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問:來員工不能勝源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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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也就是說,如果你能夠走正常的程序進行裁員,可以與單位解除合同,支付員工經補償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 怎麼才算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內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容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此,用人單位有2個選擇,要麼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要麼給予一個月的工資(帶通金)
3.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應如何調崗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應如何調崗
遵照公司政策和員工手冊執行。可以面談並口頭溝通,會同HR一起,做好談話記錄,三人簽字確認。再不能勝任,則可以降職,轉崗考察,最後還不行的話進行辭退。
但是現代的企業要講究人情味可以對員工培訓讓其達到崗位能力要求
若培訓不行再調換崗位或待崗等
(3)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擴展閱讀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調崗了還是不能勝任的情況下,單位是可以跟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需要提供有效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相關證件,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單位還需要根據員工的上班時間按照相關文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為其進行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工作,開除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需要的。
《勞抄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如襲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 企業合同終止條件上寫: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
這是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4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約專定,是屬合法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1]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 勞動法40條(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B崗位是因為產量下降而需要裁員,這不符合該條的規定,該員工並不是由於不能勝任B崗位工作,這是版由於外部原權因導致的減員.如果這種情況被裁員,單位需要同員工進行協商,或者調到另外崗位工作;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需要支付其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7. 勞動法第40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間工資是怎麼個標准多少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現行法律並無規定,從司法實踐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勞動合同有培訓期工資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均無培訓期間工資待遇約定,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則執行;
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沒有規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勞動工資待遇執行。
8.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堅持就是勝利!你要拿到經濟補償,必須和用人單位斗爭到底!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兩個都包括的。試用期的就不必說了,試用期過後的,有的是單位里沒有定試用期,版有的是使用期間權因種種原因沒有考核考察出來,有的的因為轉崗調崗,有的是因為生病或者意外或者長期請假回到崗位上班包括心態的不適應、態度的不適應或者技能不適應以後到崗上班等等。
1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條是企業用來解僱用的。
一般是指這個人勝任不了這個崗位,即使培訓後也不行。
比如你英語很爛,做不了翻譯,即使公司對你培訓,你也做不了。就這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