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個教育培訓公司內部各種管理制度等應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有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規定。員工外出的規定。員工請假輪休的規定。辦公的行為准則。
第二,獎懲制度。除了員工完成招生任務以後拿的提成,還應該有以下的方式進行獎勵:通報表揚記功獎。每次獎勵獎金XX--XX元不等。優秀員工獎。獎狀+獎金。懲罰分三種:警告。罰XX元-xxx元不等。記過。罰XX元--XX元不等。辭退。
第三,晉升制度。以工作業績為導向。年分4次加薪機會,2次晉升機會。談到晉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績效考核。獎懲制度就涉及到監察審計了!
第四,學員的管理規定涉及到1,單位的介紹,2,師資的介紹3,課堂紀律4,開課時間及教學管理規定啊。
第五,教師的管理規定:主要涉及到:教務考務的教師,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詢的教師等等。
拓展資料: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點: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網路-管理制度
『貳』 有關教育輔導機構的法律條文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叄』 注冊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教育培訓機構注冊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 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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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安規》對各類人員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安規》對各類人員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有規定的,入場三級教育
『伍』 教育培訓機構規范的規章制度是什麼
為規范學校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各崗位的編制及定編
1學校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2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校長提出方案,報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3各職能部門對職位的設定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設可不設的堅決不設,真正做到按需設定。
(二)、員工的聘用
1. 各職能部門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2. 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3.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學校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4. 培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相互配合實行
5. 試用期的期限為一個月,實習人員應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開始實際操作,在實際操作中進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訓中學習的各方面知識
6. 員工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7. 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制定的薪酬標准發放。
8. 員工試用期滿3天前,由用人部門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校長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學校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
9. 學校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10.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11.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辦理辭退手續。
12. 員工與學校簽訂聘(雇)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部門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13.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2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14. 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5. 員工必須服從部門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16. 學校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核實,對符合聘用的經校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前台辦理辭退手續。未經校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17. 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18. 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終止合同手續。
19.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學校有權予以開除。
20.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學校以前,必須交還學校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獎勵
1. 本校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 大會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2.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用人部門提名
2) 學校審核
3) 校長批准
(四)、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校長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辦公用品,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學校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搬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泄露學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1.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陸』 教育培訓資質什麼辦理的時間大概多久
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了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的。這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新法出台後,各地工商、教委都開始大力規范教育培訓市場,無證辦學不僅會被會勒令整改關閉,還會對公司舉辦者處於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嚴重的還會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怎麼才能申請辦理辦學資格證?
一、為什麼要申請辦學資質
二、申請辦學許可證的十大攻略
1F
為什麼要申請辦學資質
什麼是辦學資質呢?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培訓機構?根據最新發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通常在培訓行業,我們都會選擇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培訓公司)。
因此,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培訓公司)來講,不僅要去找教育局或人保局申請《辦學許可證》。還要找工商局來注冊《營業執照》,申請的經營范圍要含有培訓等業務。
而非營利性的在教育局或人保局拿到《辦學許可證》之後則是找民政局拿《民非登記證》。這些就是最核心的辦學資質文件。
為什麼培訓公司也一定要獲得合法辦學資質呢?
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了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的。這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新法出台後,各地工商、教委都開始大力規范教育培訓市場,無證辦學不僅會被會勒令整改關閉,還會對公司舉辦者處於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嚴重的還會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現在學生和家長也越來越重視培訓機構是否擁有合法資質。一方面沒有合法辦學資質,招生和運營肯定受影響。不論是你做線上廣告,還是線下推廣,甚至租賃場地的時候,都是需要給對方提供資質證明的,就拿大家都熟知的線上推廣來舉例,網路公司就是要求必須出具營業執照和辦學資質的,沒有辦學資質,你的推廣當中就不能涉及到教育培訓。另一方面,一旦發生糾紛,由於舉辦者非法辦學在先,不僅無法主張合法權益,而且還可能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對沒有辦學資質的教培機構,不管對方的要求多麼無理,你也只能吃這個虧,畢竟對簿公堂的時候,你無證辦學都是最致命的錯誤。
如何申請辦學資質?
在申請辦學資質前,你要先確定自己是要辦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確定好了之後就要去相關的行政部門提交手續。拿營利性培訓公司的注冊來舉個例子,首先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請報告及一系列的相關證明,比如:課程設計、內部管理制度、培養目標等等材料。得到教育局審批通過獲得辦學許可證之後再到工商局去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工商這邊,法人資質,場地面積,場地消防和辦學資金等都要符合相應的規定,所有材料遞交後還要等著工作人員的審查和實地考察。這兩個行政部門全部手續辦齊拿到執照,才算是真正擁有了辦學資質。
通常情況下,辦證需要走審批流程,通常要三個月才能辦下來。而且很多地方的教育局已暫停辦證。
但在當前各地規范辦學整改的情況下,機構還是需要用盡渾身解數、盡可能找到辦證的窗口期,走正規的辦證程序來規范辦學,給未來以最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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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學許可證十大攻略
辦《辦學許可證》的過程瑣碎復雜,在這個過程中,有這樣一些需要注意的點,能幫助你提升辦證效率。
攻略一:公司資質可以找黃牛代辦,好處是快,缺點是要錢。
攻略二:辦學許可證是目前"最官方"的合法資質,為了更長久的發展,還是要多留意相關政策,有機會是要拿到的。沒有這個,在涉及到"大聯查",惡意投訴舉報時,你就會發現現在的辛苦是值得的。
攻略三:如果批培訓學校資質,記得先問當地指標,然後找場地,注意場地原本消防結構和場地使用性質,邀請教育局相關人員初檢同意後再簽場地租賃合同,辦學消防和場地裝修可以同步,消防驗收建議外包,最後的提交給教育局的備案大部分資料可以外借。
攻略四:消防不等於場地原本消防許可證,是專門的辦學消防許可證;籌設申請同意書不等於辦學資質,這時候辦學被舉報違法辦學會很麻煩,街道辦,街道派出所,本地消防大隊,教育局會輪流找談話,且一定程度會影響審批進度。
攻略五:各地教育局對於場地硬性要求不統一,具體要事先咨詢教育局及相關部門。涉及:樓層要求,場地面積,消防相關規定,場地使用性質及使用期限等
攻略六:上面表述的文件,資料大部分都會下發模版,我們直接收集信息填寫即可,部分不會的可以咨詢對應辦事窗口就好。只是涉及到簽字蓋章的事情,如果沒有一定社會關系資源,要跑的勤一些。總的來說,耐心些就好。
攻略七:場地租賃時請注意土地使用性質,一般分辦公,綜合,民居,工業。辦公和綜合可以申請改變性質為教育培訓,其中綜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國土資源部補交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費,按每平方按年收;居民和工業原則上不可以變更(工業用地變更代價最大)具體資料可以翻閱當地相關職能部門公示。注意啦,房屋本身構造,臨近場地使用情況等都會對審核有影響,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審場地再簽租賃合同。
攻略八:無證被舉報,一般情況下會由街道辦,本地派出所,消防大隊,教育局約談處理。其中涉及消防不過關的,消防大隊會派人過來拍照取證,並要求限期內報道錄口供接受處罰;涉及到沒有辦學許可的,一般會要求遣散學員補辦整改,如果再次復查或被舉報,視情況可能要拘起來的(我們本地是按獲利金額處罰+拘留);涉及超范圍經營的,小問題限期整改,大問題關門整改。
攻略九:被舉報要求報道接受處罰時,請立馬先咨詢相關律師。涉及到相關單位錄音,簽字接受處罰時,注意溝通態度,同時話術需要謹慎,對於學校開辦多久,多少學生,多少學費等敏感問題可以避重就輕,一般他們不會核查;不要直接回答他們問題是或不是,他們的問題自己可以重復一遍,然後再完整答復;最後簽字時注意筆記和自己的表述是否相符。這些都是應付之策,不是長久之計。先辦證,後辦學。
攻略十:培訓學校主管單位是教育局,同時因性質屬於民辦非企業,所以也接受民政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監管(部門地區,每年還能評獎,還有補貼性獎金)。每年校區年檢是由這兩個單位完成。
關於流程,再強調一下:
培訓學校去教育局窗口申請審批,先去街道辦合教育局報備看下是否還有指標,如果沒問題就先打變更房租使用性質(變更為教育培訓)去街道辦蓋章,然後和教育局相關人員溝通現場看場地,注意這個很關鍵,如果場地初審不通過後續所有工作都無法進行。
場地OK後,然後去名稱預核准,然後遞交相關文件正式教育局籌備備案;場地初審過後同時進行的是辦學消防事項(這個按照相關文件執行即可,建議外包,好處一通過幾率很大,很多小問題說說就過去了;二是時間快,我們自己辦理,除了花很多時間到處蓋章,還有買材料沒有上限的整改也是比較頭痛的,所以建議外包)
辦學消防許可拿到後,然後到教育局報備再次提交規定文件,包括了校長任職許可證,教師許可證,驗資(我們本地100萬)等,最後就是等正式辦學許可下發了。
最後,關於學校還有2個小補充:
一、第二步完成後下發的「籌辦申請同意書」並不是辦學的法律依據,這個時候開課運營還是存在法律風險(如果被同行惡意舉報,教育局有可能會延緩或暫停正式審批)
二、最後遞交的「校長證」「教師證」都是可以外借掛靠的,並不影響後期學校正常運營。第1個是比較難找,第2個是數量比較多。
『柒』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對教育和培訓有何規定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火電廠動力部分)對教育和培訓的規定: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作業人員應按其職務和工作性制質,學習本規程的全部或部分,並應每年考試一次,考試合格方能上崗。因故間斷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培訓考核系統,將員工安規的學習、練習和考試掛鉤,採用積分管理方式,只有學習安規課件、進行網上練習達到一定的學時,才能進行考試,強制員工進行安規的學習,從而提高員工安規考試的成績。
(7)兩個教育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電工作業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級人員應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樹立「安全就是信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競爭力」的華能安全理念。
2、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高處作業現場,工作人員不得站在作業處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區不得有無關人員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地點下方應設圍欄或其它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