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南省大中專學生就業服務中心的機構設置
黨政辦公室
職能:負責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省教育廳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中心內部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工作、黨群工作和對外聯絡,文秘、宣傳、人事、財務、信訪、督查、後勤、印信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統計匯總全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年報;畢業生就業工作系統評優評先及全省優秀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評選表彰。
後勤物業部
職能:負責協調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做好「河南省高中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綜合服務基地」的建設工作;基地運營後的物業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拓展中心新業務;聯系省畢業生就業促進會工作。
培訓市場信息部
職能:負責全省大中專院校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人員和畢業生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實施,引進開發畢業生和企業員工職業資格認證培訓;指導全省畢業生就業分市場及各高校舉辦好就業雙選會,建立並管理好基地的常設人才市場;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的規劃監管,河南省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的運營、維護,舉辦網上雙選活動,提供網上就業服務,推動全省畢業生就業信息化建設和中心內部信息化建設,高校學生職業測評系統的推廣及應用;東區基地酒店的協調管理和會展招商,利用基地設施承攬各種大型會議和活動;河南促進大學生就業職業培訓學校的籌建及運營;指導高校做好睏難群體畢業生就業幫扶工作。
研究指導部:
職能:負責開展就業創業政策理論研究及科研活動,開發各類就業創業教材,推進大中專院校就業創業指導課程建設,規劃全省就業創業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指導高校開展大學生創業教育及創業實踐活動,促進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體系的逐步完善;牽頭做好就業評估工作和全國就業50強高校評選推薦工作;畢業生就業狀況的調研分析及反饋利用;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各類畢業生基層就業項目;牽頭編印《畢業生就業工作信息》。
綜合服務部:
職能:負責全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生源信息統計、審核、發布;畢業生就業資格審核及就業報到證辦理;畢業生就業數據的統計、核查、分析、反饋;學歷查詢認證服務及省內學歷認證分理點的監管;協調做好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徵兵工作;協助省委組織部做好選調生報名及審核工作;畢業生檔案代理服務,就業協議書、畢業生登記表、畢業證書封皮發放,各類就業創業教材發行;承擔河南省教育廳行政服務大廳的日常工作。
② 自建固定資產中的員工培訓費為什麼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請簡明扼要即可,謝謝
員工培訓費,是要計入期間費用的,在稅前按收入2.5%列支的.
自建固定資產員工培訓費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固定資產。因為員工下個月可能就不在公司了,這樣資本化就不合理了。適宜一次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中管理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明確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2)固定資產促培訓就業工作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一、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1)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③ 自建固定資產員工培訓費怎麼記,為什麼要計入損益
自建固定資產復員制工培訓費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固定資產。因為員工下個月可能就不在公司了,這樣資本化就不合理了。適宜一次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中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培訓費
貸:銀行存款
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資產成本
④ 如何加強職業教育與培訓以促進就業
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
國發〔2010〕36號
主要提出以下幾點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業培訓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職業培訓體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規模不斷擴大,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能力得到不斷提
高,對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職業培訓工作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的需要,職業培訓的制度需要進
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進一步增強。為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中長期教
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現就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職業培訓是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職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的主要途徑。大力加強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
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是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解決就業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根本措施;是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技能人
才隊伍建設,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任務;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城鄉統籌發
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堅持城鄉統籌、就業
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職業培訓工作新機制,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
度,加快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技能勞動者。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適應擴大就業規模、提高就業質量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大規模開展
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為促進
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間,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
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使每個有培訓願望的創業者都參加一次創業培訓,使高技能人才培訓滿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企業發展需求。
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三)健全職業培訓制度。適應城鄉全體勞動者就業需要和職業生涯發展要求,健全職業培訓制度。要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以職業院校、企業和各
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載體的職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貫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成
長通道。
(四)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要面向城鄉各類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就業技能培訓。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
素質培養,使他們達到上崗要求或掌握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要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使其
掌握就業的一技之長;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鼓勵其參加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對企業新錄
用的人員,要結合就業崗位的實際要求,通過師傅帶徒弟、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崗前培訓;對退役士兵要積極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要強化職業技
能和從業素質培養,使他們掌握中級以上職業技能。鼓勵高等院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五)切實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健全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
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要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
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的技能水平。鼓勵企業通過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和技師研修制度、自辦培訓機構或與職業院校聯合辦學等方式,結合企業技
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為參加職業培訓人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
(六)積極推進創業培訓。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要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鼓勵有創業
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要通過規范培訓標准、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不斷提高創
業培訓質量;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特點,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
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及創業咨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手段的銜接,健全政策扶持、
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相結合的工作體系,提高創業成功率。
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七)大力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就業需要和職業技能標准要求,深化職業培訓模式改革,大力推行與就業緊密聯系的培訓模式,增強培訓針對性和有
效性。在強化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要加強職業道德、法律意識等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全面實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訓課程,創
新培訓方法,引導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面向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城鄉勞動者的初級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
應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企業崗位實際要求,開展訂單式培訓或定崗培訓;面向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應結合產業發
展對後備技能人才需求,開展定向培訓。
(八)加強職業技能考核評價和競賽選拔。各地要切實加強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按統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標准,充分發揮職業技能鑒定在職業培訓
中的引導作用。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方便、快捷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
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准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在職業院校中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充分發揮技能競
賽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選擇技術含量高、通用性廣、從業人員多、社會影響大的職業廣泛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競賽,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條
件。
(九)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及培訓設施,加大職業培訓資源整合力度,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
力。在產業集中度高的區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地級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
訓基地;在經濟較發達的縣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鑒定服務。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加快國
家職業技能標准和鑒定題庫的開發與更新,為職業培訓和鑒定提供技術支持。加強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依託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和職業院校,開展師資培訓,加
快培養既能講授專業知識又能傳授操作技能的教師隊伍。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教師在職培訓和到企業實踐制度。根據職業培訓規律和特點,加
強職業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課程體系、培訓計劃大綱以及培訓教材的開發。
(十)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完善的職業培訓政策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
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
布培訓信息,積極動員組織轄區內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
展職業培訓,在師資培養、技能鑒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同等對待。同時,要依法加強對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
費、培訓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進一步提高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質量,推動民辦職業培訓健康發展。
(十二)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各地要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
則,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序和管理辦法,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要嚴格執行開班申請、過程檢
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鼓勵地方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城鄉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
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企業新錄用的符合職業培
訓補貼條件的勞動者,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培訓費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
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
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
(十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對用於職業培訓的各項補貼資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籌使用,提高效益。
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調整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有條件的地區要安排經費,對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
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五)落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
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企業應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
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
(十六)加強職業培訓資金監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序和監管措施。
2012年底前,各省(區、市)地級以上城市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參訓
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斷提高地區之間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就業狀況以及企業用人需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
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要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准統一的原則,根據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職業資格培訓期限為基礎,
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標准。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培訓組織形式,在現有補貼培訓機構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有條件
的地區可以探索發放培訓券(卡)的方式。要採取切實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行公開透明的辦法,定期向全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審計部
門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
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完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職業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
加強職業培訓工作。要把職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共同推動職業培訓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八)科學制定培訓規劃。各地要根據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要求,在綜合考慮當地勞動者職業培訓實際需求、社會培訓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中長期職
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和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狀況、企業用工情況,對勞
動力資源供求和培訓需求信息等進行統計分析,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預測,指
導本行業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職業培訓政策措施。
(十九)加大宣傳表彰力度。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
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跡,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
面的特色做法和顯著成效,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⑤ 為什麼員工培訓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專業人員服務費計入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明確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而員工培訓費比較籠統,包括很多,如新員工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工作方法培訓等等,它不屬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故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二、員工培訓費用有幾種情況:
1、考試合格被錄用者,培訓費由公司出。案例:某大型企業的招工廣告中,要求應聘者必須參加該企業組織的為期一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後,考試合格者公司錄用,培訓費用由公司報銷;考試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培訓費自負。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2、企業因轉型進行的員工培訓,培訓費由企業出。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培訓,費用應由單位出。《勞動法》第三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3、試用期的培訓,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承擔培訓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5)固定資產促培訓就業工作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一、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1)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一項資產如要作為固定資產加以確認,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其次還要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即: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同時,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在確認固定資產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實務中,主要是通過判斷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
通常情況下,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是判斷與固定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凡是所有權已屬於企業,無論企業是否收到或擁有該固定資產,均可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反之,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即使存放在企業,也不能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但是所有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的唯一標准。在有些情況下,某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屬於企業,但是,企業能夠控制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將該固定資產予以確認。
例如,融資租賃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資產,企業(承租人)雖然不擁有該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企業能夠控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到了企業,因此,符合固定資產確認的第一個條件。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資產確認的一項基本條件。要確認固定資產,企業取得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必須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有時需要根據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對固定資產的成本進行合理的估計。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地估計出固定資產的成本,則視同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⑥ 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內容
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統一思想認識。創業是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勞動者通過創業,在實現自身就業的同時,吸納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促進了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於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明確指導思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著眼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和創業環境著手,逐步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強化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三)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地方的優勢產業、特色經濟,確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發展,積極擴大創業領域。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放寬市場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准入條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的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六)強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實有利於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扶持勞動者創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多渠道籌集安排資金,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展開。要針對經營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場環境變化的情況,兼顧行業穩定發展和結構調整升級,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扶持、保護創業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鼓勵創業企業擴大就業規模。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勞務輸出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七)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支持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對於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貸款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並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三、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八)加大培訓力度。建立滿足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九)提高培訓質量。從規范培訓標准、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的質量。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採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四、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健全服務組織。依託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
(十二)完善服務內容。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發布平台,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與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與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後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十三)提供用工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十四)強化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促進創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就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推廣經驗典型,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重點指導推動工作基礎較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城市,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相關扶持政策,在組織領導、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社會參與等方面積極探索,率先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要發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中小企業管理、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小組,共同研究制定和實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創業教育,提高創業意識,建設創業文化,使更多的勞動者樂於創業、敢於創業;發揮社會各方面支持和推動創業工作的積極作用,營造全民創業的社會氛圍;加強輿論引導,弘揚創業精神,樹立一批創業典型,特別是面對失敗不屈不撓成功實現再創業的典型,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解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方位支持創業者創業。
根據《意見》,今後,國家將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同時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採集和定期發布制度,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
重點指導促成五類人創業
《意見》明確指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築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
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採取措施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使更多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住所可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政府還將放寬市場准入,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與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地各類創業主體,並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准入條件。
高校畢業生創業免行政性收費3年
為方便創業,政府還將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
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意見還特別提到,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
創業項目資源庫將建定期發布制度
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後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 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⑦ 為什麼員工培訓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專業人員服務...
理解:《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明確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而員工培訓費比較籠統,包括很多,如新員工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工作方法培訓等等,它不屬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故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⑧ 如何開展創業,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
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主要提出以下幾點指導意見: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業培訓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職業培訓體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規模不斷擴大,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能力得到不斷提高,對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職業培訓工作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的需要,職業培訓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進一步增強。為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現就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提出如下意見: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一)加強職業培訓是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職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的主要途徑。大力加強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是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解決就業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根本措施;是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任務;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有效手段。(二)明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職業培訓工作新機制,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快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技能勞動者。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適應擴大就業規模、提高就業質量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大規模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為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間,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使每個有培訓願望的創業者都參加一次創業培訓,使高技能人才培訓滿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企業發展需求。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三)健全職業培訓制度。適應城鄉全體勞動者就業需要和職業生涯發展要求,健全職業培訓制度。要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以職業院校、企業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載體的職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貫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成長通道。(四)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要面向城鄉各類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就業技能培訓。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使他們達到上崗要求或掌握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要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就業的一技之長;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鼓勵其參加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對企業新錄用的人員,要結合就業崗位的實際要求,通過師傅帶徒弟、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崗前培訓;對退役士兵要積極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要強化職業技能和從業素質培養,使他們掌握中級以上職業技能。鼓勵高等院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五)切實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健全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要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的技能水平。鼓勵企業通過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和技師研修制度、自培訓機構或與職業院校聯合學等方式,結合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為參加職業培訓人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六)積極推進創業培訓。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要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要通過規范培訓標准、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不斷提高創業培訓質量;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特點,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及創業咨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手段的銜接,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相結合的工作體系,提高創業成功率。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七)大力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就業需要和職業技能標准要求,深化職業培訓模式改革,大力推行與就業緊密聯系的培訓模式,增強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強化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要加強職業道德、法律意識等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全面實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訓課程,創新培訓方法,引導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面向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城鄉勞動者的初級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應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企業崗位實際要求,開展訂單式培訓或定崗培訓;面向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應結合產業發展對後備技能人才需求,開展定向培訓。(八)加強職業技能考核評價和競賽選拔。各地要切實加強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按統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標准,充分發揮職業技能鑒定在職業培訓中的引導作用。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方便、快捷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准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在職業院校中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充分發揮技能競賽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選擇技術含量高、通用性廣、從業人員多、社會影響大的職業廣泛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競賽,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條件。(九)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及培訓設施,加大職業培訓資源整合力度,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在產業集中度高的區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地級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經濟較發達的縣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鑒定服務。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加快國家職業技能標准和鑒定題庫的開發與更新,為職業培訓和鑒定提供技術支持。加強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依託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和職業院校,開展師資培訓,加快培養既能講授專業知識又能傳授操作技能的教師隊伍。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教師在職培訓和到企業實踐制度。根據職業培訓規律和特點,加強職業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課程體系、培訓計劃大綱以及培訓教材的開發。(十)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完善的職業培訓政策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積極動員組織轄區內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十一)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在師資培養、技能鑒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同等對待。同時,要依法加強對各類民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費、培訓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進一步提高民職業培訓機構學質量,推動民職業培訓健康發展。(十二)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各地要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序和管理法,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要嚴格執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鼓勵地方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十三)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城鄉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企業新錄用的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勞動者,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培訓費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十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對用於職業培訓的各項補貼資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籌使用,提高效益。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調整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有條件的地區要安排經費,對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十五)落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企業應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十六)加強職業培訓資金監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序和監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區、市)地級以上城市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斷提高地區之間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就業狀況以及企業用人需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要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准統一的原則,根據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職業資格培訓期限為基礎,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標准。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培訓組織形式,在現有補貼培訓機構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發放培訓券(卡)的方式。要採取切實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行公開透明的法,定期向全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五、加強組織領導(十七)完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職業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加強職業培訓工作。要把職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職業培訓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十八)科學制定培訓規劃。各地要根據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要求,在綜合考慮當地勞動者職業培訓實際需求、社會培訓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和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狀況、企業用工情況,對勞動力資源供求和培訓需求信息等進行統計分析,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預測,指導本行業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職業培訓政策措施。(十九)加大宣傳表彰力度。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跡,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面的特色做法和顯著成效,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國務院二○一○年十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