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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幹部教育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1-15 20:07:51

『壹』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原則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貳』 檢察院是什麼機構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叄』 請問進檢察院都有哪些工作呢

檢察院
開放分類: 中國、法律、司法

[procuratorate] 國家機關,有審查批准逮捕、決定起訴並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檢察長 副檢察長 書記員 黨委書記 檢察官 亂七八糟 燒鍋爐就沒意思了!好好乾吧!

『肆』 檢察院有幾級

一共抄有四級。

最高級:在中央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級:在地市設立地市級檢察院(在行政公署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級:在縣市級設立基層人民檢察院。

(4)檢察院幹部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1、偵查監督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

2、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伍』 檢察院實習計劃怎麼寫

請參考:

人民檢察抄院實習計劃
一、實習目的
增強所學法律知識的應用水平,深入了解檢察工作開展情況,掌握檢察理論和檢察實務。
二、實習內容
1、掌握起訴書寫作;
2、學習出庭公訴技能;
3、掌握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庭審筆錄製作;
4、了解證據審查和案卷審查。
三、實習地點
************人民檢察院
四、實習時間
**年**月**日——**年**月**日
五、實習階段安排
1、**年**月**日——**年**月**日 公訴科 學習起訴書寫作、證據審查、詢問筆錄製作和案卷審查
2、**年**月**日——**年**月**日 公訴科 學習出庭公訴、庭審筆錄製作
3、**年**月**日——**年**月**日 偵查監督科 學習訊問筆錄製作
六、實習總結
1、撰寫實習報告,總結實習情況;
2、填寫實習鑒定表,請指導老師填寫實習評語。

『陸』 如何寫加強檢察教育培訓工作意見

當前檢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部分幹部對教育培訓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不到位。主要是部分幹部思想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軟」的情況。少數幹部重視辦案,埋頭工作,對教育培訓認為是軟任務,認為工作緊,案件多,哪有時間去培訓學習;有的認為培訓有什麼用,不培訓照樣可以辦案;年紀大一點的同志認為培訓是年輕人的事,認為只要工作上過得去,晉級提升也不想,花精力去培訓學習不值得;年紀輕一點的同志認為,學校剛出來,學得也差不多了,再培訓沒有必要;還有的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凡此種種,都是對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不到位的表現。

二是教育培訓的內容缺乏適應性和針對性。目前還沒有一套系統的分層分類的幹部教育培訓教材。幹部培訓內容陳舊,不能緊扣當前工作的需要,始終未走出「先生講,學生聽」的老套,教學脫離實際,缺乏吸引力,出現了幹部知識「需求」多樣化與幹部教育「供給」之間相對不足的矛盾。

三是教育培訓工作缺乏計劃性和系統性。教育培訓往往是上級院通知,基層院按通知執行,每年缺少有計劃,分類別,有層次的年度培訓計劃,三年或五年培訓目標。教育培訓工作零亂無序。沒有針對各級幹部隊伍的文化知識和能力素質結構現狀進行系統的分析,開展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培訓的資源配置也不合理,沒有形成一支學術型與實務型緊密結合的教學相長的師資隊伍。

四是教育培訓工作缺乏切合實際的目標量化考評機制。目前,各基層院都在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如何能真實反映教育培訓工作的優劣,應在考核考評機制上有所體現,項目設置上盡量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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