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師,我朋友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經過培訓後還是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問:律師,我朋友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經過培訓後還是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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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為勞動者安排工作條件並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單位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相應的評判標准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經過對員工的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借款,不接觸勞動合同,而是把員工長期放假且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其行為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或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❷ 員工想要公司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直接這樣做的話,屬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可能要專按《屬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可先製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如先讓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下發通知,讓勞動者確認無異議;再調整其崗位,再下發通知,讓勞動者確認無異議;然後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沒有風險了。
❸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抄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試用期間不合格不屬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因此,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❹ 勞動合同法第40條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是用人單位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解除內合同的規定。
根據《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勞動定額標准,應當合理,即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用人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用人單位的職業能力,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❺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為其進行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工作,開除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需要的。
《勞抄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如襲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❻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問:來員工不能勝源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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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也就是說,如果你能夠走正常的程序進行裁員,可以與單位解除合同,支付員工經補償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❼ 經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還能獲得經濟補償
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和四十七條,要給補償金經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照勞動者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的計算標准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❽ 因工作崗位變動不能勝任,咋辦是培訓還是解除勞動合同呢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回作」的情況下下單方與勞動者解除答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3)重新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後不能勝任新崗位。只有在滿足這樣的一個前提下,用人單位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主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義務。在適用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准,使勞動者無法完成。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並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❾ 律師您好,職員在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應提前多久通知職員解除勞動合同
問:律師您好,職員在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應提前多久通知內職員解除勞動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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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❿ 企業合同終止條件上寫: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
這是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4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約專定,是屬合法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1]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