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會帶給什麼不同程度上的危害 答案
體罰與變相體罰的危害性 教師總以為自己在校絕對權威不容冒犯。教師對學生不良行為的處罰,是因為學生的行為妨礙了自己預設程序的進行。所謂「雙邊活動、啟發性原則」,對於絕大多數教師來說已是空中樓閣。
由於教師放寬了處罰的范圍,由於教師無力創設使學生輕松自如的環境,所以他們就在課堂內外頻頻實施體罰,給教育帶來不堪設想的後果,危害性極大。 1、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雖然體罰可能達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種行為的目的,卻很難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
體罰與變相體罰只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態度,改正錯誤。這種體罰與變相體罰顯得相對無效。 2、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殺雞儆候」式的體罰使學生在行為上謹小慎微,時時、事事消極防衛,害怕教師。
這就不利於學生形成積極向上、勤奮學習的思想品質,也不利於班集體形成文明、和諧、輕松的氛圍。 3、體罰與變相體罰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這就不利於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
經常體罰會提高學生對體罰的極度反感,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為了達到應有的效果,教師往往又要加重體罰,這樣就導致體罰的惡性循環,帶來不堪設想的教育後果。 4、體罰還會導致師生關系緊張,使師生產生沖突乃
⑵ 幼兒園變相體罰的行為有哪些
眾所周知的,現在的幼兒園、小學等學校的老師,都是不能夠輕易和隨便打罵孩子的。雖然一般的體罰不敢做,但是變相體罰孩子的現象在很多學校還是能夠看到的,尤其是現在的幼兒園和小學,依舊還是有老師有變相體罰孩子的行為和舉止!
要知道,現在的孩子們是很會玩、很敢玩兒,現在的學校老師也是敢管、很能管!但是已經有明文規定下來了,義務教育階段的任何一個學校老師都是不能體罰和變相依法學生的!體罰我們暫且不說了,變相體罰一般指的是什麼?變相體罰幼兒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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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體罰一般指?
體罰是指的老師或者家長用罰站、罰跪和打手心等方式來傷害學生身體或者心靈的行為。而現在就連一般的罰做值日和罰打掃衛生連續幾天的都是體罰。而這些一般都是中小學生出現的比較多,一般來說,變相體罰幼兒指的是這些!
變相體罰幼兒有哪些?
1.罰站,罰站不僅只在中小學學生身上出現,就連幼兒園的幼兒也有被老師變相體罰罰站的,罰站屬於體罰也屬於變形體罰;
2.打手心,很多老師在幼兒犯錯之後都是用手或者其他用具打幼兒手心的,要知道老師一切和「打」有關系的,那都是體罰和變相體罰,打孩子是幼兒園中最忌諱的一點;
3.打屁股,是很多家長和老師都會做的「懲罰」幼兒的行為,有的只是拍兩下,有的是脫了褲子打,這都是不行的;
⑶ 幼兒園體罰與變相體罰是教師什麼的缺乏職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具體解釋了兒童損傷事件的責任問題:「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可見,依據法律,處理責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兒園在事故中的過錯,並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是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基本規定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法》第九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老師敲小許頭部的行為是在上課期間教育學生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是在執行教師職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這時的侵權責任就應當由其所供職的單位承擔
⑷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將受到何種處罰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內,情節嚴重的容,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情節較輕的,則由教育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或者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的行為。
第63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⑸ 關於幼兒園體罰與變相體罰的看法以及怎樣去做
一、幼兒園應堅持正面教育,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回以正面的肯定、贊美答代替負面的否定、指責。
二、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均屬於體罰:毆打、罰站、罰跪、罰跑、罰蹲、罰禁閉、罰不允許參與一日某部分的環節等。
三、對已發生的體罰行為,應依法律和幼兒園規章制度嚴肅處理,決不姑息,決不養成體罰幼兒的壞風氣。
四、體罰幼兒,經教育不改的,依據《教師法》規定,由幼兒園或教育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幼兒園體罰或變相體罰對社會影響
教育需要懲罰,抄但懲罰絕對不是教育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對剛剛幾歲的幼兒園孩子來說,更不適合經常實施懲罰。幼兒教育需要老師用濃濃的愛心關心愛護孩子們,當他們犯錯時,老師應該滿懷善意的溫柔提醒,引導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體罰會對幼兒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希望老師們能付出更多愛心,讓孩子們快樂成長!
⑺ 幼教禁止體罰和變象體罰心得體會
們在調查中發現,幼兒園普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體罰和變相體罰現象,有的幼兒園還相內當嚴重。歸納起來容,大致有這么幾種:①坐高椅;②夾嘴巴;③揪耳朵(或小辮、頭頸);④立壁角;⑤關禁閉;⑥罰睡覺;⑦打手心;⑧罰勞動;⑨攆出去;⑩「自罰自」。至於諷刺、訓斥、漫罵、嚇唬和擰一把、踢一腳、拉一下,就更普遍了。幼兒園中這些體罰和變相體罰,是很不利於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是對幼兒身心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