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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發布時間:2021-01-01 22:31:41

Ⅰ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的安全生產再培訓合法的做法

應由安全生抄產監督管理局,襲委派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外委培訓,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培訓由省安監局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由地市安監局組織。具體的培訓機構由安監局確定,不用被培訓單位和人員操心。

Ⅱ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是由什麼制定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3年8月29日

Ⅲ 對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包含哪些內容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對已取得省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並於2015年有效期滿的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馬先生是一家採煤企業的負責人,所在行業屬於高危行業,且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3月底,馬先生按照《通知》要求參加了培訓。那麼,馬先生等眾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內容包含哪些呢?

安全培訓主要提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及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知識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內容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可知,主要包含以下七個方面:(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參訓人員范圍、培訓要點等方面均堅持內容法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具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

Ⅳ 生產經營單位如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建議您參閱一下《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裡面的相關內容。
這里先摘錄一部分供您參考: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Ⅳ 《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5)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中國人大網

Ⅵ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由誰負責

由設區的市級安監局的培訓機構負責。中央直屬企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級安監局的培訓機構負責。

Ⅶ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Ⅷ 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基本要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版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權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所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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