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渡口管理
設置渡口應當符合流域、城鄉、航運和防洪等規劃,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條件。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以及渡船的增減,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不得將渡船移作它用。
禁止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內和其他禁泊區域內設置渡口。
禁止在通航水域內設置纜渡、鍾擺渡。經批准在非通航水域設置的纜渡、鍾擺渡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條件。 渡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
(一)城鎮渡口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鄉(鎮)、村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
(三)由水庫形成的封閉水域的渡口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的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也可以由其與庫區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
(四)其他渡口由設置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渡口管理部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加強對渡口、渡船的管理維護和對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及勞動保護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所轄區域內的公益性渡口建設,渡船維修、更新和渡工補助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從事船舶設計、製造和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和等級證書,並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船舶設計、製造和維修活動。
船舶焊工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焊工合格證書。 航道、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航標的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和技術標准要求。
航道、港口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制止和查處侵佔、破壞航道、港口及其設施的違法行為。
在航道上建設橋梁和鋪設管道、電纜等水上水下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新建和已建的橋梁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橋涵標志、橋柱燈和防撞設施,確保橋區航道暢通以及航行船舶和橋梁的安全。
水上、水下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在指定的區域內設置航道標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標志,並配套建設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不得從事養殖、種植活動。 在航道、港口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航道、港口規劃和航道、港口技術標準的要求。
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貨物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經批准建設的工程項目,其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等所必須的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預算。與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航道、港口區域內進行下列可能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動,應當在事前報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批准: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港口建設、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前款所列的活動完成後,建設、施工單位或者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按照通航管理、航標管理規定和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清理遺留物和恢復原狀,並申請通航驗收。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進行觀測、測量、地質調查、航道養護、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活動,應當向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道通告。
因工程建設、施工或者挖砂採石造成航道礙航、斷航或者航道、航道設施損毀的,建設、施工或者挖砂採石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恢復或者予以賠償。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水情信息傳遞制度和通報制度,在因調水作業導致水位急劇變化,可能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區域內及時發布相關水情信息。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未及時發布水情信息,導致人員傷亡和船舶設施損毀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內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確需在航道水域內采砂取石、開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批準的水域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堆放,不得惡化通航環境。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內散漂竹、木或者其他物體。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拖放竹、木排筏等物體,應當提前24小時報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批准,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縣級以上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漁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通知當事人,責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對拒不及時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應當依據法定的職責,採取責令臨時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航水域的巡查、監督,遇有惡劣天氣、水位陡漲、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過量、發生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可以採取限時航行、單向航行、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並及時予以公告。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受縣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的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可以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救助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後工作。
發生特大險情或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水上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指揮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積極履行職責,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定職責進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取證、鑒定和認定工作,依據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據,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作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和決定。
國家對特別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的介紹
《內河渡口渡船抄安全管襲理規定》經2014年6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14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員、渡工,渡運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51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11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Ⅲ 急!!!港航基層部門向上級反映碼頭安全情況說明怎麼寫
. 交通系統安全產管理規定(試行)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產管理預防減少事故發保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華民共安全產》、《河南省安全產條例》等關律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事產經營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預防主、綜合治理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產必須管安全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家監察、群眾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員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種形式加強安全產律規安全產知識宣傳提高職工安全產意識鼓勵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產設施提高安全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發重特產事故單位依照關律規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員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改善安全產條件、預防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產違行等面做顯著績或者安全產目標考核優秀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產工作領導依履行安全產監督管理職責及研究、解決安全產監督管理存重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員 各單位安全管理工作應履行列職責: ()貫徹執行安全產律規針政策做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安全工作議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解決安全工作問題 (四)展安全教育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業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春節、五、十黃金周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中國預案 (八)查處重特安全事故追究關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產知識競賽做安全產月等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產情況及、實報告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安全產管理第責任本單位安全產工作全面負責;管安全產工作負責安全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負責管范圍內安全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條 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產監督管理及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產情況產事故同應履行列職責 ()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預防主、便群眾、依管理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序、暢通 1、建立水交通安全統監管制度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船舶污染水域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安全監管工作船舶進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內河交通密集區域、發事故水域及貨物裝卸、乘客比較集港口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設施、船員通航安全環境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展水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通航秩序管理組織展水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現場安全監督秩序管理維護水游覽區、水體育競技區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航道、調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航行、停泊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違行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許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審核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安全管理危險化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員、船員、裝卸員押運員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產管理制度措施推行安全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產管理機制 3、嚴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業資格關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業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源管理工作 4、定期召安全產例析、研究安全產情況並提相應措施 5、組織展安全產檢查安全產競賽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家關規定查處重特道路運輸事故追究關員責任 7、做春節、五、十黃金周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展培訓工作定期各級領導安全管理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車輛靜態管理態控制限度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發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三品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11、及填報安全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施工違反安全產要求行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產許證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項目負責、專職安全產管理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產事故追究關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檢舉、控告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做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完、安全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業單位安全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便道保證車輛行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施工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迅速清除公路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按照規定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處於良技術狀態 5、定期養護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原標准應設置明顯限載標志並及進行維修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應設置禁止通行繞行標志並及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損壞公路標志應及予修復、更換;技術等原按修復、更換應設置臨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簽訂安全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產目標責任制安全產管理責任落實每基層單位、每環節、每崗位、每工作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產條件進行安全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面經費並納入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安全產工作議每半至少召安全產工作議 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安全產管理員議每季度至少召安全產工作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客運駕駛員每周例、貨運駕駛員每月例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產管理工作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議間、點、參加員、議主持、議議題、議定事項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兩類檢查式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暗訪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專家檢查評價主檢查主要內容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應組織綜合性安全檢查重、重要段、根據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檢查單位、檢查間、檢查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能整改要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存嚴重事故隱患要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整改意見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檢查單位負責簽字 整改仍具備安全產條件單位檢查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檢查所發現隱患應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能按期完整改任務應向檢查單位提書面申請經同意按重新規定期限完整改 接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檢查單位應組織員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仍安全隱患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整改措施、整改投入資金、整改效及整改扣具體監控(管理)負責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產監督檢查員要依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清廉潔檢查單位應予配合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行政審批職責部門、管理機構依照律、規規定涉及安全產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認證或者驗收必須嚴格依照關律、規行業標准規定安全產條件程序進行審查;具備安全產條件批准或者驗收通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至少進行考核結優秀、合格合格三類 完安全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合格予通報批評 安全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制900優秀900至800合格800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產月等安全做組織領導落實、案具體、保障措施力效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准確、全面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安全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產管理員情況、安全產規章制度、安全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習培訓宣傳教育情況、安全議情況、安全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產經營單位應業員進行安全產教育培訓保證業員具備必要安全產知識熟悉關安全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條 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業員進行專門安全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員必須按照家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習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管安全工作負責、專(兼)職安全管理員應接受級部門組織安全培訓具備相應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習培訓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間、點、參加員、舉辦單位、習內容、員簽冊、考試試卷及考核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產重事故隱患或違行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信箱、電郵件址受理舉報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舉報予獎勵 受理舉報應舉報事項、間、點、能存危害舉報姓名、聯系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事項要及核實處理核實處理情況要形書面材料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整改情況報查處部門 舉報要求答復應受理舉報10內予答復 第三十八條 舉報關情況要嚴格保密向舉報單位社泄露舉報情況打擊、報復舉報單位或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犯罪移送司機關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具備律、規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安全產條件進行產經營; (二)未取相應資質資格或具備安全產條件事危險化品運輸;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依與主體工程同設計、同施工、同投入使用; (四)未業員進行安全產教育培訓安排崗作業;特種作業員未持證崗作業; (五)發重、特事故事故單位或者關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報; (六)其安全產重事故隱患或違行 第四十條 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100元500元獎勵 第四十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應及通知舉報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效證件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代領獎金代領應示本舉報者效證件領取獎金期限月逾期領按領取處理;特殊情況能按領取須具相關證明 同事項舉報獎勵獎勵象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安全事故應迅速採取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減少員傷亡財產損失單位力搶救應立即請求近救護、醫療單位及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隱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發重傷及事故應2內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死亡1及事故應4內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死亡3及事故應6內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事故報告按照關規定及向民政府或安全產委員報告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間、點、事故經、傷亡數、事故原、事故發採取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書面補報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員傷亡事故關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放(事故原查清楚放、事故責任者處理放、整改措施落實放、教訓汲取放)原則析事故原查處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再發 重特事故責任追究按照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道路、水交通安全管理車輛、船舶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機車輛船舶 本規定引用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行、乘車及與道路交通關單位都必須遵守華民共《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細則》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戴安全盔等違章行 3)嚴禁《道路經營許證》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駕駛員培訓嚴禁《營運駕駛員業資格證》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安全整治 5)事故發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產責任制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符合要求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交通運輸企業監管嚴重違反交通司機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皆知、嚴格遵守展交通安全四進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校加強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群眾遵紀守意識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交通安全管理 1)水交通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確保水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氣營運冒險航行 3)取締船舶證書、船名、港藉標識船舶打擊三船舶非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渡工(船員)證書》事渡運嚴禁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水、水施工作業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 6)取締非灘塗造船及打擊新現非灘塗造船場點 7)水交通安全執檢查四客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關船舶證書否齊全、合格效、船證相符 (2)船舶否超載乘客 (3)船舶否核定航線渡運 (4)船員證書否合格效、證相符船舶配員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否按規定經營范圍經營 (6)否超載運輸 (7)加強水運輸業員《安全產》《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規宣傳、教育、培訓強化業員律意識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員應通安全知識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准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貫徹執行家安全規政策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隱患等面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面進行檢查; 2)景區環境、標志、安全設施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析、項目照式企業安全機構、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進行經性安全檢查外每應定期進行2—4群眾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 5)展安全檢查必須明確目、要求具體計劃檢查要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能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規定經考試合格執證崗 3.22.5 景區內潛危及遊客安全域、通道要設明顯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危險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保證遊客安全 3.22.6 景區內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關安全標准並應經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預案能發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應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用應中國葯品便能及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景區進行經性巡查發現安全素、安全隱患及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採取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污
Ⅳ 穗石渡口今日復航!番禺海事處做好渡船安全監管工作
隨著復工復產步伐加快和群眾生產生活逐步恢復,市民的出行需求也在增長。
為緩解渡運壓力,番禺區穗石渡口今日(4月1日)起復航,該渡口連接新造鎮和大學城穗石,服務對象主要是當地居民和金光東隧道施工作業的工人。
下一步,番禺海事處將疫情防控和水上交通安全「兩手抓」,全力服務復工復產,密切關注轄區渡口渡船和水上重點工程,加強渡口渡船檢查和智慧海事平台監控,全力保障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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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遊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和發證
遊艇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具備與駕駛的遊艇、航行的水域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應急反應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未取得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人員不得駕駛遊艇。 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
(二)視力、色覺、聽力、口頭表達、肢體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過規定的遊艇操作人員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
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到培訓或者考試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符合發證條件的有關材料。
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相應類別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足6個月時,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符合換證條件中有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換發同類別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丟失或者損壞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遊艇應當隨船攜帶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及必備的航行資料,並做好航行等相關記錄。
遊艇應當隨船攜帶可與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遊艇俱樂部進行通信的無線電通信工具,並確保與岸基有效溝通。
遊艇操作人員駕駛遊艇時應當攜帶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遊艇應當在其檢驗證書所確定的適航范圍內航行。
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在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遊艇的航行水域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遊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范圍,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應當在遊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劃、遊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系方式。 遊艇航行時,除應當遵守避碰規則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特別航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遊艇應當避免在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況下航行;
(二)遊艇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水域、主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水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並遵守限速規定;遊艇不得在禁航區、安全作業區航行;
(三)不具備號燈及其他夜航條件的遊艇不得夜航;
(四)遊艇不得超過核定乘員航行。 遊艇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
遊艇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應當符合遊艇安全靠泊、避風以及便利人員安全登離的要求。
遊艇停泊的專用水域屬於港口水域的,應當符合有關港口規劃。 遊艇不得違反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遊艇應當配備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並正確使用。
遊艇產生的廢棄蓄電池等廢棄物、油類物質、生活垃圾應當送交岸上接收處理,並做好記錄。
Ⅵ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的正文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關活動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負責設置和撤銷渡口的審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履行鄉鎮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實施安全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所轄內河水域內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各負其責、服務民生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審批渡口的設置和撤銷時應當充分考慮安全因素,明確渡運水域范圍、渡運路線、渡運時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內容。審批前應當徵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涉及公路管理職責的,還應當徵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渡運水域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渡口相關的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並徵求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意見。
嚴禁非法設置渡口。
第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並且與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之間的距離符合危險品管理相關規定;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新建、改建國道、省道,原則上不設置渡口。縣道、鄉道設置和撤銷渡口應當徵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在通航密集區內有可供人、車通行橋梁、隧道的,應當避免在橋梁、隧道臨近范圍內設置渡口,但市區河道兩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條渡口應當根據其渡運對象的種類、數量、水域情況和過渡要求,合理設置碼頭、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標志、船岸通訊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設施。渡口引道的寬度、縱坡和碼頭的設置應當滿足相應的技術標准。
以渡運乘客為主的渡口應當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運量較大的且具有相應陸域條件的渡口應當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設施。
以渡運貨車為主的渡口,應當安裝、使用地磅等稱重設備,如實記錄稱重情況。有條件的渡口,應當設置電子監控設施。
經批准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物品的車輛或者重型車輛過渡,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後方可過渡,但超過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渡運。渡運危險貨物車輛的,渡口應當設置危險貨物車輛專用通道。
第八條設置和使用纜渡,不得影響他船航行。
第九條渡口運營人應當在渡口明顯位置設置公告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區域、渡運路線、渡口守則、渡運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
梯級河段、庫區下游以及水位變化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應當標識警戒水位線和停航封渡水位線。
第十條渡口運營人應當加強對渡口安全設施和渡船渡運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十一條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渡運高峰期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渡口運營人應當根據乘客、車輛的流量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應專門人員現場維持渡口渡運秩序與安全。
第十二條渡口運營人應當結合船舶條件、氣象條件和通航狀況合理調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揮渡船違章作業、冒險航行。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渡口運營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負責渡口工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合格證書頒發。
渡口運營人應當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渡口運營人應當督促渡船清點並如實記錄每航次渡船載客數量及車輛駕駛員等隨船過渡人員,並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條日渡運量超過300人次渡口的運營人及載客定額超過12人的渡船應當編制渡口渡船安全應急預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船岸應急演習。
日渡運量較少的渡口及載客定額12人以下的渡船,應當制定應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渡船的登記、檢驗、發證工作。
渡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渡船檢驗證書應當標明船舶抗風等級。20米以上的渡船,應當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載客定額證書;20米以下的渡船應當在相關證書中簽注載客定額。船長小於15米的渡船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檢驗規則進行檢驗。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規定檢驗規則的,參照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檢驗發證。
第十七條渡船應當懸掛符合國家規定的渡船識別標志,並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車)定額、抗風等級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須知等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渡船夜航應當按照《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配備夜間航行設備和信號設備。高速客船從事渡運服務以及不具備夜航技術條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渡船應當滿足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標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條渡船應當定期維護保養,確保處於適航狀態,並按期申請檢驗。逾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渡運。
對船體或者車輛甲板出現局部嚴重變形的渡船,應當申請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實際裝載情況進行強度復核。船齡十年以上未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要求的渡船應當在定期檢驗時著重加強對船體強度、穩性等方面的檢驗。
第二十一條渡船載運危險貨物或者載運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的,應當持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第二十二條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放置在易取處,保持其隨時可用,並在規定的場所明顯標識存放位置,張貼消防救生演示圖和標示應急通道。
第二十三條禁止水泥船、排筏、農用船舶、漁業船舶或者報廢船舶從事渡運。
第二十四條渡船船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備船員資格,持有相應船員證書。
載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僅配備渡工。渡工應當經過駕駛技術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渡工證書,方可駕駛渡船。
渡船船員、渡工每年應當參加由渡口運營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至少4小時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渡運時,船員、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適航狀況,了解渡運水域的通航環境,以及有關水文、氣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後駕駛,不得疲勞值班;
(四)發現或者發生影響渡運安全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並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第二十六條渡船應當在渡運水域內按照核定的渡運路線航行。
在渡運水域內不得從事水上過駁、采砂、捕撈、養殖、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第二十七條渡船航行,應當以安全航速行駛,加強瞭望,謹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發布船舶動態和表明避讓意圖,主動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順航道行駛的船舶駛近渡運水域時,應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避讓。
第二十八條渡船載客、載貨應當符合乘客定額、裝載技術要求及載重線規定,不得超載。渡運水域的水位超過警戒水位線但未達到停航封渡水位線的,渡船載客、載貨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乘客定額和載重量的80%。
渡船應當按照規定控制荷載分布,保證裝載平衡和穩性,採取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及貨物移位。
第二十九條渡船載客應當設置載客處所,實行車客分離。按照上船時先車後人、下船時先人後車的順序上下船舶。
車輛渡運時除駕駛員外車內禁止留有人員。
乘客與大型牲畜不得混載。
第三十條乘客、車輛過渡,應當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聽從渡口渡船工作人員指揮。
車輛在渡口區域內應當低速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候渡,不得爭道搶渡。制動、轉向系統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響安全行車的車輛,不得駛上渡船。
第三十一條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過渡時,車輛駕駛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渡口運營人主動告知所裝載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危害特徵,以及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載運裝載危險貨物車輛,應當檢查車輛是否持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運輸證》。車輛所載貨物應當與船舶適裝證書相符。渡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積載隔離。
渡船不得同時渡運旅客和危險貨物。渡船載運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時,除船員以外,隨車人員總數不得超過12人。
嚴禁任何人隱瞞、偽裝、偷運各種危險品、污染危害性貨物過渡。
渡船不得運輸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不得載運裝載有危險貨物而未持有相應《道路運輸證》的車輛。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開航:
(一)風力超過渡船抗風等級、能見度不良、水位超過停航封渡水位線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惡劣天氣、水文條件的;
(二)渡船超載或者積載不當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規定糾正的;
(四)發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乘客同船混載,或者裝運危險品的車輛和客運車輛同船混載的;
(五)發生乘客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
(六)渡船船員、渡工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渡船發生水上險情的,應當立即進行自救,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依照職責,組織搜尋救助。
渡口渡船應當服從指揮,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水上搜尋救助。
第三十四條水電站、水庫等管理單位因蓄放水作業可能導致渡口水位急劇變化影響渡運安全的,應當事先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水情信息。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接到水情信息後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渡口運營人。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並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渡運量較大且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鄉鎮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准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
簽單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渡運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現渡運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運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開展內部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渡船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並及時通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鼓勵運用視頻監控等先進技術手段對渡運安全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渡口運營人和渡船船員、渡工應當主動協助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妨礙和阻撓。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渡船船員、渡工酒後駕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並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載運危險貨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載運裝載危險貨物車輛的;
(三)渡船載運應當持有而未持有《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
(四)渡船同時載運旅客和危險貨物過渡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渡船不具備夜航條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渡船混載乘客與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生乘客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渡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水域設在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二)鄉鎮渡口,是指設於農村或者集鎮,由鄉鎮、村集體或者個人運營,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服務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於內河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四)纜渡, 是指利用橫跨兩岸的纜索將渡船固定在渡運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動力牽引、推動渡船過渡的方式。
(五)渡口運營人是指負責渡口營運和安全管理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11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Ⅶ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解讀
一、立法必要性
我國渡口總計有1.8萬余道,渡船約有2.27萬艘,在服務民生、解決群眾基本交通需求方面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山區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由於佔一半以上的渡口、渡船為非經營性的義渡、半義渡,政府財政投入明顯不足,渡口渡船標准化改造明顯滯後,管理不規范。東西部發展很不平衡,渡口渡船安全條件及渡運人員素質差別較大,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2002年至2004年連續發生了3起死亡30人以上的渡運安全事故。2005年以後,渡運事故仍時有發生,特別是2012年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渡運事故佔了75%。從現有的管理制度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渡口管理」規定了原則性要求,但缺乏配套制度作相應支撐,使這些管理要求不夠明確具體和具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制定一部全面規范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規章。
二、制定過程
從2013年9月著手,部成立了專題研究小組組織起草工作,先後開展了三次調研,深入基層聽取渡口渡船管理部門、縣鄉人民政府、渡船船員、渡工代表等各方意見,實地考察了不同類型的渡口,多次集中研究起草。形成徵求意見稿後上網和發文徵求了社會和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在研究和吸收採納意見的基礎上,於2014年3月再次赴貴州、湖北、江蘇進行針對性調研和集中研討、修改,形成了送審稿並再次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送審稿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修改稿。送審修改稿經我部部務會審核通過,以部令的形式予以發布。
三、基本結構和主要制度
該規章共七章51條。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確立的各相關方管理職責的基礎上,以渡口、渡船、渡船船員和渡工為主體,以渡口設置、渡船和駕駛人員的條件要求及渡運行為為主要內容,圍繞安全構建了較為系統的管理與監督制度。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安全管理原則;第二章渡口明確了渡口設置審批和條件、渡口運營人安全責任和渡口應急管理;第三章渡船和渡船船員、渡工明確了渡船在檢驗登記、標識、船型、適航、維護、夜航等方面要求以及渡船船員及渡工的資格及駕管渡船的要求;第四章渡運安全明確了渡船裝載、積載、航行的要求、險情處置、渡口水位急劇變化情況的信息通報等;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對渡口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義務、建立了簽單發航制度,明確了渡口運營人內部安全檢查責任、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義務等;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明確違法行為的罰則;第七章附則明確相關概念的定義等。
其中的主要制度有:
(一)關於管理職責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職責既涉及地方政府,也涉及部屬和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門。本規章如果僅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不能全面、客觀的反映包括縣鄉人民政府在內的各方管理職責。鑒於《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渡口管理」已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也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明確縣鄉政府的管理責任和許可權,同時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上安全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負責安全檢查。因此,本規章依據上述規定,採取援引的方式,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確立了由部主管全國;縣級政府負責渡口設置審批並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鎮渡口安全管理;各級海事對渡船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管理體制。
(二)關於管理制度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問題
由於東西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內河渡口渡船的經濟條件、規模及設施設備的配備等方面現狀差別較大。在充分調研及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本規定本著既保證安全管理需要、又考慮現實可行的原則,在制度設定上著重解決涉及安全的重要環節和主要問題,把住安全的關鍵性關口。同時,也對不同經濟條件的渡口渡船作出了區別性規定,使本規定基本要求切實可行,同時也不能完全依從於現狀,對確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該停的停,該處罰的處罰,以保證渡運安全。
(三)關於渡船及渡船船員、渡工的特殊規定
渡船應當納入船舶管理,但又有其特殊性,在檢驗、登記的要求及設施配備、船員配員等方面的要求上不能完全按照船舶來管理。渡船的船員和渡工也是一樣,由於地區經濟發展和實際條件的差異性,鄉鎮渡口、義渡、半義渡的渡船駕駛人員無法滿足《船員條例》規定的船員條件,而群眾出行又離不開這些渡口。因此,本規定按照既要強化安全管理,又要使之具可行性的原則,對渡船通過制定專門的渡船檢驗技術規范解決其安全條件問題;對渡船和渡工一是明確載客12人以下的渡船明確可以僅配備渡工;二是要求渡船船員取得船員任職證書,渡工經過駕駛技術和安全培訓後取得渡船駕駛資格。同時明確了縣鄉人民政府和渡口營運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義務。
(四)渡運人數統計與簽單發航
渡船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往往會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為確保渡船事故後能迅速確定遇險人數,本規定明確要求渡船應當核查每航次渡船載客數量及車輛駕駛員等隨船過渡人員數量,並如實記錄。同時,對於渡運量較大且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渡口,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簽單發航制度,即在渡船開航前清查乘員數量及核查積載和開航條件,以保證安全。
(五)關於現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的處理
1990年交通部第11號令發布了《公路渡口管理規定》,僅限於對公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連接公路專供機動車渡運的渡口。而調整的事項又較寬,包括規劃、建設、管理及安全監管等。這種性質的渡口數量很少,隨著撤渡建橋還會越來越少。考慮到這種渡口在安全監管的要求上與其他渡口並無差異,因此,本規章將現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中有關安全管理的內容吸收了進來,而關於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內容可通過公路法規解決。因此,本規章生效的同時,《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Ⅷ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的交通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4年第9號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6月12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2014年6月18日
Ⅸ 法律法規有無規定渡口上下多少米不能采砂
你好,請看:
第四章渡運安全
第二十六條渡船應當在渡運水域內按照核定的渡運路線航行。
在渡運水域內不得從事水上過駁、采砂、捕撈、養殖、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詳細看: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9號)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6月12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2014年6月18日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關活動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負責設置和撤銷渡口的審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履行鄉鎮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實施安全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所轄內河水域內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各負其責、服務民生的原則。
第二章渡口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審批渡口的設置和撤銷時應當充分考慮安全因素,明確渡運水域范圍、渡運路線、渡運時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內容。審批前應當徵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涉及公路管理職責的,還應當徵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渡運水域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渡口相關的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並徵求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意見。
嚴禁非法設置渡口。
第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並且與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之間的距離符合危險品管理相關規定;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新建、改建國道、省道,原則上不設置渡口。縣道、鄉道設置和撤銷渡口應當徵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在通航密集區內有可供人、車通行橋梁、隧道的,應當避免在橋梁、隧道臨近范圍內設置渡口,但市區河道兩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條渡口應當根據其渡運對象的種類、數量、水域情況和過渡要求,合理設置碼頭、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標志、船岸通訊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設施。渡口引道的寬度、縱坡和碼頭的設置應當滿足相應的技術標准。
以渡運乘客為主的渡口應當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運量較大的且具有相應陸域條件的渡口應當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設施。
以渡運貨車為主的渡口,應當安裝、使用地磅等稱重設備,如實記錄稱重情況。有條件的渡口,應當設置電子監控設施。
經批准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物品的車輛或者重型車輛過渡,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後方可過渡,但超過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渡運。渡運危險貨物車輛的,渡口應當設置危險貨物車輛專用通道。
第八條設置和使用纜渡,不得影響他船航行。
第九條渡口運營人應當在渡口明顯位置設置公告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區域、渡運路線、渡口守則、渡運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
梯級河段、庫區下游以及水位變化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應當標識警戒水位線和停航封渡水位線。
第十條渡口運營人應當加強對渡口安全設施和渡船渡運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十一條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渡運高峰期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渡口運營人應當根據乘客、車輛的流量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應專門人員現場維持渡口渡運秩序與安全。
第十二條渡口運營人應當結合船舶條件、氣象條件和通航狀況合理調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揮渡船違章作業、冒險航行。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渡口運營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負責渡口工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合格證書頒發。
渡口運營人應當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渡口運營人應當督促渡船清點並如實記錄每航次渡船載客數量及車輛駕駛員等隨船過渡人員,並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條日渡運量超過300人次渡口的運營人及載客定額超過12人的渡船應當編制渡口渡船安全應急預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船岸應急演習。
日渡運量較少的渡口及載客定額12人以下的渡船,應當制定應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三章渡船和渡船船員、渡工
第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渡船的登記、檢驗、發證工作。
渡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渡船檢驗證書應當標明船舶抗風等級。20米以上的渡船,應當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載客定額證書;20米以下的渡船應當在相關證書中簽注載客定額。船長小於15米的渡船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檢驗規則進行檢驗。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規定檢驗規則的,參照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檢驗發證。
第十七條渡船應當懸掛符合國家規定的渡船識別標志,並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車)定額、抗風等級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須知等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渡船夜航應當按照《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配備夜間航行設備和信號設備。高速客船從事渡運服務以及不具備夜航技術條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渡船應當滿足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標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條渡船應當定期維護保養,確保處於適航狀態,並按期申請檢驗。逾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渡運。
對船體或者車輛甲板出現局部嚴重變形的渡船,應當申請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實際裝載情況進行強度復核。船齡十年以上未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要求的渡船應當在定期檢驗時著重加強對船體強度、穩性等方面的檢驗。
第二十一條渡船載運危險貨物或者載運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的,應當持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第二十二條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放置在易取處,保持其隨時可用,並在規定的場所明顯標識存放位置,張貼消防救生演示圖和標示應急通道。
第二十三條禁止水泥船、排筏、農用船舶、漁業船舶或者報廢船舶從事渡運。
第二十四條渡船船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備船員資格,持有相應船員證書。
載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僅配備渡工。渡工應當經過駕駛技術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渡工證書,方可駕駛渡船。
渡船船員、渡工每年應當參加由渡口運營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至少4小時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渡運時,船員、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適航狀況,了解渡運水域的通航環境,以及有關水文、氣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後駕駛,不得疲勞值班;
(四)發現或者發生影響渡運安全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並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第四章渡運安全
第二十六條渡船應當在渡運水域內按照核定的渡運路線航行。
在渡運水域內不得從事水上過駁、采砂、捕撈、養殖、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第二十七條渡船航行,應當以安全航速行駛,加強瞭望,謹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發布船舶動態和表明避讓意圖,主動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順航道行駛的船舶駛近渡運水域時,應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避讓。
第二十八條渡船載客、載貨應當符合乘客定額、裝載技術要求及載重線規定,不得超載。渡運水域的水位超過警戒水位線但未達到停航封渡水位線的,渡船載客、載貨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乘客定額和載重量的80%。
渡船應當按照規定控制荷載分布,保證裝載平衡和穩性,採取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及貨物移位。
第二十九條渡船載客應當設置載客處所,實行車客分離。按照上船時先車後人、下船時先人後車的順序上下船舶。
車輛渡運時除駕駛員外車內禁止留有人員。
乘客與大型牲畜不得混載。
第三十條乘客、車輛過渡,應當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聽從渡口渡船工作人員指揮。
車輛在渡口區域內應當低速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候渡,不得爭道搶渡。制動、轉向系統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響安全行車的車輛,不得駛上渡船。
第三十一條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過渡時,車輛駕駛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渡口運營人主動告知所裝載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危害特徵,以及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載運裝載危險貨物車輛,應當檢查車輛是否持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運輸證》。車輛所載貨物應當與船舶適裝證書相符。渡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積載隔離。
渡船不得同時渡運旅客和危險貨物。渡船載運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時,除船員以外,隨車人員總數不得超過12人。
嚴禁任何人隱瞞、偽裝、偷運各種危險品、污染危害性貨物過渡。
渡船不得運輸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不得載運裝載有危險貨物而未持有相應《道路運輸證》的車輛。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開航:
(一)風力超過渡船抗風等級、能見度不良、水位超過停航封渡水位線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惡劣天氣、水文條件的;
(二)渡船超載或者積載不當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規定糾正的;
(四)發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乘客同船混載,或者裝運危險品的車輛和客運車輛同船混載的;
(五)發生乘客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
(六)渡船船員、渡工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渡船發生水上險情的,應當立即進行自救,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依照職責,組織搜尋救助。
渡口渡船應當服從指揮,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水上搜尋救助。
第三十四條水電站、水庫等管理單位因蓄放水作業可能導致渡口水位急劇變化影響渡運安全的,應當事先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水情信息。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接到水情信息後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渡口運營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並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渡運量較大且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鄉鎮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准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
簽單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渡運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現渡運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運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開展內部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渡船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並及時通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鼓勵運用視頻監控等先進技術手段對渡運安全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渡口運營人和渡船船員、渡工應當主動協助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妨礙和阻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渡船船員、渡工酒後駕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並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載運危險貨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載運裝載危險貨物車輛的;
(三)渡船載運應當持有而未持有《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
(四)渡船同時載運旅客和危險貨物過渡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渡船不具備夜航條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渡船混載乘客與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生乘客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渡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水域設在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二)鄉鎮渡口,是指設於農村或者集鎮,由鄉鎮、村集體或者個人運營,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服務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於內河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四)纜渡,
是指利用橫跨兩岸的纜索將渡船固定在渡運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動力牽引、推動渡船過渡的方式。
(五)渡口運營人是指負責渡口營運和安全管理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11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分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5),中國交通報社,本部領導,法制司存檔(15),辦公廳文秘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2014年6月19日印發
Ⅹ 求教,關於渡口渡船的安全檢查情況,分支海事局能否以通報的形式發給鎮政府
安全檢查是局負責具體實施的嗎?個人感覺還是以海事處的名義比較好,局跟鎮基本上沒有什麼直接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