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如何認定教育機構對學生課堂外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法信 · 相關案例
1.學生在校期間被第三人帶出校外導致其遭受侵害,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李玉平訴張貽霞等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教育機構在明知加害人與受害人存在糾紛情況下,放任加害人在上課時將受害人帶出校門導致受害人遭受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案號:(2011)沅民一初字第78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
來源:《案例導讀-侵權責任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林敏主編,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校車接送中幼兒園在家長到達前對學生脫離管護致學生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應當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白某某與魏文生、許文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幼兒園學生在校車接送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應由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和有過錯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在學生家長未到學生跟前時對學生脫離管護,應認定幼兒園未盡管理職責,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案號:(2013)唐民一初字第124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案例》
3.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保護義務不僅限於上課期間,而應及於學生的整個在校期間——登封市商埠街小學與馮浩龍、王楷、牛建森、王少敏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㈡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教育機構傷害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在《侵權責任法》第38-40條有規定。從管理責任角度不包括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十八條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權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㈢ 我在教育培訓機構工作,單位規定所有家長的退費,不論什麼原因,我們都必須承擔責任,2萬以下1%的罰款
單位嚴重違法,你有權要求加班費
㈣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指的是廣泛的收集和聽取各方關於企業培訓工作意見和建議的一個過程。針對不同部門不同級別的企業員工,結合企業往年的培訓安排和效果以及企業發展的中短期階段目標,對各個部門的需求進行分門歸類,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給予來自各方的意見參考。
培訓需求調查,這個階段理論上是排在需求調查和收集的過程之後的,主要做的工作是在前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上,也為把培訓計劃進一步深化和具體提供數據上的依據。
培訓需求診斷,一些企業提出來的一些培訓意向,有些時候是和企業希望解決的問題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所以對於在一些期望解決一些問題的培訓需求,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專業性的培訓計劃的時候,是需要真正進入企業,對真正的問題所在進行診斷和分析的,這樣也才可以做到培訓的有的放矢。
(4)教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擴展閱讀
為實現一定的培訓目標,將培訓三要素(講師、學員、教材)進行合理、有計劃、有系統的安排而形成的一種指導性文件。通常一個完整的培訓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培訓講師管理制度、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管理體系四部分組成。其中前三項是培訓體系的三大核心工作內容。尤其要和晉升體系、薪酬體系相配合。
培訓體系是動態平衡的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和培訓講師調整,及如何激勵學員培訓意願,如何開發和管理培訓供應商,如何把培訓課程的內容轉化為工作流程和規范化的操作文件等等,這些都是培訓管理體系要考慮的,並通過制訂相關制度加以落實。
㈤ 教育培訓機構教務助理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1、負責部門文件、檔案、報表的編制、整理及管理;
2、接聽部門電話、做好來訪的接待與統計;
3、編制課程流程計劃、參與課程教材的編寫、制訂、保存與管理;
4、擔任各種培訓主持與助教,配合培訓經理、培訓師完成各類培訓;
5、培訓場地和器材的清潔與管理;
6、配合各類培訓課程成效的書面問卷收集與整理;
7、各部門、各崗位培訓需求以及終端或市場培訓需求的調查與統計;
8、擔任部分課程的講述。
教育培訓機構的主要部門
校長下設教務部、教學部、咨詢部、市場部。
教務部主要職能:負責學生、老師排課,保證教學順利進行。
教學部主要職能:負責老師招聘培訓、管理,保證教育質量。
咨詢部主要職能:負責學員接待、咨詢,促成成交,也會有主動電話營銷的訪問學員上門。
市場部主要職能:市場推廣,提高培訓機構知名度,保證學員來訪量。
㈥ 孩子在培訓學校受傷,機構該如何承擔責任
孩子在教育培訓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教育培訓機構是有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的。
這種教育、管理職責是全面性的,不僅僅是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後,教育培訓機構也應盡到積極救助義務,比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採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時通知家屬等等。
很多情況下,家長與培訓機構會因責任分配問題引發爭執。
未滿10周歲的小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滿10歲的小孩在幼兒園或學校等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也就是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38條對教育機構如何承擔責任作了規定,即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簡單的兩句話,如何能概括完現實生活中千姿百態的社會生活呢?有必要對《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作全面解析,以正確適用該條規定確定教育機構的法律責任。
兒童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可以遭受人身損害,是指兒童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後果以及其他損害,大致包括四種情形。
1、因教育機構的過失致使兒童遭受人身損害。如因教育機構的過錯致使應該發現的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被發現,或者發現後未及時採取措施徹底消除而發生兒童傷害事故者。此時,即便有關責任人承擔了刑事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競合,但兩種責任並行不悖,不因有關責任人受到刑事處罰而免除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民事責任。
2、因教職員的故意造成兒童人身損害。常見的此種情形是教職員工毆打兒童,體罰學生造成人身損害。
3、兒童對兒童造成的人身損害。由於未滿10歲,許多小孩完全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因此,時常發生一小孩將另一小孩推倒、抓傷,有時甚至於造成另一小孩殘疾。當然,游戲中也常發生小孩受傷致殘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兒童人身傷害。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教育機構既無故意、又無過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規定,通常可以免責。
㈦ 培訓機構的市場專員是做什麼的,工作職責是什麼,還有就是課程顧問 和教育咨詢師的區別是什麼,做過的朋友
從題目描述中的職位上看應該是,中小學補習班的類型。
市場專員主要是為銷售人專員做後勤工作的,屬往往也是普通銷售的領導。
課程顧問和教育咨詢師,直白一點就是銷售。課程顧問和教育咨詢師把機構和課程推銷出去,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是叫法不一樣而已。
(7)教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擴展閱讀
市場專員設在銷售大區,職責為:
1、協助大區經理按公司要求,策劃本大區的市場營銷方案。
2、針對公司的市場推廣主題活動,對辦事處主任、業務代表和事務代表進行溝通、培訓和指導。
3、對公司要求的市場推廣主題活動的開展情況,對大區內各辦事處進行現場督導和檢查。
4、組織大區相關人員對各辦事處的促銷活動進行驗收。
5、對大區內各辦事處促銷申請和促銷費用的審核。
6、協助大區內各辦事處對基礎工作的強化和規范管理。
7、收集市場信息及行業動態。
8、完成公司下達的臨時任務。
㈧ 培訓機構不負責任如何進行維權
在教來育培訓機構產生糾源紛的維權方法:
按照「誰發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如消費者所報名的培訓機構由教育部門審批,則可直接向審批的教育部門投訴反映;如該培訓機構由工商部門審批,具體應由工商局進行行政處罰。消費者可通過以下四條途徑進行維權:可直接同培訓機構協商溝通,要求培訓機構履行合同;向教育培訓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部門投訴,向消協投訴;教育培訓機構教員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議消費者以後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一定要先檢驗「三證」,即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收費備案表,請選擇合法辦學、年檢合格、口碑較好、長期從事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需要求培訓機構將口頭承諾寫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日後發生消費爭議時,據合同依法維權;對不熟悉的培訓機構應持理性消費態度,先採取幾周或幾月短期試課,等認同授課方式和培訓效果後,再續約,建議簽定中期合同,以半年以內為宜,有利於降低消費風險;在消費時應要求培訓機構開具正規發票、簽訂培訓合同並妥善保存。
㈨ 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哪些必要的部門或者崗位
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以下部門:1.市場部銷售部,2.教學部,3.客服部,4.行政人事部,5.教務部,6.客服部
需要崗位:1.客服部經理,2.前台專員銷售人員,3,市場專員助教(中教),4.外教,5.學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