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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記錄怎麼寫

發布時間:2021-01-06 16:40:54

⑴ 職業衛生責任制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制定

僅供參考。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及其規章制度。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匯總和審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4、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負責組織對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建立個人三級教育檔案,方可上崗作業。
6、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衛生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事故隱患,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同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立即報告單位領導。
7、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定期組織廠級職業衛生檢查,並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匯報。
9、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會議,並做好記錄,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建議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10、負責對涉及職業危害的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監管。
11、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
12、總結和推廣職業衛生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
13、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並按規定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運行工作。
14、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職業衛生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事故防範措施,並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15、做好女工的職業衛生保護工作。
16、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應急預案的演練,做好記錄和歸檔,並根據演練情況修訂應急預案。
17、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18、完成上級布置的其他職業衛生安全工作。

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

1、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與員工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如實告知員工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真實情況。
2、組織新員工進行崗前體檢,不得將有殘疾的工人或者有職業禁忌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
3、協調組織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
4、做好職工勞動紀律教育,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提出處理意見。
5、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6、每年組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根據體檢結果,對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應調離原崗位。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離崗體檢。
7、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8、為離職人員無償如實提供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管理制度

1、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提交給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2、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單位應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建設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檔案。
3、單位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報批程序,並按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
4、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由有認證資質的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項及時完善改進。
6、做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台賬。
7、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8、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職業衛生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並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整改。
9、按照規定在投入生產或使用的30日內如實向區安監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2、單位要督促和安排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或參加學習講座,以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3、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以及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品的使用,並做好培訓記錄。
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合方可上崗操作。
6、單位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7、做好各類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檔案管理工作。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員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圍內及本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強度)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等情況。
2、單位應當請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並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檢測、評價和監測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3、檢測、評價和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或者超標時,立即採取措施,上報主管領導,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
4、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5、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檢測結果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後,方可重新作業。
6、檢測、評價和監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並及時向懷柔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及向本單位員工公布。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3、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單位應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5、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雜訊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應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應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應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設備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並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並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書和安全標志。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准,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台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進行危害識別,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現象的發生,及時消除職業衛生事故隱患,確保員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職業衛生安全檢查的依據是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及政府、上級部門和本單位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等。
3、職業衛生安全檢查主要包括管理檢查和現場檢查兩部分。
(1)管理檢查主要內容:
○1 檢查各級領導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認識,各級領導班子研究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情況的記錄、會議記要等。
○2 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訂完善情況;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3 檢查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法規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員工的職業衛生安全意識、知識教育,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是否達標。
(2)現場檢查主要內容:
○1 檢查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職業衛生的相關標准、規范,是否存在職業衛生事故隱患。
○2 檢查單位各級機構和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檢查員工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 檢查生產、檢修、施工等直接作業環節各項職業衛生安全保證措施是否落實。
4、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和內部檢查。外部檢查是指按照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進行的法定監督、檢測檢查和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督查,內部檢查是上級主管單位、本單位根據生產情況開展的計劃性和臨時性自查活動。
5、內部檢查主要有綜合性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
(1)綜合性檢查
綜合性安全檢查是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每月組織一次。
(2)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包括班組、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以及單位領導和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經常性檢查。各崗位應嚴格履行日常檢查制度,特別應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危險源進行重點檢查和巡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解決,並做好記錄。
(3)專項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包括季節性檢查、節日前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
○1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檢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溫、冬季的防煤氣中毒、防凍等檢查。
○2 節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前檢查主要是應對節日幹部、檢維修隊伍值班安排和原輔料、備品備件、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3 專業性檢查主要是對職業衛生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等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及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等時期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4 新裝置試車前檢查。
6、檢查人員職責為:
(1)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者。
(2)檢查隱患及防範措施和治理情況。
(3)對施工、檢修情況進行檢查。
(4)監督、檢查管理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5)其它方面。
7、單位檢查人員許可權:檢查人員對本單位各部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有權發出《隱患通知單》,並限期處理。各部門必須在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處理,並將通知單及處理結果情況反饋給職業衛生管理部門。
(1)對違章人員按《職業衛生獎懲管理規定》進行懲處,並將檢查情況報送職業衛生管理部門。
(2)對嚴重違章的個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屬部門進行停工再教育。
(3)對違章的施工、檢修人員進行警告、教育,並按《職業衛生管理獎懲規定》懲處。
(4)對嚴重違章和違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規定的,填發《停工整頓通知單》,責令其停工整頓,並可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8、職業衛生安全檢查應依據充分、內容具體,必要時編制職業衛生安全檢查表,科學、規范地開展檢查活動。
9、檢查時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檢查總結,並按要求報主管部門。
10、被檢部門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納入計劃,落實整改。
11、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12、對未按要求開展專業和專項檢查的各部門及車間,將予以通報曝光,並與經濟責任制考核掛鉤。
13、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職業衛生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單位應立即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予以解決。

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系指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衛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以及在應急情況下搶險救災而設置的設備、設施、器材等。
2、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實行部門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法。
3、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要建立完整的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檔案,制定其檢修、維護、保養及更新制度。
4、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檢查、驗收;負責審核制定年(季)度檢修計劃;負責運行狀況、檢維修質量的檢查;將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設備考核評比的內容,確保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
5、組織編制、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操作規程,其工藝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6、根據工藝要求,如有必要,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制度。生產期間安全聯鎖系統應100%投入使用。
7、報警器應由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校驗。
8、職業衛生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裝備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數量,安裝、放置在規定的使用位置,確定管理人員和維護責任,不允許挪作他用。
9、結合生產實際,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培訓,定期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裝備的能力。
10、執行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檢修、停用(臨時停用)、報廢、拆除申報程序,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批准,嚴禁擅自拆除、停用(臨時停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

職業病診斷和報告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安全例會制度
1、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加強職業衛生安全信息溝通和及時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每月召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
2、職業衛生工作例會應由專人負責組織,單位經理主持會議。
3、參加會議人員為單位領導、各部門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傳達或學習上級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聽取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情況及隱患整改情況的匯報。
5、討論當前職業衛生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聽取其他部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結合上級對職業衛生安全的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會議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情況進行總結並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7、職業衛生例會嚴格考勤制度,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取消當月評先資格。
8、每次職業衛生例會要有會議記錄,會後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放給有關部門。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歸檔保存二年以上。

職業衛生獎懲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涉及全體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必須認真落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2、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普及,三級教育率100%,安全組織機構、制度健全,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發生職業衛生事故後,及時組織搶救和處理事故,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宣傳月中有顯著成績的。
(4)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任何生產事故,成績顯著的。
(5)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採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6)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後,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7)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雜訊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8)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3、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達100%,或者不參加單位、班組培訓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6)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7)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並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
(8)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有意破壞現場,影響對事故調查分析的。
(9)干擾安全衛生監察、監測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於發生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事故原因的分析,將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進行處罰。嚴重者,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5、表彰和獎勵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6、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

⑵ 農民工工傷後用人單位故意托延時間不賠償傷殘費用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應時寫的叫什麼書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⑶ 我這里要制定一個職業衛生責任制,有誰知道該怎麼做嗎

這個是我提問後人家給的答案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及其規章制度。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匯總和審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4、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負責組織對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建立個人三級教育檔案,方可上崗作業。
6、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衛生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事故隱患,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同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立即報告單位領導。
7、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定期組織廠級職業衛生檢查,並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匯報。
9、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會議,並做好記錄,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建議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10、負責對涉及職業危害的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監管。
11、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
12、總結和推廣職業衛生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
13、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並按規定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運行工作。
14、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職業衛生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事故防範措施,並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15、做好女工的職業衛生保護工作。
16、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應急預案的演練,做好記錄和歸檔,並根據演練情況修訂應急預案。
17、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18、完成上級布置的其他職業衛生安全工作。

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

1、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與員工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如實告知員工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真實情況。
2、組織新員工進行崗前體檢,不得將有殘疾的工人或者有職業禁忌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
3、協調組織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
4、做好職工勞動紀律教育,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提出處理意見。
5、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6、每年組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根據體檢結果,對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應調離原崗位。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離崗體檢。
7、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8、為離職人員無償如實提供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管理制度

1、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提交給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2、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單位應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建設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檔案。
3、單位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報批程序,並按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
4、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由有認證資質的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項及時完善改進。
6、做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台賬。
7、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8、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職業衛生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並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整改。
9、按照規定在投入生產或使用的30日內如實向區安監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2、單位要督促和安排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或參加學習講座,以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3、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以及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品的使用,並做好培訓記錄。
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合方可上崗操作。
6、單位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7、做好各類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檔案管理工作。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員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圍內及本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強度)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等情況。
2、單位應當請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並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檢測、評價和監測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3、檢測、評價和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或者超標時,立即採取措施,上報主管領導,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
4、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5、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檢測結果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後,方可重新作業。
6、檢測、評價和監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並及時向懷柔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及向本單位員工公布。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3、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單位應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5、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雜訊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應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應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應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設備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並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並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書和安全標志。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准,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台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進行危害識別,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現象的發生,及時消除職業衛生事故隱患,確保員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職業衛生安全檢查的依據是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及政府、上級部門和本單位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等。
3、職業衛生安全檢查主要包括管理檢查和現場檢查兩部分。
(1)管理檢查主要內容:
○1 檢查各級領導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認識,各級領導班子研究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情況的記錄、會議記要等。
○2 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訂完善情況;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3 檢查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法規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員工的職業衛生安全意識、知識教育,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是否達標。
(2)現場檢查主要內容:
○1 檢查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職業衛生的相關標准、規范,是否存在職業衛生事故隱患。
○2 檢查單位各級機構和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檢查員工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 檢查生產、檢修、施工等直接作業環節各項職業衛生安全保證措施是否落實。
4、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和內部檢查。外部檢查是指按照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進行的法定監督、檢測檢查和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督查,內部檢查是上級主管單位、本單位根據生產情況開展的計劃性和臨時性自查活動。
5、內部檢查主要有綜合性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
(1)綜合性檢查
綜合性安全檢查是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每月組織一次。
(2)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包括班組、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以及單位領導和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經常性檢查。各崗位應嚴格履行日常檢查制度,特別應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危險源進行重點檢查和巡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解決,並做好記錄。
(3)專項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包括季節性檢查、節日前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
○1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檢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溫、冬季的防煤氣中毒、防凍等檢查。
○2 節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前檢查主要是應對節日幹部、檢維修隊伍值班安排和原輔料、備品備件、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3 專業性檢查主要是對職業衛生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等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及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等時期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4 新裝置試車前檢查。
6、檢查人員職責為:
(1)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者。
(2)檢查隱患及防範措施和治理情況。
(3)對施工、檢修情況進行檢查。
(4)監督、檢查管理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5)其它方面。
7、單位檢查人員許可權:檢查人員對本單位各部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有權發出《隱患通知單》,並限期處理。各部門必須在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處理,並將通知單及處理結果情況反饋給職業衛生管理部門。
(1)對違章人員按《職業衛生獎懲管理規定》進行懲處,並將檢查情況報送職業衛生管理部門。
(2)對嚴重違章的個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屬部門進行停工再教育。
(3)對違章的施工、檢修人員進行警告、教育,並按《職業衛生管理獎懲規定》懲處。
(4)對嚴重違章和違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規定的,填發《停工整頓通知單》,責令其停工整頓,並可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8、職業衛生安全檢查應依據充分、內容具體,必要時編制職業衛生安全檢查表,科學、規范地開展檢查活動。
9、檢查時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檢查總結,並按要求報主管部門。
10、被檢部門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納入計劃,落實整改。
11、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12、對未按要求開展專業和專項檢查的各部門及車間,將予以通報曝光,並與經濟責任制考核掛鉤。
13、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職業衛生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單位應立即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予以解決。

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系指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衛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以及在應急情況下搶險救災而設置的設備、設施、器材等。
2、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實行部門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法。
3、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要建立完整的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檔案,制定其檢修、維護、保養及更新制度。
4、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檢查、驗收;負責審核制定年(季)度檢修計劃;負責運行狀況、檢維修質量的檢查;將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設備考核評比的內容,確保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
5、組織編制、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操作規程,其工藝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6、根據工藝要求,如有必要,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制度。生產期間安全聯鎖系統應100%投入使用。
7、報警器應由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校驗。
8、職業衛生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裝備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數量,安裝、放置在規定的使用位置,確定管理人員和維護責任,不允許挪作他用。
9、結合生產實際,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培訓,定期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裝備的能力。
10、執行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檢修、停用(臨時停用)、報廢、拆除申報程序,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批准,嚴禁擅自拆除、停用(臨時停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

職業病診斷和報告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安全例會制度
1、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加強職業衛生安全信息溝通和及時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每月召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
2、職業衛生工作例會應由專人負責組織,單位經理主持會議。
3、參加會議人員為單位領導、各部門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傳達或學習上級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聽取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情況及隱患整改情況的匯報。
5、討論當前職業衛生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聽取其他部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結合上級對職業衛生安全的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會議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情況進行總結並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7、職業衛生例會嚴格考勤制度,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取消當月評先資格。
8、每次職業衛生例會要有會議記錄,會後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放給有關部門。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歸檔保存二年以上。

職業衛生獎懲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涉及全體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必須認真落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2、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普及,三級教育率100%,安全組織機構、制度健全,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發生職業衛生事故後,及時組織搶救和處理事故,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宣傳月中有顯著成績的。
(4)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任何生產事故,成績顯著的。
(5)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採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6)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後,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7)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雜訊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8)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3、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達100%,或者不參加單位、班組培訓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6)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7)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並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
(8)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有意破壞現場,影響對事故調查分析的。
(9)干擾安全衛生監察、監測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於發生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事故原因的分析,將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進行處罰。嚴重者,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5、表彰和獎勵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6、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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