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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培訓工種或專業

發布時間:2021-01-08 19:01:01

⑴ 長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2.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教學場所使用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產權書復印件與原件保持一致。)
3.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
4.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設備清單(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地址要與辦學地址相一致。)
6.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學校變更地址申請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主要包括:
⑴變更原因。
⑵新地址目體位置、面積、樓層、房間數量等。
⑶新地址自有或租賃證明材料,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或購房協議書;租賃的提供租賃合同,租用期限不低於3年。
⑷如是轉租,提供原始房主的相關材料。有辦公用房,理論教學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7.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學校董事會關於變更辦學地址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包括以下內容: ⑴變更原因 ⑵學校辦學情況 ⑶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 ⑷時間、地點 ⑸董事會成員簽字"。)
8.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9.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主要內容包括:(1)所提交的內容都是真實的;(2)復印件與原件保持一致;(3)要指出出現後果的責任人(4)法人簽字"。)
10.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登記表、身份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11.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經歷要寫到近期時間。)
12.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學校董事會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包括以下內容: ⑴變更原因 ⑵原法定代表人自然情況 ⑶擬任新法定代表人自然情況 ⑷學校辦學情況 ⑸新舊法定代表人交接事宜 ⑹學校人財物交接內容 ⑺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 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行政校長的任命,財務負責人的任命等。 (9)董事會所有成員簽字。)
13.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職業培訓學校關於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經歷要寫到近期時間。)
14.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15.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更改校名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6.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學校董事會關於更改校名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7.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學校更改校名申請報告(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8.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學校名稱核准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19.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20.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董事會關於增加培訓專業(工種)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包括以下內容: ⑴變更原因 ⑵學校辦學情況 ⑶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 ⑷時間、地點 ⑸董事會成員簽字"。)
21.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教材目錄(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22.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教學大綱(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每個職業要分別編寫初、中級教學大綱。)
23.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教學計劃(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每個職業要分別編寫初、中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應相互配套、完整。)
24.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民辦培訓機構教師(兼職)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附教師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任職資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工作簡歷。)
25.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民辦培訓機構教師(專職)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附教師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任職資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工作簡歷。)
26.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申請變更辦學層次、專業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主要內容包括:
⑴增項目的
⑵可行性分析
⑶培養目標
⑷辦學規模
⑸辦學層次,
⑹辦學形式
⑺辦學條件
⑻內部管理體制
⑼師資隊伍構成
⑽經費籌措與管理。)
27.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學校教學設備明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盡量詳細。)
28.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⑵ 開辦培訓學校類需要哪些手續證件

申辦職業培訓機構手續辦理 (辦理部門:職業培訓處)  

一、申辦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已經無需驗資)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二、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包括申請籌辦、正式申報、審核辦理等程序。  

(一)申請籌辦  

申請籌辦時,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籌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  

審批機關依據全市職業培訓資源的布局,對申辦培訓項目進行評估,做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  

辦結時限:30日  

(二)正式申報。  

正式申報時,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籌辦批准書和籌辦情況報告;  

2、《某某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  

3、擬設培訓機構的章程;  

4、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或三年期的場地租約;  

6、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 

7、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  

8、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  

(三)審核辦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條件和設立標准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核完畢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2)民辦學校培訓工種或專業擴展閱讀:

培訓機構,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培訓形式

1.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

2.商業培訓:區別於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為,商業培訓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在設置課題和訂立價格等方面比以上兩種形式簡單,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

3.課外輔導培訓:課外輔導是以中小學文化課輔導為主的培訓。

⑶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3)民辦學校培訓工種或專業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⑷ 民辦職業培訓能辦哪些職業工種

企業資質升級 建造師代報名培訓 造價員培訓 中級工程師 助理工程師 中國建設教育協會九大員報名

⑸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交多少錢

受理時限:申請籌設:20個工作日 正式設立:30個工作日發證:15個工作日
事項有效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二年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收費標准:免收費

申請條件:
(一)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勞動保障部頒布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准》或本廳頒布的《民辦職業培訓學院設置標准》。

申報材料: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申請:
(一)申請籌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名稱或姓名、地(住)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 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培訓專業(工種)及層次、籌設的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聯系人及電話等);
2、舉辦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舉辦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3、聯合辦學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一式三份;
2、籌設批准書;
3、籌設情況報告;
4、舉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擬任校長(院長)、財務負責人、擬聘教師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和職業資格證書查原件留復印件;
5、學校章程、首屆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辦學場地、學校資產、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其中產權證或租賃協議書提交復印件。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撤銷:
一、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注銷登記。

辦理程序:
1、申辦者按規定提交材料,材料齊備的,決定受理,發給《是否同意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通知書》、《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
2、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籌辦完畢後,向審批機關申請驗收,審批機關組織驗收組進行實地驗收;
3、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其籌辦資格。
4、經驗收合格的民辦培訓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
5、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進行民非企業登記,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收可證,到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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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辦學校培訓工種或專業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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