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合理科學用血
近年來,隨著輸血技術的迅猛發展,輸血已成為治療和輔助治療的重要手段,是救死扶傷的重要措施。科學合理用血已成為關注的焦點。《獻血法》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第四條規定,醫療機構設立輸血科(血庫)主要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確保貯血、配血和其它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執行。因此,臨床上應嚴格遵循科學合理的用血原則,最大限度降低輸血風險,提高輸血的安全水平。 一、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症 部分臨床醫師不了解《臨床輸血技術規范》中有關輸血適應症的規定,僅憑陳舊觀念給病人輸血,認為輸血能補充營養,增強體質,提高免疫力,使患者盡快恢復的功能。不少醫生用血漿擴容,補充白蛋白。這樣做不但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還使病人患上輸血傳播疾病和提高發生不良反應的幾率。據相關資料顯示,輸血不良反應發生率為0.57%[1],以輸注血漿發生率最高。目前臨床實踐中不合理輸血中最多的情況是輸保險血,臨床醫生評估病人雖未達到輸血指征,但考慮到病人病情千變萬化,為保險起見給病人輸血,以降低評估不足帶來的風險。因此,臨床醫生應及時更新輸血知識,改變以往陳舊的輸血觀念,加強對血液有形成分等輸血專業知識的學習。在給病人輸血前,要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症並進行風險評估,在利大於弊且無其它替代措施的情況下,才考慮輸血。這樣不但節省了寶貴的血液資源,減輕了病人的經濟負擔,還避免了輸血帶來的風險。 二、准確評估輸血量 合理輸血中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是輸血劑量,和臨床用葯一樣,只有達到最適劑量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否則病人未獲葯效還產生副作用。輸血更加強調這一點。因為當給病人輸血量不夠時,病人不但不能取得預期的療效,卻要冒著可能感染輸血傳播疾病和發生輸血反應的風險,這遠比葯物的副作用要嚴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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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踐中常見一些醫生給病人輸血1-2U的病例,這種輸血嚴格來講大部分都是不合理的,要麼是這些病人根本不需要輸血,完全可以通過補充鐵劑、葉酸或食療(多吃紅棗、花生等)來代替;要麼就是這些病人的輸血量不足,根本未達到預期的療效。因此,准確評估輸血量,不該輸的血堅決不輸。一次輸足劑量,避免病人多次被免疫和多次承擔感染輸血傳播疾病和發生輸血反應的風險! 三、大力提倡成分輸血 成分輸血是輸血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也是反映一個國家輸血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成分輸血不僅可以提高療效,充分利用寶貴的血液資源,還具有療效好、副作用小,便於保存和運輸等優點。部分臨床醫生對成分輸血的認識不足,認為全血比成分血輸注效果好,全血能比較全面的補充各種血液成分,實際上全血採集時所用保養液,都是為保存紅細胞而設計的,而全血中其它成分如血小板、白細胞、凝血因子等隨著保存時間的延長,它們的活性和生理功能逐漸降低。另外,輸全血會增加病人感染病毒的風險。因為如果血液污染病毒的話,病毒不是均勻分布在各種血液成分中的,有的成分如白細胞,血漿,病毒分布多,危險性相對較大。有的成分如紅細胞,病毒分布相對較少,因而危險性相對也小。當病人只需要某種血液成分,特別是只需要某種病毒危險性相對較小的血液成分時,就應該只給病人輸這種萬分。因為如果輸全血,就意味著將病人不需要的其它成分包括病毒危險性相對較大的成分也輸給了病人,從而增加了病人感染病毒的危險,而這完全可以通過成分輸血來避免。因此,要做到科學合理用血,就要提高醫院成分輸血的比例,三甲醫院必須達到80%以上。另外,還要改變臨床醫生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輸全血比輸成分血好),讓醫生充分認識到輸成分血的好處,才能提高醫院成分輸血的比例,也才能提高輸血的安全性。 四、開展自體輸血技術 自體輸血,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採集患者自身的血液,在適當的時候回輸給患者本人的一種輸血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患者,自體輸血是最安全的輸血方式之一,可避免因輸注異體供者血液引起的輸血傳播疾病及其他不良反應。對於RH(D)陰性和其它稀有血型患者,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採用自身輸血。另外,《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平診患者和擇期手術患者,經治醫生應動員患者血身儲血、自體輸血或者動員患者親友獻血。自體輸血技術的開展,不但節約了寶貴的血液資源,還緩解了日益緊張的血源供需矛盾,避免輸血傳染病傳播,減少輸血前檢查工作(定型,配血),避免發生輸同種異基因血的差錯事故。少量手術前采血,還可刺激骨髓造血細胞生成。自體輸血也是解決不接受異體輸血的特殊宗教信仰者的供血問題。自體輸血正逐漸成為臨床合理用血的考查指標之一。 五、培訓與考核 對新進人員、輸血科在職人員、臨床醫生、全體護理人員等,加強科學合理用血知識的宣傳與培訓,並不定期進行考核,真正做到人人知曉「科學合理用血知識」,盡量減少不合理不科學的用血現象。 綜上所述,輸血已成為治療和搶救病人的重要措施,但輸血有風險,作為血液工作者,我們應科學合理用血最大限度地降低輸血風險!
㈡ 誰有《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1版)是2011版的 不是07試用版也不是09版的是2011版的 謝謝了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1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臨床用血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床用血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保障醫療安全和救治患者為目的,對臨床用血全過程進行有效組織實施與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展臨床用血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臨床用血管理作為醫療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完善臨床用血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並落實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臨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衛生部成立國家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制訂有關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指導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工作,協助組織業務培訓;
(三)負責對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進行現狀分析和評價;
(四)參與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省級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工作,協助組織業務培訓;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進行現狀分析和評價;
(四)參與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由醫療管理、臨床、輸血、麻醉、護理、檢驗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臨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技術操作規程和指南,制訂本機構臨床用血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推進臨床合理用血,監測、分析臨床用血情況,針對血液的來源、數量、質量進行血液保障安全性評估,調查分析臨床用血不良事件及不良反應,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指導臨床用血;
(三) 推廣血液保護及輸血新技術,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臨床用血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臨床合理用血知識教育培訓;向公眾宣傳臨床合理用血、無償獻血知識;
(四)明確臨床用血的重點科室、關健環節和主要流程,明確各有關部門、人員責任,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醫療機構根據自身功能、任務、規模,設置相關部門並配備與輸血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
三級綜合醫院應當設立輸血科,輸血科主要職責:
(一)建立輸血科質量管理體系,並確保有效運行;
(二)制訂臨床用血儲備計劃,根據血站供血預警信息協調臨床用血;
(三)負責血液預訂、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四)負責輸血相容性檢測,開展輸血實驗室室內質量控制,參加省級以上室間質量評價;
(五)參與疑難輸血病例的診斷與治療,配合臨床用血事件及不良反應當的調查,指導臨床合理用血;
(六)根據臨床治療需要開展治療性血液成分去除等輸血相關技術;;
二級綜合醫院應當設立血庫, 血庫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輸血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二)制訂臨床用血儲備計劃;
(三)負責血液預訂、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四)負責輸血相容性檢測,開展輸血實驗室室內質量控制,參加省級以上室間質量評價;;
其它醫療機構可根據醫療服務的需求確定設置輸血科或血庫,或者安排專人負責臨床用血的預訂、入庫、儲存、發放、質量控制與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與血站建立血液庫存預警機制,及時掌握預警信息,保障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為本機構臨床用血的第一責任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崗位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臨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條 科學制定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計劃,對計劃的實施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使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給的血液,並與血站簽訂供血協議書。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血液庫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預訂、接收核對、入庫、儲存、出庫及庫存預警等內容,並保證血液貯存、運輸符合國家有關冷鏈控制的標准和要求。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六條 建立臨床用血申請分級管理制度。臨床輸血一次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0單位的,由患者所在科室組織討論,科室主任簽字,經輸血科(血庫)審核批准,報醫務部門備案。急診搶救用血除外。
同一患者24小時累計用血超過10單位且大於備血量,由輸血科(血庫)報醫務部門備案,並由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進行用血後評價。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血液發放管理制度。臨床用血由醫護人員持取血單領取,發放血液時,應當認真核對取血單的填寫項目,確認與發血單相關信息相符後方可發放血液。
第十八條 醫師應當嚴格掌握臨床輸血適應征,根據患者病情和實驗室檢測指標進行輸血指征綜合評估,制定合適的輸血方案。
第十九條 在輸血治療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代理人說明輸血目的、輸血方式和可能發生的風險,患者或代理人有權接受或拒絕輸血,並由醫患雙方共同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特殊情況需緊急輸血,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開展血液保護相關技術,建立自身輸血、圍手術期血液保護等輸血技術管理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患者積極開展自身輸血,將輸血技術開展情況納入臨床科室考核指標。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輸血核對管理制度。患者輸血前,醫護人員應當認真檢查血袋標簽、血液外觀質量、受血者信息和輸血記錄單等信息,核對無誤後,方可進行輸血治療,並對輸注過程進行嚴密觀察和記錄。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輸血傳播疾病、免疫學輸血並發症和非免疫性輸血並發症監測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臨床科室發現輸血傳播疾病、免疫學輸血並發症和非免疫性輸血並發症後,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輸血科(血庫)報告,並做好觀察和記錄。發生輸血傳播疾病後,按法定傳染病報告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用血信息進行全過程監控,確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對臨床用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分析、評估,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配合性輸血管理和緊急輸血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因應急用血需要臨時採集血液的,必須符合以下情況:
(一)醫療機構地處偏遠地區並且所在地無血站(或中心血庫);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輸血,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
(三)具備交叉配血及快速診斷方法檢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的條件。
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採集血液後十日內將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進行臨床用血文書管理。醫師應當將患者輸血前的評估、輸血過程和輸血後療效評價情況記入病歷;《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輸血記錄單》隨病歷保存;其它臨床用血相關醫學文書至少保存時間10年。臨床用血的醫學文書種類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全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將輸血相關知識培訓納入繼續教育項目。對新入院醫務人員應當進行崗前輸血相關知識培訓及考核,並將輸血科納入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輪轉科室。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將合理用血情況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個人工作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九條 因緊急情況用血或為避免血液浪費,在保證血液安全的前提下,醫療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血液。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用血量和經濟收入作為輸血科和血庫獎金的分配依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在臨床用血中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定期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未建立臨床用血管理組織機構,臨床用血管理混亂,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未執行國家有關臨床用血的管理規定、操作規范、技術標准與指南,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三)將用血量和經濟收入作為部門或個人獎金的分配依據,或者在臨床用血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工作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醫療機構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違反血液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定義:
血液是指用於臨床的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臨床用血是指臨床治療用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輸血是指根據病情的實際需要,患者安全有效地輸入血液的過程。
自身輸血是指輸入本人貯備的血液。
血液保護是指在治療的各個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技術或聯合使用多種技術進行血液質和量的保護,減少失血,達到少輸異體血,甚至不輸異體血的目的。
輸血傳播疾病是指輸入攜帶病原體的血液而感染的疾病。
免疫性輸血並發症是指因輸血導致,由抗原-抗體和免疫活性細胞引發的發熱反應、溶血反應、過敏反應、肺損傷、凝血功能障礙、移植物抗宿主病等。
非免疫性輸血並發症是指輸血後由非免疫性因素導致的溶血反應、細菌性反應、循環負荷過重反應、出血反應、枸櫞酸鹽或高血鉀或高血氨中毒反應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頒布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㈢ 急找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
是不是可以找當地的血站或血液管理辦公室之類的機構問問,上海這類機構是經常給各大醫院提供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