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地點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中醫葯法規定,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取得醫師資格並注冊後即可在注專冊的執業范屬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考慮此類人員的醫師資格考核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組織,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多成長於當地,在當地群眾認可度高,應當鼓勵其更好地為當地群眾提供中醫葯服務,因此規定中醫(專長)醫師在其考核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執業。擬跨省執業的,需經擬執業機構所在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同意並注冊。
❷ 中醫執業醫師報考條件包含哪些
1.具有高來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源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並且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之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
報考中醫執業醫師的具體條件
3.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並且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之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4.七年制中醫學臨床碩士和八年制畢業生以及中醫學專業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的,可以申請在畢業當年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考試
❸ 北京中醫葯進修學院(原光明中醫葯函授學院)國家承認學歷嗎
2002年出了個文件,在2002年10月前入學的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期限到年四月。2006年新出了醫師資格考試法規,已經全部停止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
目前我們還在努力,先來網站注冊,大家一起想辦法。
教育部辦公廳文件
教高廳[2002] 10號
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
根據高等醫學教育規律和我國衛生事業發展對衛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業人才准入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舉辦高等醫學教育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類高等學校(辦學機構)增設醫學類〔指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吾爾醫學、針灸推拿學及預防醫學等,現階段包括麻醉學、醫學影像學(五年制)、醫學檢驗(五年制、授醫學學士)等,下同〕本、專科專業,報教育部,教育部徵求衛生部同意後審批;增設相關醫學類〔指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及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下同〕、葯學類本、專科專業須根據各地區相關專業人才需求,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徵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批准,本科專業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將適時對專業目錄進行調整。
二、根據今年3月教育部、衛生部和中醫葯管理局共同頒發的《關於醫葯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若干意見》規定:職業技術學院和非醫葯衛生類高等專科學校原則上不得舉辦醫學類專業。因特殊情況確需舉辦的,應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教育部將會同衛生部派專家組對申辦學校相應專業的辦學條件、實習條件和師資情況進行評估。具備條件且確實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後方可招生。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路教育等)、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經教育部批準的中醫葯現代遠程學歷教育試點,可面向在職中醫葯人員舉辦本、專科學歷教育。
四、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葯衛生類專科學校中未經過評估的醫學類專業,其入學注冊的國內外、境外非在職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其入學注冊的國內外、境外非在職學生,畢業後取得的學歷可作為相應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以上所限制的高等教育形式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葯學專業,須按教學計劃、學籍管理規定,如期完成培養過程。對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高等教育學籍的醫學類專業"輔導班"中的非在職學員,教育機構要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教育部、衛生部
2002年8月2日
衛醫發〔2006〕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指導各地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嚴格醫師資格准入,不斷提高醫師素質,我們在總結前幾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廣泛徵求意見,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有關規定進行了匯總,並對個別規定作了補充和修訂,形成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現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一、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歷,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承擔檢驗醫師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四、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葯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葯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葯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葯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五、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並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後連續工作兩年以上並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並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醫士業務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的臨床博士、碩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長學制畢業生,在學期間必須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的一年畢業實習和一年以上的臨床工作實踐,方可在畢業當年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必須保證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方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上述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未能滿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許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七、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葯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八、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未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以上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批准、並未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其中,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置、醫學專業設置未經省級以上中醫葯管理部門同意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2006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其學歷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006年9月1日後入學,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等學校中醫學專業中西醫結合方向本、專科學歷的人員(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置、醫學專業設置經省級以上中醫葯管理部門同意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學專業中西醫結合方向學歷的人員,只能報考中醫類別中醫學專業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人員,取得的醫學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可以在取得學歷的當年報名參加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在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並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後,可報名參加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
❹ 開辦中醫診所的條件,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申請開辦個體診所的人員有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並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可以申請個體行醫.
不過,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就可開門診.
還有就是沒有醫師資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醫師資格做負責人.
同時附:私人診所設置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置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注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❺ 中醫治未病管理制度
美容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准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葯。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准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准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❻ 中醫診所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怎麼書寫
我也要問相關的問題。不過在訊問過程中不斷學習一些。比如工作制度、員工管理、衛生、消毒、應急等項制度均可以涉獵
❼ 中醫診所診室規章制度
中醫診室工作制度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
二、中醫以繼承、發回掘、整理、答提高祖國醫學技術為宗旨,謙虛學習,互相幫助,注意溝通、友愛、團結、積極搞好診療工作。
三、文明禮貌、態度和藹、熱情接待,耐心、細致、負責地做好各項工作,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中醫診斷、治療以中醫方法為主,必要時可請西醫協助。救死扶傷,對於危重病人要及時送上級醫院搶救。
五、認真書寫中醫或中西醫結合病歷。病歷記載要完整、准確、整潔,要簽全名、寫日期。
六、積極弘揚中醫的特長,積極採集民間土、單、驗方,進行整理、篩選、驗證,對確有療效的要推廣應用。
七、常見病、慢性病可以運用中葯、針灸、按摩、理療或西葯等方法綜合治療,努力提高治療效果。
八、治療醫師未見患者,一概不得給病人開處方和抄方。
九、為病人保守醫密,不得泄露病人隱私和秘密。
十、對於特殊的煎葯方法及服葯時間,醫師要向患者交代清楚,並在處方上註明。
十一、做好常見病、慢性病的預防與中醫診療等健康知識教育,使更多的群眾少患病、不患病,更健康。
十二、加強與各級醫療機構的溝通和合作。
❽ 中醫葯法只規定了師承,那麼對於自學中醫人員是怎麼規定的。
我也很想知抄道。我也是自學的襲
首先專家評論此法規的出台,或許可以簡化大學非醫學專業獲取執照的流程。以前是師承三年—出師考試—實習一年—工作五年—醫師考試。流程走下來至少需要九至十二年。
現在中醫葯法規定,師承人員,在兩名符合條件的中醫師推進下,參加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者可獲得醫師資格。這個說得很模糊。中醫葯法出台後獲取執業醫師的具體流程是什麼呢?總不會是所有有老師推薦的人都可以去參加考試吧?
❾ 中醫診所規章制度
一、"燙火爐"原則與醫院制度建設:
制度規范是醫院的"法",是"燙火爐"。"燙火爐"的主要原則體現在:不碰不燙、一碰即燙、誰碰燙誰、哪碰燙哪這四個方面。
1、不碰不燙:不容忍一點點的疏忽,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2、一碰即燙:違背了規章制度,及時進行處罰。(降職、降薪、開除)
3、誰碰燙誰:絕對一視同仁,制度規范無差別對待。
4、哪碰燙哪:制度不搞誅連、遷怒、對事不對人、懲罰適度。
二、規章制度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醫療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崗位責任制
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共19章)
第一章 工作人員行為准則
第二章 醫德規范要求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四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五章 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硬體的使用管理
第七章 辦公用品的管理
第八章 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九章 葯品采購制度
第十章 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物資、庫房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員工的住宿、交通制度
第十三章 食堂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車輛服務制度
第十五章 維修組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章 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七章 衛生、清潔制度
第十八章 洗衣房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 咨詢中心的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
1、服務理念:患者的滿意是我們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們共同的心願,用親情服務,用愛心施術。
2、儀表、儀容:美觀、整潔、大方、得體。
3、服務語言:
(1)稱謂:按職業、職位、統稱。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屬;吐字准確(講普通話);要有情感性,快慢適中;要有保護性(注意患者的隱私、缺點)。
(3)常用的謙語。
(4)禁忌的語言:推理性的語言,頂撞性語言,傷害性語言。
4、行為規范: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嚴於職守,認真工作。
(3)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4)打電話時,要時間適宜,一般不得超過3分鍾,語言簡練。
5、勞動紀律:按時上崗,工作時不準干私活,不能串崗、換崗、離崗、聊天。
6、職業紀律:醫務人員書寫要符合要求,不能亂開證明文件,不能開展特殊醫療服務,不能隨便評價他人的醫療技術,不能私收財物,不能私自轉院,不能推薦葯品、生活用品、保健品、辦公用品等。
7、安全守則:嚴格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部分 醫療工作制度(共44章)
第一章 行政總值班制度
第二章 病例書寫制度
第三章 查房制度
第四章 查對制度
第五章 醫囑制度
第六章 會診制度
第七章 轉院、轉科制度
第八章 病例討論制度
第九章 病房管理制度
第十章 護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章 分級護理制度
第十二章 護理文件書寫
第十三章 護理差錯事故登記
第十四章 值班、交接班制度
第十五章 消毒、隔離制度
第十六章 處方制度
第十七章 病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差錯事故登記報告糾紛制度
第十九章 醫療登記統計制度
第二十章 探視陪伴制度
第二十一章 病人出入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章 賠償制度
第二十三章 抗生素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章 醫院感染管理制度
1、醫院感染登記報告制度
2、監控示意圖
第二十五章 門診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章 治療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章 注射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章 換葯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章 腹瀉病門診工作制度
第三十章 掛號室收費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章 急診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章 搶救室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章 麻醉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章 理療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章 檢驗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章 功能檢查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章 住院處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章 手術室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章 葯劑科工作制度
第四十章 供應室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章 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 放射科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章 麻醉葯品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章 精神葯品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崗位責任制(共52章)
第一章 院長的崗位職責
第二章 業務副院長的崗位職責
第三章 辦公室主任的崗位職責
第四章 首診醫師負責制
第五章 三級醫師責任制
第六章 各級護理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七章 掛號員、收費員崗位職責
第八章 臨床科主任崗位職責
第九章 臨床主任或副主任醫師崗位職責
第十章 臨床主治醫師崗位職責
第十一章 葯劑科主任崗位職責
第十二章 中葯師崗位職責
第十三章 葯劑士崗位職責
第十四章 檢驗科主任崗位職責
第十五章 主管檢驗師、士崗位職責
第十六章 放射科主任崗位職責
第十七章 放射科醫師、士崗位職責
第十八章 理療科醫師、士崗位職責
第十九章 功能檢查科醫師、士崗位職責
第二十章 麻醉醫師崗位職責
第二十一章 住院醫師崗位職責
第二十二章 門診部護士長崗位職責
第二十三章 門診護理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十四章 門診注射室護理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十五章 手術室護士崗位職責
第二十六章 治療室醫護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十七章 病房護士長崗位職責
第二十八章 病房護士崗位職責
第二十九章 供應室護士崗位職責
第三十章 急診室護士崗位職責
第三十一章 巡迴護士崗位職責
第三十二章 洗手護士崗位職責
第三十三章 器械護士崗位職責
第三十四章 病案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第三十五章 計算機室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第三十六章 後勤保障部人員崗位職責
第三十七章 汽車駕駛員崗位職責
第三十八章 廚師崗位職責
第三十九章 洗衣工崗位職責
第四十章 維修人員崗位職責
第四十一章 保安人員崗位職責
第四十二章 導醫崗位職責
第四十三章 庫管人員崗位職責
第四十四章 醫療統計人員崗位職責
第四十五章 人事科科長崗位職責
第四十六章 人事科幹事崗位職責
第四十七章 醫院感染管理領導小組崗位職責
第四十八章 醫院感染管理兼職人員崗位職責
第四十九章 醫院質量管理小組崗位職責
第五十章 醫院醫療事故簽定小組崗位職責
第五十一章 咨詢中心工作人員守則
第五十二章 咨詢中心工作人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