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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培訓不算工資是嗎

發布時間:2021-01-18 06:26:01

『壹』 培訓期間有工資嗎

培訓期間有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 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1)工作培訓不算工資是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貳』 免費培訓不發工資是否可以

這個要做一個合同 把這個情況一定寫清楚 而且雙方一定要簽字畫押 以免後續有問題發生

『叄』 培訓期間的工資也屬於培訓費嗎

轉子中國勞動咨詢網:

小王自去年大學畢業後在一家電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公司出資為小王提供培訓,培訓費為6萬元,完成一年培訓後小王有義務為公司繼續服務3年。如果小王不能履行服務期,公司有權要求小王作出賠償,賠償標准為「培訓費用÷總需要服務年份×未服務年份」,支付的培訓費用由培訓費、住宿費、交通費、工資待遇組成。

後來,小王想另謀發展,便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了他的辭職請求,但要求小王按照當時雙方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條款,支付未履行完畢服務期的違約賠償金。小王不服,便來到司法所咨詢:培訓期間的工資屬於培訓費嗎,自己是否該賠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是指用人單位為培訓勞動者而專門支出的費用,而工資是勞動者勞動的報酬,兩者有不同的含義。勞動者在職期間多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培訓的,有的勞動者是脫產培訓,有的是非脫產的,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進行學習培訓的,沒有耽誤工作,在培訓中也是需要耗費腦力和體力的。

用人單位在培訓期間發放的工資也往往根據勞動者的具體勞動情況加以扣減,所以,在培訓期間,即使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工資部分也不應該計算在培訓費中。上述案件中,公司將支付給小王的工資待遇也算進培訓費用中, 混淆了兩者的界限,是缺乏根據的,對待此情況,小王無需賠償。

『肆』 勞動法,對工作表現差的員工培訓期間 可以不支付工資嗎

不可以。

《勞動法抄》第五襲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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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解決辦法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伍』 入職前參加的培訓,算不算入職,給不給工資

要看合同具體約定,

1、入職前進行培訓,是可以不帶薪的,因為不屬於在職職工,還沒有正式錄用,如果是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進行培訓,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工作培訓不算工資是嗎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陸』 勞動法有規定培訓期間有工資嗎

勞動法沒有對培訓期間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這個培訓是公司安排的,那麼是應當支付工資的,從你開始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視為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那麼是應當支付工資的。

『柒』 企業培訓算不算工資

您好!如果培訓是自願的,既能提高員工本身的個人技能,又不需要員工承內擔培訓費用,那容么這一培訓可以等同於公司對員工的福利,這樣的培訓就不屬於工作性質的培訓,因此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如果培訓是必須參加,盡管該培訓的確可以提高員工的個人技能,但公司提高員工個人技能的目的就不是福利性質了,而是通過提高員工的個人技能來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那麼該培訓本身就是工作的需要,這就需要支付加班費。以上,願能幫到您啦。謝謝!

『捌』 公司在培訓期間無薪資合法嘛

你好,貴單位這種做法不合法,工資應從到崗之日算起。
理由如下:由《勞動合內同法》第7條「用人單容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規定可知,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入職工作,用人單位即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保的用工責任。因此,用人單位通知你報到的日期即為用工之日,無論是公司安排你工作還是安排你入職培訓均是屬於用工范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予以支付工資。

『玖』 公司培訓期間是否應該算工資

面試被錄取後,培訓也屬於工作的一部分,應該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公司對其進行的崗前培訓也是為了讓新員工進一步熟悉公司環境。另外崗前培訓一切都是按照正式工作的要求,應理解為與正式工作無區別,理應計算工資。

『拾』 請問崗前培訓不發工資應該嗎

不應該。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參加崗前培訓,也是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特殊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10)工作培訓不算工資是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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