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范化列為對什麼辦學水平進行督導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范化列為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水平進行督導評估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七條
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學生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納入培養目標,把說普通話、用規范漢字列為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名稱牌、標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標語(牌)、電子屏幕、校刊(報)、試卷、教育教學用書以及教師板書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范化列為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水平進行督導評估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以普通話作為播音、節目主持、采訪的基本工作用語。影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須使用規范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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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有違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本辦法行為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機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新聞媒體、出版單位以及公共服務行業不遵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二)商號、店名、企業名稱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用字不符合國家規范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三)廣告用語用字不符合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發布;
(四)商標、商品的包裝及說明、信息技術產品的用語用字不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銷售。
第十八條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