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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培訓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07 00:24:09

⑴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是個什麼部門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審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審批。
3.取消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4.取消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並、合並、分立審批。
5.取消只讀類光碟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批。
6.取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
7.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批。
8.取消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批。
9.取消影視互濟專項資金使用審批。
10.取消軍隊協助拍攝電影片軍事預算審批。
11.取消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公司股權性融資審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所需進口設備、器材、膠片、道具審批。
13.取消電影洗印單位接受委託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和電影片拷貝審批,同時強化政策導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查,實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技能鑒定職責,工作由相關協會、學會承擔。
16.取消圖書出版單位等級評估職責,工作由中國出版協會承擔。
17.取消報紙、期刊綜合質量評估職責,工作分別由中國報業協會和中國期刊協會承擔。
18.取消涉外著作權登記服務職責,工作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承擔。
19.取消調控書號總量的職責。創新書號管理方式,規范書號使用,遏制違規行為。
20.取消管理廣播劇的職責。
21.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2.將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並、合並、分立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3.將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4.將國外人員參與製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5.將地市級、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標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6.將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7.將只讀類光碟設備投產驗收工作職責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8.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公共服務,大力促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繁榮發展。
2.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優化配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加強業態整合,促進綜合集成發展。
3.加強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4.加強對數字出版以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推動協調其健康發展。
5.加強著作權保護管理、公共服務和國際應對,加大反侵權盜版工作力度。
6.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
7.加強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宣傳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負責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政策、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定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扶助老少邊窮地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建設和發展。負責制定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依法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監制管理。
(六)負責對互聯網出版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等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進行監管。負責對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影視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與科技融合,依法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推進應急廣播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八)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和廣播影視節目的進口、收錄管理,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走出去」工作。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著作權管理和公共服務,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和涉外的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大案要案,承擔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三)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和機關財務等工作,指導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和政務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涉外法律事務等工作。
(三)規劃發展司(改革辦公室)。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研究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導、協調推進有關體制機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四)公共服務司。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基本公共服務政策和保障標准,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對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扶助,指導監督相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五)綜合業務司。
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工作。擬訂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六)宣傳司。
承擔廣播電視宣傳和播出的指導、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動畫片的製作和播出。具體指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的重大宣傳工作。
(七)新聞報刊司。
承擔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報紙、期刊內容的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承擔全國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制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八)電影局。
承擔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電影內容進行審查。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電影檔案管理、技術研發和電影專項資金管理。承辦對外合作製片、輸入輸出影片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事項。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
承擔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和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教科書的出版工作,組織實施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承擔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書號、版號管理工作。
(十)電視劇司。
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對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視劇(含動畫片)的內容進行審查。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
(十一)印刷發行司。
承擔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糾正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教科書的印製發行工作。指導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動印刷業轉型升級及新興印刷業發展。
(十二)傳媒機構管理司。
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三)數字出版司。
承擔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學、網路書刊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司。
承擔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
(十五)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司(全國「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
擬訂「掃黃打非」方針政策和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和違禁出版傳播活動的大案要案。承擔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版權管理司。
擬訂國家版權戰略綱要和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對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進行管理。承擔著作權涉外條約有關事宜,處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權關系。組織查處著作權領域重大及涉外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
(十七)進口管理司。
承擔出版物、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管理。依法管理境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對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引進、播出和中外廣播電視節目合作的製作、播出,以及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科技司。
擬訂新聞出版及印刷業、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科技發展規劃、政策、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三網融合。承擔廣播影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廣播影視質量技術監督、監測和計量檢測工作。
(十九)財務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及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的對外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承擔國際文化協定中有關項目的執行工作。
(二十一)人事司。
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
(二十二)保衛司。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管理機關、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和核心機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0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1名、援派機動編制5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局長(兼國家版權局局長)1名、副局長4名、國家版權局專職副局長1名(副部長級);司局領導職數77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國家版權局牌子,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版權局名義行使職權。
(二)關於動漫和網路游戲管理,與文化部的職責分工維持不變。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⑵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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