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勞動法中的「專項培訓」指什麼樣的培訓阿
作者| 常法中心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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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企業所有的培訓,是否都可以設定服務期?
法律顧問回復:
實務中,我們企業培訓分為兩種,一是崗位培訓,二是專項培訓;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只可針對專項培訓進行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那麼在實踐中,如何劃分該兩種培訓,一般基於以幾點:
其一,就是從培訓的內容和目的而言,崗位培訓的內容一般以員工從事日常工作上崗所需要的知識、技能為主,有時也涉及一些輔助性知識的學習;
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勞動者的日常勞動效率和勞動質量。專項技術培訓的內容則較為專項,一般都有很強的針對性技術性內容。
其二,就是從培訓的對象而言,崗位培訓是普及型的培訓;專項技術培訓的對象,則通常都是企業經過嚴格挑選後確定的人員,是專項型和個體型的培訓。
其三,就是從培訓的性質來看,崗位培訓是為了使員工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而進行的培訓,一般具有強制性;
而專項技術培訓並不是員工為了完成本職工作而必須進行的培訓,是否參加培訓,需要企業與員工均同意才能進行。
其實,從規范管理角度而言,我們企業可以事先對相關的培訓按前述內容進行先前的定位與劃分,之後再與員工在相關培訓文件上予以共同確認和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貳』 有關勞動法中第二十二條的專項培訓需賠償的解讀
題目中提問者打算培訓後6個月辭職,需要支付的培訓費用金額,由公司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確定賠償比例,且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專項技術培訓勞動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叄』 跪求:勞動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
勞動合同有約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的開始時間,也可以視為開始時間。
約定服務期一般雙方協商約定服務期限,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培訓的培訓費用實踐上多指交給培訓機構的費用,其它費用如試用期工資、生活補貼如雙方約定一方違約需賠償,則要賠償,但具體賠償費用按實際工作時間遞減。
『肆』 勞動法的專項培訓是怎麼定義的內詳。
勞動法的專項培訓就是指對於某一個技能給予的培訓,一般都是企業為了留住人才而開出的條件,但是,這種情況下,企業都會要求員工簽一份比較長的合同,同時還有不小的違約金的。對於專項培訓的構成有以下兩方面:
一、要針對勞動者本人;
二、有明確的費用支出憑證。
『伍』 《勞動合同法》中的「專業技術培訓」含義。
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陸』 請問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的詳細解讀是什麼
培訓必須是公司組織的外部培訓,培訓費需要有外部培訓機構的發票證明,否則一般的公司內部的入職培訓是不作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培訓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柒』 勞動法 支付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違約金,這里的專項培訓是指能夠拿到專業資格證的培訓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回人單位支付答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花費了5萬元,約定的服務期是5年,那麼,每年應當分擔的服務費就是10000元;如果勞動者在培訓後工作了2年違約,這時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剩餘3年的費用30000萬元。
『捌』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怎麼樣才算單位對你進行了專項培訓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回。同時,用人答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於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
『玖』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拾』 《勞動合同法》二十三條中的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哪些
"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根據上面條文表述,企業是否可以因所提供的培訓跟員工簽訂服務協議,該培訓首先得明確二件事:一、該培訓為上崗培訓還是專業技術培訓;二、有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實際發生)
根據你的描述,個人認為這個應屬上崗培訓而非專業技術培訓、1、你被安排參與這個培訓時並未入職,2、只有培訓合格且取得合格證後才具備入職條件;這都是典型上崗培訓的特徵,所以我個人同意你的看法,用這個培訓跟你簽服務協議是不對的。
個人建議:如果你很想得到這份工作的話得知道路,首先勞動合同是這樣的、與法規不符的無效部份從簽訂始就無效,其次 條文還有一部是這樣的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既然是總部提供的培訓、據我所知,這類培訓除了路費自理外,總部基本上是不收費或只象徵性的收一點點伙食什麼的,你可以要求將針對你個人培訓的收費和報銷單據存檔,這樣你做了一年半年的不想幹了話,就算你想省麻煩不打官司,學校也收不著你多少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