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試題 答案
《食品安全法》試題卷
一、填充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本法自200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2、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 身體健康和 生命安全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二 年。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二 年。4、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中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將處以 貳仟 元以上 貳萬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5、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 五 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 十 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6、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 健康檢查,取得 健康證明 後方可參加工作。7、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 十 倍的賠償金。8、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 免檢 。
B. 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培訓考試題
2.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 小包裝 或者使用 無毒、清潔 的包裝材料。食品包裝標識必須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________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_______後方可參加工作。 4.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_________,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______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5.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__________罰款;沒有違反所得的處以________________罰款。 6.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定,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安規定調離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_________的罰款。 7.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經營單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_。 8.餐具使用前必須______、______,符合國家有關_________。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________的餐飲具。 9.《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____年,但___年必須進行________,未經年度審驗復核證件的,視為____________給予處罰。
C.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試試卷(c卷)
是辦健康怔的嗎?
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法律和技術知識培訓試卷
—、選擇題(每題只選一個答案,在你認為正確的答案字母上打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何時公布施行?
A:1989年10月1日B:1983年7月1日C:1982年11月19日D:1995年10月30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共有幾章幾條?
A:九章45條B:六章50條C:九章57條D:九章50條
3.食品經營人員持有的健康證有效時間是:
如果是這份卷,那詳細請參閱http://user.qzone.qq.com/234653340/blog/1230266519
E. 全國采供血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四類考試模擬題在什麼地方找
2007年醫師資格考試臨床執業醫師和口腔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順利結束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設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提醒廣大考生:堅守職業道德 安心准備考試 謹防上當受騙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關於2008年國際眼科醫師考試的通知 2007年國際眼科醫師基礎知識和臨床知識考試成績發布 全國采供血機構從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每年舉辦2次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關於公布計算機模擬病例(CCS)考試說明的通知 2007年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考區(考點)咨詢電話 2007年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考生常見問題解答 關於台灣地區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 2007年醫師資格考試在部分考區實行網上報名 醫師資格考試考生網上報名須知 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信息項填報說明 醫師資格考試網報流程 2007年醫師資格考試公告 2007年國際眼科醫師基礎知識和臨床知識考試通知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關於舉辦2007年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培訓班的通知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保密局關於對國家醫學考試試卷保密室安全保密工作進行聯合檢查的通知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關於加強國家醫學考試考風考紀管理研討會的預通知 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2006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
F.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培訓考試試題判斷題答案
一、填空題: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6、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9、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10、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12、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13、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14、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15、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16、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1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8、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19、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2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21、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22、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2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
25、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26、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27、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28、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29、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