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強工商所黨支部建設
一是抄支部的建立,只要有三人以上黨員可向上級黨組織申請成立黨支部;
二是建立制度,支部活動往往在圍繞在「三會一課」制度上做起;
三是積極參與各種黨委組織學習專題活動和其他學習活動;
四是服從上級的安排布置,並全力完成;
五是全力完成本職工作是黨支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Ⅱ 請問現在軍官轉業到地方都要經過公務員考試才能進事業單位嗎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 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 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 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 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 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 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 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 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 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 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 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 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 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所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 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 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 件。
第三十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 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 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 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和本條 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 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 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 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 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 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 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 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 件。
第六十二條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 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Ⅲ 如何加強基層工商所規范化建設
一、建立科學規范的行政執法管理制度,是加強工商所規范化建設的核心內容
(一)建立科學規范的行政執法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規定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圍繞基本任務開展的工商所規范化建設使工商所在設施裝備、隊伍建設、職能發揮方面得以全面提升。但工商所的規范化建設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動態發展過程,當前,工商系統的中心工作就是要以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為重點,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實現市場主體監管後延;以實施商品准入制度為重點,推進商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這對工商所規范化建設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從實際看,目前工商所行使的管理職能從原有的、較單一的依法實施對轄區個體工商戶收取管理費的行政徵收行為轉變為依法實施確立個體工商戶市場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行為;依法實施對管轄區域內市場經營行為監督的行政監督行為;依法對管轄區域內市場經營者的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為。面對工商職能由「收費型」向「監管型」轉變的趨勢,圍繞當前中心工作,實現行政執法行為的公正與效率,必須建立規范科學的執法管理制度。雖然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行為從實體和程序上都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從工商所內部運行機制來看,還存在著權責不明晰、運行不通暢的問題,對工商所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管理一直沒有形成一個科學完整的規范體系,各個環節之間缺乏嚴密的配合和有效的制約,導致工作內部脫節,影響行政行為的質量和效率。建立科學規范的工商所行政執法管理機制,就是要從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出發,建立並完善工商所執法管理制度,使每項職能得以順暢、有序、高效運行;努力使工商所行政執法實現由粗放型管理到規范化管理,由經驗型管理到制度化管理的轉變。
(二)如何建立科學規范的行政執法管理制度
制度建設是工商所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徑。加強工商所規范化建設就是要形成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的工作格局。因此,必須將制度建設置於工商所規范化建設的突出位置來抓。加強制度建設,要注重「四性」:一是制度的先進性。要科學合理地制定製度,使制度與實際工作相吻合,相協調,保持一定時間的超前度,能夠推動工作而不能束縛工作。尤其要強調,通過改革創新的辦法來完善制度、修訂制度,使制度日臻完善,使制度在動態發展中加以規范。同時,制度必須體現出上級精神與本局實際的結合,對那些不合時令的「土政策」或者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東西要堅決摒棄,充分體現出制度的引領作用。二是制度的連續性。制度的先進性和連續性是一個辯證統一的關系。所謂連續性就是要保持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繼承發展。在制度的執行上,如果朝令夕改,張三一個號,李四一個調,則使制度庸俗化,在執行時也會跑題走調,喪失其約束力。對某項制度的修改完善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講清合理的依據,得到受制度約束對象的認可,這樣,規范化建設才會抓得順乎人心,合乎眾願。三是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制度建設上既要有宏觀上、原則性的要求,更要有具體的可供操作的東西。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有具體的定性要求。四是制度的嚴肅性。制度一經出台,對每個人都具有同樣的約束性,無論領導成員還是一般幹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下不為例,不搞遷就照顧,這樣工商所規范化建設才能從根本上得到落實和保障。
(三)科學規范的行政執法管理制度關鍵在落實
制度落實得好壞,會直接影響實際效果。制度不能得到嚴格貫徹執行的原因有多種,有制度本身質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的因素,也有工作人員對制度重視不足、沒有嚴格遵守,但更主要的是缺乏嚴密的配套執行措施和有效的運行監督機制,或者是這些執行措施或監督機制本身沒有很好地發揮應有的作用。比如雖然制定了《末位警示制度》、《錯案追究制度》等類似制度,用以約束幹部業內業外行為,其意義不言而喻。但其條文均屬於訓告性規范,缺乏配套的執行措施和嚴密的他律機制,因此發揮不了預期的效果。此外,有的在制度出台以後,沒有對制度執行進行跟蹤檢測,致使在貫徹執行當中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反饋到領導層或執行機構。再有,部分單位由於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度的制定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或無暇顧及制度的執行環節。上述種種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減損了制度落實的效果。盡管想方設法採取了不少措施加強規范制度的執行與落實,並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制度落實力度不足的問題。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因此,我們必須樹立求真務實的態度,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制度的貫徹執行和監督落實。一是要強化對工商所幹部遵守制度、服從管理的宣傳工作。採取會議學習,表彰典型,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幹部的規范管理意識。二是公開制度規范。將制度以文件形式傳達到各工商所幹部,同時把一些主要制度規范上牆、上網,甚至還將可制度規范統一整理、編輯成冊,人手一冊,方便遵守和執行。三是發揮工商所所長的管理作用。即把所長的職責通過責任書的方式予以明確,使他們切實負起管理責任,加強對下屬遵守制度的教育與監督工作。四是加強專門機構對制度的執行與監督,充分發揮專職監督效能。如將隊伍管理、行政後勤管理、案件質量管理分別交人事、監察、法制等主要機構負責監督落實。五是嚴格執行各項獎懲措施。除在規范制度中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並予以嚴格執行外,還把服從規范管理列入幹部考核范疇,強化制度的執行效果。
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工商所幹部隊伍,是加強工商所規范化建設的關鍵環節
(一)工商所規范化建設需要高素質工商所幹部隊伍
一支高素質的工商所幹部隊伍,離不開行政規范的約束;同時,規范化建設搞得好不好,直接反映工商所的精神面貌和人員素質,是工商所的門面和窗口,影響著工商部門自身的社會評價。從當前工商所幹部隊伍的現狀來看,在思想觀念、管理水平、執法能力方面與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從規范化管理的角度講,人的因素是最具活力的因素。各項工作機制的落實,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隊伍,各項規章制度只有與人緊密掛起鉤來,才能使機制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因此,運用規范化建設這個重要的手段和方法,提高隊伍素質,是工商所幹部隊伍建設的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通過加強規范化建設,建立科學、公正、透明的選人、用人機制,營造幹事創業的濃厚氛圍;建立目標明確、責任明確的幹部考核機制,保持隊伍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建立高層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訓機制,提升隊伍的業務技能;建立獎懲統一、責權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幹部隊伍的純潔。進一步促進幹部更新思想觀念,改進思維方式,轉變工作習慣,提高自身素質,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塑造良好品行,提高工商所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展示良好執法形象。
(二)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工商所幹部隊伍
一是加強思想教育,增強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因此,要在工商所內部大力開展規范化建設的教育活動,使廣大幹部真正認識到這項工作是大勢所趨、現實選擇,是培養、造就、保護幹部的有力舉措,使廣大幹部變被動為主動,變要我規范為我要規范,這樣就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加強政策法規教育,增強落實制度的適應性。規范化建設水平的提高有賴於幹部政策法規水平的提高。工商所幹部如果沒有對工商工作各種政策法規的系統掌握和深入領會,往往在落實制度上會掛一漏萬,捉襟見肘,顧此失彼。從主觀上可能也想把制度落實好,但限於個人素質的制約,又往往事與願違。加強政策法規教育,使幹部思想水平和政策界限得到有力提高和具體明確,就能夠明明白白地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制度才能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
三是加強創新教育,增強發展制度的創造力。工商所幹部既是工商所規范化建設的實踐者,又是工商所規范化建設的創造者。他們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接觸的實際最多,對制度的規范程度和改進措施最有發言權。因此,要鼓勵和引導工商所幹部多為工商所規范化建設提意見,提建議,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使他們在制度發展中的首創精神得到尊重和體現。只有這樣,工商所規范化建設才可能長抓長新。
三、以服務行政執法工作為中心,強化行政後勤工作,是加強規范化建設的重要保障
在「小局大所」模式下,為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運行提供服務,保障工商所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在人、財、物等方面滿足工商所工作需要,既是行政後勤工作的最終目的,更是加強規范化建設的重要保障。強化行政後勤工作,就是要從解決保障措施滯後問題入手,積極探索工商行政後勤管理工作,尋求後勤保障社會化的新路子,使後勤工作更加精細化,確保工商所各項工作高效運轉;建立以辦公室為主體的後勤保障機制,規范財務管理、物質裝備管理、辦公秩序管理、生活服務管理,整合後勤保障資源,通過調動各種有利因素,實現物資資源、人力資源的最大價值化,為工商所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全面、及時、有力的保障。
Ⅳ 王震:淺析如何打造一支廉潔型工商隊伍
淺析如何打造一支廉潔型工商隊伍——襄垣縣工商局 王震 內容概要: 黨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設納入到黨的建設之中,第一次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寫入黨章,標志著反腐倡廉建設已經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如何打造一支廉潔型工商隊伍,從而更好地推進「轉型跨越」,是襄垣縣工商局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和發展的戰略思維,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而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是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新要求的需要,是落實新時期新階段新任務的需要。 根據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襄垣縣工商局積極構築三道防線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一是構築「不想違」的思想防線;二是構築「不能違」的制度防線;三是構築「不敢違」的監督防線。 通過構築「三道防線」,提高防控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監管風險和廉政風險的發生,從而從根本上打造一支服務社會、服務轉型、服務跨越的廉潔型工商隊伍。 淺析如何打造一支廉潔型工商隊伍
黨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設納入到黨的建設之中,第一次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寫入黨章,標志著反腐倡廉建設已經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如何打造一支廉潔型工商隊伍,從而更好地推進「轉型跨越」,是襄垣縣工商局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和發展的戰略思維,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而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重大意義 (一)是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新要求的需要。黨的十七大在對黨和國家建設進行全面部署的同時,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了戰略部署,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設同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一起確定為黨的建設的基本任務,強調全黨同志一定要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強調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要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努力拓展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工作領域。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推進轉型跨越,正是落實這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的具體行動,是實踐十七大精神,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有效載體。 (二)是落實新時期新階段新任務的需要。胡錦濤總書記在中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准確把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堅持拒腐防變、警鍾長鳴,把反腐倡廉建設貫穿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個領域,體現在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各個方面,不斷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是貫徹落實中紀委二次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將更加有利推動襄垣縣工商局反腐倡廉建設與時俱進、深入發展。
二、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抓緊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努力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工作領域,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以規范權力運行、踐行優良作風、弘揚廉政文化為重點,打造機關清廉、幹部勤廉、家庭助廉、社會督廉、風清氣正的廉潔型工商,為推進「轉型跨越」提供堅強保障。
(二)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廉潔型工商隊伍」建設,力爭使全局更加清正廉明,黨員幹部更加勤政廉政,家庭助廉效果更加明顯,社會督廉局面更加有效,風清氣正的氛圍更加濃厚。一是「機關清廉」,就是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規范權力運行為重點,更加有效地從體制機制上防治腐敗,促使各級權責具體明晰,決策部署執行順暢;權力運行規范有序,監督機制完備有力;公共資源集約高效,行政成本節儉合理;群眾辦事公開便捷,參與渠道廣泛暢通,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二是「幹部勤廉」,就是要堅持勤政與廉政相結合,以踐行優良作風、倡導社會新風尚為重點,更加有力地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促使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規范從政行為,正確使用權力,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充實精神生活,自覺接受監督,切實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三是「家庭助廉」,就是要堅持以弘揚廉政文化為重點,加強家庭廉政文化建設,在工商幹部配偶中開展「家庭助廉」活動,引導廣大幹部職工的配偶和子女做到勤學習、細觀察、善提醒、敲警鍾、揚正氣、正家風。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實現廉政文化氛圍濃厚,建立家庭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線。四是「社會督廉」,就是要堅持反腐倡廉為人民、反腐倡廉依靠人民、反腐倡廉成果由人民檢驗,以推行政務公開為途徑,以面向群眾述職述廉為抓手,以「三評工商」為載體,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推行「廉情下訪」,完善各項公開制度,充分發揮效能與行風監督員的職能作用,實現廉潔風氣滲透到工商行政管理各個方面,廉榮腐恥的價值觀得到普遍認同和遵循。五是「風清氣正」,就是要實現全局上下黨風正、政風清,消極腐敗現象降低到最低限度,各種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效能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進一步優化,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三)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服務大局。緊貼中心、服務大局,是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根本要求。二是堅持以人為本。為民利民是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建設的根本目的。要始終把群眾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作為檢驗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實際成效的標准,把實現為民務實清廉、黨員幹部的勤政廉政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目標追求。三是堅持體系引領。構建懲防體系是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基本途徑和重要手段。要把打造「廉潔執法機關」作為構建懲防體系的目標要求,把構建懲防體系作為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工作主線,做到治標與治本、懲治與預防兩手抓、兩手硬,更加主動、更加有效地抓好教育、制度、監督、改革、懲治和作風建設等各項工作。 四是堅持重在建設。不斷認識和把握工作規律,要以改革精神推進制度建設,以創新思路尋求治本方法,以務實作風推動各項工作,努力形成有利於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思想觀念、文化氛圍、體制條件、制度保證。
三、打造廉潔型工商隊伍的工作舉措 (一)構築「不想違」的思想防線。搞好思想教育是基礎。只有把宣傳教育搞的生動活潑,才能激發廣大工商幹部參與廉政建設的積極性,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一是開展互動教育,增強教育效果。要定期要廣大幹部職工上廉政課,要與檢察部門開展互動,通過談心的互動形式,同志之間想到進行廉潔提醒,常拉袖子,互敲警鍾。還可以通過廉潔演講賽的方式,請身邊的人利用身邊的事宣揚清廉。二是進行典型示範,樹立清風正氣。通過書畫警句格言等形式,給幹部職工營造一種親切活潑的廉潔氛圍,經常性組織幹部職工通過觀看警示片、參觀監獄、請服刑人員現身說法的形式,促使幹部職工反對和防止腐化墮落,增強人們防腐的主動性和警惕性。三是運用先進手段,促進防範管理。可以利用現有的襄垣工商網站、電子顯示屏等進行廉政宣傳,逢年過節還可以發送廉政簡訊和廉政書,進行廉政提醒。 (二)構築「不能違」的制度防線。一方面狠抓制度建設,用制度規范行為,形成長效管理機制。一是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權的廉政風險防控,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健全乾部選拔作用各項制度,形成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杜絕暗箱操作,加強對財務管理權的廉政風險防控。二是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行政許可制度,進一步細化並認真執行登記、年檢有關承諾的時限、服務規定,進一步明確並嚴格執行登記、年檢中關於收繳、提交手續、審計驗資等各項業務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加強行政許可權廉政風險防控,嚴格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一步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嚴格執行大案要案報告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評審制度,進一步完善執法審批、執法評議、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體系,加強行政執法權廉政風險防控;三是建立健全相關的廉政公開制度、廉政告之制度、廉政提醒制度、工作檔案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有效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基本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規范的防範管理機制。通過積極構築「行為防線」,切實用制度來規范從政行為。 (三)構築「不敢違」的監督防線。立足「六重六強」即重效率,強部署;重原則,強手段;重落實,強責任;重表率,強監督;重宣傳,強引導;重查找,強整改。力促廉潔隊伍建設有新突破。一是強化重大事項監督監察,做到事前堵住,事中卡住,事後查住。狠抓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嚴格實施行政執法監督,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強化對執法的橫向制約和層級監督。二是推行局務公開,加強內部監督,利用全局幹部職工大會、廉政工作會、黨員支部大會上,以局簡報、政務公開欄、紅盾網站等載體為依託,適時進行決策公開、人事公開、財務公開,充分保障幹部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工作民主化。三是推行政務公開,強化外部監督。要求重點部門如企業股、工商所等要製作風險點提示牌、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圖和風險防範管理流程圖,聘請政見行風監督員,設立廉政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組織向服務對象作述職述廉報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Ⅳ 誰知道一個鄉鎮府有多少個部門!各部門職能大概就可以!謝謝
一個鄉政府大約有20個左右的部門,各部門大小不一。主要包括: 黨政辦、武裝部、宣統辦、組織部、鎮工會、財經辦、計生辦、紀檢辦、 信訪辦、安監辦、民政所、司法所、國土所、團委、婦聯、文化站、農綜站
民政所:主要負責老年、孤兒、五保戶及敬老院等特殊困難群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好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勞保所:主要負責勞動保障政策的宣傳、咨詢工作;辦理轄區內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提供職業指導、就業崗位信息,為就業困難的人員提供就業援助等就業服務;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審查、待遇調整和喪葬補助支取,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組織退休人員開展文體活動
綜治辦:負責貫徹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平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精心組織落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組織部:組織黨員幹部學習十九大精神、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紀檢監察:根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安排和鎮黨委、紀委的要求,起草鎮黨委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通知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文件
宣傳部:抓好全鎮的理論教育,協助鎮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擬訂學習計劃,當好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助手和參謀
Ⅵ 如何抓好水利宣傳隊伍建設
一是強化宣傳。深入宣傳人才政策及先進典型,營造重視人才、重用人才回的良好氛圍答,為各類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是制度保障。局黨委專門研究制定了學習制度、培訓制度和實踐培養鍛煉制度,細化量化培訓工作,切實把軟指標當成硬任務來完成。
三是分類培訓。重點抓好三個層次人員的分類培訓和學習。
首先是抓好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用中心組學習成果推動全局幹部職工的學習;其次是抓好中層幹部學習,使局機關科室和鄉鎮水務站及直屬單位負責人帶頭成為學習型人才,爭做學習的表率;再次是抓好專業技術人才學習,培養技術骨幹,提高全行業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