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福建自貿區在教育培訓 職業技能培訓方面如何進一步開放
我國允許外商在區內投資設立教育培訓 職業技能培訓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高等教育機構中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限制投資普通高中教育機構和學前教育機構(僅限於合作,中方主導)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 軍事 警察 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但是,我國對外商投資設立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技能培訓設立了嚴格的條件和審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不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質量。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的,應當由教育部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應由擬定設立機構所在地的自治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等。
自貿區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在自貿區內設立中外合資的教育培訓機構不再有前置審批的環節。中外合資培訓機構不得實施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不得從事宗教 軍事 警察 政治 和黨校等特殊領域的培訓項目。
合作培訓機構的中外合作方應當具有從事教育培訓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 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教育培訓管理經驗 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2 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培訓機構課程 師資和教育設施 設備。
2 設立合作培訓機構,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 有熟悉教學業務和辦學管理的公司法定的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公司的專職負責人,依靠公司章程規定,負責合作培訓機構的培訓經營活動,並依法登記。2 有與培訓類別 層次與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室和管理人員 3 有相適應辦學資金和保證日常教學正目相適應的公司住所(即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5有辦學和教學的管理制度。(轉自福建自貿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