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營改增後的稅金及附加包含哪些稅種
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專源稅、教育費附屬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⑵ 營改增之後地稅干什麼
營改增之抄後地稅還是存在的襲,營改增後由地稅機關負責徵收(代征):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的增值稅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
資源稅 印花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的部分)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耕地佔用稅
契稅
土地增值稅
車船稅
煙葉稅
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⑶ 營改增後房地產企業要交營業稅嗎
營改增後,房抄地產企業不交襲營業稅了。
再交營業稅,那還叫營改增嗎?
營改增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到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是房企的3大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費項目有幾十種。
營改增後,稅種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其他稅種不變,稅率由原來的營業稅5%改為增值稅11%,單從稅率方面看,稅率有較大提高,但是由於增值稅存在抵扣鏈條,只對增值額征稅,而營業稅是對全部營業額征稅,所以從理論上講,最終會降低整體稅負。不過,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法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則可能會導致企業整體的稅負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今後的土地出讓金能否可以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將是企業稅負增減的重要因素。
⑷ 收取境外傭金 營改增後如何算稅 以前按 傭金收入x5% 計算營業稅,營改增後怎麼算進項稅銷項稅呢
1、不需要認定為免稅單位,只要月銷售額(不含稅)低於2萬就可做稅收減免,最後專繳納為零
2、營業外收入一般不屬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有按規定需要計算增值稅的(例如處置二手固定資產),也應該按要求計提增值稅申報繳納。
3、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方法舉例來說,如果開票1萬元(票面金額),則需將1萬元分離出稅額來,稅額=10000/1.03*0.03=291.26元,差額做銷售額=10000-291.26=9708.74元
做分錄入賬:
借:應收賬款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8.7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91.26
4、申報時,需要填列應交增值稅額 291.26元,再填列稅收減免 291.26,最後合計當期應繳增值稅額為零。
⑸ 營改增後營業稅的稅目還有哪些
一、交通運輸業 1、全部納入了營改增范圍。 2、水路運輸中的打撈,航空運輸中的通用航空業務和航空地面服務業務,裝缷搬運子目,是按物流輔助服務而不是按交通運輸服務營改增的。 3、營改增將計程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計程車的計程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納入了營改增征稅范圍。現行營業稅政策,計程車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或承包費,屬於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不認定該部分收入為內部分配行為了 4、程租期租的前面都有個遠洋運輸的定語,濕租僅限於航空運輸,非遠洋運輸、非航空運輸的程租期租濕租不營改增
二、建築業本稅目沒有營改增業務。不過,目前有些業務,比如裝飾性廣告、網路布線、監控系統安裝等,應該按服務業、廣告業還是按建築業征稅政策界定不是很清晰,界定不清的業務是否營改增也不是太清楚。
三、金融保險業金融保險業中的融資租賃按有形動產租賃納入營改增。
四、郵電通信業沒有營改增。
六、娛樂業沒有營改增。
七、服務業 1、代理業。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納入了營改增,其他代理業務,如代購代銷、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業務一概沒有營改增。 2、旅店業、餐飲業。雖然沒有營改增,但總局2011年62號公告,2013年17號公告,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等於將營業稅挖走了一大塊。 3、倉儲業。全部營改增。 4、租賃業。有形動產租賃營改增。 5、廣告業。全部營改增。 6、其他服務業。設計、制圖、測繪、勘探、審計會計鑒證、咨詢服務等全部營改增。技術培訓應屬於文化體育業,沒有營改增。 7、營改增的現代服務業中研發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等確實是傳統服務業中原本少有的。
八、轉讓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中的轉讓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等全部營改增。轉讓土地使用權雖然沒有營改增,但總局2011年47號公告明確: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銷售附著於土地或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以前是全部徵收營業稅。
九、銷售不動產沒有營改增。
⑹ 營改增後建築業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後建築業營業稅稅率是:按照為10%和3%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以下項目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稅依3%的徵收率計稅外,其餘項目必須採取一般計稅辦法,按照10%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6)境外教育培訓費營業稅營改增擴展閱讀: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等,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等內容。它具有流動性大,建築產品多樣、施工條件多變,施工周期較長等特點。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指將工程總承包單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行為。
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一)建築業稅目規定的征稅范圍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築、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中對下列具體項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一些認識上容易產生分歧的事物進行的具體認定。
⑺ 請問,向境外支付會員費是屬於營改增范圍呢還是代扣代繳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內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中容第四條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而境外企業為境內公司提供境外廣告業務沒有被列舉。也就是說,對於公司付給境外企業的會員費,如果境外會費是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就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公司應為這筆會員費代扣代繳營業稅。
⑻ 營改增後,我在國稅交稅,是小規模納稅人,請問還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嗎
營改增之後,小規模納稅人交納增值稅,並交納相應的附加稅即城市建設稅(7%或5%)和教育附加費(3%)。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在「增值稅」和「營業稅」基礎上交的。既然有增值稅,那肯定就要交的。
城建稅=增值稅*7%=8737.86*7%=611.65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8737.86*3%=262.14
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2%=8737.86*2%=174.76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無論是自己開票還是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並徵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如果發生退貨,已代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下期應徵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8)境外教育培訓費營業稅營改增擴展閱讀:
一、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採用簡易徵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徵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增值稅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建議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一律調整為3%。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徵收方式:查賬徵收、查定徵收和定期定額徵收。
查賬徵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徵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採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定期定額徵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三、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⑼ 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等的繳納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
營業稅是價內稅,計稅依據是含稅收入。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計費)基礎是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稅額,而不是收入。因此營改增後,原來以營業稅作為基礎的現在改為以增值稅為基礎。
你提的問題中既然增值稅是按照不含稅收入(例子中的97087.38元)為計稅基礎的,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2912.62元(是根據97087.38元計算出來的)
⑽ 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等的繳納計算.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城建稅=(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城建稅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同層次的需要而設計的,實行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里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范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里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屬鎮(區級鎮),縣城、縣屬鎮的范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范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穗地稅函[2005]216號文明確:隨著城市化工作進程的不斷深入,市屬各縣有的已撤縣建市,有的撤市設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地稅徵收機關對轄區內發生變化的區域,須按區域的屬性分別按以下適用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屬於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於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並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二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徵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徵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徵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城建稅。
2010年12月1日以後,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需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二稅」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規定: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的徵收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但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徵收教育費附加;
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稅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對由於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應退回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期限內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如果納稅人違反了增值稅、消費稅、二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對其追收應納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時,亦應追征其應納的城建稅,並相應加收滯納金或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