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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職業病防治培訓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06 09:04:04

❶ 煤礦職業病防治措施

1 粉塵
1.1 來源及危害粉塵是煤礦生產中主要的有害因素,現代礦井掘進工作面大都實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在掘進、裝岩、清理、運輸及支護等過程中,均能產生大量含矽量較高的粉塵;進行鑿岩時,也產生大量粉塵。採煤工作面主要實施綜合機械化採煤,在割煤、裝煤、運煤及支護過程均可產生粉塵。煤礦工人長期吸入含有大量游離二氧化硅的岩塵、煤塵或混合性粉塵,可發生矽肺、煤肺或煤矽肺。
1.2 粉塵控制噴霧灑水、濕式作業是礦井作業防塵的主要手段,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合理設計防塵灑水管網,管路敷設應達到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運輸機轉載點、採掘工作面回風巷和運輸巷道,並確保灑水管路的壓力和水量能滿足整個礦井噴霧灑水防塵需求。
1.2.1 綜采面防塵合理選擇採煤機截割結構的結構參數和工作參數;在採煤機上設置合理的噴霧系統,進行高壓噴霧降塵;在液壓支架上設置噴霧(間架噴霧)控制閥,供移架及放煤時自動噴霧降塵;採用合理通風技術,設置最佳風速。
1.2.2 掘進面防塵掘進機配備噴霧灑水、水-空氣噴射器除塵裝置。
1.2.3 錨噴支護作業防塵設置合理的錨噴工藝,採用氣力自動輸送、機械攪拌、濕噴機噴射等措施;設置通風排塵、噴霧灑水、水幕凈化、除塵器除塵設施措施。
1.2.4 普掘面防塵採用濕式鑿岩打眼、水封爆破及水炮泥、放炮後噴霧灑水、水幕凈化、沖洗岩幫及裝岩灑水等作業方式作業。井下風動鑿岩開鑽時應先開水後開風;停鑽時應先關風後關水。
1.2.5 裝載運輸防塵在裝載機上配置噴霧灑水裝置,對轉載點進行噴霧灑水。
1.2.6 其他防塵措施對破碎機進行噴霧灑水降塵,並對破碎機實行密閉;在運輸巷每隔200 m 左右設置2 ~ 3 道水幕降塵。
1.2.7 地面生產防塵措施地面灑水抑塵,地面積塵清掃,輸送皮帶和轉運點密閉及噴霧灑水,振動篩、分級篩密閉並設置除塵器除塵。
1.2.8 個體防護督促工人佩戴防塵帽和防塵口罩。
2 通風及其重要性
為了保證煤礦工人的身體健康,提供適宜的生產環境和條件,提高工作效率,《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工作地點空氣的主要成分做出了具體規定。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氨、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 m3。
(2)按採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風速,溫度及每人供風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在我國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案例中,與通風能力不足造成瓦斯超積聚有著直接的關系。
造成礦井風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現代大型礦井進入深部開采後,煤層瓦斯含量、在開采過程中的瓦斯湧出量加大;再者現代大型礦井推廣應用了綜采、綜放開采方法,產量大幅提高,瓦斯湧出量也隨之增大。
而另一方面,煤礦防塵要求降低風量,防止造成揚塵,這就要求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
3 雜訊與振動來源及其危害
3.1 雜訊與振動是煤礦生產中很常見的有害因素礦井內雜訊主要產生於採掘機械、鑿岩工具、通風局扇及運輸設備;地面生產性雜訊主要來源於通風機、提升絞車、輸送機、振篩機、破碎機等。此外選矸過程也易產生高雜訊。礦井內振動主要產生於鑿岩、採煤機械,尤以風動工具更嚴重。長期接觸強雜訊後主要引起聽力下降,重者可造成職業性雜訊聾;雜訊對心血管系統也造成損害。局部振動危害嚴重時引起手臂振動病。
3.2 控制雜訊及振動控制措施包括: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室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對操作人員長時間接觸的其他高雜訊廠房採用吸聲處理的方法;臨時鍋爐鼓風機、引風機進出風口設消聲器,基礎加減震墊,採用隔聲屏和牆面安裝吸聲結構控制雜訊。
4 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
4.1 來源及其危害瓦斯來源於煤層、煤塊、岩幫,多蓄積於巷道頂部;一氧化碳在通風不良的礦井可有蓄積;硫化氫主要存在於散堆的煤層內,在落煤時逸出,多積於礦井低窪處。
4.2 控制防止瓦斯積聚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包括:對於可能發生瓦斯積聚的區域,應強化通風管理。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作業,必須先通風後作業。在生產中出現盲巷或廢棄巷道時,應及時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做好采空區的密閉工作,減少採空區瓦斯湧出量,適當加大綜采面通風量,採煤工作面回風隅角附近設置木板隔牆或帆布幛,引導風流,吹散積聚瓦斯。建立嚴密的操作規程,加強宣傳教育,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同時定期對各通風設施進行檢查,使其保持完好,確保通風系統正常運轉。在進行污水處理站清淤、清理作業時,應嚴格按程序操作,先通風後作業,必要時佩戴空氣呼吸器進入池內,防止硫化氫等廢氣中毒。
5 不良氣象條件
5.1 形成原因大多數礦井平均地溫梯度為2.55 ℃ /100 m,在通風不良時礦井下易形成高溫作業環境。氣濕取決於巷道中的水量,流入空氣的溫、濕度,以及岩層或煤層滲出的水量。當前,為了降塵,掘進、採煤基本採取了濕式作業,井下濕度更大。
5.2 控制適當合理加大風量;生產集中化,減少掘進工作面,減少井下散熱點;工作面煤壁注水,起降溫作用;在井底車場設製冷機硐室,制出的冷水經輸冷管道送至各採掘工作面空冷器,冷卻工作面風流。另外,在總平面布置上,需要把場前區布置在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污染源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以減少污染源對場前區的影響。在生產工藝上,現代礦井多採用較先進的生產工藝(採用綜采、綜掘工藝),有助於減少操作工人勞動強度及直接接觸有害因素的機會。

❷ 礦山職業病如何防治


礦山職業病防治措施:
一、預防控制措施:

1、在進行採掘作業時,堅持濕式鑿岩,杜絕干打眼,是減少粉塵的重要手段。
3、嚴格執行放炮操作規程,堅持使用水炮泥,控制裝葯量和炮眼密度,採用松動爆破,減少粉塵量。
4、噴霧灑水,堅持放炮前後灑水濕潤岩幫,在採煤機械、轉載運輸機頭和裝車點和回風巷中等產塵地點安設噴霧灑水裝置,並堅持使用。
5、對井巷定期進行清掃,沖洗煤塵和刷漿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須定期清掃運出。
6、保持井下礦車完好,軌道平整,防止煤塵飛揚和撤落。
7、井下煤倉和溜煤眼保持一定數量的存煤,不得放空,進風眼不得作溜煤眼使用。
8、在保證供風量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風速,減少粉塵飛揚。
9、做好員工的個體防護,對井下有粉塵的地帶,堅持使用防塵口罩,以控制粉塵對人體的危害。
10、經常檢查和測量井下有毒有害氣體,對超過《規程》規定的有毒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加強通風,進行處理。
11、對地面充電、鍋爐水質處理等經常接觸硫酸、鹽酸、硝酸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保持通風良好,並戴好防毒口罩和防酸手套等防護用品。
12、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13、 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葯品、器材。建設必要的躲陰場所,盡量避免在烈日下長時間作業。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二、檢查措施:
1、在檢查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於一次,並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2、夏季,在檢查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並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❸ 周寨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總則
一、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有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規定,依據國家相關的法規、規章、標准要求特製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預防為主、生產和工人健康齊抓共管」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三、 本制度規定從礦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執行過程中,凡本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有違本制度執行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四、 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 礦長的職責
1、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 設置與單位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路,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全礦職工匯報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礦屬各部門負責人及職工對本礦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 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 根據「三同時」原則,本礦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 親自參加礦內發生 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投施建設及相關職業病防護工作的資金投入的決策。
8、 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 礦職業衛生領導組職責
在礦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本礦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 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2、 根據礦屬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 制訂本礦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 直接領導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礦職業衛生檔案和接觸有害作業工人健康監護檔案。
5、 組織對本礦幹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 經常檢查本礦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 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監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採取措施。
8、 對本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 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生產技術科的職責
1、 編制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 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 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 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5、 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立日常監測台帳。
四、礦職業衛生辦公室及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職責
1、 協助領導小組推動本礦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准。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 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 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接觸有害作業工人健康監護檔案。
4、 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5、 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 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7、 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 負責建立本礦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
9、 完成職業病危害的申報等工作。
10、 負責職業病危害及體檢結果的告知工作,
11、 負責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資料的整理及申請報告工作,並做好職業病人診斷及鑒定資料歸案。
12、 負責職業病人工傷保險及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資料的准備及歸案管理工作。
五、 車間及隊組主任職責
1、負責把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 組織對本礦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 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 定期組織本礦范圍的檢查,對職業病防護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5、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6、 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責。

❹ 煤礦職業病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1、在進行採掘作業時,堅持濕式鑿岩,杜絕干打眼,是減少粉塵的重要手段。 3、嚴格執行放炮操作規程,堅持使用水炮泥,控制裝葯量和炮眼密度,採用松動爆破,減少粉塵量。 4、噴霧灑水,堅持放炮前後灑水濕潤岩幫,在採煤機械、轉載運輸機頭和裝車點和回風巷中等產塵地點安設噴霧灑水裝置,並堅持使用。 5、對井巷定期進行清掃,沖洗煤塵和刷漿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須定期清掃運出。 6、保持井下礦車完好,軌道平整,防止煤塵飛揚和撤落。 7、井下煤倉和溜煤眼保持一定數量的存煤,不得放空,進風眼不得作溜煤眼使用。 8、在保證供風量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風速,減少粉塵飛揚。 9、做好員工的個體防護,對井下有粉塵的地帶,堅持使用防塵口罩,以控制粉塵對人體的危害。 10、經常檢查和測量井下有毒有害氣體,對超過《規程》規定的有毒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加強通風,進行處理。 11、對地面充電、鍋爐水質處理等經常接觸硫酸、鹽酸、硝酸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保持通風良好,並戴好防毒口罩和防酸手套等防護用品。 12、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13、 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葯品、器材。建設必要的躲陰場所,盡量避免在烈日下長時間作業。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❺ 煤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怎樣考核

對於檢查診斷抄出來的職業病患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煤礦應該做如下工作: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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