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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02 03:14:18

A. 長時間在車間工作會導致哪些健康問題

一:什麼是?

今天要說到的996的意思是:早上9點鍾上班,晚上9點鍾下班,每天工作12個小時,一周工作六天。

沒想到這兩天網上有關996引起的大討論愈演愈烈。這一套工作制度顯然已經違反勞動法了。

勞動法明確要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在這之外可以有加班,但是每月的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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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反對996?

我有一個發小叫王達,是一個知乎大V,他在評論此事時用到了一個經濟學上的「墊腳效應」。

就是說你在劇場里看演出,所有人都坐著的時候,你可以看得很清楚,當有一個人為了獲得更好的視野站了起來,會導致其他人的體驗變差,也不得不站起,最後所有人都很勞累的同時又沒有獲得更好的視野。

且不論墊腳效應直接套用在這里是否合適,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大家普遍採取996的形式,健康會受到負面影響。

三:長時間工作對健康有什麼危害?

經常有人說熬夜的危害,甚至說它會致癌。這並不準確,簡單來說 —— 晝夜節律紊亂的輪班上班才是2A級致癌物。

因此准確地說:穩定的996並不屬於此列。

但是長時間的工作還是會帶來很多其他風險:

【心血管健康】

《柳葉刀》2015年發表的一篇論文顯示:基於澳大利亞、美國和歐洲60萬人的研究發現,每周工作超過55個小時或者更長時間,卒中風險會增加33%,冠心病風險會增加13%。

尤其卒中與工作時間是明顯呈現劑量反應關系的,哪怕在控制了其他的風險因素之後也是如此,每周共工作41到48個小時,風險是1.1倍,工作49到54個小時,風險是1.27倍。工作55個小時以上就是1.33倍了……

這還是盡量排除了年齡、性別以及社會經濟狀況影響後的結果。

【心理健康】

還有研究顯示,每周工作超過55個小時的人和每周最多工作40個小時的人群相比,在詞彙測試、推理測試中表現更差。研究認為長時間工作可能對中年人的認知表現產生負面影響。

另外也有研究提示,每周通勤時間超過六個小時,心理健康會受影響。

【可能的原理】

也有研究提示,每周工作60個小時以上的女性會增加患心臟病、糖尿病的風險,哮喘、關節炎的風險也會高得多,同時男性骨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的風險也會高得多。

我個人對這些結果並不感到意外。

比如長時間工作也容易缺乏活動,這些人更可能大量飲酒,沒有時間和家人朋友們在

B. 開一家寵物店的流程是什麼

  1. 開店之前首先要制定開店計劃,要進行相關的培訓和學習,並對附專近的寵物店市場屬進行調查,看是否合適開寵物店,然後確定寵物店的選址,寵物店的選址不能操之過急,在掌握一定的數據之後才可以進行選址,要調查當地的養寵人群和交通情況。

  2. 選址後就要進行寵物店的裝修了,寵物店的裝修和宣傳要盡早的實施,宣傳的越早就容易讓別人知道了解到,所以開寵物店的宣傳宜早不宜遲。

  3. 想要開好寵物店,首先寵物用品很重要,寵物用品在寵物店盈利中佔比很重;寵物店要有穩定的貨源,成本盡量不要太高,還要根據客戶的需求不斷地優化產品的結構,保持寵物店的競爭力。

  4. 對於寵物店環境也很重要,寵物店的環境是客戶的第一印象,如果第一影響就不好,客戶很難會在寵物店進行消費,相反,寵物店沒有異味,整體干凈、整潔、明亮;客戶就容易對寵物店產生好感。進而在寵物店消費。而且環境不好的寵物店,客戶會懷疑寵物店的衛生,擔心寵物來店裡會不會生病,使寵物店流失客戶。想要開好寵物店,服務也很重要,優質的服務是避免客戶流失的關鍵,如何為客戶提供有事的服務,引導客戶消費,都要不斷的改進。

C. 輻射防護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是生產輻射防護服的員工培訓還是使用輻射防護服員工的培訓

D. 實驗室應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實驗室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如下:

1、操作危險性化學葯品請務必遵守操作守則或遵照老師操作流程或進行實驗;勿自行更換實驗流程。

2、領取葯品時,該確認容器上標示中文名稱是否為需要的實驗用葯品。

3、領取葯品時,請看清楚葯品危害標示和圖樣;是否有危害。

4、使用揮發性有機溶劑、強酸強鹼性、高腐蝕性、有毒性之葯品請必定要在特殊排煙櫃及桌上型抽煙管下進行操作。

5、有機溶劑,固體化學葯品,酸、鹼化合物均需分開存放,揮發性之化學葯品更必需放置於具抽氣裝置之葯品櫃。

6、高揮發性或易於氧化之化學葯品必需存放於冰箱或冰櫃之中。

7、避免獨自一人在實驗室做危險實驗。

8、若須進行無人監督之實驗,其實驗裝置對於防火、防爆、防水災都須有相當的考慮,且讓實驗室燈開著,並在門上留下緊急處理時聯絡人電話及可能造成之災害。

9、做危險性實驗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批准,有兩人以上在場方可進行,節假日和夜間嚴禁做危險性實驗。

10、做有危害性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里進行。

11、做放射性、激光等對人體危害較重的實驗,應制定嚴格安全措施,做好個人防護。

12、請將廢棄葯液或過期葯液或廢棄物必須依照分類標示清楚,葯品使用後之廢(液)棄物嚴禁倒入水槽或水溝,應例入專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E. 誰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5號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3月2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准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職業健康檢查表由衛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F. 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的制度是什麼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
2007年3月23日發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兩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兩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兩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准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職業健康檢查表由衛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G. 如何正確收集 處理 應用就業信息

一、大學生就業能力的內涵
(一)
大學生就業能力的定義
就業能力不足是造成大學生就業難的主要原因之一,這雖然已經成為各方的共識,但是對於大學生就業能力的概念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就業能力是指大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專業知識以及相關知識的學習、積累和自身潛能的開發而獲得的能夠實現自己就業目標和理想,滿足社會的需要,在社會中實現自己的價值本領。

(二)
大學生就業能力的構成
大學生就業能力的構成要素包括:第一,專業能力,指大學生在校期間通過系統的專業學習,掌握專業知識並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識解決本專業領域問題的才能。專業能力包括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兩個層面,其中專業知識是基礎,專業技能師核心。第二,基礎能力,指大學生適應社會生活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它是建立在每一個學生經過接受大學教育應達到的各項基本能力的基礎之上。第三,特殊能力,指大學生所擁有的某種特殊素質和能力。第四,求職能力,支大學生在實現從「學校人」向「職業人」過渡過程中應該具備的只有能力和技巧。
二、多數學生對於「務實」有新的認識,就業期望趨向現實,主要表現在工作單位、工作區域等方面。

(一)就業方向:先就業後擇業成為第一選擇

大學生在職業取向方面優先考慮的前三項是「先就業後擇業」、「先擇業後就業」、「繼續深造」,它們分別為41.76%、28.57%、27.84%。調查顯示,在面得就業壓力時,多數學生表現出特有的自信與成熟。

在此問題的選擇中,特別值得關注的現象是「繼續深造」,這選項佔27.84%,有過四分之一學生希望繼續學習,而且此風近年經久不衰,且越演越烈。究其原因:一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影響和人才素質要求的提高;二是就業競爭激烈,優越的職業需要優秀的高層次人才;三是心理因素,有的大學生是為了緩解就業壓力,
迴避即時就業等因素。這一現象值得認真分析研究,其利與弊何在?其利在於緩解就業壓力,促進人才素質的提高,改善我國人才結構,增強我國高級人才的科技實緝搐光誹叱賭癸澀含績力和國際競爭力。憂慮的是它反映出大學生心理素質方面的欠缺,社會壓力的承受力不夠,面對激烈的社會競爭,有相當部分的大學生選擇了迴避的方式,職業期望趨於「非風險化」。這種現象還可以從學生對就業前景的評價中看出,見圖1所示。22.92%的同學對就業前景持有「不容樂觀」的評價,這里除了客觀實在的因素影響外,更多的是學生的心理素質因素問題。由此可見,高校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心理輔導工作是必要的。

(二)就業取向:就業地區首選經濟發達地區

調查結果表明:學生在選擇就業地區時,選擇經濟發達地區佔66.54%。這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經濟發達地區除了有較可觀的工作待遇外,經濟發達地區與國際接軌更便捷,更能為就業者提供再學習提高的機會,這與學生的「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需要密切相關。二是經濟發達地區的就業機會較其他不發達地區的高,且就業崗位多元化,這是吸引學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職業價值:結合專業特色,務實肯干

作為師范院校的學生在選擇就業崗位上,更多的是趨向於「學校或科研機構」、「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
三、影響學生擇業就業的因素突出:

(一)多數學生對職業價值標准上,把「工資福利待遇」、「實現自我價值」作為重點考慮。兩項占的比例分別為36.62%、26%,具體情況調查結果見圖4。

這與學生實際就業時考慮的因素一致,即把薪金與個人價值和能力的體現作為重點考慮因素。調查顯示,學生的就業除了受薪酬的影響外,人生價值觀中個人因素也很突出。但是,學生在進行人生選擇時較多考慮個人因素,較少考慮社會需要,即使在追求自我實現時也折射出主要強調的是「自我」而非「社會」的需要。對於這現象的利弊值得我們研究與思考。

(二)在就業過程中,有44%的學生認為「經驗及實踐能力」為最重要的因素。而「學歷」、「畢業院校或專業」、「應聘技巧」則各佔10.48%、10.34%、12.69%。這可能與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的要求有關。

四、多數學生對就業素質的評價都有比較明確的認識,明確自身的優勢與劣勢。
(一)多數學生的優勢為「理論基礎」、「師范技能」。

(二)有半數以上的學生認為自己的「實踐能力」、「競爭與風險意識」處於劣勢狀態,它們分別達到了33.07%和30.69%;在學生認為自己最缺乏的素質方面中,「創新能力」、「實踐*作能力」、「專業知識與技能」被納入了前三項選擇,結果見圖7。其總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知識更新迅速,知識越來越深,越來越廣,職業素質越來越綜合;另—方面學校教育滯後,教育的知識結構不盡合理,使大學畢業生就業時普遍有壓力感和不適應感,對自己所學習和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缺乏自信。再一方面學生勇於挑戰的心理素質還沒形成;在創新能力的培養方面,說得多卻做得少,培養的覆蓋范圍也相對狹小,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培養的環境。除了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水平外,如何提高學生勇於挑戰的心理素質和如何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也將成為高校就業指導的兩大課題。

五、目前高校的就業指導與學生的需求處於不平衡狀態。
(一)有過半數的學生反映:「不太滿意」學生就業的指導工作(見圖5)。

(二)學生「希望學校在大學生就業成才方面著重給予哪些指導和幫助」時,

學生們有48.96%選擇「提供更多實踐機會」,而「加強創新能力培養」和「注重社交能力指導」也占據一定的分量。從國家政策和從現實需要上出發,學生需要從就業觀念向創業觀念轉變。在調查中,學生認為「培養自主創業精神」是轉變大學生就業觀念的關鍵(佔34.21%);而「加強高校就業指導」與「其他因素」也占很大的份量(詳見圖7)。針對目前高校的就業指導工作,基本上還是局限於信息發布、政策宣傳、技巧培訓、協議辦理等服務性工作。調研建議,就業成才導航體系應覆蓋大學教育全過程。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就業指導中心,仍然主要面對畢業班,但此時他們大多有「書到用時方恨少」的遺憾。就業指導工作亟待從畢業班向低年級學生輻射,貫穿大學教育全過程。具體來說,就業成才導航體系應該涵蓋專業知識技能導航,如學習方法指導、新思想新觀念介紹、個人完善知識結構幫助等;健康成才導航,通過實施結對服務、心理指南、交流討論,對大學生在就業求知和個人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困擾排憂解惑;法律導航,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治意識、引導誠信意識。

從調查所反映出的問題來看,進一步實現我校學生就業指導工作的管理規范化,特別是如何把就業指導工作切實納入學校教書育人的整體工作軌道,還有值得深入研究和改進的地方。
六、大學生就業能力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工作能力較差
基本工作能力包括適應環境的能力、組織管理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從事實際工作必須的思想素質和心理素質。,如愛崗敬業、敢於吃苦、誠實守信等。基本工作能力是職業人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是用人單位挑選畢業生的首要標准。近年來,一些畢業生缺乏對崗位的熱愛與理解,工作選擇上拈輕怕重,適應職業崗位的時間較長,基本工作能力較差,導致在職場上的發展後勁不足。
(二)專業技能不足
大學生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能夠全面系統地掌握學科。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技能,運用這些知識指導實踐的能力、學習與專業相關的新知識新技術的能力等。一些畢業生由於沒有掌握相應的專業,甚至連最基本的專業常識都很缺乏,因此在就業過程中頻頻遭遇困難和挫折。
(三)
求職技能欠佳
求職技能包括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准確定位能力、抓住機遇的能力、表達能力、決策能力、自我推銷能力、自我保護能力等,是決定大學生能否實現與生產資料結合,達到人職匹配的重要因素。但是,不少大學生缺乏這樣的能力,在應聘是沒有運用相應的應聘技巧與策略,未能將社會關系和社會資本恰當運用。
七、影響大學生就業能力的因素
第一方面是人格品質。人格品質之個人對各種環境信息所表現出來的一貫反應,包括責任心、進取心、自信心、主動性、忍耐心、獨立性等個性特徵。有的大學生由於學生壓力較大、家庭經濟困難、人際關系失調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心理方面的障礙;有的大學生敬業精神不足,不能過吃苦耐勞,這些都直接影響到他們的就業能力。
第二方面是知識結構。大學生在校的學習成績是就業時用人單位非常看中的一個方面,大學生應該具有科學合理的知識結構。因為沒有一定的之時貯備就不可能在工作中有所創新和突破,知識越廣泛,思維越開闊,創新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三方面是基本技能。在大學生活的工作的過程中,溝通能力尤為重要。求職面試就是一個面對面的溝通過程。另外,外語、現代信息技術、文藝、體育等技能的掌握情況,也是構成大學生就業能力的要素,影響著大學生的就業的質量。
第四方面是應聘能力。大學生通過面試獲得工作崗位的能力並非自然形成。大學生要實現順利就業,不僅需要實力,也需要廣泛意義上的求職技能。它包括收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也包括與人溝通的能力,良好的心理調試能力等。
大學生就業問題產生的原因
1
金融危機的餘威使世界經濟陷入了低谷,這無疑也影響了中國的經濟形勢和就業形勢。國內中小企業大批外企倒閉、遷移和收縮,從而大幅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就業空間。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大量海外人員迴流,從而使高端競爭出現重心下移,這一情況無疑為大學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帶來新挑戰。
2高校擴招影響:雖然國家已經停止了擴招,但是這幾年擴招的影響依然存在。2001年我國高校畢業生為115萬,2002年145萬,2003年212萬,2004年280萬,2005年380萬,4年內增加了223萬。預計今年全國畢業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將超過660萬人。
3學生就業渠道不暢:目前的就業渠道無非是學校推薦、熟人介紹、校園和社會的招聘會、人才或就業網站、報考公務員,服務西部等。但是,學校推薦一般是學生幹部或成績突出者才有機會;報考公務員受專業、志趣、等限制,這些只適用於特定人群。對大多數人來說,網站和招聘會才是最主要的就業渠道,還不能滿足畢業生的需求。
4企業用工制度不合理:一些私營企業用工不但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社會保險、養老金、公積金等一系列社會福利也沒有。另外,起薪較低,升幅不大,並伴有苛刻的罰款制度。同時,用人單位還設置經驗、性別等障礙拒絕應屆畢業生。拒絕的理由有動手能力差、需花費培訓費用、穩定性不高等等。用人單位在招人時追求實用和低成本,存在眼光短視和心態浮躁的情況。
5高校專業設置錯位:一些大學的專業及課程設置有較大盲目性,專業趨同現象十分嚴重,造成供給嚴重大-於需求。不少學校專業劃分過細,難以跟上市場變化的步伐。一些高職、高專教育專業缺乏特色,培養出來的學生理論功底不系統,應有的動手能力也不強。而用人單位對應聘者的實際操作能力、適應工作環境變化的能力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6
學生缺乏就業培訓機會:不少企業拒絕承擔大學生就業後的「在崗培訓」費用,招聘中普遍要求有「數年工作經驗」。事實上,一個理工科畢業的大學生,需要在畢業後的工作崗位經過一定時間的繼續學習,才能成為一個合格的工程師。要達到這一要求,只能是大學生個人和家庭承擔,而如果把「在崗培訓」轉移到學校裡面去完成的話,在時間和金錢上都將是非常不經濟的。
7學生期望過高:大學生就業理念也存在一些誤區,如「寧到外企做職員,不到中小企業做骨幹」、「創業不如就業」、「就業難不如再考研」等。此外,據2008年大學生就業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六成大學生月薪期望值低於2000元。但近八成的用人單位卻認為大學生仍存在期望過高的現象,主要表現在薪酬、地域、個人發展機會、職位要求、行業要求、假期要求和要求專業對口等方面。
8文科教育質量低下:由於教學內容,幾乎不針對中國的政治經濟現實,學生經過大學數年的學習之後,對於現實社會的狀況仍然是十分隔膜,這也嚴重不利於學生的就業。大學擴招過程中間,教師的知識結構仍然是非常陳舊,授課內容政治化空洞化。

建議:提升大學生就業能力的對策建議
(一)。府應優化制度安排,強化服務職能
提升大學生就業能力政府責無旁貸。首先,政府應掃除勞動力流動中的制度性障礙。為進一步促進畢業生的合理流動,掃除勞動力流動中的制度性障礙,政府有必要取消對高校畢業生到其他省市就業的進入目標、戶口指標等方面的限制,同時必須取消政對高校畢業生流動的一切不合理收費。其次高等教育發展政府應建立起科學的高等教育布局結構。一方面應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在不斷提高提高這些地區現有高校辦學水平和服務能力的同時,適當創辦新的高校以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另一方面對大城市和經濟社達的地區,應側重在政策上給予其更大的自主發展高等教育的空間。通過高等教育布局的調整,使高校畢業生的地區分布更趨合理。第三,政府應大力扶持畢業生自主創業。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制定一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制度和措施,既提供創業的優惠條件,又進行積極地引導和規范,以保護畢業生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
高校應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升就業指導水平
搞笑的人才培養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大學生的就業能力。高校首先要深入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准確把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趨勢,根據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市場對人才的要求,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即使調整人才培養結構和模式,使所培養的畢業生能夠適應當前和未來的社會需求。其次,要優化大學生就業指導模式,培養一支專業化的就業指導隊伍,為大學生提供及時、專業的個性化的就業咨詢服務,還應積極與企業合作,通過簽訂人才智力合同協議,建立大學生就業實訓基地,實習畢業生和企業間求職願望和用人需求的「雙匹配」。再次,要搭建和拓展創業教育平台。一方面,可通過組織形式多樣的創業體驗活動,如「創業計劃競賽」等,培養大學生的創業精神,引導讓大學生為創業做好各種准備。一方面,可通過建立創業實踐基地,如聯合政府,企業建立大學創業園地,扶持和指導大學生依託相對成熟的成果和項目自主創業。
(四)
大學生應轉變擇業就業觀念,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對大學生來講,提升就業能力需要之前學生應該看待擇業中理想和現實的矛盾關系,合理地調整擇業心態從三方面進行努力:一要進行擇業心態的自我調整。
學會客觀地認識社會和評價自我,合理地調整擇業目標,根據社會需求明確就業定位,調整擇業心態,培養自己抗挫折的能力,是理想自我與現實自我統一起來。二要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能。學生應根據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構建合理地知識結構,強化自身專業技能,在課堂學習之餘,應積極參加專業學習,技能培訓,、社會實踐、課題研究、科技競賽等活動,通過這些途徑完善知識結構、提升專業技能。三要加強綜合素質培養。當前用人單位價值取向,不僅僅只是看重大學生在日常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尤為看重學生的道德修養、意志品質。合作精神。溝通能力和心理人格等。這要求大學生要重視自身綜合蘇子的培養和塑造。

1政府:
一是推進體制機制改革,暢通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就業的渠道。採取鼓勵性政策,引導更多的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特別是祖國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就業創業。
二是強化服務培訓,挖掘更多適合畢業生特點的就業崗位。要結合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創造更多適合大學生知識結構和就業意願的崗位。同時要加強就業需求預測,引導高校優化專業設置,改革培養模式。此外要將公共就業服務延伸到校園,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培訓、就業見習,幫助大學生更好適應社會需要。
三是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努力解決好家庭困難畢業生、殘疾人畢業生等群體的就業問題。要實施基層就業項目,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實施就業援助,對就業困難的畢業生托底安置;要認真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測項目的規定,維護公平就業權利。
2學校:
搞好素質教育,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首先,教育理念必須從「知識本位、技能本位」向「素質本位、人格本位」轉變,可採取多層次多方面模式如精英模式-團體模式-制度模式-系統模式等去灌溉學生精髓,讓學生各方面能力提高,從而提高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含職業適應能力)和對國家和事業的忠誠度。
其次,要變單純的精專業教育為通識教育基礎上的大專業教育。無論是創業還是就業,大學生都應該有較為廣博的知識。其一,由於高校招生的計劃始終滯後於人才市場的需求變化,因此,每年都會有相當數量的大學畢業生找不到對口專業的工作,都必須改行。如果沒有跨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儲備,這些學生就只能失業或待業。其二,無論是創業還是各類性質的創新,都需要多學科知識融會貫通,沒有以廣博為基礎的「精專」不是真正的精專。縱觀企業界、科技界、文學界及其他各界的成功人士,依靠單一學科闖天下而成功者幾乎沒有。
最後,建立完善大學生就業服務體系。高校要盡快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導和服務等功能於一體的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體系。建立以服務為主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機構,並能獨立開展工作,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咨詢服務,指導服務,培訓服務等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式的服務內容和服務形式,為大學生確立正確的職業理想和擇業觀,掌握競爭技巧,積極參與人才市場的競爭創造有利條件。
3.大學生:
(1)充分相信自己的實力,敢於通過競爭去達到理想的目標;同時要學會正確對待挫折。在求職中遇到挫折是正常的,切不可因此而自卑,失去信心。遇到挫折後應冷靜思考,仔細尋找失利的原因,爭取在下次中取得勝利,迎接新的挑戰。另外還要加強社會實踐。大學生可利用假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將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提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積累工作經驗。
(2)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和就業觀。大學生就業難並不是社會不需要大學生,而是大學生們的主觀取向與客觀需要不匹配。幾十年來國家統一分配的就業方式使人們的創業意識淡薄。在市場經濟和某些輿論導向的影響下,又使許多學生在擇業上形成了「就東不就西」和「就高不就低」的觀念。他們把注意力集中於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以及為數不多的大城市,而廣大的西部欠發達地區很少有人問津;把注意力都集中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外資企業等高收入、高福利單位,而對廣大的基層單位和中小企業則不屑一顧。如果大學生的就業觀和擇業觀不改變,這種假性就業難的現象就很難消除。
(3)先就業後擇業。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不得已時,大學生應轉變就業觀——先就業後擇業,求職擇業不可再像過去那樣追求一步到位,如果斤斤計較眼前的職業崗位是否理想,那就會失去許多起步的機會,可以在先就業過程中積累工作經驗,使自我價值得到較大的提升,為以後找到理想的工作奠定基礎。

H. 公司發展根本是什麼

公司發展的根本:
1.企業發展理念,不要小視,一個成功的企業必須有一版套好的發展理念,包括公權司發展趨勢和發展目標,員工的工作標准和管理標准,先進的經濟形勢分析和企業的誠信理念。等等。需管理層多思考。
2.創新。所謂不進則退,要有好的創新服務以應對迅速發展的社會需求,服務(產品)的人性化,精細化,便利化。
3.成本控制,在合理的情況下,准確把我成本,但不等於一味的強低成本,也就是在保證服務質量的基礎上,考慮到成本降低意識。
4.市場開拓,要不斷地進行市場維護和市場開拓,增加新的服務,技術轉型,設計領域、地域的不斷開拓,這很重要。
為更好的適應市場變化,正確定位企業奮斗目標,實事求是地規劃企業建設和發展前景,充分發揮企業現有資源優勢和潛力,不斷激勵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增強企業凝聚力,鼓舞職工士氣,全面推進企業規模發展、快速發展。結合公司當前發展趨勢,特製定三年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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