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八條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和貨物的信息,並及時報送登記結果;
(四)配備裝載、配載計重設施、設備;
(五)接受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二)為沒有號牌或者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未出示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貨運源頭單位,不得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貨運源頭單位公布超限超載標准、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通過巡查、派駐人員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二十二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予以協助,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車輛安全知識和依法裝載、配載的培訓學習,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四條貨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第二十五條貨運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應當按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禁止虛假標定。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車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違反前二款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應當將有關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查處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通報信息的單位。
2.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源頭監管職責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標本兼治、長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和行政執法聯動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經濟和信息化、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系統,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舉報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源頭治理
第九條生產、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貨物運輸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貨物運輸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於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和發放號牌、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十二條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從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裝、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行為。對檢查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責令貨物運輸車輛的單位或者貨物運輸車輛所有人自行拆解。
對駕駛非法改裝、拼裝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從事非法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的企業,或者無營業執照從事非法拼裝、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從事礦產品、建材、機械等生產加工企業和貨運站場以及其他從事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注冊登記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標準的貨物稱重、計量、監控設備;
(三)對貨物裝載、計重、開票等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四)對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出示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五)建立健全貨運源頭單位治理超限超載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並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六)接受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為巡查和進駐人員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沒有號牌或者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為未出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駕駛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不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
(六)為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進駐或者巡查等方式,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對貨運源頭單位集中的區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管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定期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注冊登記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好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好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車輛載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嚴禁違法超限運輸。
第二十一條貨物運輸車輛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運輸。
第二十二條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二十三條貨物運輸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四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臨時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治理超限運輸工作的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時,應當將固定超限檢測站點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二十六條固定或者臨時超限檢測站點的建設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進行,其建設規模、檢測設備和執法人員配備應當與貨物運輸車輛流量相適應。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為相關執法人員提供必要的日常辦公場所。
第二十七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批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電話、超限超載認定標准、超限超載檢測程序和行政處罰標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根據貨物運輸車輛的流量,合理設置貨物運輸車輛檢測通道、車輛引道和配建相應規模的停車區、卸載區,不得因檢測車輛影響其它車輛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條固定或者臨時超限檢測站點和流動稽查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檢定;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三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在實行計重收費的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對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經檢測認定為超限的貨物運輸車輛,運輸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
經檢測認定為超限的貨物運輸車輛,運輸不可解體物品且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經檢測未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條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需要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支付必要的勞務或者保管等費用,其收費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承運人應當在3日內對卸載的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嫌超限超載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依法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檢測方可認定。禁止通過目測的方式認定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車道、強行沖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三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開展路面治理聯合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載監控網路,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五)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照每輛次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取得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辦理注冊登記和發放號牌、車輛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道路運輸證的;
(二)違反規定為超限貨物運輸車輛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三)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的;
(四)違法扣留貨物運輸車輛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貨物運輸車輛;
(五)接到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3. 貨運源頭管理遵循什麼原則
◆在現有各業復務系統的基制礎上,充分利用已有資源,結合運政信息、車輛技術信息、從業人員信息和稽查信息,構建道路貨運源頭管理系統。
◆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規范辦事流程,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提升政府形象,有效避免出現貨運場站車輛排隊現象,避免影響大中型企業正常運營。
◆統一管理貨源信息和車源信息。
◆嚴格把關,審核運輸資源的相關指標,有效杜絕非法營運行為。
◆實施貨運源頭管理,為經營者與管理部門架起溝通的橋梁。
◆提供方便的數據查詢和統計功能,形成多種統計報表,為行業管理和管理層決策提供支持
4. 叫通運輸局源頭管理處是干什麼的
一、機構設置
(一)運管所
1、所設立貨運源頭治超領導組,成立治超辦公室。
2、所主要負責人為貨運源頭領導機構的第一責任人,治超辦公室設專職主任,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3、根據貨運源頭工作實際情況,按照政府公示貨運源頭單位的數量分布情況,成立源頭治超督查組、城東(城西)監督檢查組、源頭治超運管站、維修監督檢查組、宣傳報道資料組、後勤保障組,並明確具體的責任人和工作人員。
4、對於轄區內特別重要的貨運源頭單位實行進駐監管。
(二)貨運源頭單位
1、設立貨運源頭治超組織機構,貨運源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
2、貨運源頭單位治超機構應包括負責計重、開票、裝載、門衛、信息報送等職能,並配備相關人員,指定負責人。
3、貨運源頭單位應設立內部監督檢查機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三)車輛維修企業
1、設立維修企業治超組織機構,維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為第一責任人。
2、維修企業治超機構應包括負責開票、信息報送等職能,並配備相關人員,指定負責人。
3、維修企業應設立內部監督檢查機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職責
(一)運管所
1、在堯都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和上級運管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貨運源頭治超工作。
2、依據上級人民政府和運管機構制定的工作規范和要求,制定本轄區范圍內貨運源頭治超工作措施。
3、通過進駐、巡查等方式,堯都區人民政府公示的貨運源頭單位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並在貨運源頭單位公示。
4對運管部門許可的車輛維修企業非法改裝經營性車輛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5、對違反《源頭治超辦法》的貨物源頭單位予以處罰並抄告其行政許可機關或主管部門,同時報告堯都區人民政府治超辦。
6、對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示的貨運源頭單位質量信譽考核的情況,上報堯都區人民政府和臨汾市運管處。
7、協調工業經濟、公安、監察、工商、質監、安監、煤炭等相關貨運源頭監管和主管部門以及鄉鎮派駐人員共同維護好貨運源頭單位裝載配載現場秩序。
8、發現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行為應當通知源頭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抄報堯都區人民政府治超辦,同時抄告貨運源頭單位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主管部門。
5. 交警 部門有權處罰道路貨運源頭單位嗎
目前沒有該領域執法權!
貨運源頭單位超載裝貨的行為,會被交警部門列入黑名單;
交警部門會重點查驗黑名單單位駛出來的載貨車輛,發現違法超載貨車輛,加重處罰!
同時還會向市場監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局反應情況!
6. 運輸業務管理內容有哪些
內蒙古自治區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標本兼治、長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和行政執法聯動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經濟和信息化、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系統,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舉報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源頭治理
第九條生產、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貨物運輸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貨物運輸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於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和發放號牌、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十二條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從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裝、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行為。對檢查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責令貨物運輸車輛的單位或者貨物運輸車輛所有人自行拆解。
對駕駛非法改裝、拼裝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從事非法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的企業,或者無營業執照從事非法拼裝、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從事礦產品、建材、機械等生產加工企業和貨運站場以及其他從事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注冊登記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標準的貨物稱重、計量、監控設備;
(三)對貨物裝載、計重、開票等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四)對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出示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五)建立健全貨運源頭單位治理超限超載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並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六)接受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為巡查和進駐人員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沒有號牌或者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為未出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駕駛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不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
(六)為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進駐或者巡查等方式,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對貨運源頭單位集中的區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管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定期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注冊登記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好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好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車輛載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嚴禁違法超限運輸。
第二十一條貨物運輸車輛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運輸。
第二十二條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二十三條貨物運輸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四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臨時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治理超限運輸工作的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時,應當將固定超限檢測站點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二十六條固定或者臨時超限檢測站點的建設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進行,其建設規模、檢測設備和執法人員配備應當與貨物運輸車輛流量相適應。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為相關執法人員提供必要的日常辦公場所。
第二十七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批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電話、超限超載認定標准、超限超載檢測程序和行政處罰標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根據貨物運輸車輛的流量,合理設置貨物運輸車輛檢測通道、車輛引道和配建相應規模的停車區、卸載區,不得因檢測車輛影響其它車輛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條固定或者臨時超限檢測站點和流動稽查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檢定;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三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在實行計重收費的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對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經檢測認定為超限的貨物運輸車輛,運輸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
經檢測認定為超限的貨物運輸車輛,運輸不可解體物品且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經檢測未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條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需要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支付必要的勞務或者保管等費用,其收費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承運人應當在3日內對卸載的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嫌超限超載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依法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檢測方可認定。禁止通過目測的方式認定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車道、強行沖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三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開展路面治理聯合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載監控網路,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五)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照每輛次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取得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辦理注冊登記和發放號牌、車輛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道路運輸證的;
(二)違反規定為超限貨物運輸車輛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三)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的;
(四)違法扣留貨物運輸車輛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貨物運輸車輛;
(五)接到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7. 企業污水源頭監管屬不屬於執法部門
第章總則 第條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行保護民群眾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華民共公路》、《華民共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關律、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 本辦所稱超限運輸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律、規、規章家標准規定限載、限高、限寬、限標准公路行駛行 本辦所稱超載運輸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核定載質量公路行駛行 第三條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標本兼治、效治理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民政府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建立健全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席議行政執聯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旗縣級民政府應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旗縣級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按照職責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旗縣級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產監督、經濟信息化、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旗縣級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關部門應建立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系統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行進行登記、抄告、處理公示 第八條任何單位都權向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舉報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行接舉報部門應按照職責及調查處理 第二章源治理 第九條產、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符合家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車安全技術標准禁止銷售符合家關標准貨物運輸車輛 任何單位拼裝貨物運輸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貨物運輸車輛已登記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場查驗於符合機車家安全技術標准貨物運輸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登記發放號牌、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條運輸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由具相應資質貨物運輸車輛產企業按照規定車型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十二條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工商等部門應及查處事或者使用非拼裝、改裝貨物運輸車輛行檢查發現非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應依責令貨物運輸車輛單位或者貨物運輸車輛所自行拆解 駕駛非改裝、拼裝外廓尺寸主要承載構件貨物運輸車輛駕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給予處罰;事非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企業或者營業執照事非拼裝、改裝貨物運輸車輛企業由工商部門依予查處 第十三條本辦所稱貨物運輸源單位(簡稱貨運源單位)指依事礦產品、建材、機械等產加工企業貨運站場及其事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經營者 旗縣級民政府應依取行政許並注冊登記重點貨運源單位向社公示 第十四條貨運源單位應遵守列規定: ()明確關業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標准貨物稱重、計量、監控設備; (三)貨物裝載、計重、票等關業員進行培訓; (四)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示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五)建立健全貨運源單位治理超限超載登記、統計制度檔案並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六)接受執員實施監督檢查巡查進駐員提供必要便利條件並實提供關情況資料 第十五條貨運源單位列行: ()沒號牌或者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未示道路運輸業資格證駕駛員駕駛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擅自改變已登記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 (六)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通進駐或者巡查等式重點貨運源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貨運源單位集區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貨運源單位主要入口實施定點監管應經旗縣級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發現涉及其部門職責范圍違行應及移送關部門並定期貨運源單位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情況報告本級民政府級關部門 第十八條貨運源單位產、經營許機關注冊登記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其移送案件依查處並查處結及抄告移送案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貨運源單位所蘇木鄉鎮民政府應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源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車輛載物應符合家關限載、限高、限寬、限標准嚴禁違超限運輸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車輛載物應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運輸 第二十二條旗縣級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蘇木鄉鎮民政府根據保護鄉道、村道需要鄉道、村道入口設置必要限高、限寬設施影響消防衛中國救等應中國通行需要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二十三條貨物運輸車輛載運解體物品車貨總體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標准確需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貨物運輸經營者應依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取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貨物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四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設置應經自治區民政府批准臨超限檢測站點設置應經自治區民政府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應固定超限檢測站點作公路附屬設施組部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二十六條固定或者臨超限檢測站點建設應按照統規范進行其建設規模、檢測設備執員配備應與貨物運輸車輛流量相適應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相關執員提供必要辦公場所 第二十七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顯著位置公示批准機關、行政執員、監督電、超限超載認定標准、超限超載檢測程序行政處罰標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根據貨物運輸車輛流量合理設置貨物運輸車輛檢測通道、車輛引道配建相應規模停車區、卸載區檢測車輛影響其車輛通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條固定或者臨超限檢測站點流稽查使用計量器具應依定期進行檢定;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合格計量器具其檢測數據作卸載、行政處罰依據 第三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工實行計重收費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經檢測認定超限貨物運輸車輛運輸解體物品公路管理機構應責令承運採取卸載、裝等改措施 經檢測認定超限貨物運輸車輛運輸解體物品且未辦理超限運輸許手續公路管理機構應責令承運停止違行並告知其關部門辦理超限運輸許手續 經檢測未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條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需要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應支付必要勞務或者保管等費用其收費標准由自治區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承運應3內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處置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家自治區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發現涉嫌超限超載運輸貨物運輸車輛應依經檢定合格計量器具檢測認定禁止通目測式認定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應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員指揮接受超限超載檢測故意堵塞通行車道、強行沖卡或者其式擾亂檢測秩序採取短途駁載等式逃避檢測 第三十四條旗縣級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展路面治理聯合執 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載監控中國絡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 第四章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規定行《華民共公路》、《華民共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關律、規已經作具體處罰規定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第十四條第(二)、(五)項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第十五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並處1萬元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按照每輛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取罰款應全部繳庫實行罰繳離、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關部門工作員列情形依給予行政處;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符合機車家安全技術標准貨物運輸車輛辦理注冊登記發放號牌、車輛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道路運輸證; (二)違反規定超限貨物運輸車輛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三)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 (四)違扣留貨物運輸車輛或者使用依扣留貨物運輸車輛; (五)接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行投訴、舉報未及組織核查並依處理; (六)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自201310月1起實
8. 物流企業是否屬於貨運源頭單位
不是,物流企業是指物流公司,他們做的企業物流是幫助企業文化做物流的,企業有物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