓寬和暢通煤礦安全工作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信箱,用好「12350」舉報投訴電話,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安全隱患和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對有效舉報予以獎勵。及時公布事故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三)完善煤礦安全科技支撐體系,提高技術裝備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礦安全科技攻關。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機制,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實施「科技興安」工程,開展瓦斯、水 、火、沖擊地壓、職業危害防治等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及重大裝備研發,力爭在致災機理和關鍵技術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礦井重大災害防治技術集成體系。
推廣使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評估、鑒定和推廣機制,及時發布先進適用的煤礦安全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推廣目錄;加大淘汰落後設備和工藝力度,將不符合安全標准、安全性能低、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創新和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建立分類監管與技術服務質量綜合評估制度;充分發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標志、培訓、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用;發展煤礦安全裝備製造業,提升煤礦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術與裝備和安全避險、安全監控、個人防護等安全設備的技術水平,培育技術能力強的安全裝備製造企業。
(四)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體系,提高依法依規安全生產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進一步加快《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步伐,完成《煤礦安全規程》的全面修訂工作;建立法規、規章運行評估機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訂相關煤炭行業標准和煤礦安全標准,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支持和促進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規范完備、門類齊全、針對性強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體系。
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全面推動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規與標准規劃及時獲取、識別和落實制度;持續改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杜絕「三違」、「三超」行為。
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以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事故多發地區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組煤礦為重點,進一步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地方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執法信息溝通制度;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嚴格執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煤礦事故查處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四項制度,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五)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提高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快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託國有大型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首批建設大同、開灤、平頂山、淮南、鶴崗、靖遠和芙蓉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並建設14支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加強應急設備和應急物資的儲備,做到儲備充足、調動迅速、高效救援;推動煤礦企業專職礦山救護隊建設,推進煤礦企業兼職救援隊伍建設試點;建立健全礦山應急救援(救護)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煤礦企業與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健全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系統的功能向為遇險人員提供安全避險和有效救援延伸,並與緊急避險系統實現可靠連接;加快推進井下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等緊急避險設施建設;全面建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升煤礦事故防範、人員避險和應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強應急救援基礎工作。完善煤礦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與評估;推進安全生產應急平台體系建設,實現市、縣煤礦安全聯網。
(六)完善煤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深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培訓質量與效果;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鼓勵煤礦企業先招生後招工;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作用,推進班組長安全建設,加強煤礦一線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提高煤礦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和操作水平。
強化安全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煤炭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逐年擴大地質、采礦、機電、通風與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煤礦生產建設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技能型人才;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用,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技術支撐和智力支持。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基礎建設。建設完善一批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基地;積極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和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創建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宣傳貫徹,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6.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是干什麼的

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不是公務員單位。

二、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2、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具體承辦局各執法單位提請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3、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4、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6、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7、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8、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9、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10、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

11、對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12、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和上級布置的其他工作。

(6)執法監察培訓工作會議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予受理:

1、投訴請求事項應當或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投訴請求事項不明確的;

3、沒有提供有關線索且被投訴單位的違法事實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訴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違法事實等基本情況的;

5、投訴內容經核查,與事實不符的;

6、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投訴的;

7、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調整范圍或投訴請求事項不屬於本級監察機構管轄范圍的。

來訪舉報投訴的,要認真填寫舉報投訴登記表,確保其真實性,以便勞動監察部門調查處理。如果能夠提供被舉報投訴單位涉嫌違法的相關證據材料,請盡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舉報投訴的,請推選3人作為代表。

勞動監察部門鼓勵署名舉報。如果舉報為查處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線索,還將對首個實名舉報的人員按照規定發放獎勵金,一次性獎金一般為二百至二千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7. 如何應對新形勢下的煙草執法風險

(一)加大專題培訓力度,注重培訓實效,全面提升執法人員法律素質。組織培訓是快速提高專賣執法人員法律素質的最佳方式,通過不斷的法律知識的學習灌輸,讓執法人員對煙草相關法律有一個系統的了解和掌握。然而,如何確保取得預期的培訓效果,卻是我們應該著重思考的問題。
首先,培訓內容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培訓內容只有跟自己息息相關了,才能讓參訓人員生出更多的學習熱情和關注。因此,培訓應圍繞執法過程中已經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來進一步闡釋對應的法律條款,確保執法行為在法律授權和允許的范圍內展開。
其次,要全力營造學習和培訓的氛圍。好的學習氛圍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培訓效果,這就要求培訓組織者要讓參訓人員明確培訓的目的,大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激發學習的興趣。
最後,培訓測試結果要納入考核。培訓後針對培訓內容組織測試是檢驗培訓效果最直觀的手段。通過測試,可以了解學員對培訓內容的掌握程度,從而對培訓內容中的重點難點作出及時調整。將測試結果與績效考核結合,能從反面促進學員對培訓內容的主動掌握。
(二)建全內部監督機制,注重全程監督,著力降低行政執法過程風險。內部監督指行政系統內部進行的監督,是行政系統的自我約束機制,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等。
1、重視事前監督。即為了防患於未然,監督主體在行政執法行為開始之前依法實施的監督,是一種預防性或防範性的監督。做到事前監督的重點在於嚴格落實新增執法人員崗前培訓和執證上崗制度,
確保執法人員具備基本的執法能力和與相應的法律素養,從而降低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違反法律程序和規范的風險。
2、突出事中監督。事中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行政執法行為在實施之中進行的監督,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是一種追蹤性的監督。做好事中監督則主要要求我們在內部審核審批環節嚴把法律依據關,重視證據鏈的完整性,加強對立案、錯案、辦案期限、強制措施及權利義務告知、審批執行等環節的監控,嚴格辦案程序。
3、強化事後監督。即監督主體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完結後進行的監督,是一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這就要求深入推進執法責任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監督部門通過查閱案卷、執法視頻等措施,發現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通報,要求對應單位及時落實整改,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和考核。
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是監督的三個不可分割的環節,不可偏廢任何一方。將事前監督的防範性與事中監督的及時性和事後監督的補救性結合起來,構築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密切配合的監督防線,保證行政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收到良好的監督效果。
(三)建立外部監督體系,注重全面監督,積極樹立煙草專賣執法新形象。如果說內部監督是各種監督中最經常、最直接的監督,那麼外部監督則是監督中最客觀、最不可或缺的監督。外部監督是指由行政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作為監督主體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是緊密聯系的,只有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讓二者各自發揮其各自的優勢,才能最終達到監督的目的。這就要求煙草行業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公眾對煙草行政執法的參與。要加強群眾監督,暢通外部監督渠道,廣泛宣傳舉報投訴熱線、信箱等,加大對舉報投訴案件的處理,積極樹立煙草專賣執法的新形象。

8.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

安全生產監復管執法證、煤礦安全制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8)執法監察培訓工作會議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合格證;

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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