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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培訓工作的問題對策

發布時間:2021-01-11 05:25:07

① 稅務幹部教育培訓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和建議

5.內訓師的儲備、發展問題。 在一套完善的培訓體系中,必須具備相當數量和8、 關鍵任務的風險分析及對策。每個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中都可能遇到風險,如

② 幹部教育培訓宏觀管理,基礎能力建設等方面存在哪些問題,有哪些對策建議

(一)教育培訓工作缺乏系統性。首先,教育培訓管理體制 沒有科學明確的界定,教育培訓工作零亂無序。其次,對各級干 部的文化知識和能力素質結構現狀缺乏系統的分析, 教育培訓工 作的針對性不強。再次,對教育培訓任務缺乏系統分工,教育培 訓資源配置不合理。
(二)教育培訓標准不夠明確。目前,幹部教育培訓的標准 要求過於籠統模糊, 對不同層次幹部的教育培訓標准要求沒有區 別, 對同一層次不同崗位不同分工的幹部的教育培訓標准要求也 沒有區別。
(三)教育培訓教材建設滯後。目前,教材建設管理混亂, 沒有一套系統的分層分類的幹部教育培訓教材。
( 四)教育培訓渠道、內容和形式單一,與新的形勢和任務 的要求差距較大。目前,幹部教育培訓主要是輸送到各級黨校和 行政院校進行政治理論培訓, 培訓的形式主要以傳統授課輔導方 式為主。培訓渠道和內容的單一,難以滿足培訓目標需求的多樣 性,培訓形式的單一又使培訓效率難以提高。
(五)教育培訓約束激勵機制乏力。幹部教育培訓缺乏動力, 一整套系統的、嚴格的、可操作的、針對幹部教育培訓的檢查、 督促、考核、獎懲制度尚未形成。雖然幹部在任期內有一定的培 訓要求,但是,這一培訓要求僅僅是泛指的,並沒有明確的具體 規定,幹部教育培訓成了一項軟任務。另外,幹部教育培訓與干 部使用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脫節現象, 客觀導向上也造成了幹部 輕視教育培訓,缺乏參加教育培訓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③ 提高基層幹部培訓質量的對策建議有哪些

基層幹部幹部肩負餚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職責,其素質高低、能力強弱,作風好壞,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因此,在基層幹部培訓中,院校應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進而提高基層組織的號召力、執行力和戰鬥力,保證改革發展穩定各項任務的全面落實具有重要意義。浙江基層幹部培訓哪家好?提高基層幹部培訓質量有哪些對策和建議呢?


4、加強硬體建設,實現幹部培訓環境的新改善。加強幹部培訓的硬體設施建設,是提高基層幹部培訓質量的基礎和保證。從基層幹部培訓學校的硬體設施建設和實際情況看,雖然近幾年各地黨委加大了黨校硬體設施建設的投人,基本上能夠適應當前黨校教學工作的需要。

④ 如何舉報非國家公務人員職務犯罪

國家公務人員職務犯罪應向檢察院舉報。
檢察院職責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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