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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二級肢體殘技術培訓學校

發布時間:2020-12-31 00:32:00

① 我是燒傷帶肢體殘疾,想找工作太難,聽說有殘疾人技能培訓的學校還可

你的勞動能力現在是什麼情況?

② 保定殘疾人培訓學校在哪,殘疾人能學習什麼技術啊

首先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看看適合做哪方面的。具體你可以參考了解看看。

沒有技術學習一門技術還是比較好找工作的,而且自己創業有技術也比較有優勢。

這是一位殘疾人朋友學習小吃技術自己想創業開店

③ 你好 我是一名肢體殘疾人我想學技術請問我要找什麼樣的技術學校才適

電腦學校吧

④ 我是河南理科高考生,從小患有腦癱,是二級肢體殘疾,我考了293分,想學軟體技術,推薦個我能上的學校

大多數二本學校的計算機專科都是過了線就能上的,分數特別低,學校教師和機房都是和本科一樣的,學不學都在個人,可以選個離家近的學校,因為大多課程都一樣!

⑤ 二級肢體殘疾證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關於退休年齡,我國實行男女退休年齡不同的政策:男職工60歲,女職員55歲,女工人50歲。這一規定從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國初期,我國男性工人職員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工人和職員退休年齡都是50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3日政務院第73次政務會議通過)]。1956年起,「女職員」與「女工人」的退休年齡開始有差別。1955年底,國家機關女性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提高到55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體「女職員」的退休年齡從50歲提高到55歲[《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齡還是50歲。從此,我國男女退休年齡一直為男60歲,女55/50歲,至今沒有改變。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3年8月14日 國務院令125號)在退休年齡上依然維持1955年機關工作人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規定

國務院國發〔1978〕104 文件規定(至今仍使用該文件):凡是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國家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4、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5、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修養的職工和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符合上述第(3)項規定年齡的職工,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

6、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此條的執行,不需要管年齡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一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二是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九年的(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

三是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的實際年限。但是,在連續計算工作年限時,凡在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另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二關於殘疾的優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編輯本段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四十三條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五)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四十四條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五條政府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編輯本段第六章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 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 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第五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編輯本段第七章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第五十四條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國家和社會研製、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 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五十五條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五十六條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交通工具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十八條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編輯本段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復。 殘疾人組織對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殘疾人組織對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及時維修和保護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殘疾人縫紉機技術培訓學校哪裡有

小學校就別去了,師資不夠,學也學不到,一天都是給你兩個土豆在那切切切的,學廚師回最主要看學校能答不能讓你實際動手,一定要去動手多的地方,老師還得是名師、大師那種。
還有學廚師最好還是去四川學湘菜,不是隨便什麼都學出來有用的,現在肯定是什麼發展得好才學什麼,給你建議一下,現在學廚師一般都是去新東方的哦。

⑦ 請問二級肢體殘疾都享受哪些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康 復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 利
第七章 環 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採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履行光榮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業務。
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業務。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預防殘疾的知識,針對遺傳、疾病、葯物中毒、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制定法律、法規,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二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業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三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條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康復為基礎,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並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業務。
第十五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業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業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階段確定康復重點項目,制定計劃,組織力量實施。
第十六條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國家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業務。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條 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第二十二條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三條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 國家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比例。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
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指標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額用於殘疾人。
對於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業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四條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對於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業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
(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四)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舉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條 公共業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業務和輔助性業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准予免費攜帶。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政免費寄遞。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第七章 環 境
第四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逐步創造良好的環境,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第四十八條 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殘疾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虐待殘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姦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的,以強奸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⑧ 我是河南理科高考生,從小患有腦癱,是二級肢體殘疾,我考了293分,想學軟體技術,校企學校怎麼樣啊

這個分數有學校要你就行,天津高考成績630分不能上一本。

⑨ 河北保定有哪些殘疾人學校

我家列電這里有來一個。保定源聾啞學校。
你最好去實地看一下,咨詢一下那裡的老師校長的。
看看適合不適合
地址在保定市列電對面。
坐車3,8,25,26,30。都到。列電下車,對面便是
說實話。我認為,如果大腦不是有什麼問題的話,或者是語言和聽力有什麼障礙的話。您最好還是送他到正規的學校去接受教育吧。畢竟他除了肢體上的不便,他就是一個正常人。您說呢?他應該接受正常的教育。而且。學校和學校的學生是不會對此有歧視的。如果他去了這類學校,從他的內心裡就會把自己劃分為殘疾這類人了。對他的成長和內心都是有影響的。以前在我們學校就有一個小兒麻痹的孩子。是每天坐輪椅上學放學的。而且學習很好。如今他也在河北大學畢業了。我是這樣認為的。
如果您還是想把他送到這種學校去的話。您還是到實地去看一下吧

⑩ 我是河南理科高考生,是二級肢體殘疾,我考了293分,想學軟體技術,推薦個我能上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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