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職業病防治法》中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有幾項
享受特殊保障權,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
1、享受教育培訓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享受知情權、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後果、防護措施以及相關待遇等。
4、僅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享受批評、檢舉、報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6、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享受工傷社會保險權。
8、享受賠償權,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1)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預防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Ⅱ 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健康保障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職業衛生管理義務;保險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報告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衛生防護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檢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及時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義務;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 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健康監護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或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Ⅲ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應盡的職業衛生義務有哪些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Ⅳ 《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有哪些規定
(1)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線等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病的預防和控制,需要對特殊職業危害工作場所實行有別於一般職業危害工作場所的管理。為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應當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2)為了確保用人單位及時掌握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及職業衛生狀況並及時採取改進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評估。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後,方可重新開工。
(3)針對一些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而沒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沒有說明書或者沒有中文說明書,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缺乏防範意識,造成健康損害的情況,《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當載明與職業危害相關的事項和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治等措施;並在醒目位置標明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4)針對在經濟活動中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現象,《職業病防治法》對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雙方作了限制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隱瞞工作場所職業危害事實,不告知勞動者危害真相,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不提供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導致職業危害發生的情況,《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事項;用人單位應當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危險。勞動者因調換崗位或者工作內容改變而從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危險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危害、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6)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做到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職業性健康損害和職業病病人,並通過建立職工檔案,明確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為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指導勞動者的選擇職業、解決糾紛提供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定期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職業病防治法》還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應的規定。
Ⅳ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應盡的職業衛生義務有哪些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內意識,遵容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5)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預防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盡義務的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Ⅵ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6)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預防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Ⅶ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版
(二)獲權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Ⅷ 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我國法定的職業病主要有哪幾類
我國法定職抄業病分為十大類襲132種。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例如職業性皮膚病可分為:
1、接觸性皮炎
2、光接觸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白斑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中國職業病呈現五大特點:
1、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多,患病數量大;
2、職業病危害分布行業廣,中小企業危害嚴重;
3、職業病危害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4、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特點,危害往往被忽視;
5、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影響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