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幾小時是對的
金屬非金屬礦山從業人員培訓課時安排表
培訓內容 地下礦山(單位小時)
培 第一單元 安全生產法 4
訓 第二單元 礦山安全管理 4
內 第三單元 地下開采安全 24
容 第四單元 爆破安全 2
第五單元 排土場和尾礦庫安全 2
第六單元 機電安全 4
第七單元 礦山職業衛生 4
第八單元 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現場急救 6
第九單元 現場參觀教學 16
復習 4
考試 2
合計 72
2. 礦山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按人員劃分為哪幾類,有何要求
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按人員劃分可以把礦山員工分成兩類,領導幹部類和基礎員工累
3. 礦山職工三級安全教育
對礦山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目前普遍採用的三級安全教育包括:
⑴公司安全教育。對新入礦的工人或調換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礦實習的人員在分配到具體工作崗位前,必須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有: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基本法規,礦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礦安全生產的基本狀況,礦內特殊危險地點介紹,一般入礦安全須知和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⑵分廠、車間、教育。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礦教育後,分配到分廠、車間、時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內容包括:本分廠、車間安全生產情況,勞動紀律和生產規則,必須遵守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分廠、車間的危險區域、塵毒危害情況等。
⑶工段、班組安全教育。指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達崗位開始工作前,在班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種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點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 。
4. 煤礦三級安全教育是什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然而筆者在執法監察過程中發現有相當數量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能按要求落實國家安監總局3號令的規定,對三級安全教育不重視,未能按規定抽出專門的時間進行教育,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僅僅是開會講一講,班說一說,或者採取老職工傳幫帶的方式進行教育。下面向大家介紹一下何謂三級安全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供同仁們參考。
一、三級安全教育的內容 (一)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二)、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三級安全教育的過程 新職工報到後,應先向生產經營單位勞資部門領取三級安全教育卡片,首先接受單位安全技術部門組織的廠級安全教育,時間應不少於8學時,考試合格後,攜帶教育卡片接受車間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一般由公司車間主任會同安全技術人員進行,或者由安全員會同安全技術人員進行,時間應不少於4學時,考核合格後,攜帶教育卡片去接受班組長的安全教育,教育時間應不少於4學時,考試合格後,將三級安全教育卡片交回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存檔,並領取勞動防護用品,由安全技術部門發給安全操作合格證。
這樣,新職工方可允許持證上崗操作,否則屬於違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追究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5. 煤礦三級安全教育是什麼
三級安全教來育的內容 安全培訓內自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6. 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內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容,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