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申辦教育培訓機構
教育機構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應該到教育部門辦理許可。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主辦(法人)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業務負責人應當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國營學校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有與學校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任教師不少於2人。聘用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和學歷,其中開辦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和高中教師資格證書。
3、有與學校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的建築,周圍環境符合學校要求,教學辦公樓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期限不少於三年。
4、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1)行政部負責安全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辦理教育機構需注意:
教育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過國家相應課程標准,培訓班必須與學生成績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縣(區)中小學同期水平。
教育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學生們。
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外服務,由學生及其家長自願選擇,嚴禁以課余服務名義收費。
㈡ 食品安全培訓課都培訓什麼
1、崗前培訓
⑴ 崗前培訓:新進員工報到後,由行政部組織實施崗前教育;培訓內專容包括:食品安全培訓、公司屬規章制度培訓、消防知識培訓、安全生產培訓、衛生知識培訓等。
⑵ 實作訓練:新進員工在接受職前培訓後,即由接收部門進行崗前實作訓練即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評定合格後,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試用考核表》交行政部,如試用不合格,試用人員持《員工試用考核表》到行政部核算工資,結束試用。
2、在職培訓
在職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職務變更,或本職知識、技能經其主管認定需加以充實的,或需持證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到期需重新認定,均需進行在職培訓。
⑴ 由需要培訓的部門提出培訓需求。
⑵ 組織實施培訓:按行政部擬定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⑶ 公司內部培訓:應有《培訓記錄》,培訓完成後,將《培訓記錄》交行政部存檔、備查。
⑷ 外部培訓:凡需到公司外進行培訓的人員,必須於培訓結束後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或提交學習總結,凡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報銷學費。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取得的證書進行復印存檔,對提交的學習總結進行存檔。
⑸ 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行政部每年組織一次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消防知識培訓,當食品安全制度有重大變化時,可即時培訓掌握。
㈢ 關於消防安全知識的文章
關於消防安全知識的資料大全
一、火災預防原則
嚴格控制火源;
加強可燃物的管理;
採用耐火建築;
阻止火焰的蔓延;
組織訓練消防隊伍;
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二、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質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銷售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它火源管理情況。
建築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完好情況。
職工的安全思想狀態。
消防安全疏散情況。
三、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資料
一、消防法律法規:1.消防工作方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2.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首先是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領導,應當對自己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部門,各班組負責人及每個崗位的人員應對自己管轄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保證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實處。
二、對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依照《消防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賬。
五、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1: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災能力3: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1:撥打:「119」 2:組織人員疏散。3:火場警惕。4:初期火災撲救 5:協助消防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2「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3「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預防火災措施,4「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5「懂」火場逃生方法
「四會」1:會報警,2:會使用消防設施器材 3:會撲救初期火災,4:會組織人員疏散
八、滅火器使用方法:1:拔下保險銷,2:一手握緊噴管 3:另一手握緊壓把 4:噴嘴對准火焰根部掃射。
九、噴淋系統工作原理:1,感溫式消防噴淋系統,平時屋頂消防水箱裝滿水,當發生火災時,噴頭在到達一定溫度後《一般是68攝氏度》自動爆裂,管內的水在屋頂消防水箱的作用下自動噴射,這時感溫式報警閥會自動打開,閥門的壓力開關會自動打開,而這個壓力開關有根信號線和消防泵連鎖,泵就自動啟動了,然後消防泵把水池的水通過管道提供到消防栓,屋頂水箱和噴頭,整個消防系統開始工作。
2:感煙式消防噴淋系統:有的是系統裝有感煙探測探頭對煙氣進行偵測,當煙氣達到一定濃度時,感煙探頭報警,給主機確認後反饋到聲光報警器動作,發出聲音或閃爍燈光警告人們,並聯動防排煙風機啟動,開始排煙,同時啟動水泵向主幹管道供水,噴淋頭開始噴水工作。
十、火場逃生「十三訣」
一旦火災降臨,在濃煙毒氣和烈焰包圍下,不少人葬身火海,也有人死裡逃生倖免於難。「只有絕望的人,沒有絕望的處境,」面對滾滾濃煙和熊熊烈焰,只要冷靜機智運用火場自救與逃生知識,就有極大可能拯救自己。因此,掌握多一些火場自救的要訣,困境中也許就能獲得第二次生命。
第一訣:逃生預演,臨危不亂。
每個人對自己工作、學習或居住所在的建築物的結構及逃生路徑要做到瞭然於胸,必要時可集中組織應急逃生預演,使大家熟悉建築物內的消防設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這樣,火災發生時,就不會覺得走投無路了。請記住:事前預演,將會事半功倍。
第二訣:熟悉環境,暗記出口。
當你處在陌生的環境時,如入住酒店、商場購物、進入娛樂場所時,為了自身安全,務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樓梯方位等,以便關鍵時候能盡快逃離現場。請記住:在安全無事時,一定要居安思危,給自己預留一條通路。
第三訣:通道出口,暢通無阻。
樓梯、通道、安全出口等是火災發生時最重要的逃生之路,應保證暢通無阻,切不可堆放雜物或設閘上鎖,以便緊急時能安全迅速地通過。請記住:自斷後路,必死無疑。
第四訣:撲滅小火,惠及他人。
當發生火災時,如果發現火勢並不大,且尚未對人造成很大威脅時,當周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應奮力將小火控制、撲滅;千萬不要驚慌失措地亂叫亂竄,置小火於不顧而釀成大災。請記住:爭分奪秒撲滅「初期火災」。
第五訣:保持鎮靜,明辨方向,迅速撤離。
突遇火災,面對濃煙和烈火,首先要強令自己保持鎮靜,迅速判斷危險地點和安全地點,決定逃生的辦法,盡快撤離險地。千萬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擠、亂沖亂竄。撤離時要注意,朝明亮處或外面空曠地方跑,要盡量往樓層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煙火封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離開,通過陽台、氣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請記住:人只有沉著鎮靜,才能想出好辦法。
第六訣:不入險地,不貪財物。
在火場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處險境,應盡快撤離,不要因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而把寶貴的逃生時間浪費在穿衣或尋找、搬離貴重物品上。已經逃離險境的人員,切莫重返險地,自投羅網。請記住: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
第七訣:簡易防護,蒙鼻匍匐。
逃生時經過充滿煙霧的路線,要防止煙霧中毒、預防窒息。為了防止火場濃煙嗆入,可採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離的辦法。煙氣較空氣輕而飄於上部,貼近地面撤離是避免煙氣吸入、濾去毒氣的最佳方法。穿過煙火封鎖區,應配戴防毒面具、頭盔、阻燃隔熱服等護具,如果沒有這些護具,那麼可向頭部、身上澆冷水或用濕毛巾、濕棉被、濕毯子等將頭、身裹好,再沖出去。請記住:多件防護工具在手,總比赤手空拳好。
第八訣:善用通道,莫入電梯。
按規范標准設計建造的建築物,都會有兩條以上逃生樓梯、通道或安全出日。發生火災時,要根據情況選擇進入相對較為安全的樓梯通道。除可以利用樓梯外,還可以利用建築物的陽台、窗檯、天面屋頂等攀到周圍的安全地點沿著落水管、避雷線等建築結構中凸出物滑下樓也可脫險。在高層建築中,電梯的供電系統在火災時隨時會斷電或因熱的作用電梯變形而使人被困在電梯內同時由於電梯井猶如貫通的煙囪般直通各樓層,何毒的煙霧直接威脅被困人員的生命,因此,千萬不要乘普通的電梯逃生。請記住:逃生的時候,乘電梯極危險。
第九訣:緩降逃生,滑繩自救。
高層、多層公共建築內一般都設有高空緩降器或救生繩,人員可以通過這些設施安全地離開危險的樓層。如果沒有這些專門設施,而安全通道又已被堵,救援人員不能及時趕到的情況下,你可以迅速利用身邊的繩索或床單、窗簾、衣服等自製簡易救生繩,並用水打濕從窗檯或陽台沿繩緩滑到下面樓層或地面;安全逃生。請記住:膽大心細 救命繩就在身邊。
第十訣:避難場所,固守待援。
假如用手摸房門已感到燙手,此時一旦開門;火焰與濃煙勢必迎面撲來。逃生通道被切斷且短時間內無人救援。這時候,可採取創造避難場所、固守待援的辦法。首先應關緊迎火的門窗,打開背火的門窗,用濕毛巾一濕布塞堵門縫或用水浸濕棉被蒙上問窗然後不停用水淋透房間,防止煙火滲入,固守在房內,直到救援人員到達。請記住:堅盾何懼利矛?
第十一訣:緩晃輕拋,尋求援助。
被煙火圍困暫時無法逃離的人員,應盡量呆在陽台、窗口等易於被人發現和能避免煙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動鮮艷衣物,或外拋輕型晃眼的東西;在晚上即可以用手電筒不停地在窗口閃動或者敲擊東西,及時發出有效的求救信號,引起救援者的注意。因為消防人員進入室內都是沿牆壁摸索行進所以在被煙氣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時,應努力滾到牆邊或門邊,便於消防人員尋找、營救;此外,滾到牆邊也可防止房屋結構塌落砸傷自己。請記住:充分暴露自己,才能爭取有效拯救自己。
第十二訣:火已及身,切勿驚跑。
火場上的人如果發現身上著了火,千萬不可驚跑或用手拍打,因為奔跑或拍打時會形成風勢,加速氧氣的補充,促旺火勢。當身上衣服著火時,應趕緊設法脫掉衣服或就地打滾,壓滅火苗;能及時跳進水中或讓人向身上澆水、噴滅火劑就更有效了。請記住:就地打滾雖狼狽,烈火焚身可免除。
第十三訣:跳樓有術,雖損求生。
身處火災煙氣中的人,精神上往往陷於極端恐怖和接近崩潰,驚慌的心理極易導致不顧一切的傷害性行為如跳樓逃生。應該注意的是:只有消防隊員准備好救生氣墊並指揮跳樓時或樓層不高(一般4層以下),非跳樓即燒死的情況卜,才採取跳樓的方法。即使已沒有任何退路,若生命還未受到嚴重威脅,也要冷靜地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跳樓也要講技巧,跳樓時應盡量往救生氣墊中部跳或選擇有水池、軟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盡量抱些棉被、沙發墊等松軟物品或打開大雨傘跳下,以減緩沖擊力。如果徒手跳樓一定要扒窗檯或陽台使身體自然下垂跳下,以盡量降低垂直距離,落地前要雙手抱緊頭部身體彎曲捲成一團,以減少傷害。跳樓雖可求生,但會對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所以要慎之又慎。請記住:跳樓不等於自殺,關鍵是要有辦法。
㈣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是指哪些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三類A,B,C。A類企業主要負責人、B類項目負責人、C類專職安全員。
A類人員: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5年以上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B類人員: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具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或項目經理資質,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等,應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工程類初級以上職稱。
C類人員: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職稱。
員工上崗前要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上崗,要為其建立安全培訓登記卡,也可以叫做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4)行政部負責安全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生產負責人在生產作業前對直接生產作業人員進行的該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的培訓,並通過書面文件方式予以確認。
建設項目中,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前,項目部應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交底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對施工方案進行細化和補充;二是要將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項講清楚,保證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完畢後,所有參加交底的人員必須履行簽字手續,班組、交底人、資料保管員三方各留執一份,並紀錄存檔。
安全技術交底的作用:
1、細化、優化施工方案,從施工技術方案選擇上保證施工安全,讓施工管理、技術人員從施工方案編制、審核上就將安全放到第一的位置;
2、讓一線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該作業項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減少因違章操作而導致事故的可能;
3、安全管理人員在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
安全管理內業的內容要求,同時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也是安全管理人員自我保護的手段。
㈤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用書(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重點:
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
1、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國際條約也屬於成文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
2、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3、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5、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內容的精闢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環節。
8、安全生產立法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9、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規、規章、法定的安全生產標准。
10、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准,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多於上位法。
11、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准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准。
12、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於國家安全生產標准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13、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型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個人投資並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央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人員資格的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6、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8、從業人員的權利:一是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二是得知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三是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利;四是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是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9、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一是遵章守規、服務管理的義務;二是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
品的義務;三是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四是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10、安監部門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現場檢查權、當場處理權(對一般違法行為)、緊急處置權(重大隱患)、查封扣押權(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1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經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並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1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4)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1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特性:獨立性、服務性、客觀性、有償性、專業性。
15、生產經營單位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6、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17、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18、事故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的區別在於,事故損害賠償只有一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後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1、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堆積和行業技術規范。
2、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3、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4、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志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要求,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9、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10、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11、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舉辦大型群眾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12、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1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職責: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14、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輛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行人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責任不超過10%。
15、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7、突發事件應對法,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性質、可控性、行業特點等因素,將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8、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
19、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家級應急預案,包括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二是地方級應急預案。
20、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也要制定應急預案。
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綜合性或者專業性的應急救援隊伍。
22、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23、國家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故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24、適當了解三、四級警報後的措施和一級、二級警報後的措施(課本91頁)
25、了解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的應急處置措施(課本91頁)
第四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是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方面為過失。
5、重大勞動安全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
6、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報、謊報事故罪客觀表現為安全事故發生之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的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
8、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9、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10、情節特別惡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3)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11、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13、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數量為3萬元以下,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1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冶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
15、行政處罰的管轄:職能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16、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 為的(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17、不予處罰的情況:(1)不滿14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18、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9、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0、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2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23、強制執行的三種措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2)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4、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5、行政許可分為五類:一般許可(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和登記。
26、行政機關地其法定職權的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7、行政許可聽證包括依職權聽證和依申請聽證兩種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1)公開申請事項和要求(2)企業應當依法提出申請(3)受理申請及審查(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4)決定(5)期限與延期(6)補辦與變更(7)檔案管理與公告。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確定國務院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人民政府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於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4、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停止生產、沒暫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5種。
6、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的職責包括四個方面:行政處罰權、安全檢查權、建議報告權、事故調查處理權。
7、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向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報告。
8、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
9、三證一照指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執照。未依法申請領取三證一照擅自從事生產的,屬於無證(照)非法煤礦。
10、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11、經驗收不合格的煤礦,由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2、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生產的(2)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3)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13、關閉煤礦應當達到5項要求:(1)吊銷相應證照(2)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
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4)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場地,恢復地貌(5)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14、除了非法煤礦必須予以關閉之外,還有一類因非人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也需要予以關閉的煤礦,即無安全保障的煤礦(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現有科學技術難以有效防治;對安全生產無保障的煤礦應當先予停止生產)
15、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工期,必須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具。
16、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17、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安全生產法規定不一致)。
18、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對化學品按其健康、環境和物理危險對物質和混合物進行統一分類;二是對每種化學品進行統一危險公示要素。
19、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20、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葯品和農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1、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報考條件(見課本第284頁) 2、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登記制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3、了解注冊安全工程的權利和義務(見課本第287頁)
4、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除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5、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是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6、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共有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類。
7、初始注冊的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8、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從事下列范圍執業:(1)安全生產管理(2)安全生產檢查(3)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4)安全檢測檢驗(5)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9、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0、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1、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安全培訓。
12、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審核兩部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
1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
14、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1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重新回到原工作過的崗位上崗前,必須到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委託的單位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16、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
20、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2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2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 24、職業危害申報的內容:(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的人數及分布情況(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
26、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特殊工程是指(1)本規定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2)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等(3)本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築(4)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用識記的方法,把下列各題,瀏覽幾遍。最好能用筆寫一寫,這樣可以幫助長時記憶。到考試時就能應付自如了。
㈥ 寧波市學校安全知識競賽試題答案
波市學校安全知識競賽試題
一、正誤判斷(共50題)
1、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必須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
2、學校教學、科研所使用的實驗儀器、葯品、危險品應當分類存放在安全地點,嚴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
3、每年三月份最後一周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
4、發生台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時,學校可以採取臨時停課措施,無需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5、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范圍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牆搭建(構)築物。( )
6、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可以從中收取適當費用。 ( )
7、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
8、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和學歷,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 )
9、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
10、學校和其他服務機構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葯品、生活用品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 )
11、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 )
12、學校向教職員工或學生提供的食品、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由葯品監督局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13、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14、中小學校組織大型集體外出活動,可以不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
15、學校周邊不得新建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新建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6、因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
17、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徵和身體健康狀況。( )
18、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 )
19、發生學校安全事故,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20、學校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告誡或者制止的,由學校和學生一起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21、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22、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證明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
23、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由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24、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
25、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採取措施救護受傷害的教職員工和學生,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並及時通知受傷害者親屬或監護人。( )
26、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調查事故原因;情形嚴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學校及有關部門、保險機構和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組成調查組調查。( )
27、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
28、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
29、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 )
30、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
31、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不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
32、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貼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 )
33、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
34、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學校可以租用拼裝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
35、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
36、學校在節假日可以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
37、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
38、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39、學校對其使用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當,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由市消防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40、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
41、交通部門應當做好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 )
42、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
43、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不簽訂調解協議。( )
44、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舉辦者協助籌措。( )
4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
46、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
47、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所有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
48、對學生傷害事故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49、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學校目標管理的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
50、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之前應盡量減少使用次數。( )
二、單項選擇(共50題)
1、《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於 開始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3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 2004年9月1日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共有 條。
A、五章三十 B、五章四十 C、六章三十 D、六章四十
3、學校應當 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學期 C、每學年 D、每兩年
4、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調查事故原因;情形嚴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學校及有關部門、保險機構和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組成調查組調查。調查組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 內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調查報告。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5、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准駕車型 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 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A、1年;6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D、4年12分
6、因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學校提供給教職員工和學生使用的教學用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省和本市安全標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 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A、教育局 B、學校 C、設備經銷商 D、設備生產商
7、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 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D、300米
8、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 規定的原理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A、《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B、《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C、《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D、《平安校園創建制度》
9、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 內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情形特別嚴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A、12小時 B、24小時 C、3天 D、一周
10、學校應當嚴格執行 、《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A、《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B、《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C、《食品安全法》
D、《寧波市餐飲業管理辦法》
11、學校應當制定 ,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A、教職工平安校園創建制度
B、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C、教師安全管理制度
D、校園安全常識手冊
12、《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
A、學校假期管理工作有關的活動
B、學校及周邊治安工作有關的活動
C、學校突發事件處理及與突發事件處理有關的活動
D、學校安全工作及與學校安全工作有關的活動
13、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提倡學生 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A、自願 B、及時 C、積極 D、主動
14、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護教育。學校課程設置 包含安全教育內容。
A、盡量 B、應當 C、可以 D、酌情
15、學校每學期應當進行不少於 的安全檢查;教育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學校及周邊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學期不少於一次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聯合檢查。
A、一次 B、兩次 C、三次 D、四次
16、高等學校應當設立 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A、專業的 B、臨時的 C、特有的 D、專門的
17、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餐飲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其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持 上崗。
A、中級廚師證 B、食品許可證 C、健康證 D、員工證
18、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預防工作提供指導, 學校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A、幫助 B、指導 C、組織 D、帶領
19、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 內完成調解。
A、30日 B、60日 C、70日 D、90日
20、學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職員工,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批評教育 B、警告處理 C、開除處理 D、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21、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
A、批評教育 B、警告處理 C、行政處分 D、降職處理
22、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 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A、監護 B、管理 C、教育 D、保護
23、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 報告。
A、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B、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C、同級公安部門
D、上一級公安部門
24、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 通知當事人。
A、信函 B、口頭 C、書面 D、傳真
25、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政府部門 B、檢查機關 C、司法機關 D、審判機關
26、學校應當建立 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A、實驗室 B、保管室 C、教學樓 D、儲存室
27、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 。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A、綠色標識 B、彩色標識 C、不同標識 D、統一標識
28、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有①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②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③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④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其中的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29、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 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A、公共交通管理部門
B、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C、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D、市級政府行政部門
30、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 ,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A、通知父母 B、勸退 C、責令退學 D、休學
31、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 ,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A、集體會議制度 B、安全會議制度 C、聯席會議制度 D、會議管理制度
32、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 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A、沒收 B、撤銷 C、取締 D、徵收
33、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①安全優先; ②治理為主,防治結合; ③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④及時、合法、公正處理安全事故」中的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34、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 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A、學校 B、學生 C、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D、各方
35、因下列 情形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A、學校對其使用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恰當,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採取了措施;
B、學校向教職員工或學生提供的食品、葯品、生活用品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C、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
D、教職員工或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36、因下列 情形造成安全事故,學校證明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A、來自學校內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B、本校學生對外校學生實施人身傷害的;
C、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
D、教職員工情緒失控造成學生傷害的。
37、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 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A、保險、住院 B、殘疾、就業
C、戶口、醫療 D、戶口、住房
38、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 或者法制輔導員。
A、全職法制副校長 B、全職法制校長
C、兼職法制副校長 D、兼職法制校長
39、學校應當在 ,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A、假期後 B、考試前 C、學期中 D、開學初、放假前
40、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 情形之,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A、學生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並不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B、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沒有告誡、糾正,導致傷害事故的;
C、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並已告知學校的;
D、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41、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A、《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42、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 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A、公開、公平、公正 B、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
C、合情、合理、合法 D、及時、快速、正義
43、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使用實驗用品進行 安全防護教育。①防毒、②防爆、③防輻射、④防污染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44、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_ 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A、完全無行為能力人 B、限制行為能力人
C、完全行為能力人 D、未成年人
45、 學校應當按照_ 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A、《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B、《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C、《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D、《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46、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_ 、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A、妥善管理 B、依法管理 C、公正管理 D、積極管理
47、學校應當建立學生_ ,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A、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B、應急預案 C、安全應急機制 D、交接制度
48、學校所在地的 應當與有關行政部門共同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①鎮(鄉)人民政府、②街道辦事處、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①②③
49、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 。
A、《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B、《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C、《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D、《平安校園創建制度》
50、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_ ;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_ 。
A、停止辦學 行政處罰 B、限期整頓 行政處分
C、限期整頓 行政處罰 D、停止辦學 行政處分
㈦ 安全員繼續教育考試未通過怎麼辦
需要繼續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內,其中,容專業科目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參加遠程教育;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7)行政部負責安全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繼續教育要求規定:
1、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准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2、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教育,形成開放式的繼續教育網路,為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3、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乾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㈧ 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問答題有哪些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 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㈨ 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什麼意義
一、是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實現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需要。消防工作是一個復雜系統工程,僅僅靠公安消防部門唱「獨角戲」是難以實現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必須按照消防法要求,建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消防工作格局,通過單位內部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與培訓,讓每名領導職工群眾了解掌握消防法律法規,推動每一個成員依法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二、是確保單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經濟效益和各項工作完成的基礎。沒有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就沒有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單位要想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保證兩點:一是效益上有創收;二是安全要有保障。為此,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作為是單位消防安全工作一項重要工作尤為重要。
三、是領導職工的消防安全素質離不開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據調查結果顯示,全國有近三分之一的單位職工、近一半的學生缺乏消防常識和自救逃生知識,有80%的居民和學生不經常關注超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情況,還有不少人認為消防隊滅火要收錢。因此,要通過單位內部的消防宣傳工作,把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科學知識送到每個人的手裡,切實提高國民消防安全素質,使每一個人都能既做好本職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又自覺維護好社會公共消防安全秩序。
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是適應新形勢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近幾來,我國、我省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一些重點工程、重點崗位的人員必須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尤其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管理人及值班室操作人員等崗位和工種必須經過消防執業資格培訓,獲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後才能上崗。這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新形勢下的必由之路。
(9)行政部負責安全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工作既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當前,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關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輕視消防作用,是不珍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所取得的成果;是對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負責任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