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對於技術培訓是怎麼界定的
好像核心的就這幾條吧,可以說是空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內國家通過容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2. 勞動合同法中的專項技術培訓
用人單位因為崗位需求或者發展需要,對勞動者某一個技能給予的培訓。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員工簽一份比較長的合同,同時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對於專項培訓的構成有以下兩方面: 一,要針對勞動者本人。二:有明確的費用支出憑證。
3. 請問什麼叫員工專項技術培訓關於2008年的新勞動合同法.
你沒看懂該律師的解釋!再讀兩遍!
你要的回答它裡面都有。
關鍵字:必須不是普通的版、必要的培訓,
如崗權前培訓,任何單位,沒崗前培訓員工便不能開始正常工作。它就是普通的必須的,因此也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
如派你出國半年學習,拿到了證書,學到了更多的技能,這個他們花費大,而且不是每個員工都可以的。它就可以約定。
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自然不包括工資了,照你的意思,還要把之前領取的工資還給他,怎麼可能
4. 勞動合同法律解讀認為崗前培訓不屬於專項技術培訓,不能用來約定服務期。請問各地出台過有效力的法規嗎
崗前培訓不屬於專項技術培訓,有些地方有明確,有些地方沒有另出規定,但是仲裁的時侯,都是按這個原則進行處理的。
5. 涉及公司培訓工作的法律法規都有那些
我想你提問的落腳點在於:公司出資培訓員工相關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規定吧?
1、核心法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 明確因為培訓所簽訂的類似於《培訓協議書》之類文書的法律性質
《培訓協議書》對勞動期限、待遇、崗位進行約定,也就對單位與職工所簽的《聘用合同書》或《勞動合同書》作了調整。《培訓協議書》無疑是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所以,《培訓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一樣,其內容要遵守《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培訓協議書》一般均由單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協議書具體約定的有關事項,導致合同無效,則單位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承擔賠償勞動者損失的責任。
3、培訓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考慮到職工參加培訓要花費精力和時間,採取扣發部分工資和獎金的做法。按照《勞動法》第46條「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如果職工脫產學習,或者因為參加學習而不能或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量和考核標准,適當調整工資和獎金發放標准。
4、職工單方解約時培訓費的承擔問題
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為維護單位的利益,由單位支付的「培訓費」、「交通費」、「教材費」的范圍和標准,在《培訓協議書》中要作明確約定。但在實際中,有些單位對所支付的款項用語不統一,採用「培訓費用」、「補助金」、「培訓補貼」等,有些事業單位甚至使用「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的名義,這樣無疑將造成混亂和爭議。
5、服務年限的約定問題
為保證職工接受培訓後安心在單位工作,用所學技能和知識服務單位,達到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目的,而在《培訓協議書》中規定「5年」、「10年」的服務期限,是現實中經常採取的方式之一。而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這種約定實際上是沒有多少實際效用的。無論是《勞動法》的規定,還是勞動部制定的《勞動合同書》格式以及人事部門制定的《聘用合同書》格式,均對職工的解約權有充分保障。按照規定,職工單方解除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
6. 新勞動法中的「專項培訓」指什麼樣的培訓阿
作者| 常法中心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全文共846字,閱讀大約需要2分鍾。
Q : 企業所有的培訓,是否都可以設定服務期?
法律顧問回復:
實務中,我們企業培訓分為兩種,一是崗位培訓,二是專項培訓;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只可針對專項培訓進行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那麼在實踐中,如何劃分該兩種培訓,一般基於以幾點:
其一,就是從培訓的內容和目的而言,崗位培訓的內容一般以員工從事日常工作上崗所需要的知識、技能為主,有時也涉及一些輔助性知識的學習;
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勞動者的日常勞動效率和勞動質量。專項技術培訓的內容則較為專項,一般都有很強的針對性技術性內容。
其二,就是從培訓的對象而言,崗位培訓是普及型的培訓;專項技術培訓的對象,則通常都是企業經過嚴格挑選後確定的人員,是專項型和個體型的培訓。
其三,就是從培訓的性質來看,崗位培訓是為了使員工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而進行的培訓,一般具有強制性;
而專項技術培訓並不是員工為了完成本職工作而必須進行的培訓,是否參加培訓,需要企業與員工均同意才能進行。
其實,從規范管理角度而言,我們企業可以事先對相關的培訓按前述內容進行先前的定位與劃分,之後再與員工在相關培訓文件上予以共同確認和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7. 勞動法中 什麼叫做專業技術培訓
專業技術培訓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職業培訓。
勞動法第八章職業培訓內容: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7)專項技術培訓法律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法
8. 法律中專項培訓的界定是什麼,以及出處
該規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由上可見,專項培訓主要是針對勞動者本人,並且發生實際培訓費用,並有相應的費用憑證予以證實。一般情況下,專項培訓是用人單位撥專項經費,對勞動者進行一定期限的專項業務技能培訓,一般都由第三方進行培訓。這種培訓,用人單位要開支較大的費用,因此,單位與勞動者要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辭職,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他是在《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9. 勞動法的專項培訓是怎麼定義的內詳。
勞動法的專項培訓就是指對於某一個技能給予的培訓,一般都是企業為了留住人才而開出的條件,但是,這種情況下,企業都會要求員工簽一份比較長的合同,同時還有不小的違約金的。對於專項培訓的構成有以下兩方面:
一、要針對勞動者本人;
二、有明確的費用支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