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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信息化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2 23:24:34

❶ 如何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結

轉一篇工作總結供參考
二O一O年,xx鄉調委會在縣局黨組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鄉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71起,涉及人數420餘人,調處371起,調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參與指導調處復雜疑難糾紛66起,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99%,履行率100%,為當事人挽回各類經濟損失300餘萬元,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民轉刑和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路。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並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並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並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准,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於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後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准,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准。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台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准。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製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並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准。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並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准落實獎懲。四是統一調解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准。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並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牆公示欄。從而使鄉、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開展了調解員業務培訓和送法上門活動。

20XX年6月30日,是全鄉召開黨員幹部述職述廉報告會的日子,各村黨支部書記都有參加。藉此機會,司法所所長譚支坤對參會的村支書記兼各村調委會主任在會後進行了一次簡短的業務培訓,對人民調解的相關推介技巧以及文書的製作進行了講解,調解員認真聽完課後都表示受益匪淺,期望上級多提供業務指導書籍和培訓機會。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員廖兆鋒會同鄉綜治辦、信訪辦來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戶長家宣傳《條例》,並圍繞該村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將人民調解知識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進行了宣傳。隨後又到三道岩、三岔溝、陽坡村委會具體檢查指導了各村人民調解工作台帳建設、檔案和人民調解協議書製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幹警譚支坤又專程來到建始孫家灣煤礦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在現場走訪中發現該煤礦一起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直沒有解決,民工晏正成很著急,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後,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通過現場及時有效的調解,礦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幣,雙方終於握手言和。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並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路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採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新建警司聯合庭、「訴前調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❷ 人民調解法培訓教材的內容簡介

該書分為上、下冊,上冊為理論基礎,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人民調解制度概述,系統論述了人民調解制度的起源和發展;第二部分:人民調解法釋義,以准確、詳盡、通俗的語言對《人民調解法》逐條進行闡釋;第三部分:《人民調解法》專家解讀,由著名的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從法學權威的角度讀者詳細地講解《人民調解法》出台的來龍去脈,高屋建甌地分析了《人民調解法》的重要意義和法律地位,並對重點條文進行更深入透徹的解讀;第四部分:《人民調解法》及相關立法文件匯編,收錄了與《人民調解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好地為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運用法律提供依據。下冊為實務經驗,共三部分。包括第五部分典型經驗選編,旨在幫助人民調解員學習了解調解的技巧和方法;第六部分人民調解經典案例評析,以案說案幫助人民調解員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調解法的內涵;第七部分人民調解文書,讓人民調解員在實際工作中規范調解文書,加強案卷管理。

❸ 如何運用心理學原理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在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思路下,調解作為一種最為平和的糾紛解決模式,發揮著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緩和對立情緒、建立人際互信進而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雖然「大調解」的制度建設與實施在我國全面推廣,但用什麼方法開展與實現調解,卻仍然缺少專門性研究。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調停下,促成糾紛當事人自願參加、互動協商並達成合意,進而解決糾紛的程序與過程。現有的調解方法經常被籠統地歸納為排解疏導、說服教育、勸說感化等,雖然具有方法上的指導性,卻缺少應用上的操作性,特別是缺少理論上的路徑解釋。

調解手段的使用是源於雙方或多方在某一問題上存在權益沖突,又因各持己見或存在人際隔閡難以協商。在社會生活中,民間糾紛所引發的沖突如果日趨激化,經常會出現三種可能性結局:一是私力解決。演化為暴力沖突或人際排斥,激化或積蓄社會矛盾;二是司法解決。上升為民事訴訟,消費司法成本;三是調解解決。由第三方居間調停,糾紛各方在讓渡部分權益的前提下達成相對自願的和解或諒解。

在心理學看來,糾紛就是人際之間的沖突,它是糾紛各方權益沖突、認知沖突、情緒沖突及目的沖突的綜合表現。表面看來調解工作似乎是為了協調糾紛各方的權益沖突,而從更深的層面分析,如果心理上的沖突無法協調,不僅難以實現諒解與合意,即使實現了暫時性和解,也仍然無法避免產生新一輪糾紛的可能。

調解工作說到底就是在做人的工作,是在調節個人心理因素的基礎上對行為的控制過程。而以研究人的行為與精神過程為己任,並有著一百多年歷史的心理科學,不僅為我們奠定了調解工作的理論基礎,同時也為調解的實現提供了具體的運作方法。了解心理學對個體、群體心理發生、發展及其規律的認識,掌握心理學開展心理疏導的具體方法,有助於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提高調解工作的效率。

調解工作應具備的兩大要素

調解工作中的第一要素,是在心理學指導下實現的調解人員選拔與培養。心理學認為,每個人由於個性、認識、經驗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環境適應能力。心理學經常根據人格測評或職業量表的方式發現你最適合做什麼工作。

必須承認,從事調解工作需要具備特殊的個性與情緒特徵,如在盡責性、宜人性、開放性各指標中的部分維度的得分上應該高於其他人。在情緒反應速度方面應具備更強的自我控制能力。形象地說,選拔張飛當調解員顯然是不合適的。與人溝通與說服的能力是調解員的基本功,它可以藉助培訓完成,心理學上稱之為影響力的培養。

調解工作的第二要素,是對糾紛各方的情緒化解。情緒是對客觀事物和主體需求之間關系的反應,是以個體的願望和需要為中介的一種心理活動。當人的需要或願望得以實現時,我們會產生如高興、愉快、自信、感激等動力性情緒;反之,則是憤怒、怨恨、急躁、不滿、憂郁等耗損性情緒。只要有糾紛,就意味著需要的不滿足或處於挫折狀態。

糾紛狀態下的個體情緒自我化解是最困難的,原因是存在沖突的對方總是客觀地存在著,仍然發揮刺激物的效應。如果不依靠外在調節宣洩或疏導,情緒形成積蓄或壓抑,產生「高壓鍋效應」,會導致以自殺為表現的自罰性攻擊或者傷害對方甚至無辜者的外罰性攻擊,鄭民生殺童案就是最好的例證。

決定調解員影響力的四個方面

一個調解員對糾紛各方是否具有影響力,關繫到是否被接受、認可、信任,決定了調解的能否開展。調解員影響力的實現,可以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調解方法本身的公信力,社會上調解方式運用得越廣泛和有效,調解員的公信力越高;二是調解員保持中立、維護雙方利益的承諾越具象,則影響力越大。這里的承諾並非口頭上的抽象表達,更多地從語詞使用、情緒表達上的體現,讓各方感受到你可以信任;三是讓糾紛各方與調解員形成互惠關系,激活被調解者的報答願望,可以提升調解員的影響力。形成互惠的關鍵是調解員利用各種心理疏導、說服手段,讓糾紛各方認識到「他在幫助我,我也應尊重和支持他」;四是具有權威是形成影響力的捷徑,心理學研究證明,人們更傾向於接受權威者的意見,這可以從醫院最辛苦的大夫往往是專家的現象中解讀。
調解員是否具有權威,除了其社會身份和知識素養因素外,還與調解手段的是否專業有關,而心理學理論與方法的學習就是在培養「專業」。
調解員與心理咨詢師角色之變
調解員在與糾紛各方接觸之初,首要工作就是化解各方情緒,基本上在扮演心理咨詢師的角色,有著較高的技術性要求。心理咨詢與情緒宣洩在心理學中屬於成熟的專業技巧,只是目前我們大多數調解員缺乏這類培訓,更依賴於個人經驗開展工作。經驗式方法雖然有效,但缺乏可持續性,特別是不能實現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情境而異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心理咨詢中所使用的如認知改變法、緊張釋放法、標簽法、耐受力提升法具有直接移植到調解工作中的必要性。

調解工作的目的在於促成糾紛各方對所爭議的問題相對自願地達成一致性解決預案,並在調解員的幫助下做出保證各方利益相對最大化的決策。之所以強調相對,是在調解中往往不具有絕對滿足單方權益的可能性,而是要有各方的諒解、讓步和求同存異。
從堅持原有訴求到部分退讓的過程是心理學所說的態度轉變過程。著名心理學家菲利浦·津巴多指出:「態度是有關事物的基本的評價傾向性,這一傾向性形成了關於這一事物的態度系統的核心。」態度系統包括態度、認知(信念和知識)、情感反應(情緒)、行為傾向性和行為本身五個成分。津巴多的研究證明,「由於態度系統是有組織的,因此任何組成部分的變化都可以引起其他部分的變化」。在心理學看來,調解員的任務就是用專業手段幫助糾紛各方完成態度的轉變,進而實現合意性行為。

做好態度轉變工作,必須懂得有關態度系統的原理,對於如何使人轉變態度特別是如何在對立狀態下實現轉變,心理學以實驗為方法的各種研究成果卓越,總結出了如溝通、說服、傾聽、互動分析等具體方法;中心途徑說服和外周途徑說服的不同路徑;言詞語言與身體語言互補的表達方式等。
此外,有如醫生要防止被病人傳染,調解員由於每天面對難以愉快的負性信息,也具有心理調節,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性。從這一點出發,在調解工作中推廣心理學知識與方法勢在必行。
調動個體趨利避害的本能,使用符合人類自身規律性的心理學方法開展調解工作,不僅能將糾紛化解於萌芽,也是創新社會管理,實現社會和諧的科學追求。

❹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❺ 如何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對策和建議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路,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並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並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製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

❻ 人民調解如何發揮職能優勢

人民調解發揮職能優勢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體系

為適應新形式的要求,我鎮建立了以綜治辦、信訪辦、司法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處室,並在轄區的14個村(居)成立了綜治室,聘請了綜治員,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大調解」人民調解組織網路體系。真正做到「哪裡有群眾,哪裡就有人民調解組織;哪裡有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做到哪裡」。
二、加大調解員培訓力度,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素質
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是關系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首先,我鎮各村(居)盡量將那些懂政策、懂法律、年富力強,會做群眾工作的人員聘為綜治員。其次,每月我鎮都會對全鎮的人民調解員通過以會代訓、以案析法等方式做好培訓,努力提高調解員的法律只是水平和實際應用能力,建立一支組織規范、業務過硬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深入宣傳,提高調解工作的法律效益和社會公信力
要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就必須發動群眾普遍參與,提高人民群眾對調解的認識、支持、幫助的自覺性。因此,我們必須各種機會,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例如,今年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二十周年,我們就開展了人民調解專項活動,市人民調解工作真正的深入人心,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
四、規范調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
依法調解是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對人民調解產生公信力,必須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范化。一是規范制度。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學習、定期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等工作制度。二是規范調解。嚴格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受理糾紛時,要做好糾紛登記。進行調查時一定要公正,取證一定要合法、客觀、真實,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調解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兼顧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對比較復雜的、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糾紛要邀請相關人員和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共同參與調解。調解委員會對調解的案件應當進行回訪,以監督當事人的履行。三是規范調解文書。調解文書是依法、公平、公正調解的證據,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是得到司法保護的基礎。在具體製作上要把握好針對性、邏輯性、嚴密性,遵行評判說理原則,達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的效果。四是按照「六統一、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逐步推進村級調委會的規范化建設。
五、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著力提高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效果
各調解組織在調解傳統、常見、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調解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復雜性、群體性糾紛,進一步拓寬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圍繞大局和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調處功能和信息報告功能,堅持抓早、抓小、抓苗條,提前介入,科學把握糾紛發生的規律,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

❼ 如何深化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重要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❽ 如何貫徹落實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

民調解作為我國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獨特作用,得到了黨委政府的肯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同,尤其是在現階段的矛盾高發期,再次向人們展示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日趨完善,面對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農村的矛盾糾紛呈現出來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農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我們人民調解員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一、現今農村矛盾糾紛呈現的新特點
伴隨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相繼出現。由於農村廣大人民群眾所處的地域環境、所面臨的實際情況、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識、所形成的思想觀念、所表現的行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壓力不同等差異,導致人們認識問題、理性對待問題的觀念和方式各異,使得矛盾糾紛的發生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民間糾紛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和鄰里糾紛呈下降趨勢,而以資源權屬、環境、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在增加,特別是退耕還林和糧食直補政策實施後,土地糾紛大幅增多。矛盾糾紛主體構成日趨復雜化,一些跨行業、跨地區的糾紛也不時出現。二是群體性事件增多,范圍和數量增大,糾紛參與人數存在群體性傾向。參與人數動輒三五成群,甚至數十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個別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周密的計劃。三是個別糾紛的當事人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遇到一點小事或無虛有的事就撥打12345電話,或曝光媒體或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無理纏訪。
二、新形勢下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
(一)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還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認為人民調解是「軟職能」,可有可無,沒有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司法所等調解組織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經費保障不到位已經成為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一是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二是鎮(街)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三是村(居)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由於取消農業稅和集體提留,村級組織經費靠財政轉移支付,加之村調解員多由村(居)幹部兼任,而調委會本身沒有經費,調解糾紛又不允許收費,調解辦公經費難以支付,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著調解質量的提高。
(三)司法所對調委會的管理指導難度大。從行政管理體制上看,司法所對農村「兩委」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村級組織對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應不夠積極主動。
(四)「大調解」之間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一是街級調處中心依託司法所設立,調處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雖然按規定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參與調處中心工作,但因為沒有專門的領導力量和相應的制約措施,大調解機制還有待完善。二是「大調解」的功能未充分發揮,調解主體的職責仍不夠明確。「大調解」工作平台不突出,調解分工不明確,銜接面過窄,信息渠道不暢等問題依然存在。三是一些部門參與調解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遇事往往向外推,以司法所為主體的大調解中心所受理的矛盾糾紛難以分流,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員承擔。
(五)部分村(居)調解委員會不規范。有的村實際上只有一名調解主任或調解員,調解委員會有名無實;有的村(居)調解委員會雖有符合規定的人員,但沒有調解場所,失去了調解組織的應有作用;有的村(居)調解組織人員,沒有採取合適的途徑和辦法向村民公布,村民發生糾紛後,要求調解不知去找誰。
(六)人民調解隊伍不穩定、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村級調解員一般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次村級換屆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造成村級調委會成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做好新時期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制度及時便利靈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強的優點,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同時,它緩解了司法壓力和當事人訴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因此,應加強宣傳引起高度重視,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充分保障調解經費,根據村(社區)、社實際,每年給予一定的辦公費,以便基層調解組織能夠正常運行,真正實現調解有組織機構,有人員辦案。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落實解決調解員辦案補貼,以調動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強化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
要在「六位一體」的運行機制下,鞏固、完善和規范街道、村(居)委人民調解委員會,力爭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糾紛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調解組織。著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建立調解組織,建立行業、社團組織、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物業管理小區、流動人員聚居區的調解組織,努力建立起多層次、寬領域的組織網路體系。
(三)建立並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
一是建立並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充分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統一受理、先期處置,部門分頭調處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調處糾紛的質量,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發展。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調處功能和信息報告功能,對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土地承包、農民工維權等容易引發的矛盾糾紛,堅持抓苗頭,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和因時預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三是建立拓寬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的機制。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等常見、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積極參與調解村(居)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特別是主動調解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復雜性、群體性矛盾糾紛,不斷擴大調解工作覆蓋面。
(四)加大教育力度,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採取各種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報刊、知識競賽、文藝演出等方式在農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識,要注重普及與農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守法、執法和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等知識,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治理,使幹部與群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減少干群間的糾紛。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五)提高調解隊伍素質,適應新時期需要
新時期的矛盾糾紛有突發性、潛伏性和反復性等特點,化解難度大,這就需要建立一支適應新要求的高素質的調解隊伍。尤其是提高基層幹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更為重要。首先應採取培訓等方式盡快提高現有調解員的素質,其次端正幹部思想,通過教育,提高各級幹部對新形勢下加強法制建設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進而通過各級幹部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教育。
(六)不斷強化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力度
面對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新特點,要預防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必須在科學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以化解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經常性與集中性排查調處相結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及時、依法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工作中要注重從思想上正視矛盾,積極主動抓「苗頭」;從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頭」;從客觀上分析矛盾,實事求是抓「源頭」;從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為本抓「頭頭」。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達到維護穩定的目的。
(七)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其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樹立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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