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務資質要取消嗎
沒有取消勞務資質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明確規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與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相對應,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取消了勞務資質承包業務范圍的限制。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明確規定,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准要求: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在取消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劃分以及承包業務范圍限制的同時,為了增強施工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准。具體如下:
取消了原先對注冊資本金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明確強調施工勞務企業必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范和減少目前建築市場上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即只有勞務資質而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代開發票和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
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與《舊標准》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相比明顯提高。
提高了對持證上崗人員和考核或培訓合格人員的要求。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
取消了對「工程業績」、「近3年最高年完成勞務分包合同額」和「與作業分包范圍相適應的機具」這三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B. 我國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上迄今為止一共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餘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台賬一並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採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後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並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准、嚴控津補貼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台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築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築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託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佔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築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C. 就業扶貧工作開展 五年成效顯著
【導讀】「截至10月底,全國外出務工貧困勞動力2973萬人,是去年外出務工總數的108.9%。」在11月19日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副部長介紹了就業扶貧工作有關情況,累計建設扶貧車間32688個,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496.3萬人,接下來就看看具體情況。
1、促進貧困勞動力就業,我國有很多舉措,為一套政策,兩大方向,三項手段,四個重點。
一套政策,即形成一整套就業扶貧的政策措施體系。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的企業,給予定額稅收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吸納就業補貼和社保補貼。對貧困勞動力,由公益性崗位安置的,給予崗位補貼,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參加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
兩大方向,即堅持外出務工與就地就近就業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幫助有意願外出務工的貧困勞動力願出盡出。另一方面,拓展就地就近就業機會。累計建設扶貧車間32688個,吸納貧困人口43.7萬人;鼓勵返鄉創業帶動就業,培育致富帶頭人41萬多人,帶動406萬貧困人口增收;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496.3萬貧困人口。
三項手段,即服務、培訓、維權三項手段協同發力。堅持精準化的就業服務,建立人員幫扶清單和崗位需求清單,推動人崗精準匹配。堅持針對性技能培訓,已累計組織貧困勞動力參加政府補貼性培訓838萬人次,技工院校累計招收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34萬人。堅持全流程權益維護,加強企業用工指導,維護貧困勞動力合法權益。
四個重點,即對「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52個未摘帽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湖北四類重點地區,在資金、政策、服務等方面傾斜支持。
2、貧困家庭務工收入在家庭收入中佔比逐年上升
務工人數大幅增加。2016年到2020年,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人數增加了1000多萬人。同時,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時間在半年以上的比例大幅增加。
工資性收入顯著增加。5年來,貧困家庭務工收入在家庭收入中佔比逐年上升。目前外出務工已涉及2/3的貧困家庭,這些家庭2/3左右的收入來自務工。
整體素質得到提高。這些年來,有將近800萬貧困家庭子女接受了職業教育,實現了較為穩定的就業。
內生動力得以激發。近年來,大批貧困人口外出務工,依靠自己的雙手增加收入。過去一部分安於現狀的貧困群眾,實現了「要我脫貧」向「我要脫貧」的轉變。
3、今年跨省務工貧困勞動力比2016年增加400多萬人
在就業扶貧工作中,跨省跨區域的勞務協作作用顯著。2020年,跨省務工貧困勞動力比2016年增加了400多萬人。「據不完全統計,在貧困人口外出務工中,跨省務工的收入在貧困務工人員中是最高的。」國務院扶貧辦副主任歐青平說。
在開展省際勞務協作的過程中,東部省份提供崗位需求信息,中西部省份按照需求開展訂單式培訓,組織勞務輸出。
截至目前,寧波共有外來務工人員385萬人,佔全市人力資源總量的57%,其中中西部省份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在寧波就業的就有31.5萬人。
作為勞務輸出省份,甘肅省則聚焦樹立品牌促輸轉。
增加就業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脫貧方式。經過5年努力,就業扶貧成效顯著。在專項勞務協作方面,今年以來,為應對疫情影響,人社部組織上海、廣東等東部6省份實施支援湖北勞務協作行動。目前,穩定在這6省份務工的湖北貧困勞動力達到199萬人,占湖北省外出務工貧困勞動力總數的75.6%。
D. 哪裡有<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若干意見>全文
國務院文件
國發[20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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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就業,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為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農民工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已佔從業人員半數以上,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外出務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成為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後地區的有效形式,同時促進了市場導向、自主擇業、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維護農民工權益是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好這些問題,直接關繫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三)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普遍趨勢,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國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越來越多的富餘勞動力將逐漸轉移出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的客觀規律,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我們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五)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都要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鼓勵各地區從實際出發,探索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的辦法。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依靠改革和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單位都要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准。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制定、調整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導監督。各地要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四、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
(九)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准。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十)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准,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五、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十一)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十二)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要建立健全縣鄉公共就業服務網路,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加強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各地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費補貼。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的做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發展訂單式培訓。輸入地要把提高農民工崗位技能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要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
(十四)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並認真落實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產業工人的後備軍,要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作為職業教育的重要任務。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准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行業、煤炭等採掘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的辦法。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地政府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要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輸入地政府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於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二十三)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葯具。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加強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五)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十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准予落戶。具體落戶條件,由各地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二十七)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八)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
(二十九)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託,並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十)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十一)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這是農民轉移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地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
(三十二)引導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就業機會。積極引導東部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有利於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也有利於形成東中西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格局。要在產業政策上鼓勵大中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中西部地區要在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三十三)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三十四)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五)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農民工工作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農民工是我國產業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農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水平,直接關繫到我國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必須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准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要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三十八)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構建以社區為依託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台。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准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
(四十)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 外來務工人員管理
勞動糾紛處理制度:
為了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
1、加強施工現場的務工人員的規范管理,盡可能減少和杜絕勞動糾紛。深入了解務工人員的思想動態,及早發現糾紛的苗頭和不穩定因素,把勞動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2、做好勞動糾紛預防工作,建立完善務工人員的管理台帳,即:施工現場務工人員考勤表、工資發放表、務工人員情況登記表。
3、在施工現場醒目處位置張掛勞動糾紛投訴電話,告知接人姓名,確保投訴舉報渠道暢通。
4、對投訴內容受理人員應做好記錄,及時查明情況,迅速做出處理,防止事態擴大。
5、接到行業管理或相關部門投訴信息後,受理人應及時與當事人取得聯系,查清勞動糾紛原因,做好協調處理工作,處理結果如實的反饋相關單位。
6、充分發揮企業的治保會、調解會作用,盡可能把勞動糾紛做到內部消化解決,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氛圍。
7、盡力遏制無理取鬧,惡意要討行為,堅決打擊黑社會勢力手段敲詐行為。
8、對隨意拖欠或剋扣務工人員工資,造成公司聲譽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公司將給與通報批評並做出相應的處罰。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務工人員的管理:
1、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企業招工管理、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管理、施工現場務工人員考勤、施工現場務工人員工資發放、勞動糾紛處理等制度和措施,監督本企業所屬項目部的工資支付工作,組織協調、解決本企業的勞動用工糾紛和爭議。
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勞動用工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負責貫徹落實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制定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管理、考勤、工資發放、勞動糾紛處理等制度,並上牆公布。
企業必須按月支付務工人員的工資,且工資月支付數額不得低於廈門市最低工資標准。在工資發放前三天,企業應在施工現場公示工資發放表,確認雙方無異議後交項目經理或公司專職管理人員審查,經審查簽字後由公司將工資發放到每個務工人員。務工人員須持有效身份證明簽名領取工資,不得代領工資。
總承包企業在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工程款時要督促勞務分包企業按以上要求規范勞動用工行為;企業不得將工程款和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包工頭)。
各建築業企業應在施工現場的醒目處公布本企業勞動糾紛舉報投訴電話,落實受理人員,建立暢通的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本企業所屬項目部的各類投訴。
2、落實施工現場的勞動用工管理人員
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項目部使用企業自有人員和勞務分包企業人員總數超過500名以上時,應設置2名以上專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務工人員在200至500名時,應設置1名以上專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務工人員在200名以下時,應設置至少1名兼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勞務分包企業其所屬每個施工現場必須配置1名以上專(兼)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
3、建立健全務工人員管理台帳
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部和勞務分包企業應指定專(兼)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務工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我市統一的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管理台帳務工人員管理台帳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企業存檔,一份由項目部存檔,一份由施工現場專(兼)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留存。
工程項目無勞務作業分包的,由項目部專(兼)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務工人員的考勤考核和工資發放表的編制,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表須經項目經理審核並簽字。
工程項目實施勞務作業分包的,由勞務分包企業專(兼)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企業務工人員的考勤考核和工資發放表的編制,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表須報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審核並存檔。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應全面掌握施工現場所有務工人員上崗出勤情況,每月對其報送的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進行檢查、核實,並及時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
企業對存在質量或安全等問題的施工班組及務工人員進行處理的,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的約定執行,且必須經當事人簽字確認。
4、務工人員持證上崗管理
從事技術工種的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原已經取得《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按規定換發《職業資格證書》,但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過渡期間原《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繼續有效。)。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才能上崗。
便於加強對施工現場人員的管理,對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務工人員,企業必須發給工作證,工作證上必須載明姓名、工種、企業名稱、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並粘貼本人照片。
以上務工人員的管理已基本說明其考勤制度及工資發放等的內容,另外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定製!
F. 加強農民技能培訓,促進農民勞動就業調查及對策研究報告
農村人口大規模地向城市轉移,是我國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變的必然結果。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不可或缺的力量。當前,農民工問題已經成為關繫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問題之一,他們對城市生活適應程度如何,對工作環境、生活條件滿意程度如何,對有關部門進一步解決農民工問題有著極大的重要性。
一、農民工對城市生活的評價
(一)近七成的農民工對城市生活感覺比較適應
被調查的29425名農民工中,對城市生活已經適應的佔39.94%,比較適應的佔28.40%,認為一般的佔26.60% ,表示不太適應的佔4.06%,根本不適應的只佔1.00%。
從受教育水平來看,農民工文化程度越高,適應性越強,調查結果表明,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農民工對城市生活已經適應和比較適應的佔78.40%,高中、初中、小學文化程度的農民工對城市生活已經適應和比較適應的分別佔73.19%、66.96%和60.77%。
(二)四成多的農民工感覺現在的就業環境變好
與前幾年相比,42.67%的農民工感覺現在的就業環境變好,36.96%的農民工感覺現在的就業環境與過去差不多,11.78%的農民工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還有8.59%的農民工感覺現在的就業環境變差了。
(三)有四成的農民工認為外出務工經商最大的障礙和困難是城市生活開銷大,自身缺乏專業技術
據調查,有22.40%的農民工認為外出務工經商最大的障礙和困難是城市生活開銷大,有22.20%的農民工認為是缺乏專業技術,10.64%的農民工認為是缺乏外出經驗,還有10.12%的農民工是擔心出來後家人無法照料。其他如找不到工作、生病無人照料、安全無法保障等也是農民工外出務工經商時擔心的問題。
(四)有近二成的農民工最希望政府在住房和醫療保障方面給予幫助
調查結果表明,有19.62%的農民工目前最希望政府在住房和醫療保障方面給予幫助,有13.60%的農民工目前最希望政府在維護農民工正當權益方面給予幫助,有13.53%的農民工目前最希望政府能降低各種費用,有12.56% 的農民工希望政府能提供勞動技能培訓,還有11.79%的農民工期盼能和本地人享有同樣戶口,還有21.22%的農民工希望政府能加大對農民工外出務工的組織力度、解決好子女就學難、提供招工信息和統一的勞務市場等等。
(五)一半以上的農民工希望能在城市發展、定居
據調查,有55.14%的農民工設想未來在城市發展、定居,有28.55%的農民工想賺錢或學到技術後回家鄉生活。在城市發展、定居和賺錢或學到技術後回家鄉生活對男性農民工而言分別佔了50.04%和32.81%,而對女性農民工而言卻分別佔了64.48%和20.76%。
二、農民工對自己工作和生活的評價
(一)一半以上的農民工對自己在城市生活工作環境比較滿意
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工對工作條件表示滿意的為51.97%,對收入水平表示滿意的為33.65%,對生活質量表示滿意的為30.70%,對社會地位表示滿意的為24.53%。
(二)有三成以上的農民工對自己所處環境不滿意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太低
據調查,農民工個人對自己所處環境不滿意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太少、收入不穩定、勞動強度大、簡單勞動學不到技術、受到不公正待遇、工作環境惡劣,分別佔了32.94%、14.24%、11.43%、7.41%、5.78%和3.24%。
(三)近七成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在務工經商期間的生活條件一般
調查顯示,有21.32%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務工經商期間的生活條件非常好和比較好,有66.46%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在務工經商期間生活條件一般,有12.22%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在務工經商期間的生活條件比較差和非常差。
(四)在對工作生活各方面的評價中,農民工最不滿意的是醫療衛生、住宿和飲食方面
調查結果顯示,有33.06%的農民工對醫療衛生方面最不滿意,有14.29%的農民工對住宿方面最不滿意,有10 .48%的農民工對飲食方面最不滿意。
(五)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首先會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調查了解到,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首先會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其次是尋求法律援助,然後是找親友幫忙,此三項分別佔了農民工數的24.73%、18.34%、12.26%。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則先找親友幫忙,其次才尋求法律援助,而後再與有關單位協商解決,此三項分別佔了農民工數的18.88%、16 .92%、16.84%。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
(六)六成的農民工認為職業技能培訓對找工作有一定幫助
在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的14771名農民工調查中了解到,60.14%的農民工認為職業技能培訓對找工作有一定幫助,27.99%的農民工認為職業技能培訓對找工作非常有幫助。
針對14654名沒有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調查了解其原因時,有23.28%的農民工表示想參加,但沒錢, 22.15%的農民工認為培訓費用太高,參加培訓不劃算,18.33%的農民工認為沒必要參加,16.51%的農民工不知道哪裡有職業技能培訓。
如果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表示免費就願意參加的佔40.74%,對工作有幫助就願意參加的佔16.01%,能保證就業就願意參加的佔15.37%,還有9.69%的農民工表示收費低就願意參加。
針對目前有一些比較適合農民工但需要自費參加的技能培訓,有40.97%農民工表示若費用合理,就參加。
(七)一半的農民工對子女受教育情況表示比較滿意
調查的農民工中對子女受教育情況表示很滿意的佔6.48%,比較滿意的佔43.57%,認為一般的佔25.94%,不大滿意的佔19.59%,非常不滿意的佔4.42%。
24.01%的農民工對子女受教育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收費過高、生活費用高、教學質量不高,分別佔29.80%、 21.73%和15.87%,還有的認為教學設施差、校風差等。
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的五項措施是什麼?
1鼓勵企業盡可能不解僱或少解僱農民工;
2對暫時沒有工作的農民工,各級政府要給他們提供更多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會;
3凡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建設,要盡可能地多吸納農民工去就業;
4幫助農民工回鄉以後自己創業;
5切實保障外出農民工的土地保障權益,回來以後如果確實沒有其他的工作可做,家裡的承包地還在,還可以保證溫飽。
國家對農民工的就業問題高度重視,國務院辦公廳不久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大城市和沿海發達地區的企業盡可能不解僱或者少解僱農民工;對暫時沒有工作的農民工,各級政府要給他們提供更多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會;凡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建設,都要盡可能地多吸納農民工就業;已經返鄉的農民工,政府要採取以工代賑的辦法,鼓勵他們參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幫助農民工回鄉以後自己創業;切實保障外出農民工的土地權益,農民工回鄉後如果確實沒有其他工作可做,要保證其家裡的耕地還在。
千方百計促就業
就業問題是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根本性的大事情,它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因此,實現充分就業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當前,保就業就是保民生,就是保穩定,保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就業問題都給予了高度重視,把就業問題擺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重要位置。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國家立即採取了多項就業扶持政策,多管齊下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穩定農民工就業,促進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群體就業。去年12月國務院對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做出了安排,今年年初召開常務會議專門研究部署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近日,又下發了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對就業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做出了具體部署。全國各地也紛紛出台政策,引導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就業。
我省高度重視就業工作,把增加就業作為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務,及時出台了一系列力度大、「含金量」高的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全面拓寬擴大就業的路子,以經濟發展促進就業、以全民創業促進就業、以技能培訓促進就業、以創新機制促進就業,推動就業取得新突破。比如,為了以創業促進就業,進一步放寬了市場准入、投資領域、注冊登記、經營場所、貸款擔保等限制,給予創業者稅費減免、免費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補貼等優惠,從而培育各類創業主體;為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扶持其創業,引導其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科研項目等吸納其就業;為促進農民工就業,組織專場招聘會幫其對接,制定優惠政策援其創業,加強技能培訓授其以漁,完善就業服務維其權益……省委、省政府以及各部門採取各種措施,竭盡全力地為就業者營造條件更好的就業環境,打造更加廣闊的就業平台。
做好就業工作是一項長期工程,不僅要立足於當前,還要著眼於長遠。從長遠來看,解決好就業問題除了要把已經採取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好外,政府還要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服務業發展以及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上再下功夫。
中小企業是解決就業問題的主力軍,在世界各國,中小企業普遍吸納高達60%-80%的勞動力,而且其創造就業的效率,也遠遠高於大企業。2004-2005年度的《世界就業報告》曾指出,中小企業的單位投資容納的勞動力和單位投資新增的勞動力都要高出大型企業一倍以上。服務業就業容量大,從歷史經驗上看,服務業對吸納就業的帶動作用是農業和製造業遠遠不能比擬的。以2002-2007年為例,我國服務業新增就業3827萬人,相當於同期全社會新增就業人數的117.8%。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雖然不能直接促進就業,但它是促進中小企業和服務業發展的必要保證。從事服務業的企業也多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大多是民營企業,相對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來說,軟環境不優成為阻礙民營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無論是促進中小企業、服務業發展,還是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雖然不能立竿見影地解決當前的就業問題,但這些措施是解決就業問題的長久之策,需要各級政府持久地、細致地耕耘。
對於如何化解國際金融危機對「三農」的影響,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湯敏提出了三個建議:
首先,幫扶企業,盡可能減少下崗農民工,對已經下崗的農民工盡快啟動大規模再培訓計劃。應意識到,上千萬農民工待崗時期半年或一年以上,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湯敏強調,對人力資源的投資應該等同於建設投資,甚至比建設投資更加重要。
其次,開發並發展農民工就業新市場。比如說,保姆市場是除建築施工以外農民工的第二大就業市場,目前保姆市場容納勞動力已達1500萬人。但是,由於其市場不規范,加之各種社會保障缺位,大量農民工不願意進入。湯敏表示,如果能對保姆市場加以規范,將能再吸納上千萬勞動力。
第三,加緊推出農村社會福利體系,進一步改善農村醫療。湯敏表示,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在近日完成的《構建全民共享的發展型社會福利體系》中建議,2012年之前,中國應完成建立全覆蓋的包括農民、農民工和城市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體系。同時,應進一步提高農村醫療保險標准。
湯敏強調,推出完善的農村社會福利體系,在目前情況下對國家的資金壓力並不是很大,還有助於增加農民對未來支出的預期,減少農民的後顧之憂,從而增加國內消費。
首先,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創業素質。目前,我國的創業培訓主要集中在城鎮,不但覆蓋范圍小,而且許多培訓內容脫離市場的需求。而針對農民工的創業培訓尚處在萌芽狀態。有關部門應該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編制符合農民工創業實際的教材,組織有經驗的教學培訓人員,籌集必要的培訓經費,對農民工進行免費或者低收費的創業培訓。只要農民工的創業意識被激發出來,創業活動才能形成一股浪潮,其帶動就業的功能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其次,盡快解決農民工創業的制度性障礙,降低他們的創業成本。比如在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上,可以考慮設立「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鼓勵金融機構給回鄉農民工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滿足他們創業的資金需求;簡化創業企業的注冊登記手續,盡量免費為他們辦理各種手續,提供良好的創業服務;對創業企業實行稅費減免,也可以考慮按吸納就業人數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激發他們解決就業問題的積極性等。
最後,應該將農民工就業問題與城鎮職工就業問題一視同仁,真正做到就業的城鄉統籌兼顧。目前有些地方之所以對農民工就業問題重視不夠,除了思維習慣外,更重要的是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力市場的二元分割現象依然嚴重。在創業問題上,重城鎮輕農村的現象普遍存在。這是導致創業扶持力度不均的根源。
G. 工資問題
國務院文件
國發[20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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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就業,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為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農民工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已佔從業人員半數以上,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外出務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成為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後地區的有效形式,同時促進了市場導向、自主擇業、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維護農民工權益是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好這些問題,直接關繫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三)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普遍趨勢,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國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越來越多的富餘勞動力將逐漸轉移出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的客觀規律,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我們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五)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都要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鼓勵各地區從實際出發,探索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的辦法。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依靠改革和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單位都要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准。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制定、調整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導監督。各地要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四、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
(九)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准。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十)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准,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五、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十一)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十二)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要建立健全縣鄉公共就業服務網路,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加強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各地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費補貼。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的做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發展訂單式培訓。輸入地要把提高農民工崗位技能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要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
(十四)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並認真落實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產業工人的後備軍,要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作為職業教育的重要任務。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准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行業、煤炭等採掘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的辦法。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地政府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要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輸入地政府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於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二十三)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葯具。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加強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五)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十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准予落戶。具體落戶條件,由各地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二十七)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八)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
(二十九)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託,並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十)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十一)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這是農民轉移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地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
(三十二)引導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就業機會。積極引導東部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有利於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也有利於形成東中西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格局。要在產業政策上鼓勵大中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中西部地區要在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三十三)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三十四)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五)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農民工工作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農民工是我國產業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農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水平,直接關繫到我國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必須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准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要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三十八)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構建以社區為依託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台。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准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
(四十)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H. 順德勞動局有國家為務工人員免費技能培訓的學校嗎
哪些人員可以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所有登記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已經進城務工和有進城就業願望年齡在16歲至45歲之間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農村勞動者,可以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培訓補貼。大中專院校(含技師學校、技工學校)在校學生不得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深圳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2013年企業崗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順延1個月,書面材料申報截止時間調整為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符合條件的戶籍從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每年均可以申請一次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准從每人500元至2200元不等,企業也可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已享受廣東省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等同類補貼的不重復享受。
據了解,由於2013年我市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辦法進行了較大調整,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升級,導致企業實際申報時間比政策規定申報時間較晚,為方便企業申報,結合實際,決定2013年企業崗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順延1個月,即網上申報截止時間調整為1月31日,書面材料申報截止時間調整為2月28日。
此外,增加6個個人申報受理點:光明新區社會建設局、深圳市坪山新區職業技能鑒定所、深圳市龍華新區職業技能鑒定所、大鵬新區社會建設局、深圳市鹽田區職業技能鑒定所、深圳市友聯船舶職業技能鑒定所。
四川攀枝花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①培訓費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專業(工種)按培訓費用的100%給予補貼。
②培訓費用在500元以上的專業(工種),超過500元部分按培訓費用的50%給予補貼,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
③汽車駕駛培訓取得C照的補貼500元;取得A照、B照的補貼1500元。
青島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職業培訓的補貼政策、使用范圍
一、哪些機構可以從事職業培訓?
根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可按照批準的職業(工種)和層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二、哪些人員享受政府經費補貼培訓?
(一)由就業轉為失業的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
(二)凡進行了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城鎮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未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補貼的技能培訓培訓;
(三)已經參加過一次免費培訓仍未實現就業的「4045」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可享受二次政府補貼的技能培訓培訓;
(四)勞動預備制人員(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普通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訓補貼。
三、職業培訓有哪些補貼政策?
(一)由就業轉為失業的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最高不超過1500元的培訓費補貼;
(二)凡進行了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城鎮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不超過800元(不含鑒定費)培訓費補貼,超過800元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三)已經參加過一次免費培訓仍未實現就業的「4045」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參加第二次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不超過800元(不含鑒定費)培訓費補貼,超過800元的部分由個人負擔;在二次培訓期間,培訓期限超過一個月(按整月計,最長三個月),可按失業保險金標准給予生活補貼。
(四)勞動預備制人員(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普通初、高中畢業生)參加1—3年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可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享受50%的培訓費補貼。
四、哪些人員可以享受二次培訓補貼?
已經參加過一次免費培訓仍未實現就業的「4045」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指2002年底前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協保」人員、「低保」失業人員),可以參加二次培訓。
五、二次培訓費及生活費補貼標準是什麼?
二次培訓費按每人不超過800元標准給予補貼;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及享受保險待遇期滿的「4045」人員,二次培訓期間,按失業保險金標准給予生活補貼。
北京職業培訓政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3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9〕703號)和《關於印發<促進就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0〕110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現將《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提高認識
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是黨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高城鄉勞動者素質,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職業培訓補貼資金,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職業培訓事業的高效有序發展,關繫到首都產業結構調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此次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調整,將此項工作做為提高培訓質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強資金監管、強化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切實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各區縣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培訓機構開班審核、監督檢查、結業審核、信息公開、經費公示、資金審計等各項管理制度,明確開展培訓各個操作環節的工作流程,細化經費審批程序和內容,加強對資金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管,切實把職業培訓補貼政策落到實處,確保培訓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各區縣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強化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紀律約束,防範道德風險,杜絕違法亂紀行為。
三、不斷創新、提高質量
各區縣要結合區域經濟的發展實際,大膽探索新的培訓模式,引導定點培訓機構在規范開展職業培訓工作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用工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結合不同培訓群體的特點,在培訓形式、培訓方法、教學手段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突出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實用性。各區縣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培訓質量,努力在培訓促進就業的效果上實現新突破。
河池市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就業專項資金有關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社〔2011〕213號)精神,現將我區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以回答形式進行宣傳,以便有就業創業願望和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要求的廣大勞動者准確掌握相關政策,積極主動地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自身就業創業能力,更好地提高就業收入。
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范圍
1.什麼是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
答: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等穩定和促進就業的培訓補貼資金。
2.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哪些內容?補貼對象有哪些?
答:①就業技能培訓: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指畢業時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簡稱為四類人員)。
②創業培訓:四類人員,以及畢業年度的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
③在崗培訓: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
④勞動預備制培訓:具有廣西戶籍的城鄉未繼續升學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3.勞動者一年內可以享受多少次培訓補貼?
答: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當年內不得重復申請。
二、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4.什麼叫做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答:就業技能培訓是指幫助各類勞動者為提高就業能力而進行的必備職業知識、職業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活動。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是指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各級財政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符合條件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學員的培訓費補貼。
5.如何申請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答:培訓補貼對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個人先行付費,在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培訓補貼對象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培訓補貼標准內費用的,在確保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經個人申請,可由定點培訓機構先行墊支並代為申請培訓補貼,但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和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書。
6.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標准如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按照培訓職業(工種)的不同和就業技能培訓課時要求,分類給予補貼。
A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1500元;
B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1200元;
C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900元。
培訓補貼對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或創業,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7.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職業(工種)具體是怎樣分類的?
答:根據(桂財社〔2011〕213號)文件規定,享受職業培訓的工種(工種)分為:A類(培訓時間為300個標准學時)共51個職業(工種);B類(培訓時間為200個標准學時)共62個職業(工種);C類(培訓時間為100個標准學時)共78個職業(工種)。
三、創業培訓補貼
8.什麼叫做創業培訓補貼?
答:創業培訓是對具有創業願望和相應條件的人員所進行的開辦小企業或自謀職業所必備的基礎知識和必備能力的培訓。創業培訓補貼是指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四類人員以及畢業年度的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各級財政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符合條件參加創業培訓學員的培訓費補貼。
9.如何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答:培訓補貼對象參加創業培訓(SIYB培訓),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個人先行付費,應在培訓合格後1年內直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培訓補貼對象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培訓補貼標准內費用的,在確保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經個人申請,可由定點培訓機構先行墊支並代為申請。定點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必須和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書。
10.創業培訓補貼的標准如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創業培訓的補貼標准為每人次1300元。
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1年內實現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1年內沒有實現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參加創業培訓未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不給予培訓補貼;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創業人員,參加「改善企業培訓」(IYB培訓) 、「發展企業培訓」(EYB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 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不給予培訓補貼。
四、在崗培訓補貼
11.什麼叫做在崗培訓補貼?
答:在崗培訓,主要是指對企業在職職工進行的以提升崗位工作能力、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能力以及生產技能水平為主要目的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在崗培訓補貼是企業對新錄用四類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各級財政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的培訓費補貼。
12.申請在崗培訓補貼有哪些規定?
答:企業新錄用四類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在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
13.如何申請在崗培訓補貼?
答:企業組織開展培訓之前,應向人社部門提交培訓開班申請、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復印件等材料。錄用登記失業人員的,還應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錄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或學校的有關證明。
培訓結束後,企業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等材料,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14.在崗培訓補貼的標准如何?
答:在崗培訓的培訓補貼標准為就業技能培訓同類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的50%。
五、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15.什麼叫做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答:勞動預備制培訓是指具有廣西戶籍,未能繼續升學的初中、高中畢業生(即「兩後生」),到具備勞動預備制培訓資質的技工院校參加1-2個學期全日制脫產學習方式進行的職業技能培訓。各級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學員的培訓費補貼叫做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16.如何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技工院校在招收勞動預備制培訓學員入學後1 個月內,將《勞動預備制培訓對象基本信息表》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提出預撥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可按補貼標準的50%預撥培訓費用,用於各技工院校組織培訓教學和培訓管理。培訓結束後1個月內,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技工院校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並提供規定的培訓材料,按培訓補貼標准結算培訓補貼。
17.勞動預備制生活補貼標准如何規定?
答: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准給予生活費補貼。
18.如何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
答: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以培訓學校為單位,由培訓學校收集申請材料後送當地人社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經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後向財政部門申請生活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按人社部門審定的補貼金額撥付補貼資金,並委託培訓學校將生活費補貼發放給學員本人。學校必須按月將生活費補貼發放情況在校園內公布,並抄送當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
I. 勞務作業人員培訓制度有哪些
一,勞務人員培訓工作要統籌計劃,突出重點,分步開展,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組織實施。摸清農村富餘勞務力和已轉移就業農民工的基本情況,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要突出重點,逐步對勞務人員進行培訓。
二,開展引導性培訓,引導性培訓主要是開展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等方面知識的培訓,目的在於提高務工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樹立新的就業觀念。引導性培訓主要由縣政府統籌組織各類教育培訓培訓資源和社會力量來開展。引導培訓要通過集中辦理、咨詢服務、印發資料以及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徑靈活開展。
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是提高務工人員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徑,是增強務工人員就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根據國家職業標准和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對從業人員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安排培訓內容,設置培訓課程。當前的培訓重點是清真餐飲、阿語翻譯、家政服務、建築、製造等行業的職業技能。職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導下,由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行業和用人單位開展。對具備相應條件並有創業意向的務工人員開展創業培訓,提供創業指導。
四,制定務工人員培訓激勵政策,用人單位負有培訓本單位所有務工人員的責任,用人單位開展務工人員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培訓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1.5的比例提取,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
符合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均可申請使用農民工培訓扶持資金的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須相應降低務工人員的培訓收費標准。
對參加培訓的務工人員實行補貼或獎勵。務工人員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鑒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任何單位不得強制務工人員參加收費鑒定,鑒定機構要視情況適當降低鑒定收費標准。
五,組織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准備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必要的轉移就業培訓,使其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並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六,在各級開展培訓的同時,要做好務工人員培訓的配套和服務工作。務工人員培訓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各地區各部門,涉及到就業信息、訂單、輸出、就業等多個環節。
七、加強務工人員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務工人員培訓師資可以由教育部培訓機構通過開展繼續教育來解決,也可從職業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科研單位、企業、技術推廣部門聘請。按期組織開展師資培訓,不斷提高教師業務水平。
八、作好務工人員培訓的信息服務工作。定期調查並公布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定期對不同職業(工種)、不同等級的務工人員職業供求和工資價位進行調查,調查分析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J. 求一篇1000字的農民工現狀調查
農民工現狀調查及對策研究 九龍坡區含谷鎮劉信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度發展,」農民工」起了中央和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作為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來說,鄉鎮基層政府既是農民工的輸出者,又是農民工的服務者,如何扮演好這兩個角色,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和在實踐中總結。帶著這個課題,筆者以九龍坡區含谷鎮為范圍,開展了農民工現狀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況 此次農民工基本狀況調查的主要內容是農民工數量、來源、結構、特點、工作和生活狀況、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及存在問題等內容。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和社保所對本鎮56個納入統計的單位進行了調查。通過採取問卷、座談、走訪等方法,基本掌握了我鎮農民工的基本情況。在被調查的56個單位中,職工人數13141人,其中:農民工人數11580人,占職工人數的88.1%,戶籍在本鎮的有3156人,在11580名農民工中有3523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占農民工人數的30.4%,用人單位為7695名農民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占農民工人數的66.5%,農民工平均工資877元,日工作時間平均7.9小時。此外,在外地誤工的本地戶籍農民也是此次調查的內容,根據數據顯示,本鎮勞動年齡段的農民共有10800人,在外地務工的有3443人,佔31.8%,無論是從本鎮流出的農民工還是在本鎮務工的農民工,均是本級政府應該好好服務的對象。 二、存在主要問題 從調查的結果看,農民工的現狀堪憂,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工資收入比較低,生活質量比較差,居住、醫療條件得不到保障,休閑方式比較單調,勞動技能普遍偏低,子女教育問題比較突出。 1、進城務工農民的收入,普遍比在家務農收入高出很多,外出務工是其家庭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之一。許多農民工在城裡工作生活,除了維持日常開支外,其餘的基本上寄(帶)錢回家鄉,成為留守孩子、老人的基本生活來源。 2、就業不穩定許多農民工在外出務工經商前並沒有聯系好工作,進城後,一般經城裡的親戚、朋友或已在城裡定居的老鄉介紹找到工作。據調查,由定居本地的親屬、朋友介紹的佔28.20%,由同樣在外務工經商的同鄉、親友介紹的佔25.99 %,自薦到用工單位工作,佔10.51%。另外,還有部分農民工是通過自主就業,招工廣告,包工頭、老闆招募。 3、農民工在城市打工大多居住在簡陋的宿舍里,據調查,有29.19%的農民工居住在集體宿舍里,有20.14%的人居住在缺乏廚衛設施的房間里,7.88%的人居住在工作地點,6.45%的人居住在臨時搭建的工棚里,還有12.54%的農民工在城裡沒有住所,只能往返於城郊之間,或回農家居住。 4、農民工子女教育難,雖然逐步引起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教育部門也做了大量工作。現行戶籍制度與人口流動需求不相適應、不夠協調,導致了農民工子女就地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昂的借讀費和贊助費,農民工子女就學都只能選擇價格稍低的農民工子弟學校,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差,師資弱,流動性大,辦學質量問題很難解決。 三、問題的根源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結構的調整,農民工不可迴避地出現,農民工問題給宏觀調控、社會認知、微觀意識等帶來了新的沖擊,引起了新的挑戰。 (一)、從宏觀調控上講,國家尚未建立農民工的法律保障體系。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廣大人民得到實惠的表現。農民工的出現不是偶然現象,而是我國發展進程中的必然現象,並將長期存在。國家的各項改革開放政策速度快、力度大,是一條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創新之路。我國的改革開放,在較短的時間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令世界刮目相看,使人民得到了實惠,創造了輝煌。在我國的發展進程中農民工的必然出現應引起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解決好他們的工作、學習、生活等存在的問題,積極為他們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保障,使他們更好地為我國的各項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共享我國文明進步的成果。因此,國家應積極加快農民工的立法工作,為農民工建立起有力的法律保護體系。 (二)、從社會認知度上講,社會尚未對農民工形成平等正確的認識心態。農民工出現的時間雖然不長,但是發展迅速,有序流動的調控尚未健全,不可避免地給社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一些「城市人」對農民工的敵視,冷漠、看不起等心態給農民工心理和精神上帶來了負擔及壓力。而農民工因在文化、素質等方面與「城市人」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也給了「城市人」看不起農民工的理由。語言交流、生活方式、精神面貌、視野、思維等的不同,又形成和產生了「城市人」與農民工互相溝通交流的鴻溝。 (三)、從微觀意識上講,農民工自身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差距。因受教育程度、生活生存的規律性不同,精神物質的易滿足,缺乏城市生活理念等方面的原因,致使部份農民工融入城市的意識慢或阻礙大。要教育其放下思想意識上的畏懼心理,大膽地適應社會,自覺地融入所處環境,克服心理上的自卑,改掉不良的陋習,去實現價值、體現價值、創造價值。只有融入並適應所處的社會環境,自身的活動空間才會擴大,才會最大限度地去實現價值、體現價值、創造價值。 (四)、從願望滿足上講,農民工對最關切的問題處在弱勢之中。從調查的情況上看農民工最大的願望滿足一是能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新的《勞動法》雖然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定規范的勞動合同,但由於勞動力市場勞動力過剩,用人單位用工的隨意性意識給用人市場帶來了有法不依現象,給用人單位創造了隨意用人甚至惡意用人的機會。這樣,給穩定勞動關系、帶來了諸多不利,並容易引起矛盾和糾紛,而發生矛盾和糾紛後,處於弱勢和不利地位的是農民工。二是農民工對參與基本社會保障的願望強烈。目前,我國基本社會保障薄弱,農民工雖然有政策可參加社會基本保障,但相關政策缺乏強制性,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都不願執行。例如: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2007年是每月1925元,農民工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須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為1155元,其中用人單位承擔繳費基數的20%,為230元/月,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為92.4元/月,合計每月需繳322.4元,每年用人單位要為農民工繳納社保基金2760元,農民工需承擔1108.8元。另外,還有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都需要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承擔。一方面國家政策對「五險」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和措施,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如果繳納「五險」,無形中增加了成本,損失了利益,再者,農民工工資收入較低,再叫其繳納「五險」,囊中羞澀,甚至連基本生活都難於為計,造成農民工想參與也無法參與。用工的不穩定、繳納時間、企業前景等難以預料的因素,給「五險」的推行帶來了諸多的阻礙。三是農民工工資過於偏低。2007年我市確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為680元/月,而我鎮農民工的平均工資為877元/月,僅略高於最低工資標准。雖然大部份用人單位的職工工資都高於最低工資標准,但是標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等的收入總和,沒有體現出工資水平應與經濟增長同步增長的規律。另外,農民工的工資計算思路是認為農民工家中尚有土地、家庭養殖等收入,為此出現了農民工工資長期偏低的現象。而今,農民工已出現了背井離鄉流動,已不把進城務工做為一個副業,而是把它做為了一條主要的生存之路。四是農民工的勞動時間被大量侵佔。國家明確規定,「凡在我國境內的國家、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組織的職工都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每周40小時。」還規定「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由於我國公民的法定假日增加到了每年10天,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小時實際上已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據調查大部分企業都只執行了每日8小時工作制,而不執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及月工作天數和月工作時間,農民工的勞動時間實際上被大量侵佔,創造出的價值被用人單位侵佔。其它諸如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職代會作用等都有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存在。 四、思考及建議 農民工的出現,是我國結構調整和社會轉型時期的必然,是我國社會進步的現象,如何較好地解決隨之而帶來的問題,把農民工引導、教育成為工人階級的新成員,成為工人階級的新型血液,從而更好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擴大黨的階級基礎,實現社會長治久安地和諧發展,意義深遠而重大。 (一)要加快立法建設。要針對農民工問題加快調查研究,國家按照立法程序對農民工問題進行實際、理論上的探索,廣泛徵求意見,對農民工的勞動關系、責權利、勞動安全、工資待遇等做出明確具體規定,確定合理的日工資標准,小時工資標准和超時工資支付標准,在宏觀上掌握和控制農民工問題。要從法律的角度確定農民工的地位及其作用,使其挺起腰桿做人,不自卑。加快立法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關鍵所在,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步驟。 (二)要積極主動為農民工服好務。 1、要為農民工服好務,首先就要了解他們的情況,為此,我鎮已在社保所設立了農民工信息平台,凡是戶籍在本鎮的勞動年齡段的人群以及外來務工的人員都建立一個詳細的檔案,包括年齡、文化、技能、就業崗位、子女入學情況,擇業取向等,並及時更新,動態掌握他們的情況。 2、加強人文關懷。農民工既然是一種必然社會現象,那麼社會就要接納他,使他融入我國建設的發展大潮之中。要以平衡的心態、冷靜的思維對待農民工,有組織地對農民工進行「城市理念」、勞動技術技能培訓、文化素質提升等的培訓。做好農民工的職業、就業介紹。同時,農民工也要自覺融入新的環境、新的工作之中,積極並堅決地改掉陋習,使自己的精神面貌、視野、思維、生活方式等融入社會和時代發展的進程。 (三)要建立經濟利益保護體系。農民工的很多問題實際上是經濟問題,只有農民的經濟收入得到真正的提高,實現與社會發展同步增長,真正享受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農民工的經濟收入不在是以生存為目的,其工資收入除能解決生存問題外,有經濟能力解決文化、精神的提升,提高生活質量等,那麼,很多問題將會迎刃而解,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進程,如果做到了這一點。那麼,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又完善前進了一大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將會加快前進。 (四)要加強監督。要建立多層次、多部門的聯動協作機制,對農民工的勞動關系、工資待遇、勞動時間、勞動安全、勞動保護等進行檢查監督,並形成了強制執行的長效機制。相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依法行政,把農民工的事看成是新形勢下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真正為農民工辦好事、辦實事。 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進程中出現的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問題,是我國發展進程中社會要素的有機組成,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工人階級隊伍的新鮮血液。為此,他們的工作狀況、生活狀況,與社會經濟發展等的「融入度」不可迴避,要積極引導他們為我國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做出應有貢獻,為此,做好農民工工作,積極探索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已成為我們政府一項重要的歷史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