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審材料怎麼開
政審資料證明復其實就是證明有無違法犯制罪記錄、吸毒史,個人的行為規范,思想作風等的記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村委或居委開具證明,然後本人帶上這份證明和身份證或者戶口薄等相關資料,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辦理即可。
入職的政審一般都能通過的,只要沒有什麼重大違紀違法等問題。
(1)紀律審查工作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政審是指政治審查。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於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
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當前發展黨員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Ⅱ 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
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遵循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當依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指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將原案撤銷。
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
(2)紀律審查工作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職能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Ⅲ 預備黨員可以給與黨內警告處分嗎
預備黨員因為是考察期不能給與黨內警告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據此,對預備黨員違紀問題,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1、批評教育。適用於預備黨員有一般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沒有喪失共產黨員條件,尚不需作出延長預備期處理的情況。在預備期滿討論轉正問題時,對經批評教育後已經改正錯誤的預備黨員,可以按期轉正。
2、延長預備期。適用於預備黨員有一般違紀行為,但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情況。執紀實踐中,這里的「情節較輕」,一般適用於按《黨紀處分條例》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情形。
3、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適用於預備黨員違紀性質和情節較重、已經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情況。執紀實踐中,這里的「情節較重」,一般適用於《黨紀處分條例》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情形。
(3)紀律審查工作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黨的警告處分: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
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
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預備黨員的違紀問題如何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黨的紀律處分
Ⅳ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如何分級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國家對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的文件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均應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主辦、審核、審批案件和直接從事公安行政管理等執法活動和任務,但可以在取得資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案件辦理和進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第三條崗位執法資格分為綜合執法、刑事執法、行政執法和交通執法四類。
綜合執法類適用於在督察、信訪、指揮中心、法制等部門中從事綜合性公安執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執法類適用於在國保、經偵、刑偵、監管(看守所)、行動技術、禁毒等部門中從事刑事執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執法類適用於在治安(派出所)、警衛、特警、出入境、網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執法類適用於在交警等部門中從事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門的綜合管理崗位民警參加本部門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也可選擇參加綜合執法類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其他綜合管理機構民警可在四類崗位執法資格中自主選擇申報一個類別參加認證。
民警實際從事的崗位工作內容、業務性質歸屬其他部門崗位執法資格類別范圍的,可經申報同意後直接報名參加相應類別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鼓勵民警在取得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後,報名參加其他警種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第四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內容包括理論考試和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分為資格認證考試和資格審驗考試兩類,資格認證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業務知識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資格審驗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崗位新增、變化法律業務知識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工作勤績和執法的具體數量、質量,其中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應綜合測算、科學評價。
第五條各級公安政工、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門共同參予。其中:政工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和工作勤績評定等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試紀律、違法違紀和重大執法問題查證等工作;教育訓練部門負責師資整合、教材審議、學習培訓等工作;法制部門負責建立考試題庫、編制考卷、執法辦案情況評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門依崗位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理論考試前應當組織學習培訓,培訓和考試的內容、學習大綱由市局在省廳要求的基礎上統一編制。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結合執法質量考評每半年組織一次。其中學習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天,考試採取閉卷形式(男50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的民警參加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時,可以開卷)。縣級公安機關開展初級認證理論考試時,應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組織督考組到場督促檢查。
允許並鼓勵民警提前報名參加可晉升的下一等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理論考試,考試成績保留3年。
第七條市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工作,直接負責組織市局機關民警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全市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配合省廳做好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管理相關工作的開展。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崗位執法資格初級認證管理工作,配合市局開展中、高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管理工作。
第八條對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的民警,授予初級崗位執法資格。對從事執法勤務崗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均達到基準值且綜合得分處於平均水平以上,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考試的民警,授予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第九條鼓勵民警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在職民警,應予以支持並為其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通過考試的應當予以獎勵。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民警,免於初級和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考核條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免考民警應向所屬公安機關政治部門提交統一的書面申請表,身份證、警官證復印件,司法考試合格證明材料,以供審查備案。
第十條申報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的條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根據管理許可權由相應公安機關組織定期的資格審驗考試和日常動態考核。
資格審驗考試按照資格理論考試通過時間每三年進行一次,初考未通過的,允許復考一次。
執法日常動態考核參照資格認證考核標准執行,對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或執法的質和量未達到基本條件要求的,直接確定為考核不達標。
經資格審驗考試或考核不達標的,降低一級資格;原為初級崗位執法資格的,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被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從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晉升崗位執法資格。退休、辭職的民警,受到刑事處罰、被辭退或開除的民警,其崗位執法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已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更換執法勤務崗位,資格類別發生變化的,原等級予以保留,可以執行新崗位所在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任務;1年內通過新類別相應等級崗位執法資格審驗考試的,直接轉為相應等級的新崗位執法資格並進行後續管理;未通過資格審驗考試的,按新崗位執法資格審驗不合格處理。
提前通過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的民警變更執法勤務崗位的,比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縣、市兩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警參加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並逐步建立與崗位執法資格等級以及執法工作質與量相對應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
第十五條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等級晉升情況納入民警執法檔案,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是公安機關所屬機構領導幹部及重要崗位任用的必要條件。
具備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是擔任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所屬機構中層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基本條件。其中在執法勤務機構擔任市級中層副職以上和縣級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民警,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在其他非執法勤務機構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民警原則上也應通過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
專、兼職法制民警應取得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
同等條件下,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優先任用。
第十六條民警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與單位評優創先、民警立功受獎、晉職晉級直接掛鉤。民警立功受獎、晉升非領導職務,同等條件下,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應當予以優先。
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取得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按規定給予嘉獎;保持高級崗位執法資格每滿三年且期間工作業績突出的,可按照規定給予記功、嘉獎。
第十七條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當年度評優受獎資格,不得晉升職務或級別,年度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在職部門中層領導按資格等級晉升規定逐級參加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並應在達到晉升年限標準的一年內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的,按照所屬機構領導職務的任職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要求予以降職或免職。
第十八條取得各崗位高級執法資格的民警,納入市局專家組和教員儲備庫。各級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項資金,為錄用的民警提供課研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領導班子成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依照《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執法勤務機構中層領導幹部的辦案數量參照《公安機關中層領導辦案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執法數量和質量的基準值由市局根據各執法勤務崗位執法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另行規定。
Ⅳ 財務總監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一、財務總監業務職責:
⒈了解在當前銷售策略下的市場狀況。
⒉組織領導公司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監察、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加強公司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⒊參與制訂公司年度總預算和季度預算調整,匯總、審核下級部門上報的月度預算,召集並主持公司月度預算分析與平衡會議。
⒋負責重要內審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⒌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及時向總經理和董事長匯報工作情況。
⒍主持制訂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預算管理、審計監察、庫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⒎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⒏按規定審批從銀行提現金的作業。
⒐負責審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簽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⒑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⒒做好財務系統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強團隊精神。
⒓組織做好財務系統文件、資料、記錄的保管與定期歸檔工作。
⒔組織做好保密工作。
⒕代表公司與外界有關部門和機構聯絡並保持良好合作關系。
二、財務總監管理職責
⒈組織建設
⑴、參與討論公司部門級以上組織結構;
⑵、確定下級部門的組織結構;
⑶、當發現下級部門的崗位設置或崗位分工不合理時,要及時指出問題,作出調整,並通知人力資源部。
⒉招聘及任免
A、用人需求
⑴、提出直接下級崗位的用人需求,並編寫該崗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提交給總經理確認;
⑵、確認直接下級提交的用人需求(含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並提交總經理確認。
B、面試
⑴、進行直接下級崗位的初試;
⑵、進行直接下級的直接下級崗位復試,並做最後確定;
⑶、組織參與面試的人員。
C、不合格員工處理
⑴、提出對不合格直接下級的處理建議,提交總經理確認;
⑵、確認直接下級提出的對不合格員工的處理建議,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⒊培訓
⑴、提出對直接下級的培訓計劃,提交總經理確認;
⑵、確認直接下級提出的培訓計劃,提交人力資源部。
⒋績效考評
⑴、提出直接下級的績效考評原則,提交總經理確認;
⑵、根據總經理確認的績效考評原則,與人力資源部經理商討並確定績效考評方法;
⑶、對直接下級進行考評,並進行考評溝通。將考評結果提交人力資源部。
⒌工作溝通
⑴、匯總工作報告,並與總經理進行信息溝通,同時將這些信息傳遞到直接下級;
⑵、負責將公司的政策、原則、策略等信息,快速、清晰、准確地傳達給直接下級;
⑶、確定書面的互動式的工作通報制度,與直接下屬進行溝通。
⒍激勵
⑴、提議下級部門和直接下級的激勵原則,提交總經理確認;
⑵、根據總經理確認的激勵原則,與人力資源部經理商討並確定激勵方法。
⒎經費審核與控制
⑴、依據財務制度審批下級部門的各項花費,並確認支出的合理性;
⑵、監督並控制下級部門的費用支出,並向總經理進行費用月報。
⒏工作報告
⑴定期將自己的各項工作及下級部門工作以書面的形式向總經理報告。
⒐表現領導能力
⑴、指導、鼓勵、鞭策下級,使下級能努力工作;
⑵、有辦法提升下級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
⑶、能為下級描繪公司的戰略意圖和遠大前景。
(5)紀律審查工作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CFO對的企業的高度責任感主要涉及下面三個方面內容:
⒈要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職業道德要求CFO在考慮企業利益時,首先保證社會公眾利益。CFO為了維持其社會形象、保證職業聲譽,很重要的—點就是把公眾利益放在首位。雖然企業往往是與CFO直接發生利益關系的—方,但是如果企業的利益有悖於社會公眾的利益,CFO應當義無反顧地堅持這項職業道德。
⒉履約
CFO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對企業的責任。從本質上講,—旦CFO接受企業委託,從事財務管理工作,他與企業間就建立起一種合約關系,這種關系和其他合約合同一樣受到法律保護。同時按時、按質地完成自己任期內的工作,履行合同,是CFO職業道德的體現,也是法律的要求。
⒊商業機密
商業機密是職業道德中的一個重要話題。由於CFO了解大量與企業經營相關的信息,其中包羅了企業經營戰略、成本、內部控制在內的商業機密,一旦披露將會使企業喪失原有在競爭中的地位,這無論是對企業管理者、債權人、還是對投資者來說都是極其不利的;CFO在掌握這些涉及商業機密的信息時就必須許諾不向外界披露這些信息。這也就是CFO應當對財務管理過程中知曉的商業機密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下稱保密原則)。
參考資料:財務總監-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