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於文物安全保護工作應該學會哪些知識,請詳細些
那我給你些題(多項選擇題 )
1、文物工作的方針包括( )
A、保護為主 B、搶救第一
C、合理利用 D、加強管理
2、以下那些不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
A、古文化遺址 B、古墓葬
C、石窟寺 D、石刻、壁畫
3、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要具備哪些基本要求( )
A、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 B、作出標志說明
C、建立記錄檔案 D、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4、珍貴文物分有哪些等級( )
A、一級文物 B、二級文物
C、三級文物 D、四級文物
5、有下列哪些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
A、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B、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C、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D、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6、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下列哪些方式取得文物( )
A、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B、從文物商店購買
C、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D、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7、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哪些人( )
A、外國人 B、美籍華人 C、港澳同胞 D、台灣同胞
8、《文物法》規定,下列哪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A、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B、走私文物的
C、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佔國有文物的 D、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9、《文物法》規定,有下列哪些情形,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
A、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B、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C、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D、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10、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哪些地方遺存的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 )
A、地下 B、地上 C、內水 D、領海
② 文物保護永遠都是「零起點」
是的,文物保護永遠是「零起點」。
同時,軟硬體遠遠跟不上文物保護的需要,這並非孤例。在中西部的一些邊遠地區,文物執法人員甚至需要騎馬、騎自行車去追趕開著汽車的盜墓賊。對此,劉玉珠也曾坦言,「全國31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中,僅有一半設置了專門的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處室。」
因此,文物保護的意識和軟硬體設施以及相關的制度,必須要時時刷新,在「零起點」上做足功課。具體來說,最迫切的任務之一,是明確強化地方政府以及監管部門的責任,去年接受媒體采訪時,劉玉珠就指出一個文物保護的突出問題,最近3年國家文物局匯總各地案件的接報數遠遠低於實際案件的發生數,1/3的文物案件是由媒體曝光或群眾舉報。
如果相關部門的意識跟不上、責任擔不起,那文物保護就容易淪為空談。所以,文物保護的當務之急,是把制度理順,責任到人,繼而再去解決軟體硬體上的不足。如劉玉珠局長所言,「任何大話、空話,拍胸脯、做表面文章,不但不成事還會壞事」。文物保護首先要進一步提升相關部門的責任感。
③ 文物出境展覽展品安全包括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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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怎麼才能做好文物安全保護工作
加強文物安全保護,應成立了由文化、文物、公安、工商、土地、旅遊等部門參加版的文物保護領導小權組,聯合執法,集中開展了文物保護安全年活動,並逐一建立保護檔案,建立起了一套縣、鄉、村、戶「三級一戶」聯保責任制體系,使保護責任縱到底,橫到邊,確保了文物資源的安全與開發利用。
⑤ 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全員具體工作
文物考古研究所招收安全員,這個安全員應該指的是保安,只要有好多思想作風回和身體素質,能簡單操作答監控一類的儀器,並不需要多少文化,能吃苦耐勞和忠心即可。
如果考古研究所是招收文物保護安全員就不對了,因為這個安全員不但需要高深的學問,還需專業文物保護能力和知識,要求會非常高,一般起碼要副研究院以上才能擔當。
⑥ 國家文物局文物安全工作將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項目是真的嗎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就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全面提升迴文物安全管理水平作出答部署並提出要求。劉玉珠介紹,《意見》提出了強化文物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新舉措,框架清晰、責任明確。在「健全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部分,明確了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責任。
⑦ 為什麼要建立"一處一策"文物安全工作機制
省文物局關於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
工作機制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強和改進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將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具體意見如下: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精神,堅持縣為基礎、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切實可行的原則。今年上半年,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所處環境、管理使用情況、安全風險等級等因素,按照文物建築重點防火、古墓葬重點防盜掘、古遺址重點防破壞等防護要求,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完整構建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網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監管和執法巡查工作,堅決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多發勢頭,促進文物安全形勢穩定向好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落實政府主體責任。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國務院《意見》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當地政府加強對文物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考評范圍。設置保護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護人員,落實保護經費和安全防護裝備。構建縣(市、區)政府、鄉(鎮、街道)政府、村民(社區)委員會、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級文物安全責任體系,明確相關人員職責,並層層簽訂《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為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奠定基礎。
(二)落實部門監管法定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嚴格履行文物安全監管職責,著力構建縣(市、區)文物部門、鄉(鎮、街道)文化站(中心)或文管所(處)、文物保護員或信息員三級文物安全保護管理網路,明確相關人員職責,並簽訂《文物保護單位管護協議書》。建立值班值守、檢查巡查、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監管人員駐點幫扶工作制度。建立與公安、住房城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聯動執法工作機制,為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的落實創造條件。
(三)落實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責任。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有關法律和法規要求,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巡查,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等措施,服從或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組織或參與安全演練,及時報告文物安全情況,整治安全隱患。對於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文物安全的單位或個人,文物行政部門或管理機構可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定經費補助,提高文物保護單位使用人、所有人參與文物安全保護工作的積極性。
(四)落實執法巡查工作。按照國務院《意見》精神。各地文物部門應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同時,要通過簽定責任書等形式,進一步明確鄉鎮文化站(中心)、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文物保護員的文物保護責任。要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和《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實施細則》要求,定期開展日常檢查和執法巡查,建立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檔案,落實執法巡查登記制度。對轄區內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要做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或執法機構每月、鄉鎮文化站(中心)每周、保護或看護人員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要開展以法律、法規、崗位須知為主要培訓內容的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及管護人員培訓工作,全面提升人員素質。
(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責任。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文物安全隱患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及時整治和消除文物安全隱患。在開展安全檢查與執法巡查過程中,要以隱患排查整治為重點,對發現的問題或安全隱患,檢查或執法巡查人員應當場指出,責令其整改;對於一時無法整改的問題或安全隱患,要登記備案,加大督辦力度,直至隱患消除才能消號;對於文物保護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文物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意見》明確指出,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2016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在夯實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同時,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責任追究制度,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推動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一策」工作落地、落細、落實。
三、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著力提升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確保全省文物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精神為引領,切實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以堅定的信心,堅實的舉措來推動。要加大檢查督辦力度,每月對推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重點單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檢查抽查情況,指出各單位存在的問題。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單位應採取倒排時間表,細化任務目標等措施,確保工作任務按時完成。省文物局將此項工作納入2016年文物安全保護綜治考核內容,適時對各市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各市州應參照本意見要求推行落實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一策」工作機制。
⑧ 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什麼方針
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安全網路。
⑨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應該貫徹執行什麼方針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二條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逐級安全崗位責任制,加強內部治安管理,積極推進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規定由博物館的行政領導組織實施,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第二章 領導職責編輯
第四條 博物館行政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一、 認真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機關有關的規定和部署。
二、 加強對保衛工作的領導。要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全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三、 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發動並依靠全館職工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四、 定期聽取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組織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的執行情況。每逢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會同公安機關進行全館安全大檢查,發現隱患,認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和案件,應及時果斷處置,查明原因。對保護文物有功人員和失職人員給予獎、懲。
4第三章 保衛組織編輯
第五條 中央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博物館和藏品較多的地、市博物館,應設立保衛處、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館,應設保衛股或專職保衛幹部。
博物館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含技術安全設備管理人員和巡邏人員)總數應佔全館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點分散的博物館可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備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必須保證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並根據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
第六條 博物館保衛組織要認真招待國家有關保衛處、科任務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安全保衛工作的實施意見,報請館領導統一部署。
二、 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部署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危險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當場制止。
三、 經常檢查整頓包括開放路線在內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況,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重要內外賓客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 制訂防盜、滅火的應急方案,半年組織一次演習。發生案件、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查原因,組織偵破,對失職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單位負責人對失職人員包庇姑息的,保衛幹部有權向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
五、 積極參與對新建、擴建、改建施工項目設計方案中安全防範部份的審查,並監督實施和竣工的驗收。
六、 經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員的情況,發現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議領導妥善調整。
5第四章 重點要害部位編輯
第七條 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方針,博物館應研究確定本館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實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重點要害部位是指: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庫房、展廳、修復室等。
二、 容易發生火災部位,如化驗室、配電室等。
三、 機要部位,如人事檔案室、控制室、文獻資料室等。
第八條 確定重點要害部位由館領導批准,並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重點要害部位確定後,有關主管部門要發動職工討論制訂安全保衛措施,加強對職工的審查。保衛組織協助實施,檢查落實,建立要害部位檔案。
6第五章 防盜編輯
第九條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防盜措施。各級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督落實。
第十條 文物庫房、展廳和其它存放文物場所的建築必須堅固,門窗尤須保險可靠,並安裝報警器。凡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禁止存放文物。技術安全設備不夠完善的展廳,不得陳列一級品文物。
第十一條 凡收購、登記、鑒定、編目、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交換文物,必須制定嚴格,手續完備。文物保管人員應相對穩定。管理文物總帳人員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應對一、二級文物進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條 凡文物庫房搬遷、修整,文物巡迴展出,館內展覽布陳、撤陳期間等均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專人負責,保障安全。
第十三條 新設展室或文物巡迴展出,事先須經保衛組織(重要的展出須報請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無保證的,不準展出。
文物巡迴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館外鑒定或調撥、交換,應派專人護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級別。特別重要的,應請求當地公安機關派幹警押送。
第十四條 展廳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值勤時,必須忠於職守,不得擅離崗位,發現可疑跡象,立即報告領導。
認真做好開館前和閉館後的文物檢查和清館凈場工作,填寫安全檢查記錄或交接班登記。切實加強閉館期間的警衛巡邏和幹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條 對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築,要及時處理,並重點加強警戒。
7第六章 消防編輯
第十六條 博物館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頒布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建立由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防火安全組織,全面負責全館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幹部,組織群眾性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八條 在防火安全組織領導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博物館保衛組織要根據本館具體情況,明確消防重點,制訂防火制度和滅火方案,配備滅火器具和報警設施,進行安全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追查發生火災的原因,並加強對消防幹部和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訓練。
第十九條 增設、更新文物庫房和展廳的陳列櫃、架,要逐步改用金屬櫃、架。
8第七章 技術預防編輯
第二十條 博物館要對文物庫房和陳列室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設備,並要因地制宜,制訂技術防範規劃。
第二十一條 選擇技術安全設備,應經過公安部門鑒定或經其它單位使用證明性能良好,並根據本館的自然環境和具體條件,選擇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一般應使用兩種或多種報警設備,形成點、線、面、空間綜合報警系統控制網,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視攝影、錄像裝置。
第二十二條 技術安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和安裝的部位,電纜的走向,信號的使用及值班人員的工作規律等,均屬機密,不得泄露,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控制室應盡可能選在控制設備的中心,必須隱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應注意防火、防塵、防潮、通風。設專線供電。應有備用電源和專用通訊工具。
第二十四條 技術安全設備較多的控制室,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和使用。值班員必須熟悉機器性能、信號使用和對緊急情況的鼾。要堅持雙人值班,建立嚴格的值班登記制度。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並注意培訓專門的技術人才。
9第八章 獎懲編輯
第二十五條 對在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成績顯蓍,有下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揚、獎狀、獎金、晉級、提職和記功:
一、 安全措施落實,忠於職守,全年未發生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 主動發現防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發生案件、事故者;
三、 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顯著貢獻者;
四、 為保護國家財產,與犯罪分子和自然災害斗爭中奮不顧身的有功人員;
五、 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負責,全年未發生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政紀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 凡因對安全保衛工作不重視,對重大隱患不積極整改,或有條件安裝報名設施而不予安裝,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盜或發生事故者;
三、 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不堅持原則,發現重大問題不請示匯報,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 對文物被盜、損壞、丟失等情況,隱匿不報者;
五、 以權謀私、倒賣文物者;監守自盜者;內外勾結作案者;
六、 知情不舉,窩贓、銷贓者。
10第九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博物館。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原有規章制度如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