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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培訓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4 04:18:52

⑴ 教育部如何整頓培訓機構亂象多問題

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門以辦公廳名義聯合印發的《通知》一經發布便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⑵ 如何看待教育部這次對培訓行業的整頓

一、這是一次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專項整頓,覆蓋廣泛,力度空前,或將徹底肅清校外培訓市場亂象。
2018年2月22日,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將針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及競賽活動的培訓機構,進行嚴格規范整頓。
此次治理,將由各中小學全面普查登記每一名學生參與報班校外培訓的情況,然後分類整頓。對於符合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建立白名單向社會公布;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建立黑名單,堅決予以取締或整改。
二、此次整頓目標明確,對象具體,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熱點問題提出了具體解決措施。整頓的重點如下:

1、未取得營業執照、辦學許可證、存在安全隱患的培訓機構;
2、學科類培訓中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3、組織中小學生培訓等級考試及學科競賽等行為;
4、將機構培訓結果與招生入學掛鉤的中小學;
5、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授課的中小學教師;
6、誘導或逼迫學生到校外培訓機構上課的中小學教師。
三、此次整頓將改變校外培訓市場格局,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方向,引導校外培訓機構成為學校教育秩序的「有益補充者」而非「干擾者」。
1、證照不全、無辦學實力的培訓機構將被清理出局,對於資質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來說,卻是一個發展壯大的機會。
2、校外培訓機構將被納入教育主管部門監管之下,辦學行為和教學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
3、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將被徹底斬斷,校外培訓機構與學校之間,只能是互為補充關系,而不能是利益共生體。
4、中小學教師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或授課,違者將會受到嚴厲處罰,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另外,筆者還有一點思考:
校外培訓機構市場需求如此旺盛,說明我們的學校教育仍存在巨大不足。班級授課制的教學模式,僅能面向全體學生,很難做到針對每個學生因材施教,導致學困生只能尋求校外培訓機構的幫助。在人工智慧發展迅猛的今天,我們的教育主管部門和專業研究機構能不能為學校教育探索出一種全新的、針對每個學生都能個性化教學的授課模式呢?

⑶ 教育部發文專項治理培訓機構,對機構老師有哪些影響

倒是不用草木皆兵,在中國課外輔導、校外培訓是剛需,國家治理也是從規范引導的角專度,把培訓屬機構全都關了最有意見的不是機構和老師,是學生家長。
所以從老師的角度講,第一是你現在如果有選擇空間的話,最好到大一點正規一點(證照齊全)的機構就職;
第二是如果你自身沒有教師資格證的話最好考一個,按照國家要求也是要有教師資格的,但教師資格證5年一注冊,只能在公立校,挺麻煩的,這方面現在也沒明確規定,考個培訓機構教師專業水平證也可以,聽說是教育學會辦的,專門面向培訓機構教師的,國家級單位的證,沒准哪天就通用了;
後如果你是公校老師的話,這個時候最好還是不要出去機構代課了,這次從國家四個部門向下發文整治校外培訓,應該是最嚴的一次了,因為掙外快受處分或者丟了工作還是不值當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⑷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的附件1:

「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實施方案(2010-2012) 中央本級財政劃撥專項經費每年5000萬元,支持教育部組織實施「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以下簡稱「示範性項目」),充分發揮其示範引領、「雪中送炭」和促進改革的作用,推動「中西部項目」的實施和各地教師培訓的開展,促進教師培訓工作在新的起點上取得新的突破。
2010-2012年,「示範性項目」採用集中培訓的方式培訓3萬名中小學學科骨幹教師和骨幹班主任教師;採用遠程培訓的方式培訓90萬人,包括60萬名義務教育學校學科教師和30萬名高中新課程學科教師;政府購買和組織開發一批優質培訓資源,為「中西部項目」和教師終身學習提供服務支撐。 (一)中小學骨幹教師培訓
遴選高水平大學、專業教師培訓機構和優質中小學,面向全國中小學骨幹教師和中小學骨幹班主任教師進行分類、分層集中培訓,全面提升骨幹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和水平,使他們在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施素質教育和教師培訓等方面發揮骨幹帶頭和輻射作用。
1.骨幹教師集中培訓
對全國18000名中小學優秀骨幹教師進行為期15天的研修培訓,採取集中研修、課題研究和跟蹤指導相結合的方式,提高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為各地培訓一批「種子」教師,使他們在實施素質教育、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和教師培訓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
2.骨幹班主任教師培訓
對3000名中小學骨幹班主任教師進行為期10天的專項集中培訓。培訓針對中小學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以案例為主,引導學員關注班主任工作的細節,掌握班主任工作的特殊規律,提高班主任工作實效,為大規模開展班主任教師培訓輸送骨幹力量。
3.農村緊缺薄弱學科骨幹教師培訓
對全國6000名農村中小學緊缺薄弱學科骨幹教師進行為期15天的專項集中培訓,提高教師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改善緊缺學科師資力量薄弱狀況,推動全國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培訓的開展。
4.教師培訓者研修
對3000名骨幹培訓者進行為期10天的研修培訓。以「有效教師培訓」為主題,學習研討先進培訓理論,分析典型培訓案例,探索培訓規律,總結培訓經驗,形成優質資源,提高教師培訓教學和組織管理能力,提升其教師培訓專業化水平。
(二)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
充分發揮現代遠程教育手段的作用,遴選專業遠程教育機構,採用以遠程培訓為主的方式,對90萬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骨幹教師和高中課改學科骨幹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並通過多種有效手段和途徑,使更大范圍的教師共享優質資源,幫助教師解決教育教學過程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提高實施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
1.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遠程培訓
主要採取電視課程收看、IP衛星資源播放、網路在線學習和縣域內集中研討相結合的方式,對60萬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進行40學時的針對性培訓,幫助農村教師解決在實施素質教育和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提高實施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
2.高中課程改革教師遠程培訓
主要採用計算機網路遠程手段,對30萬名高中教師進行50學時專題培訓,購買和開發一批新課程教師培訓優質資源,供各地免費共享,提高教師實施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教育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計劃的總體設計,統籌管理、協調指導、立項評審、評估檢查和績效考核。「國培計劃」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和支持服務工作。「國培計劃」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制訂「國培計劃」相關標准,進行項目咨詢、評估和檢查工作,為教師培訓項目的順利開展提供專業支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培計劃」的總體要求,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培訓項目的學員遴選、組織管理、評估考核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二)整合優質培訓資源。遴選高水平專家和一線優秀教師組建培訓專家團隊,承擔培訓項目教學工作。「示範性項目」實行首席項目專家制度,首席專家主持培訓課程設計、資源開發和培訓教學。建立「國培計劃」培訓專家庫,形成動態調整機制,優化專家隊伍結構,提高專家隊伍水平。組織開發和購買優質培訓資源,加強國家級精品課程資源建設,促進國家資源與地方資源相結合。
(三)實行項目招投標機制。「示範性項目」實行招標或邀標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遴選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以及中小學承擔培訓任務,確保項目培訓質量。
(四)建立項目評估監管機制。建立專家評估、網路評估和第三方獨立評估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評估機制,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監控和質量評估,並將項目執行情況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培訓任務和項目經費的重要依據。對「國培計劃」項目執行有力、效果良好的地區和單位進行表揚;對執行不力、效果欠佳的,調整培訓計劃或取消項目承擔資格。
(五)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示範性項目」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列入教育部部門預算。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項目承擔院校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嚴格項目資金預決算制度,做到專款專用,確保項目經費使用效益。

⑸ 教育部發布新規,校外培訓機構是否有存在的意義

教育部新規對某些培訓機構超綱培訓做了規定,其他的培訓並沒有限制。對培訓機構業績有一定影響,但是培訓機構的存在還是有市場的。

⑹ 教育部要求所有校外培訓機構何時完成整改

2018年8月24日報道,就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的《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教育部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介紹,截至8月20日,全國已摸排校外培訓機構38.2萬家,其中發現問題25.9萬家,整改4.5萬家。10月將再次開展全國范圍的專項督查,確保年底前完成所有培訓機構整改。

第二步是建立長效機制。教育部已聯合有關部門起草了《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構建了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總體制度框架,明確了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任務,成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最基本、最系統的政策依據。

呂玉剛說,從對學生參加校外培訓的摸底情況看,參加校外培訓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年級的比低年級的比例高。從區域分布看,城鎮的比農村的比例高。「目前,參加培訓的農村學生還比較少。但制定培訓機構的資質標准,不管城市、城鎮或農村,標准都應是一致的。特別是對安全條件、師資條件、培訓行為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降低,應遵循統一標准」。

⑺ 國家教育部關於補課的法律法規

假期補課佔用學生休息時間,這是不合法的。可向教育局舉報。

國家到目前為止沒有出台關於禁止假期上課的法律。

但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都出台了相關規定:嚴禁學校寒假期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中小學生進行補課,不得舉辦各類學科競賽輔導班,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四川省教育廳出台《四川省中小學減負「十嚴十不準」》,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嚴肅責任追究,對假期補課教師進行查處。

2008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學學生近視眼防控工作方案》,對小學生家庭作業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學校要統籌學生的家庭作業時間,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小學其他年級書面家庭作業控制在60分鍾以內」。2009年4月,教育部印發《關於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提出「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不同學段和年級、走讀生和寄宿生的實際需要,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包括自習)時間、體育鍛煉時間、在校活動內容和家庭作業等方面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並組織全面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正確引導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切實把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減下來,依法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2014年教育部印發的《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准(試行)》嚴格規定了小學生的睡眠時間,「家校配合指導好學生課外活動,保證每天小學生10小時、初中生9小時睡眠」。同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也出台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小學生家庭作業的時間、睡眠時間和作息時間等方面作出規定,從規章制度建設的角度為減輕小學生過重學業負擔保駕護航。

拓展資料:

四川省中小學減負「十嚴十不準」

一、嚴守生命安全底線,不準實施違背教育規律和不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的教育教學行為。

二、嚴禁歧視學生,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學生。

三、嚴格執行課程設置方案,不準侵佔課程設置方案規定的學生文體活動時間、縮減學生休息時間。

四、嚴禁違規補課,不準布置超時超量的課外作業。

五、嚴控考試次數,不準違規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學科競賽、考級活動。

六、嚴禁公布考試成績排名,不準違規以各種形式宣傳炒作高(中)考升學率和高(中)考狀元。

七、嚴禁層層下達升學指標,不準將升學率作為考核評價學校、教師的主要標准。

八、嚴肅招生紀律,不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筆試方式或以各類競賽、考試證書、榮譽證書、學習等級等為依據招生。

九、嚴格執行「一科一輔」規定,不準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十、嚴格規范家校聯系,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學生施加過重的心理壓力。

⑻ 教育部為什麼治理校外培訓機構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對學習的補充性需求。然而,校外培訓現狀卻不容樂觀,一些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
為迅速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依法維護學生權益,堅決治理違背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的行為,推動解決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問題,確保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專項治理行動聚焦六類不規范行為,辦學隱患和辦學內涵兼治,校外培訓和校內教育教學行為兼治,通過打「組合拳」系統解決問題。可以概括為3個方面:
一是治理無資質和有安全隱患的培訓機構,把確保學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安置參加培訓的學生。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
二是治理數學語文等學科類超綱教超前學等「應試」培訓行為,把減輕學生校外負擔放在最突出位置。
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三是治理學校和教師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學行為,把強化學校和教師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
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存在的「非零起點教學」行為,嚴厲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堅決查處個別在職中小學校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⑼ 關於教師課外給學生補課,教育部門有什麼規定

1、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中規定: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2、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一、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9)教育部對培訓的規定擴展閱讀:

對於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地區,要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尤其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後講並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實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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