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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體專業培訓證明

發布時間:2020-12-30 05:38:24

A. 海員船舶GMDSS系統軟體求助

GMDSS證書辦理:
1、初辦需提供服務簿原件、四小證原件、畢業證.白皮(GMDSS考試合格證明)、二代身份證(反正面)、地級市以上醫院體檢、白底彩照4張。
2、更新需提供GMDSS證書原件、服務簿原件、四小證原件、畢業證.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反正面)、地級市以上醫院體檢、白底彩照4張。
3、GMDSS證書過期需重新參加海事局的統一考試,取得海事局考試合格證明。連同適任證書原件、服務簿原件、四小證原件、畢業證.白皮(GMDSS考試合格證明)、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反正面)、地級市以上醫院體檢、白底彩照2張
申辦時間:20個工作日、費用:800元。
2012海員資歷考試及職務晉升調整--馬尼拉公約修正2011-10-29 21:05船員適任證書考試重大調整2012年1月1日執行

1、學歷:無限航區一、二等管理級均要求大專層次。
2.資歷:
2.1 職務晉升:其中至少有6個月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低一航區或低一等級的船舶上任職;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區或低一等級的船舶上任職,(低職務任職確定待定。)
2.3在校實習資歷視作為船上培訓(實習、見習)資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第一稿)
起草說明
一、第一章 總則(1-5條)
1、修改適用范圍
將原《規則》適用范圍修改為「適用於在海船上服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為「適任證書」)而進行的考試、評估以及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特免證明和外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與管理。」
普通值班船員(培訓合格證明)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辦法由部局以規范性文件形式頒布。
說明: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將值班機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員的證書明確為培訓合格證,不屬於適任證書。為充分履行公約,本次《規則》修訂按公約對船員證書的劃分,將我國船員證書主要分為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規則部分主要規定適任證書的要求,各培訓合格證在《規則》中引出,詳細規定在各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的規范性文件中明確。
需要考慮的問題:制定值班機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員的考試評估發證辦法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原《規則》及馬尼拉修正案對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和電子技工對普通船員的相關要求。
2、修改GMDSS適任證書的適用要求
刪除船長、駕駛員,將原《規則》「在裝備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的船舶……應持有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改為「在裝備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的船舶、近海移動裝置、海上平台或設施上任職的無線電操作員應持有GMDSS無線電操作員適任證書。」
說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確了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不作為申請沿海航區船舶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的條件,無限航區的船長、駕駛員的GMDSS證書要求放在本規則「第三章船長和駕駛員」里要求。另外本次馬尼拉修正案將無線電人員修訂為「無線電操作員」。
3、修改主管機關
將原《規則》的主管機關改為「交通運輸部」,原條文中指中國海事局的主管機關改為「國家海事局」。
說明:原《規則》主管機關是中國海事局,《船員條例》生效後出台的部令主管機關都變為了交通運輸部,本次規則參照執行。

二、第二章適任證書(6-10條)
1、調整航區、類別和等級
航區分為無限航區(原無限和近洋合並)和沿海航區(原沿海和近岸合並),GMDSS適任證書的航區按原規則不變分為A1、A2、A3和A4海區;調整類別為A和B兩類;等級參照原規則。無限航區分一、二等;沿海航區分一、二、三等。
說明:目前我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劃分復雜,航區分為無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個航區,類別分為甲、乙、丙和丁4種類別,其中乙類和丁類適任證書船員數量很少,是「87」規則過渡到「95」規則的產物,目前全國也沒有培養乙類、丁類船員的院校,原航區和類別劃分給我們船員考試評估(大綱和題庫建設等)和證書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煩和工作量,也給管理相對人帶來不便,顧考慮重新劃分航區和類別,將航區分為無限航區(原無限和近洋合並)和沿海航區(原沿海和近岸合並),無限航區分一、二等;沿海航區分一、二、三等。
2、限制項目增加「特殊設備操作限制」
包括電子海圖顯示信息系統、雷達和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等。
說明:按公約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約簡化我國證書的原則,本次《規則》修訂,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結合使用,特殊船舶不在適任證書上進行消限簽注。
按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電子海圖顯示信息系統、雷達和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等的特殊設備操作限制。
需要考慮的問題:「限制項目」需要和以後證書發放體系綜合考慮,描述可能要修改
三、第三章 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11-30條)
1、調整章節結構
將原《規則》第三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第四章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合並在一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適用於各種類型船舶,對液貨船、客船等船舶船員的特殊要求放在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的規范性文件中進行明確。
說明:原《規則》第四章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是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將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對液貨船和客船船員的要求單獨進行了強調,從《規則》結構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條文與前章難免重復。另外按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分開處理不在適任證書上簽注的原則,《規則》修訂中原《規則》第四章的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的要求無法在新《規則》中描述,需要在規范性文件制定中考慮。綜合考慮將原《規則》第三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第四章特殊類型船舶的適任證書合並在一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
2、適當增加船員職務晉升資歷要求
適當增加職務晉升的服務資歷要求,特別是晉升船長。初步考慮,將晉升船長的資歷增加6個月調整為24個月,其他保持目前規定。
說明:目前我國船員職務晉升資歷要求特別是管理級船員資歷偏短,船員晉升過快,船員結構不盡合理(船長、輪機長相對過多,大副大管輪輪相對不足),船員實際能力和航海經歷不足;考慮到船長負責整條船舶的營運安全,與大副業務上的跳躍較大,故考慮將大副晉升船長的資歷增加6個月調整為24個月。
3、適當調整職務晉升學歷要求(入門學歷堅持中專或兩年制)
在滿足公約要求的資歷基礎上,高級船員的最低學歷要求為航海類中專或兩年制,在晉升無限航區管理級船員的時候如不滿足航海類相關專業的高等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或在完成不少於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的基礎上,再完成不少於1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時通過延長晉升大副/大管輪和船長/輪機長的資歷要求允許其晉升大副/大管輪和船長/輪機長,解決目前困擾目前工作的學歷問題。二副晉升大副(二管輪晉升大管輪)的資歷要求增加18個月調整為30個月;晉升船長(大管輪晉升輪機長)的資歷要求增加12個月,調整為 36(大管輪晉升輪機長為30)個月。」對晉升管理級船員,如不滿足一般原則的學歷要求,通過適當延長海上服務資歷的方式解決後,函授學歷在海船船員申請適任證書時不予認可,對於脫產的函授以1年或2年的適任培訓合格證明來證明。
說明:目前在職的普通商船上經驗豐富的老中專層次的高級船員由於學歷問題無法進行職務晉升,必須通過函授或一年脫產培訓等方可職務晉升到管理級,而液貨船員上的經驗豐富的老中專層次的高級船員必須通過函授等途徑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方可職務晉升到管理級,實際上效果並不是十分理想;另外船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職業,實踐經驗和技能的積累對船員的適任能力尤為重要,故考慮在目前學歷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一條晉升的途徑,通過延長資歷要求的途徑解決目前困擾工作的學歷問題。
4、在晉升三副、三管輪要求的服務資歷中,明確航海類教育的學員在結業或畢業前已參加適任考試、評估的,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條件下,申請三副、三管輪和初級電子員適任證書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應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和電子技工持證和服務資歷的要求。
說明:原《規則》沒有明確,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機構要求學生必須參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的培訓和考試,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規則》的本義。
5、適當降低職務晉升的服務資歷的航區和船舶等級要求
考慮:職務晉升的服務資歷要求可以降低航區或船舶等級要求,至少有6個月在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低一航區或低一等級的船舶上任職。
說明:目前我國總體上國際航線的船員多,國內航線的船員相對較少,一等的船員多,二等的船員相對較少,國內航海院校培養的也主要是國際航線的一等船員;另外總體上講目前我國國際航線的船員素質相對較高,按照原《規則》的有關職務晉升資歷要求,服務的航區、等級必須與適任證書相對應,無限航區的船員不願意在國內航線上任職,這樣照成國內船舶的配員的困難,同時也對我國沿海海上運輸的安全存在隱患,通過本次修訂,可以解決上述問題,有利於國內航運的發展和海上運輸安全的提升。
四、第四章 適任考試、評估和船上培訓(31-39條)
1、取消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的條件,同時調整章節結構
取消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的條件,將考試評估和發證兩次審核合並為發證一次審核;將原《規則》第五章適任考試和評估、第六章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合並在一章適任考試、評估和船上培訓。
說明:考試、評估不是行政許可項目,一般情況下不能設立考試、評估條件,同時考慮到申請適任考試、評估和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基本一致,故在規則修改中取消申請適任考試、評估的條件,將考試評估和發證兩次審核合並為發證一次審核放在第三章。申請考試的相關要求在規則中以較少的條款帶過。
2、將原《規則》「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統一為「船上培訓」

五、第五章 適任證書的簽發與管理(40-46條)
1、對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海上服務資歷如何認定,進一步明確。
說明:原《規則》規定「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按照法條理解,只要在適任證書適用的范圍任職均可,可以理解為高類別、高等級、高職務的船員,可以在低類別、低等級船上擔任低職務,也就是說極端情況甲類船長5 年內一直做丁類船長也可以再有效換證。目前各個海事局理解不同具體執行差異也很大,所以有必要加以明確,改為「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或低一航區和等級的船舶上的服務資歷」,也就是職務要求對應,航區和船舶等級均可降低一級。
2、 適任證書的簽發與原規則基本保持一致,再有效的條件適當放寬。
(1)適當放寬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條件,保留原有五年內需要12個月的強制規定外,增加下款選擇條件:在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之日的緊臨的前6個月里累積有不少於3個月的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且安全記錄良好。
說明: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條款對履行了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增加了
.1.2 在再有效之前6個月中累計3個月;
故新規則應考慮公約修訂之精神
(2)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或低一航區和等級的船舶上的服務資歷,但任職表現不合格,或證書失效者,應當參加相應的適任培訓並通過本規則附件二規定的抽查科目和項目的考試和評估。
在最近5年內不具有不少於12個月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適用范圍相應或低一航區和等級的船舶上的服務資歷者,應當參加相應的適任培訓並通過規定的抽查項目的評估,或完成規定的模擬器培訓。
說明:細化再有效的條件,增加模擬器培訓。
3、 優化補發適任證書流程
補發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原持有證書一致,對補發時有效期已經不到一年的,在提供相應材料後應允許其申請證書再有效,合並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說明:原《規則》對上述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在操作中執行不統一,海事局要求船員必須補辦好證書方可以申請再有效,故考慮在規則中加以明確。
六、第六章 特免證明:無具體修改條款(第47-51條)

七、第七章 外國證書的承認 (第52-59條)
增加對對公約第五章規定的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簽證的規定條款。
說明:馬尼拉修正安對證書分類和簽發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對第五章規定的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締約國進行簽證。

八、第八章 公司的責任(第60-64條)
1、明確了公司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備船員事故責任及履行合同的誠信等情況
說明:在日常公司管理檢查中發現部分公司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及時將事故責任船員的情況如實匯報,同時也發現有的船員隨意不履行合同,甚至在航次中擅自辭職、離職和中止職務,致使主管機關在船員證書發證後的管理方面存在盲點,跟蹤不及時。按相關法規規定,考慮增加「公司應及時並准確地向海事管理機報備船員在境內外發生的事故事責任情況和船員履行合同的誠信情況,特別是在航次中有無擅自辭職、離職和中止職務的行為。」的條款。
2、明確了公司應制定並完善船員培訓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船員培訓,保證包括船上培訓和見習等各類船員培訓的有效實施;公司應保證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並且使船員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習,船上培訓可通過包括遠程教學和電子教學的多種方式進行;公司負責對錄用的船員進行有關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的培訓,並保持完整的培訓記錄。
說明:船員培訓是一個持續培訓的過程,除在院校接受航海專業教育培訓、崗位考前培訓外,船上培訓尤為重要,新規則應確保每一個公司建立完善船員培訓制度,並藉助於現代化的培訓手段及方法,適當增加公司的船員培養責任,提高公司培訓船員投入的積極性,力爭達到所有公司共同培訓船員的目的。
3、 強調了公司對所派船員具有良好語言溝通能力,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和執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職能時,能有效行使職責。
說明:公約修正案強調了公司在指派船員任職時,應確保船員具有良好的口頭溝通能力,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和執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職能時,能通訊暢通,有效行使職責。

九、第九章 監督管理(第65-70條)
1、吊銷適任證書者,向原簽發機構申請適任證書的時間進行修改,申請條件進行明確。
說明:根據船員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船員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故原規則吊銷證書1年後可以申請證書的時間規定於條例相一致。同時原規則對重新簽發證書的條件不明確,修訂後明確重新獲得證書要參加適任培訓,同時要參加規定科目和項目的考試與評估
3、將海事機構建立船員檔案和電子查詢的要求進行明確。
要求建立船員檔案(包括電子檔案),記錄包括船員的注冊、教育和培訓、考試、評估、發證、海上服務資歷、違章處罰等情況。海事管理機構應制定規定使締約國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員證書電子登記,以便確認:
(一)已簽發證書、簽證或其他資格證明的海員的姓名,及其相應編號、簽發日期和失效日期;
(二)持證人可擔任的職務和附帶的任何限制;
(三)持證人可履行的職能、所授級別和附帶的任何限制。
說明:馬尼拉修正案對船員資料庫和證書的電子查詢做出了明確要求,要求締約國制定規定使締約國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員證書電子登記。

十、第十章 法律責任和行政措施(第71-76條)
說明:本章內容與船員條例進行了統一,特別是罰款數額,保持上位法的統一性。

十一、第十一章 附則(第77-83條)
說明:增加了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書面證明、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電子員、保安職責等的定義
希望此文能對海員朋友們有所幫助

B. 開船要辦理什麼證件

開船要辦理的證件如下:
1、身份證件:海員證,海事局頒發;因私出國護照,外交回部頒發。
2、適任證書,答類似職業資格證書: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船舶水手、船舶機工、GMDSS普操員、GMDSS限操員等證書。
3、專業培訓合格證:基本安全和社會責任培訓證書、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訓證書、精通急救培訓證書、精通艇筏培訓證書、高級消防培訓證書、高級醫護培訓證書、雷達模擬器培訓證書、雷達標繪和ARPA培訓證書、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等
4、特殊培訓合格證:大型船舶操作證書、油輪安全知識培訓證書、油輪安全操作證書、客滾船培訓證書等
5、健康證書和免疫證明(俗稱黃皮書)
6、服務資歷證書:船員服務簿

C. 國際郵輪專業需考什麼證

1、證件名稱:《海船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
常用叫法:四小證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是熟悉培訓和基本安全培訓的統稱。熟悉培訓系指在上船前接受的海上安全、救生、求生、應急、急救等基本知識和技能方面的專業培訓,它適用於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員,包括一些臨時隨船工作的人員(如隨船調研人員、科學考察人員、船東代表等)。基本安全培訓共有「個人求生技能」、「防火和滅火」、「基本急救」、「個人安全和社會責任」四項。
2、證件名稱:《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常用名稱:客滾證/客輪證
凡在除滾裝客船以外的客船上任職的船員以及在滾裝客船上僅直接對旅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服務人員和保安人員等船員應完成客船船員特殊培訓,並取得《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將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客船船員特殊培訓的培訓代碼分別統一編碼為A08、A09。
3、證件名稱:《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合格證明》
所稱船員專業英語,是指滿足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在船上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用英語進行溝通和交流的基礎英語。
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分為聽力和口語兩部分,每部分滿分為100分,達到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成績部分不合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試之日起3年內申請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考試的,已有考試成績全部失效。
聽力和口語考試均合格的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合格證明》。
4、體檢名稱:《海員辦證體格檢查》
體檢內容:身高、身體、視力、色覺、聽力、血壓、語言能力、無癲癇等各種類型精神病、夜遊症;無傳染病、HBSAG為陰性、心血管系統、呼吸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符合船員體檢要求。
5、證件名稱: 《船員服務簿》
《船員服務簿》是記錄船員本人的資歷、有關訓練和參加體格檢查情況的證件,是船員申請考試、辦理職務升級簽證和換領船員適任證書的證明文件之一。(此證件是由以上證件完畢後、申請辦理、直接一條龍服務、學員無須多想)。
6、證明名稱:《海員證》
海員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並簽發的中國海員出入中國國境和在境外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海員的專用護照。它表明持證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其職業為船員。(此證件是由以上所有證件完畢後、申請辦理、直接一條龍服務、學員無須多慮)
7、證明名稱:《護照》
護照由海乘人員本人在戶口所在地辦理

D. 船己做好了,辦證件要怎麼辦

開船要辦理的證件如下:
1、身份證件:海員證,海事局頒發;因私出國護照,外交部頒發。
2、適任證書,類似職業資格證書: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船舶水手、船舶機工、GMDSS普操員、GMDSS限操員等證書。
3、專業培訓合格證:基本安全和社會責任培訓證書、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訓證書、精通急救培訓證書、精通艇筏培訓證書、高級消防培訓證書、高級醫護培訓證書、雷達模擬器培訓證書、雷達標繪和ARPA培訓證書、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等
4、特殊培訓合格證:大型船舶操作證書、油輪安全知識培訓證書、油輪安全操作證書、客滾船培訓證書等
5、健康證書和免疫證明(俗稱黃皮書)
6、服務資歷證書:船員服務簿

E. 海員證書有幾種

1、身份證件:海員證,海事局頒發;因私出國護照,外交部頒發。
2、適任證書,回類似職業資格答證書: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船舶水手、船舶機工、GMDSS普操員、GMDSS限操員等證書。
3、專業培訓合格證:基本安全和社會責任培訓證書、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訓證書、精通急救培訓證書、精通艇筏培訓證書、高級消防培訓證書、高級醫護培訓證書、雷達模擬器培訓證書、雷達標繪和ARPA培訓證書、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等
4、特殊培訓合格證:大型船舶操作證書、油輪安全知識培訓證書、油輪安全操作證書、客滾船培訓證書等
5、健康證書和免疫證明(俗稱黃皮書)
6、服務資歷證書:船員服務簿

F. 開船需要什麼證件

開船要辦理的證件抄如下:
1、身份證件:海員證,海事局頒發;因私出國護照,外交部頒發。
2、適任證書,類似職業資格證書: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船舶水手、船舶機工、GMDSS普操員、GMDSS限操員等證書。
3、專業培訓合格證:基本安全和社會責任培訓證書、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訓證書、精通急救培訓證書、精通艇筏培訓證書、高級消防培訓證書、高級醫護培訓證書、雷達模擬器培訓證書、雷達標繪和ARPA培訓證書、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等
4、特殊培訓合格證:大型船舶操作證書、油輪安全知識培訓證書、油輪安全操作證書、客滾船培訓證書等
5、健康證書和免疫證明(俗稱黃皮書)
6、服務資歷證書:船員服務簿

G. 求船員等級說明和證書

等級說明(轉載)
船長:統領全船

甲板部:
大副:部門長 4-8 16-20 值班 主抓甲板部
二副回:只須負責自己的答職責 0-4 12-16值班 制定航線改海圖 駕駛台圖書設備
三副:只須負責自己的職責 8-12 20-24值班 消防救生設備管理維護
水手長:協助大副船況維護
一水(AB)協助駕駛員值班以及水頭維護甲板
二水(OS)協助水頭

其中管事部門隸屬於甲板部(主要是廚工:大廚就是廚師;二廚也叫大台,就是服務員)

輪機部:
輪機長(老軌):部門長
大管輪(二軌):協助老軌,管理機艙
二管輪(三軌):只須負責自己的職責
三管輪(四軌):只須負責自己的職責
技工長:協助大管輪維護機艙以及一切電焊車床
技工:協助輪機員

證書:護照 海員證 服務簿 小證 適任證 GMDSS證書 健康證 黃皮書 船籍國證書 特培證書等

H. 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到期換證要什麼手續帶什麼證件要不要體檢

要先經過再有效(知識更新)培訓。
身份證、服務簿、培訓證明。
要體檢。

I. 船員服務簿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船員注冊管理辦法第五條:

船員服務簿辦理需要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2,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3,經過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注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船員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船員注冊申請;

2,居民身份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之一;

3,船員體格檢查表;

4,近期直邊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5,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申請注冊國際航線船舶船員的,還應當提交船員專業外語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申請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證、海船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以及船員專業外語考試合格證明等復印件時,應當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原件。

(9)船體專業培訓證明擴展閱讀:

船員注冊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通過建立船員注冊制度,將簽發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注冊的最後程序,將船員服務簿進一步明確為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強調了船員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性質,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對船員的基礎性管理工作。

通過船員注冊制度,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船員的任解職情況、適任情況、安全紀錄、違章記錄等信息進行跟蹤和管理,統計和分析船員數量、組成、分布等情況,更好的發揮行業管理和行業指導作用。

J. 到船上工作都需要什麼證件

到船上復工作都需要船員服務簿、制船員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其中培訓合格證包括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Z01)、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Z07)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Z08)。

其中記錄船員本人的資歷、有關訓練和參加體格檢查情況的證件是「船員服務簿」,還是船員申請考試、辦理職務升級簽證和換領船員適任證書的證明文件之一。

」船員適任證書「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是在中國籍海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和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當持有與其所服務的船舶航區、種類、等級或主機類別和所擔任的職務相符的有效適任證書。

(10)船體專業培訓證明擴展閱讀:

培訓合格證中可以組合其它證件: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Z02,簡稱精通艇筏),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Z04,簡稱高級消防)和精通急救培訓合格證(Z05,簡稱精通急救)、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Z01,即四小證)、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Z07)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Z08)(即保安兩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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