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職責
a)搶救礦山遇險遇難人員。
b)處理礦山災害事故。
c)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爆破、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和安全技術性工作。
d)參加審查礦山應急預案或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做好礦山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參與礦山安全檢查和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
e)負責兼職礦山救護隊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f)協助礦山企業搞好職工的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的普及教育。 a)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協助專職礦山救護隊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b)做好礦山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控制和處理礦山初期事故。
c)參加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和安全技術工作。
d)協助礦山救護隊完成礦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協助做好礦山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1)救護隊指戰員的一般職責
a)熱愛礦山救護工作,全心全意為礦山安全生產服務。
b)加強體質鍛煉和業務技術學習,適應礦山救護工作素質需要。
c)自覺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定。
d)愛護救護儀器裝備,做好儀器裝備的維護保養,使其保持完好。
e)按規定參加戰備值班工作,堅守崗位,隨時做好出動准備。
f)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大隊長職責
a)對救護大隊的救援准備與行動,技術培訓與訓練,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負責。
b)組織制訂大隊長遠規劃,年度、季度和月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進行檢查、總結、評比等。
c)負責組織全大隊的礦山救護業務活動。
d)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是:
1)及時帶隊出發到事故礦井;
2)在事故現場負責礦山救護隊具體工作的組織,必要時親自帶領救護隊下井進行礦山救援工作;
3)參加搶救指揮部的工作,參與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訂和隨災情變化進行方案的重新修訂,並組織制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4)掌握礦山救護工作進度,合理組織和調動戰鬥力量,保證救護任務的完成;
5)根據災情變化與指揮部總指揮研究變更事故救援方案。
(3)副大隊長職責
a)協助大隊長工作,主管救援准備及行動、技術訓練和後勤工作。當大隊長不在時,履行大隊長職責;
b)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是:
1)根據需要帶領救護隊伍進入災區搶險救災,確定和建立井下救災基地,准備救護器材,建立通信聯系;
2)經常了解井下事故救援的進展,及時向救援指揮部報告井下救護工作進展情況;
3)當大隊長不在或工作需要時,代替大隊長領導礦山救護工作。
(4)大隊總工程師職責
a)在大隊長領導下,對大隊的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b)組織編制大隊訓練計劃,負責指戰員的技術教育。
c)參與審查各服務礦井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或應急預案。
d)組織科研、技術革新、技術咨詢及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項工作。
e)負責事故救援和其他技術工作總結的審定工作。
f)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是:
1)參與救援指揮部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訂;
2)與大隊長一起制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協助大隊長指揮礦山救護工作;
3)採取科學手段和可行的技術措施,加快事故救援的進程;
4)必要時根據搶救指揮部的命令,擔任礦山救護工作的領導。
(5)中隊長職責
a)負責本中隊的全面領導工作。
b)根據大隊的工作計劃,結合本中隊情況制訂實施計劃,開展各項工作,並負責總結評比。
c)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是:
1)接到出動命令後,立即帶領救護隊奔赴事故礦井,擔負中隊作戰工作的領導責任;
2)到達事故礦井後,組織各小隊做好下井准備,同時了解事故情況,向搶救指揮部領取救護任務,制訂中隊行動計劃並向各小隊下達救援任務;
3)在救援指揮部尚未成立、無人負責的特殊情況下,可根據礦山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或事故現場具體情況,立即開展先期救護工作;
4)向小隊布置任務時,應講明完成任務的方法、時間,應補充的裝備、工具和救護時的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等;
5)在救護工作過程中,始終與工作小隊保持經常聯系,掌握工作進程,向工作小隊及時供應裝備和物資;
6)必要時親自帶領救護隊下井完成任務;需要時,及時召請其他救護隊協同救援。
(6)副中隊長職責
a)協助中隊長工作,主管救援准備、技術訓練和後勤管理。當中隊長不在時,履行中隊長職責。
b)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是:
1)在事故救援時,直接在井下領導一個或幾個小隊從事救護工作;
2)及時向救援指揮部報告所掌握的事故救援和現場情況。
(7)中隊技術人員職責
a)在中隊長領導下,全面負責中隊的技術工作。
b)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是:
1)協助中隊長做好事故救援的技術工作;
2)協助中隊長制訂中隊救護工作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
3)記錄事故救援經過及為完成任務而採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處理情況並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5)當正、副中隊長不在時,擔負起中隊工作的指揮責任。
(8)小隊長職責
a)負責小隊的全面工作,帶領小隊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b)領導並組織小隊的學習和訓練,做好日常管理和救援准備工作。
c)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是:
1)小隊長是小隊的直接領導,負責指揮本小隊的一切救援行動,帶領全隊完成救援任務;
2)接受上級布置的任務,了解事故類別、礦井概括、事故簡要經過、井下人員分布、已經採取的救災措施等;
3)向隊員布置救護任務,說明災情類型、與其他隊的分工、任務要點、行動路線、聯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項等;
4)必須保持與上級指揮員或救援指揮部經常聯系;
5)帶領隊員做好救災前檢查和下井准備工作;
6)進入災區前,確定在災區作業時間和撤離時氧氣呼吸器最低氧氣壓力;
7)在井下工作時,必須注意隊員的疲勞程度,指導正確使用救護裝備,檢查隊員和本人氧氣呼吸器的氧氣消耗;
8)出現有人自我感覺不良、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或受到傷害時,應帶領全小隊人員立即撤出災區;
9)帶領小隊撤出災區後,經過檢查氣體情況符合安全規定,確定摘掉氧氣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點;
10)從災區撤出後,應立即向指揮員(指揮部)報告災區狀況和小隊任務完成情況。
(9)副小隊長職責
協助小隊長工作。當小隊長不在時,履行小隊長職責並指定臨時副小隊長。
(10)隊員職責
a)遵守紀律、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地完成領導分配的各項任務。
b)保養好技術裝備,使之達到戰斗准備標准要求。
c)積極參加學習和技術、體質訓練,不斷提高思想、技術、業務、身體素質。
d)事故救援時的具體職責:
1)在事故救援時,應迅速、准確地完成指揮員的命令,並與之保持經常的聯系;
2)了解本隊的救援任務,熟練運用自己的技術裝備;
3)積極救助遇險人員和消滅事故;
4)在行進或作業時,時刻注意周圍的情況,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報告小隊長;
5)注意自己儀器的工作情況和氧氣呼吸器的氧氣壓力,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小隊長;
6)在工作中幫助同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單獨離開小隊;
7)撤出礦井後,應迅速整理好氧氣呼吸器及個人分管的裝備。
『貳』 煤礦職工培訓的辦法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並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准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本標准: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後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准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幹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幹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幹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准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幹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幹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准。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後,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並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准後,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後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後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於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