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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取消相關專業

發布時間:2020-12-19 03:52:29

Ⅰ 民辦職業學校駕校如何申請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3、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等
申請時帶上這些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到縣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決定,然後持許可證明向工商申請辦理有關登記。
工具/原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等有關法規,申辦駕校的相關事項如下:
一、辦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1、受理申報;2、現場核驗3、內部初審;4、業務專家小組審核;5、復審、簽發文件。
(二)告知承諾的特別程序申請人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的,應提交附表2承諾書。申請人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限期內全面履行承諾,並向市交通局補報有關申請材料,經市交通局核實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市交通局核發《履行承諾核准書》,申請人方可依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
二、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三、受理機關及咨詢電話
方法/步驟
駕校申辦申請人需提交材料的詳細目錄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4、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及復印件,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5、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6、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7、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8、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9、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10、培訓機構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清單。
11、管理制度設置材料;
12、停車場地技術條件說明:停車場地面積、場地路面狀況等。
13、理論教室、車輛維護及排故實驗室資料: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於1.2平方米,理論教室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注意事項
 先咨詢一下當地交通局運管處問一下當地有沒有申辦駕校的名額

Ⅱ 民辦職校的相關法律

民辦職校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Ⅲ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Ⅳ 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 作者: | 2019年12月12日 ] 【大 中 小】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許可權
第三章設立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
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維護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辦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
第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行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技工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准。
(二)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准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組織職業(工種)培訓計劃、培訓大綱、教材的開發;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考核評估和師資培訓工作。
(四)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並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
(五)負責省屬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並指導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並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
(二)負責民辦培訓學校項目變更的審批工作,核發、變更辦學許可證。
(三)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日常辦學活動和培訓質量的監督檢查,開展教學管理評估工作,對學校誠信辦學等工作進行指導。
(四)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招生廣告和收費公示等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綜合情況統計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許可權分工。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單位申請舉辦各等級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二)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上(含三級)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下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四)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許可權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五)跨省異地開展職業培訓,必須重新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由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三章設立

第七條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台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住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際工位。
(四)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七)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八)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准。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組織實施。
(九)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十)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固定資產應達到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
第八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統一使用「××市(縣)××職業培訓學校」或「吉林省(吉林)××職業培訓學校」。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的合法憑證,除審批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3份。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見附件1);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證等)的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貨幣資金以外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用作辦公、培訓的場地證明及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目錄;
有關證明、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對,證照、證書、證件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一並提供。
第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地址等;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後,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受理。舉辦者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後,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但需告知理由。
(二)評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並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批准。審批機關依據專家小組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審批機關應將正式書面批復、《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及《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備查表》(見附件2)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發證。經批準的民辦培訓學校,持正式批復到審批機關辦理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見附件3)。
第十五條經審批成立的民辦培訓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憑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學校名稱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見附件4);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辦學層次、專業(工種)變更的,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准。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辦學層次、專業(工種)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第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准。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二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名稱、校址、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等事項時,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重新核准。個人舉辦的民辦培訓學校一般不予變更舉辦者和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延續審批表》、延續申請報告、辦學許可證等材料。審批機關批准延續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分立、合並的,應在財務清算後,按原審批程序辦理,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二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代表或舉辦者簽署的終止申請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後工作安排;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並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對終止辦學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並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如有調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的校長由理事會或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合同,與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障費。
第三十條民辦培訓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聘請外教的單位必須申請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通過年檢後才可以聘請外教。
外教從事教學工作需獲得職業(Z)簽證,持有《外國專家證》,並且在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許可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許可范圍內自行開展職業培訓活動,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的,應頒發《吉林省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准,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和進行培訓;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民辦培訓學校統一組織,按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要求,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電子注冊和學籍管理制度,並建立學員培訓電子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及時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向社會公示,並放於學校明顯位置。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嚴禁將教師收入與招生學費收入掛鉤。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填寫《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見附件5),如有修改應重新備案。
第三十六條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准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學校名稱、批准文號、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培養目標、招生專業、招生辦法、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證書發放等事項。培訓教學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廣告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和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機構聯合辦學,應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嚴禁以提高班、高級班等名義,將學生轉移到其他學校學習。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
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工作,對為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對部分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可以通過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參與實施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項目。
第四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院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一次檢查評估。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級。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和舉辦新的培訓活動。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民辦培訓學校制定突發事件緊急處理預案,研究制定學校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重大事件第一時間上報。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五條對未經批准從事職業培訓的組織和個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依法查處取締。
第四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培訓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四十七條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審批機關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收費的人真惡心

Ⅳ 民辦職業技術培訓學校可開辦哪些專業

電氣焊 計算機 等等

Ⅵ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所需的手續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的具體手續如下:

1、申辦人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勞動保障局窗口領取或從即墨勞動保障網選擇下載審批表及申請報告、章程(文本)、規范辦學承諾書(樣本)、培訓協議(樣本);

2、申辦人向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開辦書面申請書;

(2)《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一式三份);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組織: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社會組織提供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的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復印件,擬任校長、董事(理事)會成員及管理人員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的證明文件;

(5)教學及實習場地證明(屬自有場地的應出具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租賃場地的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或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經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辦學資產及准備作為注冊資金的自有資金驗資證明;

(7)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法人單位的書面擔保證明及擔保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復本原件與復印件、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9)擬辦培訓機構的章程、發展規劃、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10)擬開辦專業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擬使用的教材;(11)擬開辦專業的設施、設備明細表

具備條件

要有一定的辦學硬體和軟體:辦學場地(教室、辦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學設施(儀器、儀表、實操工具、實操設備等)師資力量。軟體如:辦學章程、辦學規劃、教學大綱、規章制度等。有了這些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辦學許可了。

勞動門接到報告後,會到你處審核,如果滿意很快就會批准。批文下達後,得到民政部門辦個登記,一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是微利不上繳稅收的。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石嘴山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民辦職業培訓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


Ⅶ 水平類職業技能取消後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有影響嗎

水平類職業技能取消後,對民事培訓有哪些影響?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太大影響

Ⅷ 在民辦職校,報了一個專業叫視覺傳達大專非全日制,當天報名的能取消報名嗎

可以
不過要盡早
不然檔案就被人拿走了

Ⅸ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需提供什麼材料

需要注冊手續
和財務審計
財務審計
這關沒有通過
那就無法辦理注冊手續
還需要董事會文件
等等
一般沒有辦了
就不去管它
就等於是
僵屍
現在這樣的情況
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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