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內部組織技術培訓能否以簽訂培訓協議的方式約束員工的服務期限及違約金
第二十抄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實施條例中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對於你提到的培訓方式,我認為只能認定為業務培訓,而不能認定為專業技術培訓。此外,一般公司對於帶徒弟的老員工一般都是通過津貼或補助的形勢給予激勵的,而無論津貼還是補助,走的都是公司的工資序列,因此不能認定為是專項培訓費用。
所以我認為這種情況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專項培訓,不應該限定服務期限,也不該約定違約金。
Ⅱ 公司培訓協議要求服務5年合法嗎
單位確實提供專項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是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內法》
第二十二容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Ⅲ 培訓協議與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甲乙雙方秉持誠信公平原則,互相協商就甲方委派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委派乙方自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止赴___________ 進行 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 培訓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和財務作業流程報支。
3.乙方目前任職於_______ 公司 ______部門,擔任 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上述安排並同意自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
_______年,即勞動合同至__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___
日終止。在上述期限內,乙方應繼續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非因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時,乙方承諾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甲方同意時,勞動合同即解除,但乙方應賠償甲方為乙方__________ 培訓交流支付的費用。
賠償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長勞動合同期
5.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執意解除或擅自離職或因違法、違紀被公司辭退的,除按上述公式計算賠償金外,還應交納違約金。違約金依下列公式計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長勞動合同期
(培訓所產生的培訓費用包括:培訓之學費、雜費、辦理相關證件費用、培訓期間所發生的住宿、膳食、交通、出差補助、技術交流費用等在甲方實際報支或由甲方實際支付的費用)6.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應於甲方辦理終止勞動乙方解合同手續前交納。
7.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戶籍地
____________________,任職__________________,擔任________________),保人應向甲方出具擔保
書,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書的義務。在除勞動合同時,擔保人向甲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保證乙方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
8.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
9.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具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公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書
茲為 __________________同志在×××××××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外派培訓事宜提供擔保:
1、保證遵守《培訓協議書》,遵守公司管理規定。
2、如違反《培訓協議書》,我願意承擔由此行為所帶來的責任。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 日
附:擔保人身份證復(略)
Ⅳ 企業出資員工培訓協議怎麼寫
甲方:
乙方: 年齡: 性別: 出生年月:
學歷: 專業: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質及職業技能,甲方鼓勵並支持乙方參加職業培訓。為確保乙方圓滿完成培訓學業 ,並按時返回甲方工作,甲乙雙方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赴______學習______專業,學習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實計為期______.
二、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或與甲方約定的學校及專業就學。如需要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則以曠工論處。
三、乙方的學習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之內,按連續工齡累計。
四、學習培訓期間的工資視情況按原工資辦法的______支付。在晉級或工資辦法修訂時,乙方作為在編人員處理。社會保險原則上按有關規定作為在編人員處理。在培訓期間,甲方另行支付給乙方生活費______元/月。培訓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也計入培訓費用。若在培訓學習期間,乙方接受甲方交付的調查或安排出差,差旅費按公司規定的標准支付。
五、乙方學習期間患有不能繼續學業的疾病時,應接受甲方指令,終止學習,返回甲方,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六、乙方在學習期間,必須每隔______天向甲方書面報告一次學習情況,並附學校有關成績等方面的記錄。
七、乙方應自覺遵守培訓校方的各項規定與要求。凡因違規違紀而受到校方處分的,視同在甲方內的違紀,甲方將按規章制度處理。
八、乙方在培訓學習期間的學費、書費、調研費、實習費、上機費、住宿費、來回往返甲方的交通費(需有事招回)由甲方全額承擔。
九、乙方如在培訓學習期間辭職,應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繳納的全部培訓學習費用的雙倍的違約金,不足______元的按______元計算。
十、培訓學習結束後,乙方應為甲方繼續服務______年,從培訓結束之日起算。該服務期約定視作勞動合同期限。在服務期內,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按服務期限等分培訓費,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服務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服務期滿解除的可免交培訓費用;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亦照此辦理。
十一、在服務期內乙方以任何理由違反服務期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__元;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亦照此辦理。
十二、培訓學習結束後,乙方應於培訓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甲方報到。乙方逾期不向甲方報到,視作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按本協議第十條、第十一條處理。
十三、乙方在學習期間成績優異,有傑出表現,甲方將視情況給予獎勵。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對員工進行安防專業技術培訓,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培訓安排,以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有關培訓安排及培訓後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培訓內容
1.
2.
3.
第二條 培訓時間
培訓時間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培訓形式
乙方脫產參加甲方安排的培訓。
第四條 責任和義務
1.乙方參訓的費用(包括學費、交通費、住宿費和基本工資)由甲方支付。
2.乙方必須按時參加培訓,全面完成培訓期間的全部任務,並取得相應的(合格、專業、結業、畢業)證書。
3.乙方在參加培訓期間沒有完成培訓任務或培訓不合格(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外),應向甲方支付所花費的全部費用,並賠償甲方伍仟元經濟損失。
4.乙方參加培訓後,必須為甲方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如果在此期間乙方擅自辭職,除了承擔其外出參加培訓的學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薪酬等全部費用外,另賠償公司1-3萬元經濟損失。其中培訓後第一年度辭職,賠償甲方3萬元;培訓後第二年度辭職,賠償甲方2萬元;培訓後第三年度辭職,賠償甲方1萬元。
5.在本協議執行期內,凡乙方自願辭職、或擅自離職、或因違反甲方制度規定而被甲方勒令辭職(試用期除外)時,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第3款之規定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其他
1.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名)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Ⅳ 實習期間公司讓簽了一個培訓協議(自己出的錢)
1、可以走。根據《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與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樣,不需要前提條件,也不需要合適的理由。但勞動者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這里沒有規定書面通知,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口頭通知(當然最好以書面快遞送達,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作證據)。
2、可退錢。 用人單位應先簽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再約定培訓服務期(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包括專業技術培訓費、相關差旅費、其他直接產生的費用)
3、可以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合同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可以賠。用人單位不訂立或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如果你沒有工資,那就可參照類似員工近十二月工資平均水平計算或當地人社部門公布的人平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綜上,上述用人單位行為不合法,可以離開且應全額退還培訓費,同時還可向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相關違法行為,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僅限中國絕對權威,你可以列印出來,作為主張的依據直接找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完全免費),有法律依據護身,他即使有關系也繞不過這個坎,因為勞動監察也不敢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祝你成功!-------某勞動監察大隊長
Ⅵ 技術工種培訓協議的問題
1、對員工的教育(崗位培訓)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不需要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內,簽訂了也沒有法律效力容。
2、留住員工並不是靠什麼協議,或合同,勞動者有辭職權,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是不需要公司批準的。
3、如果員工能從公司看到期望,就會留下,哪怕當時的條件不是很優厚。
4 、希望對你們公司有幫助,
Ⅶ 勞動培訓協議書
1、你們培訓的內容是什麼?就你這個協議來看,培訓內容空乏,沒有具體可指向內容?如果版是上崗前的基本權培訓,則無需支付違約金。你這個培訓時間也太長了,是脫產培訓嗎?
2、培訓表示空白的是什麼意思?單位每次安排你培訓都有時間地點、課程、培訓老師是誰吧,每次培訓都應該有簽到嗎?
3、你簽的勞動合同具體崗位是什麼?操作工范圍太廣了,有些存技術的也是操作工,需要學好幾年的?
4、解決辦法:實在說不清理還亂,對於基層操作工來說,直接離職就行了,你也別問公司要賠償了,同時你也無須賠償公司的所謂培訓費用,能拿到你離職的工資就行。如果你單位離職的工資都不給你,你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和投訴,效果還是有的,最不濟,也可以讓你公司頭疼一陣子。
Ⅷ 跟公司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後,賠償問題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Ⅸ 培訓協議
協議內容不合法,無效!這些都只屬於公司內部的正常/普通培訓而已,根本不是什麼專項或專業技術培訓!
該公司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如真敢開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
參考資料:
2007年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