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經費報銷規定
與事業單位科研項目相關的學習培訓費一般是可以報銷的。
可以上網找財政部文件,但不少單位都自行制定細化標准且不完全執行財政部標准。
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
1.差旅費管理辦法對開支標准做了哪些調整?
答: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形勢,保證出差人員的工作與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費管理辦法取消了原規定一般地區和特殊地區的出差類區劃分,將市內交通費等合並為公雜費。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其中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實行統一標准,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分職務級別憑據報銷。具體調整如下:
(1)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支出等。
(3)住宿費。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准憑據報銷。財務部門根據出差人員住宿的具體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進行報銷,住宿不同的定點飯店,住宿費實際開支會有差異,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上限。
(4)行李托運費。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內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和職務工資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出差住宿費如何報銷?
答:對應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登記表,相當於副部長級職務的人員出差,按照副部長級人員的標准住套間。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按照司局級人員標准,住宿標准間。其餘人員,按照處級以下人員標准,兩人住一個標准間。
3.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點飯店?
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強制實行定點住宿,主要考慮到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是一項新的工作,而事業單位規模龐大、類型復雜、經費來源渠道多樣,實行定點住宿有可能會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為了穩妥起見,決定先在黨政機關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擴大到事業單位。因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可以到定點飯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點飯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即財政部委託各地通過政府采購確定出差接待定點飯店後,某一地區(地、市、州)所有的定點飯店中簽訂的最高協議價格就是當地的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
4.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對出差人員實行定點住宿,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准間。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處級以下出差人員出現單數時,單位財務部門如何報銷?
答:處級以下出差人員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准間,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例如:某單位處級以下人員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費標准只能報銷兩個標准間,實際需要三個標准間。對於這類情況,單位財務部門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報銷住宿費。
5.出差人員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時,如何報銷住宿費?
答:根據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當前,中央級定點飯店的政府采購工作還沒有在縣級(含縣級)以下城市開展。因此,出差人員因工作需要在縣級(含縣級)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費開支標准應在該縣級城市所在地、市、州的定點飯店住宿費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6.出差人雖沒有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如何報銷住宿費?
答: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7.出差人員住宿在親友家裡,住宿費如何報銷?
答: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對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8.實行公雜費定額包干後,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從住地到機場的費用可否報銷?
答:考慮到機場一般距市中心較遠,乘車費用較高,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其往返機場乘坐專線客車的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不在公雜費定額包干之內。出差人員前往專線客車車站的交通費用,在公雜費定額包干范圍之內。
9.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對自然(日歷)天數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
答:自然(日歷)天數是指出差人員從出發當天零時起,到完成任務後返回工作單位所在地當天24時止的日歷實際天數,出發和返回的當天均按一整天計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時出發,當月24日晨7時返回,則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數應為20天。
10.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當天往返的,其出差費用如何計算?
答: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當天往返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標准執行。其中: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包干限額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當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1.長途連續乘坐火車,符合坐卧鋪條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鋪的,補助費如何計發?
答:長途連續乘坐火車的,必須全程不買卧鋪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價的80%發給補助費。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鋪,其他路段符台乘坐卧鋪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計算補助費,即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按本段硬座票價的比例給予補助。達不到規定條件的.不再給予補助,
12.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火車卧鋪條件,未買卧鋪票,而買直達硬座通票,受交通條件限制,必須中轉的,如何計發不坐卧鋪的補助費?
答:限於交通條件,出差人員必須中途轉車又未住宿的,可按規定的直達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因公必須中途下車中轉或辦事,並已住宿的,則分段計算。即:符合乘坐火車卧鋪的路段,而未買卧鋪票的,可按規定的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對不符合乘坐火車卧鋪的路段,則不應發給此項補助費。
13.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的人員,改乘軟座應怎樣補助?
答: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的人員改乘軟座的,按照規定以硬座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改乘硬座,同樣仍按照硬座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改乘硬卧,不再給予補助。
14.在職困公傷殘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乘坐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按規定已享受火車票價格優待的,如何計發補助費?
答:在職因公傷殘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乘坐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已按規定優待價購買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
15.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如何具體掌握執行?
答:上述規定是對離家較遠的職工趁出差、開會或調動工作之便,略加繞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親屬的一種照顧。例如,從北京到武漢出差,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完成任務後,前往南京省親辦事,再從南京直接回北京,其路費的報銷,應按從武漢回北京的快車卧鋪中鋪票價計算。繞道車、船費超過武漢到北京快車卧鋪中鋪票價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車船費少於從武漢到北京的快車卧鋪中鋪票價時,按照實際繞道車船費報銷。
16.出差人員乘坐火車,符合乘坐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並已按規定的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後,途中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是否仍應按照規定發給?
答:對出差人員符合坐卧鋪條件,未買卧鋪票的,按火車硬座票價的一定比例發給個人補助費,王要是為了緩和火車卧鋪的緊張狀況.鼓勵一部分身體條件較好的同志,不必等購卧鋪票,及時出發。此項補助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的性質不同,因此,對出差人員已經按照規定的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後,在途期間仍應按照規定發給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17.有些旅客列車為了緩和客車擁擠狀況,活躍旅客生活,增設了不少服務項目。如利用餐車開設茶座,備用茶點、報刊、棋類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時收費,出差人員能否報銷此項茶座費用?
答:茶座費用等應由個人自理,不能報銷。
18.到基層掛職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是否給予伙食補助費?
答:根據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對於到基層掛職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其工資供給關系仍在原單位的,按照本規定給予補助。工資供給關系轉到掛職單位的,不再執行本規定。
2.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對合同工臨時工的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事業單位幹部專業能力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企業招用合同工採取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於,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臨時工究竟是什麼工?其真實的生存狀態什麼樣?該如何看待「臨時工現象」?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如今卻大量存在於多個行業,並引發「臨時工現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
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
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
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3. 行政單位人員外出參加培訓費用需要按照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開支嗎
不需要。《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指的是本單位舉辦培訓班的規定。外出參加的話,按差旅費的相關規定回來報銷即可。與差旅費報銷的區別在於,報銷時應附培訓通知,若培訓班包食宿,只發放往返時的出差補貼,培訓期間無補貼
4. 事業單位在本單位為本單位職工培訓,可不可以造補助,違反規定嗎
如果是在本單位且是在工作時間為職工培訓,應視為職務行為,巧立名目發放補助涉嫌貪污。
還是立即打住為宜。
5. 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是什麼
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 湖南省對於事業單位外聘人員管理辦法
供參考:
湖南省外聘人員管理試行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湖南省就業培訓中心 辦公管理制度 綜合科 2011-11-17 10:02:02
(一)年度目標管理實施辦法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徹底打破傳統的平均主義分配模式,全面推進全員目標管理責任制,真正實現工效掛鉤,獎罰兌現,充分調動全體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促進培訓中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目標任務
根據當年實際情況而定。
考核方式
採取三種方式進行:一是採取業務工作指標量化考核,即培訓工作通過按階段、按比例、按效益完成的工作數量來考核;二是採取量化計分制的方式考核,即教學管理和綜合管理工作都通過百分制的計分方式來考核;三是採取大包乾的辦法考核,即招生、安置和職介所工作都通過費用大包乾的方式來考核。
各科室負責人為目標管理考核和安全、計劃生育考核第一責任人。
考核辦法
1、考核期限:考核期限為一年,即從當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2、考核時間:當年7月中旬組織半年考核,第2年1月中旬組織年度考核。
3、考核組織:由中心主任牽頭,副主任和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參加組成聯合考核領導小組,對當年中心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指標逐項進行考核,並提出考核初步意見,經支委會討論決定後向全體員工公布考核結果,報請局領導批准後獎罰兌現。
4、考核具體辦法詳見各項業務工作《目標管理實施辦法》。
獎罰辦法
1、獎勵辦法
(1)中心全面完成了全年目標任務,對在編在崗員工均給予年終雙薪目標管理獎勵,對中心全體在崗員工均給予年終目標管理效益獎勵。
(2)中心超額完成了全年目標任務,對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科室和個人,均按《目標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給予提成獎勵。提成獎勵可由科室報銷部分公共費用後再根據每個人的貢獻大小自主分配,並由中心統一代扣代繳個人收入所得稅。
(3)中心在超額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對工作成績特別突出、貢獻特別大的員工,可給予特殊貢獻獎。特殊貢獻獎由科室提名,經考核領導小組評議,報中心黨支部集體研究決定。
2、獎勵標准
(1)年終雙薪獎勵標准應根據廳機關和省就業服務局的規定標准執行。
(2)提成獎勵標准應根據各項業務工作的性質和難易程度,由中心主任會議集體研究確定;
(3)效益獎勵標准應根據中心當年的經濟效益情況,由支委會研究決定。
3、處罰辦法
中心如未全面完成今年工作目標任務,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科室和分管領導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均按各項業務工作《目標管理實施辦法》給予相應處罰,中心全體在崗工作人員取消年終效益獎。
4、獎罰兌現辦法
(1)獎罰兌現每半年進行一次,年終統一結算,統一兌現。
(2)對半年度目標考核已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科室,下半年則按季度兌現獎勵,年終再實行統一結算,統一兌現。
(二)工作人員月度考核辦法
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深化全員目標管理責任制,強化勞動紀律,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今年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
考核內容
根據中心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考核內容主要是對全體在崗教職員工,從工作態度、勞動紀律、工作質量以及工作效果等方面進行考核。
考核辦法
考核由各科室負責組織實施。綜合科每日派專人對各科工作人員進行日考核,並將每日考核情況通報給科室負責人。各科室於每月底向中心匯報月度考核情況,中心於每月初公布上月考核結果,並按處罰標准予以處罰。
處罰標准
1、上班期間不戴工作牌每一天扣10元。
2、每天遲到早退15分鍾以上扣10元,遲到早退30分鍾以上扣20元(因班車原因除外)。
3、上班時間上網玩游戲、聊天、玩牌和遛崗等每一次扣20元。
4、無故不參加中心統一組織的政治與業務學習活動或相關會議,每一次扣30元。
5、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事假3天以上(含3天)扣發當月全勤獎100元,每年事假15天以上(含15天)扣發當年全勤獎和年終目標管理獎。
6、病假每天扣10元。每月病假5天以上扣發當月全勤獎100元,每年病假30天以上(含30天)扣發當年全勤獎和年終目標管理獎。
7、未按規定請假擅自離崗的視為曠工,每曠工一次扣50元,每月曠工2次以上扣發當月全勤獎100元。全年曠工4次以上扣發全年全勤獎和年終目標管理獎。
8、工作態度和服務質量差,在學生、領導或教職員工中已造成不良影響或有投訴的,經查實後每一次扣50元。
9、不服從工作安排,無理頂撞領導的,每一次扣50元。
10、未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屬主觀原因造成的,每一次扣20元。
11、安全觀念不強,下班後沒有關閉門窗、電器、電燈、水龍頭等,每一次扣10元。
12、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差錯或失誤,給單位造成不良影響或5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扣發當事人半年崗位津貼和年終目標管理獎。同時扣發科室主要負責人和中心分管領導兩個月崗位津貼及50%的年終目標管理獎。
(三)招生培訓獎勵管理辦法
1、職業資格培訓招生獎勵辦法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在編在崗員工和退休(養)人員以及社會其他人員。但中心培訓科工作人員不在本辦法范圍內。
獎勵辦法及標准
利用個人和社會關系通過介紹、推薦或直接獲取的生源,當學員交納全部培訓費(不包
括鑒定費和教材資料費,下同)後,中心可按下列標准給予招生獎勵。
(1)技師招生獎勵標准
a、學員交納全部培訓費後,中心按培訓費總金額20%的比例給予獎勵。
b、學員交納培訓費時如享受了九折優惠,中心按培訓費總金額10%的比例給予獎勵。
c、學員交納培訓費時如享受了八折優惠,中心按每名學員5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
d、學員交納培訓費時如享受了八折以上(不含八折)的優惠,則中心不給予獎勵。
e、員工如進行團體招生,能同時招收30名以上(含30人)學員組成一個培訓班,則中心在上述獎勵基礎上,再給予5%的比例獎勵。
(2)初、中、高級工招生獎勵標准
a、在培訓費不打折優惠情況下,中心按初、中、高技能等級分別給予員工30元/人、50元/人和80元/人招生獎。
b、高級工享受了九折優惠,給予50元/人獎金獎勵。高級工享受了九折以上的優惠,則不給予獎金獎勵。
c、初、中級工凡享受了培訓費折扣優惠,則給予20元/人招生獎勵。
獎勵兌現辦法
(1)員工招收學員前須按職業(工種)分類,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中心培訓科申請,由培訓師填制《員工招生獎勵審批表》進行登記,以此作為招生獎勵的依據。
(2)招生獎勵每月兌現一次。即每月10日前由培訓科內勤人員負責匯總呈報,經培訓科負責人審核後報中心領導批准兌現。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培訓科負責解釋。
2、勞動預備制長訓班招生獎懲辦法
(1)按照年度工作計劃,中心確定長訓班招生任務。根據各科人員實際情況,下達具體招生指標。
(2)獎懲辦法:根據中心下達的招生指標,各科室在完成招生任務的基礎上,每招生一人,中心按700元標准兌付招生費,並作為年終評獎、評先的基本條件。每超招一名長訓班學員,中心另給予招生工作人員獎勵100元。對未完成招生任務的相關科室和工作人員,每少招一名長訓班學員,中心將扣罰工作人員或相關科室負責人200元,並影響相關科室和個人年終評獎和評先。招生目標任務的完成和招生費的兌付以學生入校交齊第一年學費為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四)外聘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聘用條件
1、根據中心培訓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工作崗位的要求,主要聘用培訓、鑒定、教學管理和招生安置業務人員,適當聘用必需的內勤和工勤人員。
2、外聘人員的基本條件是:
(1)思想品質好,熱愛黨,熱愛祖國,無違法犯罪記錄;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有兩年以上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可適當放寬);
(3)年齡在35周歲以下(高學歷、高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可適當放寬);
(4)身體健康,無家族傳染、精神病史。
聘用時限
外聘人員實行一年一聘制。聘用合同期滿,合同即行終止。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簽聘用合同。
聘用程序
1、確因工作需要面向社會招聘工作人員,先由科室書面申請,提出聘用條件、崗位職責和工資標准等意見,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後方可對外公開招聘。
2、綜合科負責組織實施招聘工作。發布招聘信息,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再與相關科室共同組織面試和考試考核,根據面試和考試考核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報支委會研究決定後,由綜合科負責辦理到職手續。
3、新外聘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由用人科室提出書面轉正申請,經支委會批准轉正後,由綜合科負責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聘用待遇
1、工資:由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組成。崗位工資的標準是根據工作崗位的性質、職責和工作任務及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因素綜合確定。工齡工資是根據受聘人員到本中心的工作年限確定,即在本中心工作時間滿一年之後,從第二年開始計算工齡工資。工齡工資標准為15元/月,工作時間滿兩年工齡工資為30元/月,以此類推計算工齡工資。如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勞動法》規定標准核發加班工資。
2、獎金(含津補貼):外聘人員凡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和中心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一樣,享受中心同等的全勤獎和半年、年終目標管理獎,同時享受中心同等的通訊費和中餐費補貼。
3、福利:外聘人員凡簽訂《勞動合同》後,享受中心工會的六大節日全額福利,並有權參加中心工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社會保險:外聘人員應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根據中心外聘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情況比較復雜的實際情況,為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決定將中心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到外聘人員個人的工資總額中,由外聘人員按規定自行足額繳納,中心將協助外聘人員到省職介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5、外聘人員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扣發本人當月工資和各種津補貼外,同時還扣發其半年和年終目標管理獎。因聘用單位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視情況發放相應的工資、獎金和補貼。
聘用要求
1、各科室對外招聘工作人員,一律要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按聘用程序辦理,未經中心支委會批准,一律不準對外招聘工作人員。
2、各科室外聘工作人員必須要有推薦人(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除外),並由綜合科負責,與用人科室一道共同對擬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現實表現及其家庭情況進行全面考察,嚴把外聘人員素質入口關。
3、各科室要加強對外聘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妥善處理,防止各類不穩定和不安全問題的發生。
(五)外聘人員工資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工資政策和中心《外聘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中心外聘人員工資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指導思想
根據按勞分配、以崗定薪和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建立以崗位責任、勞動技能、勞動時間、勞動績效和聘用時間等指標綜合確定外聘人員勞動報酬的制度,從而充分調動外聘人員工作的積極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中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適用范圍
本中心全體外聘人員。
發放辦法
1、工資模式
中心外聘人員全部實行結構工資制。即員工工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津補貼 + 獎金
2、工資確定方法
(1)基礎工資
基礎工資應根據當地員工月平均工資水平、最低生活標准、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本人學歷及專業技術職稱等因素綜合確定。(詳見附表1)
(2)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應根據職務高低、崗位責任大小和對勞動技能、勞動時間、勞動績效的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詳見附表1)
(3)工齡工資
工齡工資應根據員工到本中心受聘時間的長短確定,即員工到本中心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開始,連續工齡每滿一年按15元/月計發。
(4)津補貼
各類津補貼應根據中心當年的績效情況統一確定。(詳見附表1)
(5)獎金
a、業務科室的獎金由中心根據各科室當年業務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每名外聘員工的獎金由各科室根據本人當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工作績效情況經集體考評研究確定。中心工作績效情況統一確定。
b、中心目標管理考核和績效考評由中心統一組織進行,各科室的目標管理考核和績效考評由各科室組織進行。
3、工資標准
(1)中心外聘員工的工資標准統一由中心支委會研究確定。
(2)新入職的外聘員工需經過1-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員工只享受基礎工資。試用期滿,經中心支委會研究同意後,正式簽定勞動合同,給予發放全額工資。
(3)基礎工資以本人學歷或職稱為標准分為三個等級。
(4)崗位工資根據本人的工作勝任力具體分為稱職、資深、優秀三個等級,每年年底對崗位工資等級進行一次考評,考評內容主要是綜合本人當年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和專業成果情況,並根據考評結果調整下年度崗位工資等級。(詳見附表2)
(5)根據崗變薪變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工資變更從崗位變動後的第一個月起調整。
4、工資計算方法
(1)月工資計算。
員工的工作日為21.5天,即每月滿計算為21.5天。不足滿勤者以實際出勤工作日計發工資。
月工資數額=當月實際出勤工作日×當月日工資數額
(2)日工資計算。
日工資數額=當月標准工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數額÷21.5
5、代扣款項
(1)個人所得稅(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2)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款項。
6、發放辦法
(1)標准工資於每月的6日發放,遇節假日或公休日則提前或順延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2)所有薪資均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發放。
注意事項
1、各類假期依據中心請休假管理辦法,按規定在本人月工資中扣除。
2、外聘員工應依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按基礎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根據中心外聘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情況比較復雜的實際情況,為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決定將中心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到外聘員工個人的工資總額中,由外聘員工按規定自行足額繳納,中心將協助外聘員工到省職介中心辦理參保手續。如在外單位已辦理參保手續的,由外聘員工另行繳納。
3、外聘員工被中心選派外出參加培訓的人員,合約期未到而自行提出辭職的要求,本人需向中心賠償相應的培訓費用。
4、員工加班、值班補貼,按月統計,在當月工資中一並發放。
5、其他各類補貼、津貼按中心統一規定執行,隨日工資發放入工資總額。
(六)外聘教師管理制度
聘任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職業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責。
2、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能服從領導,尊重同事,自學遵守中心(學校)的各項制度與規定。
3、熱愛學生,誨人不倦,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專業對口,能勝任職業技能教學工作,並具備以下條件:
(1)初級技能培訓的教師,具有本專業助理講師以上職稱或本專業(工種)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2)中級技能培訓的教師,具有本專業講師以上職稱或本專業(工種)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3)高級技能以上的培訓,具有高級講師以上職稱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聘任程序
1、由業務科室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提出擬聘教師人選。
2、由教研室牽頭組織對擬聘人選進行考察和試講,並由教務科室將考察情況和擬定課酬標准以書面形式呈報中心領導。
3、經分管副主任審核、報中心主任批准後,再由科長與外聘教師簽訂授課合同。
聘任辦法
根據中心培訓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工作崗位的要求,經批准授課的外聘教師,實行按期(班)聘用制。聘用合同期滿,合同即行終止。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簽聘用合同。
課酬標准與發放
根據培訓市場課酬標准,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制訂課酬標准如下(含個人所得稅):
1、短訓班課酬標准(每課時):
教授:150-200元
處廳級:100-150元
副教授: 60-150元
講師: 50-100元
串講:150-200元
2、長訓班課酬標准(每課時):
副 教 授(高級職稱):30-35元
講 師(中級職稱):25-30元
助理講師(初級職稱):20-25元
中 心 兼 職 教 師 :15-20元
3、課酬發放辦法:教師按照課表授完課後,教研室或培訓師及時填報《外聘教師課酬發放申請表》,由教研室每月底按實際課時統計,經科長和分管主任審核後,報中心主任批准,由教研室統一發放。
解聘辦法
外聘教師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報中心領導批准解聘:
1、本學期上課遲到、早退達3次(含3次)以上者。
2、無故缺課1次者。
3、學生測評30%以上不合格者。
(七)員工休假暫行辦法
休假目的
1、建立員工休假制度,規范休假行為。
2、通過合理地安排員工休假,進一步保障全體員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休假種類
1、年休假
2、婚假
3、喪假
4、產假
5、探親假
6、病假
7、事假
年休假
1、適用對象
(1)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2)在本中心工作年限滿5年以上的外聘工作人員。(不含工勤人員)
2、年休假的假期
(1)根據本中心員工參加工作的時間,確定年休假假期。具體為三個檔次: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原則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超過兩次,休假時間不得跨年度使用。
(3)在一個年度內,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病假累計達到90天的;病假、事假相加超過50天的;上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本年度累計曠工1天以上的;受公安機關拘留或行政記過處分的,均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4)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內發生第(3)款列舉任何一種情況者,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凡跨公休日的應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計算。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元旦、五一、國慶、春節等休假共10天)和國家規定享受的其他休假(如探親假、婚假、產假等)。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享受的其他休假可以與年休假合並使用。
3、年休假期間的福利待遇
(1)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外出時發生的費用由本人自理。
(2)各科室不得借年休假公費旅遊,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員工發放錢物。
(3)凡享受年休假的取消當月全勤獎。
4、年休假的審批程序
一般員工年休假由本人申請,填寫《員工休假申請表》,經科長審核,報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存綜合科備案。科以上幹部年休假,由本人根據工作情況提出休假計劃,填寫申請表,經主任批准後,存綜合科備案。
病假
1、適用對象
中心全體在崗工作人員。
2、病假的福利待遇
(1)每休1天病假,扣發10元工資或津補貼。
(2)每月休病假在5天以上,除扣發每天的工資或津補貼外,再扣發當月全勤獎。
(3)每月休病假累計15天以上(含15天),除扣發相應的工資或津補貼、當月全勤獎外,再扣發當月通訊補貼。
(4)每年休病假累計30天以上60天以內的(含60天),除扣發相應津補貼和工資外,再扣發半年全勤獎和半年目標管理獎。
(5)病假在2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扣發全年各種津補貼和獎金,只發放100%的基本工資。
(6)病假超過6個月的,扣發全年各種獎金和津補貼,發放90%的基本工資。
3、病假的審批程序
由本人填寫《員工休假申請表》,一個月以內的,經所在科室同意,報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後存綜合科備案;一個月以上的,經所在科室同意,報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後存綜合科備案。其中,科以上幹部休病假,不論時間長短,應填寫申請表,經主任同意後存綜合科備案。
探親假
1、適用對象
(1)配偶、父母生活居住在省外的中心在崗幹部和員工。
(2)配偶、父母生活居住在省內但距長沙500公里以外的中心在崗幹部和員工。
2、探親假的假期
(1)員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省外給假30天,省內減半。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省外給假20天,省內減半;如兩年1次,省外可給假40天,省內減半。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4年1次,省外給假20天,省內減半。
(4)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的時間,省外另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省內探親不另給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探親假期間的福利待遇
(1)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但扣發當月的全勤獎。
(2)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4、探親假的審批程序
由當事人填寫《員工休假申請表》,經所在科室同意,報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後存綜合科備案。
婚假
1、適用對象
已經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在崗幹部、員工。
2、婚假的假期
(1)婚假天數為3天。
(2)凡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3)婚假的計算,3天的婚假不含公休日,增加的12天婚假則包含公休日在內計算。
3、婚假期間的福利待遇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但扣發當月全勤獎。
4、婚假的審批程序
由當事人填寫《員工休假申請表》,經所在科室同意,報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後存綜合科備案。
產假
1、適應范圍
(1)合法實施孕產的育齡女員工。
(2)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員工。
2、產假的假期
(1)女方正常產假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個增加產假15天。
(2)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母親,增加產假1個月,其中實行晚育者,再增加產假1個月。
(3)女方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5)產假的計算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內。
3、產假期間的福利待遇
(1)合法生育的女員工,在產假期間內工資福利照發,但不領取生育津貼,扣發產修期間每月的全勤獎、中餐補貼和半年的目標管理獎。
(2)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當事人報醫保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外聘員工一切費用自理。
(3)在編在崗男員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可由當事人報醫保經辦機構,按有關政策,從醫保機構享受福利。
4、產假的審批程序
由當事人填寫《員工休假申請表》,經所在科室同意,報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後存綜合科備案。
事假
1、適用對象
中心全體在崗的工作人員。
2、事假的審批原則
(1)堅持逢事假必申請的原則。
(2)堅持事假最高不超過15天的原則。
3、事假的福利待遇
(1)每休一天事假,扣發30元工資或津補貼。
(2)每月事假3天以上(含3天),除按天扣發工資外,還扣發當月全勤獎。
(3)每月事假累計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內的員工,除按天扣發工資和全勤獎外,再扣發當月的各種通訊補貼和半年目標管理獎。
(4)全年累計事假30天以上(含30天)的員工,除按天扣發工資、全勤獎、全年通訊補貼外,再扣發全年的各種津補貼和全年目標管理獎以及年終獎。
4、事假的審批許可權
由當事人填寫《員工休假申請表》,1天以內,報科室審批;2天以內,報分管主任審批;3天以上(含3天),經所在科室和分管主任同意,報主任審批。凡請事假均需報綜合科備案。
喪假
1、適用對象:
在編在崗員工(含外聘員工)。
(1)當事人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去世。
(2)當事人岳父母或公婆去世。
2、喪假的假期
(1)喪假的假期為3天。
(2)喪事在外地的,可根據路程適當給予路程假。
(3)喪假的計算,不包含公休日。
3、喪假期間的福利待遇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但扣發當月全勤獎。
4、喪假的審批程序
喪假的審批,由當事人填寫《員工休假申請表》,經所在科室同意,報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批,存綜合科備案。其中,科以上幹部請喪假,經分管主任同意後報主任審批,存綜合科備案。
休假工作的管理
1、加強休假工作的組織領導。
中心成立休假制度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主任任組長,各科長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綜合科。
2、突出加強對年休假的管理。
年休假要有計劃性。工作人員年休假應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每年一月份由各科室有計劃地統籌安排,制定年休假計劃,報中心分管領導和主任同意後,一般不再變動。各科室要關心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維護工作人員的休假權利,落實年休假制度,做到年初有計劃、有安排。
3、嚴格休假制度的審批程序。
中心全體在崗工作人員要在認真學習休假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休假類型,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休假,嚴禁擅自休假和不按規定休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7. 勞動法關於非事業單位職工外出培訓的相關規定
1、崗前復培訓,是用人單位的製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本人註:不包括一般的入職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本人註:單位必須要有第三方培訓機構向單位開具的培訓發票)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8. 深圳事業單位培訓暫行規定
2014下半年深圳事業單位筆試11月23日已結束,筆試成績在12月版4日已公布,資格初審公告也在12月5日公布,面權試名單也將陸續列出。
在經濟條件允可的條件下,報一個優秀的輔導班可以幫助大家少走很多彎路。根據以往的經驗,完全靠自學,效果不夠理想。發揮內因,但是外因也不能完全排斥,要二者結合,以內因為主,外因為輔,這樣效果比較好。備考越早越好,越早,基礎越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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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事業單位7月1日工資增長機制改革是什麼意思看不懂,詳細幫解答下,滿分送上,是好是壞
別只看到工資增長抄機制,其實這個本質是人事改革。 把原來的事業單位比作女朋友家,只要雙方中意了,是可以把單位當家住一輩子的,當然,自家人工資別要求太高。。現在的事業單位就像妓院,你要來來要走走,待多久自願,但妓院是不會給你養老的,老了自己找兒子去。什麼時候有能力了,外面談戀愛有女朋友了,自己出去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