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教育局給校車照管員工資每月是多少
教育局給校車照管員工資每月是多少?
建議你咨詢學生後勤部,或者學校的財務處,一般就由他們來安排哦。
㈡ 校車照管員有權利不讓孩子坐車嗎
沒有權利的 他只是看著孩子們和保護孩子們 不然孩子坐車已經是他的失職了 遇到這種情況 你可以和學校的人反映
㈢ 校車照管員應該負責哪些具體工作
校車照管員應該負責的工作內容有:
1.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回序;
2.駕駛人無校答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3.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6.負責對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並同駕駛人員、班主任學生簽訂道路安全責任書。
7.校負責對校車情況的日檢,督促校車營運公司對校車的審核,提供每個接送點學生上學、放學的准確時間。
㈣ 幼兒園校車照管員沒有綁安全帶被監控拍到,怎麼辦是今天下午
照管員要是在偏僻的地方就沒啥的
㈤ 校車照管員應該負責哪些具體工作
校車照管員應該負責的工作內容有:
1.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專上下車秩序;
2.駕駛人無屬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3.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6.負責對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並同駕駛人員、班主任學生簽訂道路安全責任書。
7.校負責對校車情況的日檢,督促校車營運公司對校車的審核,提供每個接送點學生上學、放學的准確時間。
㈥ 校車照管員打車上學生家長該怎麼做
不論是什麼員,打人肯定是不對的,家長首先可以向學校投訴,並報警處理,等待警方調解,入不滿意可以起訴校車管理員。
㈦ 校車上沒老師照管會被處罰么
校車上沒老師會被處以罰款 500 元。
行為處罰標准依據以下內容: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 500 元罰款
以上資料來源:《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㈧ 大名縣西付集鄉校車隨車秩序混亂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的 http://www.sina.com。 CN 2011 2009年12月11日8時16分人民
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車和年幼的孩子,安全的學生的人身,制定本條例。
在本規例中,校車,獲得許可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和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的學校)年幼的兒童或學生(以下統稱為學生)學校和超過700轎車。
文章或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護學生到附近的學校或寄宿制學校入學,學校的距離縮短,減少交通的風險。
或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學生提供方便,旅行和學校。
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最近的學校或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和國家通過財政援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支持使用校車接送服務學生。校車服務,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具體措施,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財政支持。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條發展和改革的國務院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教育,行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安全保護,使學生明確范圍,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發展校車服務,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國務院批準的目的水平的。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具體的方法和組織實施的校車服務。
條教育行政,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技術,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局,是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的協調機制,協調的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共同提高學校車安全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須承擔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人民的政府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要建立和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應用和校車司機,校車使用審計資格按照本條例學校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的規定,校車管理台賬建立一個組織。
或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對校車登記,變更登記已發行的校車標志,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起訴的道路交通校車違反,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校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
或以上的縣級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技術,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的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校車的安全管理。
或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校車安全標准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
標准化根據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和國務院其他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工作,以提高校車的安全標准。
校車製造商應建立和完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以確保生產(包括,下同),校車安全標准符合校車;不符合標准,並不得生產,銷售。
第八條社會各方面應當是促進通過校車校車交通的安全保護。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校車安全法規。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以方便群眾舉報。
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該部門的職責,應轉移到相關部門收到。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商
條學校校車或校車服務提供商)提供校車服務(以下簡稱由下列單位:BR / >
(一)按照法律道路客運營業執照,城市的公共交通營辦商牌照或計程車牌照經營的企業;
(二)依法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的校車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一輛校車,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的校車維護,定期校車司機的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由學校提供的服務公交車,校車服務,學校應提供校車服務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措施。
校車13所學校應培養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
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應該是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校車安全的知識和校車的安全應急處理能力,並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校拒絕使用不符合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要求。
校車許可證
條國家實行許可制度,校車七客車,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於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所有;
(二)
(三)配備有一個統一的校車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專用校車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並獲得證書,檢查車輛;標志燈和停車標志,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志;
(d)保險強制交通意外責任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文章15校車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和證明符合條件的材料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的書面申請應當載明學校打算使用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人,校車的司機,校車擬進行的路線,停靠站點的時間。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發證明允許使用的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解釋。
證明申請人允許使用的校車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教育,機動車輛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機動車檢測合格,按照法律規定發給校車標志的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部門教育管理和其他申請材料的校車駕駛線路和停靠站點,按照確定的原則,安全,方便,附近並考慮到社會需求的車輛通行審計。
16校車標志應包含的汽車的車牌號,車主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車輛,司機,發行單位,有效的,這些事情的數量。
學校匯流排的跡象有效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有效性。應該是一致的,
共獲得17個校車標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校車的跡象應退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A)的使用年限超過8年,超過20萬公里里程;
(二)改變用途的,不再使用作為校車;
(c)不再屬於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禁止未取得一輛校車標志18輛作為校車使用。
穿梭年幼的孩子,應學生的校車專用校車。
19校車應進行一個機動車輛安全檢查每6個月。第20條
校車應當配備了一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放置在容易到達的位置,並以保證良好的性能,並有效的應用。
文章與學校和校車校車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和維護工作,建立安全檔案以確保校車是在良好的技術狀態。的校車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停電檢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是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維修企業維修企業應當承擔的維護操作技術規范的校車在按照規定的保養,維修和實施的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的運輸校車的維修,維護校車的質量,在質量保證。
章校車司機
應按照第22條的校車司機本條例的規定,校車司機的資格。
申請並獲得了校車駕駛員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相應的准駕車型駕駛三年以上資格,年齡超過60歲;
(b)在過去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出來的記錄;
BR />(三)沒有交通意外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
(四)不喝酒或醉酒駕駛記錄,最近1年的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BR />
(e)有沒有犯罪記錄,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拘留記錄;
(F)的健康,酗酒,濫用葯物的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可能危及行車安全記錄。
第二十三條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聘用校車司機,應持有駕駛執照的司機和證明身體健康,提供的文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收到申請材料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允許駕駛學校的證據公交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解釋。
允許駕駛校車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教育,適用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證明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合格的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校車代言允許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理由。
第24條校車司機駕駛校車的道路,應該是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和其他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道路不得駕駛校車,存在安全隱患。
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現行規則的電機車輛道路行駛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
校車交通安全
第26條的校車後,該行應盡量避免急彎,陡坡斜坡,撤退,海濱危險路段。確實需要校車後的危險路段,急彎,陡坡撤退,海濱,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按照一套標準的警示標志和安全設施。 BR />
情況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或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校車後,第27條,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BR />第28條運送學生的校車,校車標志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打開一輛校車標志燈具的,按照經審核確定的旅行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線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及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交警情況下,一輛載有一所學校的學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獲得。
第二十九條校車運載學生在公交專用車道和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通過的道路和公共交通車輛。
BR />第30條下校車,學生應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沒有一個可以停靠在公交車站停靠站點部分校車,校車到達或離開學校,有條件的應停放在校園里。
道路或交通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校車停止通知書識別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標記指定區域校車停靠站點。
第31條的校車停車的道路上,學生應該停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停車示意圖卡窗外的驅動程序,後面的車輛,應停止等待不超過
交警的校車的情況下和學生應停靠在停靠站點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第32條學校的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過載,因任何原因。
第33條,應當遵守校車駕駛極限的速度,最大速度不超過60公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第一個版本的前提下,消除違反完成懸而未決的校車接送學生的任務,然後校車的司機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的操作。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及時進行調查和校車,校車司機定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行政隸屬關系和教育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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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學校應指派或保健人員乘坐的學生提供校車全程呵護和安全的服務員保健工作者定期教育,組織和隨之而來的護理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預防措施和急救知識。
隨之而來的醫護人員「第37條規定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學生和在汽車啟動時,指揮維持秩序的開啟和關閉,學生下車橫穿馬路,導致學生的安全;
(二)發現的校車駕駛員資格,驅動程序或驅動程序飲用超載的校車和其他顯著妨礙交通的安全的情況下,停止校車國家開發銀行和負責人立即向學校報告。
(三)計算,以確保乘坐的學生人數騎學生坐在確認校車司機的安全關閉的門示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的危險行為,遠離你的辦公桌;
(五)核實學生下車號確認學生已經全部離車,我離車。
幼兒,小學和中學的學生上學和放學,隨之而來的護理工作者應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轉移的校車停靠站點。
第38條規定的校車的前排乘客座椅應安排學生乘坐。
BR />校車司機應包含學生的車輛加油,不離開駕駛座上,前校車發動機發動機關閉。
第三十九條校車行駛途中,除了交警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讓員工有沒有做旅遊的學生在公共汽車上。
第40條涉及的校車在一宗交通意外,司機,服務員保健工作者應立即向警方報案,設立警示標志。讓學生留在學校車,危險隨之而來的保健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區的學生,學校,校車服務,及時聯系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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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第41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車,校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校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校車(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1倍以上的罰款的金額不小於3倍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裝配,未經授權的或要報廢的轉學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並強制報廢汽車的驅動程序從1000元到2000元罰款,駕駛執照被;車輛的車主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
第43條規定沒有校車標志未取得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作為校車或校車司機使用的車輛使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5000元超過20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被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者與前款罪的規定,應予以處罰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44條規定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按照規定的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罰款,責令不低於10000元從1000元。
第45條的服務員護理員沒有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責令改正或更換學校,嚴重的情況下被解僱。...... / a>
第46條規定的校車超過授權的非法狀態的車輛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消除,並從重處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47條學校董事會的運算學生,按照規定的校車標志放置在,或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線路運行或碼頭停靠站點,責令限期改正公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低於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查獲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標牌的校車標志,一經定罪,罰款不低於5000元到2萬元的非法收入,應當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的校車標牌或者他人的校車標??志,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a>
第49條未取得校車司機資格駕駛校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罰款500元和2000元,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
第50條校車司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應當從重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校車司機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執照被法律的制裁,他可能沒有駕駛校車。
第51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法扣除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所需的,應當通知學生轉運,違法狀態,應立即送往消除校車也被拘留了。
第52條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避讓校車,和不低於500元的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53條校車服務違反本條例,事故造成校車安全,按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54條的校車安全事故發生,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55條規定,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負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a)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二)駕駛校車校車司機的資格;
(三)我們所有的校車都不能維持在按照規定,或沒有配備安全裝置按照規定的;
(D)未分配的服務員保健工作者在整個車的學生的照顧;
(E)完全分配給教育的服務員保健工作者和管理責任;
(六)不履行管理職責的校車安全情況。
前款所列情形的,造成學生傷亡,主要負責人在應負責的政府開辦的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私立學校可以暫停招生,由審批機關責令,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2年至5年可能不會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不進行其校車安全管理,導致本行政區域主要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應給予記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其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或濫用權力,瀆職的責任,腐敗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被解僱或開除,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58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12年的日期生效。
>該法實施以來的班車和幼兒之日起三年內,不能滿足學生的需要,按照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專用校車,使用校車標牌客運車輛的。
㈨ 校車照管人員可以拒載學生嗎
不能拒載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