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屬於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法定職責
B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起劃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講話材料
Ⅱ 如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回援預案;2、組答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Ⅲ 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有哪些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第3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罰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督促有關領導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支持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條 監督檢查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發現異常及時安排處理。
第10條 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參加由礦長主持召開的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掌握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責成有關部門制定解決措施、聽取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
第13條 積極督促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切實提高本礦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7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8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Ⅳ 安全生產法七條法定責任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交涉,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都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基層工會聯合會,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就其中涉及安全生產等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與《工會法》的規定做了更好的銜接。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本次修改增加了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需要說明的是。5,協調勞動關系:向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通過有效的途徑,主要是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包括鄉鎮,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在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措施時,是工會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集中體現,並向工會做出答復、行政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是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規定, 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的規定相銜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3。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這一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 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做出處理,也與《工會法》關於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給予答復、法規規定,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等等、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聽取和反映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途徑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幫助解決存在的具體問題,工會有權參與並發表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的監督權,必須有工會參加、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的規定;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4,除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外,參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1。原來這一條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主要考慮是,使《安全生產法》關於工會監督的規定更為全面,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聽取工會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2,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6;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有關規定;涉及從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從業人員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 (一)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這一內容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地方各級總工會。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本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總體性的監督。這是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面上」 的、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范圍比較窄為您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通過密切聯系從業人員。根據本法以及《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方式包括,其他各級工會
Ⅳ 以下不屬於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法定職責是什麼
B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起劃有關
安全生產管理
的講話材料
Ⅵ 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情況怎麼填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及釋義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一、《建築法》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具備這些條件的施工企業,還要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根據上述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資質證書,這主要是考慮到這個行業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作出認定,是為了提高從業水平。因此,對於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國家明確規定了資質條件;只有具備這些條件,取得國家的許可後,才能承攬建設工程。二、預防事故發生:對近年來發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導致其發生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利益,胡干蠻干;還有的施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長期沒有安全生產投入或者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欠賬太多,技術裝備落後,致使工程施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因此,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條件的審查時,強調其必須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條件」是指施工單位的各個系統、設施和設備以及與施工相適應的管理組織、制度和技術措施等,能夠滿足保障生產經營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具備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2.有負責安全生產的機構和人員;3.對於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制度;4.對已經發生的安全事故的處理情況及整改情況。施工單位具備了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相反,施工單位如果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就會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甚至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因此,對於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頒發資質證書,從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Ⅶ 2014年《安全產生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
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7)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職培訓試題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Ⅷ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職責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有: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8)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職培訓試題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在履行安全生產的過程中還應注意:
1、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4、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Ⅸ 安全生產法 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職責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9)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職培訓試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