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培訓目的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的培訓和學習是國家和地方的強制要求。
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產法的重要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明確說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安全生產法是國家上等法,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學習,進而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中的要求去執行,從而達到立法的目的。
㈡ 新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對我有什麼影響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確保新《安全生產法》的順利實施,11月18日,柳州市開展了新《安全生產法》培訓講座,邀請自治區安監局副局長葉建進,就新《安全生產法》對相關部門領導幹部及安全管理人員開展集中培訓。
在培訓講座中,自治區安監局副局長葉建進對新《安全生產法》立法精神進行詳細解讀;並結合典型案例,就安全生產工作擺位問題、政府和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的定位、如何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作用、如何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四個方面進行深入淺出的講解。通過講解,使大家充分了解新《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理念,理解把握法律條款內容,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據介紹,新《安全生產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新《安全生產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又邁進一大步,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了政府監管、強化了責任追究,對於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在《安全生產法》是如何規定的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㈣ 新安全生產法的培訓效果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時正值我國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剛剛成立,它結束了我國建國幾十年以來缺少安全生產領域綜合大法的歷史。當時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就必將導致政府監管職責過大、責任也過大,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自主守法意識也過低,難免出現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針對《安全生產法》存在的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