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對自動注銷駕照有何規定
一、駕駛證注銷的抄種類分為:駕駛人自願申請注銷、駕駛人因交通肇事逃逸造成嚴重後果被注銷、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注銷、因駕駛證未按時遞交體檢證明或駕照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被注銷。駕照被注銷的須按照公安部123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考試,恢復或重新申領。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駕駛人駕駛證被注銷後,可以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重新申請駕駛證時,駕駛人應持《注銷機動車駕駛許可決定書》和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提交的證明、憑證,到原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住址所屬車管所,按照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准駕車型的規定,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過程中,可以不經駕校培訓,但重新申請的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不得高於原准駕車型。車管分所按照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辦理時限和程序,對申請人進行交規、樁考、路考的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重新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核發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以重新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日期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