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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援外培訓中心

發布時間:2021-01-07 05:10:09

❶ 教育行政部門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一般稱為教育部,是國家一級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門。
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政治制度、國家體制、文化傳統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彼此很不相同。教育行政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如法國,教育部的許可權相當廣泛,有領導、檢查或監督全國公、私立教育機構,確定學校教育的政策、原則,統一規定教學大綱、教學方法以至考試的內容、時間等權力。教育行政實行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如美國,教育部的業務活動范圍則受到很大限制,在國會通過的《教育部組織法》里仍強調「關於教育的許可權和責任,保留給州和地方學區以及州所規定的其他機關」。英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稱教育和科學部,它和地方──郡的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則既非嚴格的中央集權制,亦非絕對的地方分權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制的類型。
從各國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總的情況看來,既要加強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彼此取長補短來組織領導教育事業的趨勢已日益明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門稱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擔負的主要職責是:
①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教育理論,總結實踐經驗,制訂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行政法規和學制等重要制度,制訂教育事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②制訂普通教育(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中等師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體方針、政策等重要規章制度;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編審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制訂普通學校師資管理的原則、辦法和師資培訓規劃,指導、督促、檢查普通教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③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職業技術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指導、督促、檢查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④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規定各類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質量要求和專業目標;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原則,組織制訂參考性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統一規劃、組織高等院校教材的編選、審查和出版工作;制訂高等院校幹部和教師管理的方針、原則、辦法及培訓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等;統一指導和組織全國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統一管理全國研究生的培養工作,領導高等院校的學位授予工作。
⑤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國職工教育、農民教育,電視、廣播大學和各種形式高等學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制訂機關、團體辦學及民辦學校的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
⑥制訂少數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組織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的編譯出版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⑦負責與各建交國家政府間進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門的國際學術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關計劃、組織和人員往來的工作等。教育部設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師范教育、計劃、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並設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教材出版社、電化教育館等事業單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等業務部門也都設有相應的教育行政機構,主管本部門或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事業。

❷ 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作用:建起與國際交流合作接軌的教育平台,為世界友好國家培訓國際復合型高級應用人才。

❸ 教育部有哪些機構

教育部設18個職能司(廳、室)。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保衛等工作。

(二)研究室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井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三)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四)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並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並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

(五)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計並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人情況和執行情況;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同有資產管理井監督資本運育;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六)基礎教育司
宏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准,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七)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制定教學評估標准並指導實施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八)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並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置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准;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九)民族教育司
指導並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井指導少數民族「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師范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范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制定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十一)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十二)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
規劃高等學校杜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工作井指導實施;負責高等學校黨建、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十三)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

(十四)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上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竟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並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並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六)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指導語言文字改革;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六)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井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規劃並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仍設在教育部,其行政編制包括在教育部行政編制總數內。

❹ 東北師范大學在大連有分校嗎

東北師范大學沒有分校,只有長春市的兩個校區,當然就不存在什麼大連分校了

❺ 什麼叫全國教育行政部門

一、中央教育行政部門
2.1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職能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一般稱為教育部,是國家一級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門。
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政治制度、國家體制、文化傳統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彼此很不相同。教育行政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如法國,教育部的許可權相當廣泛,有領導、檢查或監督全國公、私立教育機構,確定學校教育的政策、原則,統一規定教學大綱、教學方法以至考試的內容、時間等權力。教育行政實行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如美國,教育部的業務活動范圍則受到很大限制,在國會通過的《教育部組織法》里仍強調「關於教育的許可權和責任,保留給州和地方學區以及州所規定的其他機關」。英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稱教育和科學部,它和地方──郡的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則既非嚴格的中央集權制,亦非絕對的地方分權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制的類型。
從各國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總的情況看來,既要加強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彼此取長補短來組織領導教育事業的趨勢已日益明顯。

2.2 中國教育部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門稱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擔負的主要職責是:
①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教育理論,總結實踐經驗,制訂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行政法規和學制等重要制度,制訂教育事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②制訂普通教育(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中等師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體方針、政策等重要規章制度;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編審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制訂普通學校師資管理的原則、辦法和師資培訓規劃,指導、督促、檢查普通教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③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職業技術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指導、督促、檢查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④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規定各類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質量要求和專業目標;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原則,組織制訂參考性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統一規劃、組織高等院校教材的編選、審查和出版工作;制訂高等院校幹部和教師管理的方針、原則、辦法及培訓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等;統一指導和組織全國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統一管理全國研究生的培養工作,領導高等院校的學位授予工作。
⑤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國職工教育、農民教育,電視、廣播大學和各種形式高等學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制訂機關、團體辦學及民辦學校的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
⑥制訂少數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組織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的編譯出版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⑦負責與各建交國家政府間進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門的國際學術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關計劃、組織和人員往來的工作等。教育部設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師范教育、計劃、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並設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教材出版社、電化教育館等事業單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等業務部門也都設有相應的教育行政機構,主管本部門或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事業。

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
3.1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職能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地方政府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機構或部門。
各國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的權力大小不盡相同,擔負的任務和職能也各異。大體說來,教育行政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各級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實際上是中央教育部的代行機構。教育行政實行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州或省一級教育行政機構則在舉辦本地教育事業的所有方面具有獨立自主的教育行政權力。教育行政實行中央與地方合作制的國家,如英國,各地區教育行政單位設有議會、教育委員會和教育局等機關。議會兼有議決和執行權,但實際行政權力委託教育委員會、教育局行使。法國的教育行政組織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制,為防止過分集權的弊端,發揮教育專家的作用,採取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廣泛設立教育咨詢機關的辦法,除中央設「國民教育最高審議會」之外,大學區設審議會,省設初等教育審議會,責成教育專家對教育重大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以供政府採納。

3.2 中國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分為省、市、縣三級,它受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或者業務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中國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基本任務和職能是:貫徹執行中央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令以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工作指示;負責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基本建設、教育經費、幹部和教師的管理工作;領導本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和教學工作,並對廠礦企業舉辦的學校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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