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如下:
在中央是公安部和工信部;
省級一般是公安廳和經信委(國防科工辦);
市級一般是公安局和經信委;
縣級比較分散,有公安局、安監局、經信局、商務局等等。
B. 從大庫領民爆物品到臨時存放點是由爆破員領取還是保管員也可以領取
領民爆物品到臨時存放點是由爆破員領取
C. 初次接觸民用爆破行業,想學習關於民爆爆破的知識,請問有什麼書籍或者是教學資料可以參考
我推薦:《民爆庫》
您可以看看這個,相信對您這樣剛剛接觸民用爆破行業來說,應該是很有益處的。
D. 從大庫往小庫領民爆物品由爆破員領取還是保管員也可以領取
到庫往小庫嶺民爆物品由爆破員領取,還要保管員可以領取嘛,這個保管員的話是不能領取的,因為這是爆破員才能明確的,保管員只能是保管。
E. 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購買環節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按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使用單位是否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小煤窯、小礦山、小採石場等「三小企業」及其他各類礦點是否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許可證件。
(二)使用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是否制訂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是否配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三)使用單位是否定期對本單位涉爆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是否定期了解涉爆從業人員思想狀況,是否及時掌握、化解矛盾糾紛;對不適合在重要涉爆崗位工作的人員是否及時予以調整。
(四)使用單位是否與當地派出所簽訂年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
(五)使用單位是否建立了嚴格的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發放制度,是否如實記載每次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發放人、領取人姓名,是否有發放人、領取人的簽字。
(六)使用單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是否明顯超過當班用量,當班作業後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及時清退回庫,是否如實記載退庫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退庫人、保管人姓名,是否有退庫人、保管人的簽字。
(七)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並經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同意。
(八)爆破作業單位是否超出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是否存在將民用爆炸物品用於未經行政許可的爆破作業項目等問題。
(九)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經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批,並通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等電子證;是否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是否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十)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場所是否具備安全存放條件,是否設專人管理和看護,是否隔夜儲存民用爆炸物品。
(十一)使用單位是否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如實將本單位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和流向信息及時輸入計算機系統。
(十二)使用單位是否存在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問題。
(十三)使用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相互買賣、調撥民用爆炸物品問題。
(十四)是否存在其它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問題。
F. 民用爆炸物品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國家將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實行監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國務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實行監控制度。
《條例》從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等環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監控作了具體規定。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雷管編碼打號;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買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以及購買、銷售單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爆破作業單位要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發放的原始記錄留存2年備查。
此外,《條例》還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異地爆破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根據國務院日前頒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規定,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產活動;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條例》還規定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並且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國務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範設施。
《條例》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一是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二是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是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條例》還規定,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並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G.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爆破作業違規行為如何處罰
如果達到法律規定的標准,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被認定後將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7)民爆物品爆破員教育培訓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介紹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H. 民爆物品運輸駕駛員屬於爆破三大員嗎
明報物品運輸駕駛員屬於爆破三大員嗎?應該是屬於吧?
I. 爆破保管員的職責
爆破器材保管員崗位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負責炸葯、雷版管的驗收、保管、發權放及統計工作,建立收、發台賬、做好完整的記錄。
3、不得將炸葯、雷管發放給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4、負責對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炸葯、雷管進行清理、造冊登記,並報請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5、對配送到現場的炸葯、雷管除及時登記外,還應將爆炸物品的種類、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6、爆破作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完整的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資料交到公司有關人員的手中,並且保存二年以上,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