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培訓協議後,未滿規定期限離職
1,依據勞動合抄同法的規定,勞襲動者因在合同期間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僅限於補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2,培訓期限以實際期限為准,培訓費用同樣;
3,培訓中約定工作年限的,辭職時已工作年限進行扣除(未完成全部培訓時間的,約定工作年限按比例減少---本案中即為2年半,那麼可以計算出每少工作一年應補償的培訓費用=實際培訓費用/2.5),本案中還剩餘1.5年,計算補償金額方式為:補償額=實際培訓費用/2.5X1.5
4,假設你每個月培訓費用為房租3000+補助7000=10000,那麼總實際培訓費用=10000X2即20000。實際需工作年限=2.5-1=1.5年;總培訓費用分攤到約定的工作年限上去後得出公司為約定工作年限中的每一年付出20000/2.5=8000元的費用;你還需向公司償還的未工作年限的培訓費用,即8000X1.5=12000元。
5,應該就是這樣了吧,我數學不好,算的自己頭都大了,不過應該是沒錯的。擅長計算的朋友可以幫忙看看,有錯誤請指正!
❷ 工作一年後,公司培訓我們之後,要簽訂兩年服務協議,合法嗎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工作期間培訓期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❸ 培訓協議期內不得享受年假合理么
1、培訓期內不享受年休假不合理。
2、培訓期也屬於勞動專合同期間和工作期間,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法屬規的規定享有年休假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❹ . 和招聘單位簽的合同。然後到培訓班進行培訓。在此期間培訓單位有權結出合同,是否合法或者是違法
這個不違法,雖說簽了合同,在試用期內是隨時可以解除合同的,既然招聘單位能讓培訓單位培訓,培訓單位就有資格和責任為招聘單位把好關,讓從它這出去的都能合格上崗
❺ 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不到時間離職需要賠償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抄的規定,用人單襲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對於什麼是專項培訓費用,公司從工資總額中撥付專項培訓經費,即只有對員工提供了培訓經費,才能認定為專項培訓費用。
1、如果企業確實對職工出資培訓,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職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一般不得要求其賠償已出資的培訓費。除非職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而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則有權要求其賠償有關培訓費用。
❻ 培訓協議期間離職,需不需要賠付違約金
你的入職表一般都是沒有培訓違約金之類的說明的,在培訓前如果沒有簽署培訓合同,你離職是不產生違約金之類的說辭。
❼ 公司對員工培訓,約定的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時間的關系。
1、 培訓期,試用期都是在勞動合同以內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❽ 工作期間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服務期未滿,辭職時公司在工資里扣除培訓費,這合理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在服務期辭職的,要支付違約金我,但以培訓的費用為限。因此,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要看是否為專項培訓,如果是專項的並約定服務期,單位要求在工資中扣提前辭職違約金是合法的,但應當按比例扣除。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合同,並且特別註明服務期的條款,如未約定,公司扣款無法律依據,可以要回工資,並且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可以向當地區縣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8)工作期間培訓期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❾ 我們公司員工和我們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三年,現在工作1年要離職,我們怎麼寫違反培訓協議的通知書
你好:
通知書
某某,現在我方得知你要離職。特將有關事項通知給你,如下:
根據《···培訓協議》,你未完成3年的服務期,你已經違約。按照相關約定,······(說出集體要求)
請你按時履行。
特此通知
某某公司(蓋章)
年月日
❿ 實習期間公司讓簽了一個培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培訓協議是有效地,服務期協議也是有效的。如果違背則支付違版約金,違約金不權得超過為你提供培訓所花費的費用。
2、沒有簽定勞動期限的實習協議是無效的,實習期按正式工作工資支付。另外,用工一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不需支付賠償金,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自一個月後以兩倍工資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