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航空安全法律法規
涉及航空安全方來面的法律和法規源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
其他法律規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中對事發單位報告安全信息的時限如何規定
第十一條飛行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飛行事故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民航總局和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事發單位應當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附錄一)。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不能因為信息不全而推遲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在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由民航總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120天內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事故調查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並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附錄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90天內向民航總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的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12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附錄三);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上報航空地面事故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調查結束後,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民航總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附錄四)。
第十三條飛行事故徵候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飛行事故徵候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盡快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徵候信息。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48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上報飛行事故徵候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結束後,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民航總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
第十四條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盡快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如果發生的是飛行不安全事件,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如果發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48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二)其他不安全事件調查結束後,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民航總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
⑶ 航空公司對空中安全員有什麼要求
國家認可的全日制大專(含)以上學歷
作戰部隊退伍人員可放寬至高中/中專
18-25周歲,碩士學歷適當
女性:165-175cm,男性:173-185cm放寬至27周歲
視力:無斜視、無色盲,雙眼裸眼視力C字表不低於0.7(基本相當於「E字表」4.8以上)
體重:(身高cm-110)±10%;無紋身、無口吃、無腋臭、無暈船暈車史、無重大病史
無違法犯罪記錄,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調查規定》有關要求。
一般應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對於綜合條件優秀的成人教育(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應聘者可適當放開,報名時須提供《教育部學歷電子注冊備案表》。
具有良好的英語口語水平。普通話發音標准,口齒清晰,表達流利。
五官端正、身材勻稱、動作協調、形象氣質佳。
男性應聘者須通過體能考核,體能考核項目及標准參照民航局相關政策執行。
具有乘務飛行經歷、醫護經驗或持有小語種相應等級證書的應聘者,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
本人及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符合空勤人員背景調查相關要求。
⑷ 航空安全包括哪些內容
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1、飛行安全:在內航空器運行期間不發生由於飛容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范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發生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和直接危及飛行安全的非法干擾活動,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誤射等。
(4)民航航空安全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安全條例
第一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⑸ 民航安全管理的發展分為哪幾個階段
安全管理體系(SMS)是航空安全管理發展的最新管理模式。縱觀航空安全管理的發展,航版空安全管理共權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20 世紀70 年代之前的技術致因理論。那個時期飛行事故主要是由於機械和不安全飛行規章制度兩方面原因造成的,管理的特點是對機械設備等硬體進行改進;基於事故識別和分析飛行器的缺陷,並努力進行建章立制以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隨著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硬體設備可靠性大幅地提高,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健全,由此造成的航空事故率也逐步降低。
第二階段:是人為因素研究階段。從20 世紀70 年代中期,人為因素造成的航空事故所佔比率上升到70%~80% ,而技術因素已逐步降低到20%~30% 。當時航空安全管理的特點是改進人機界面,建立人員培訓體制,完善各種規章和程序,優化機組管理(CRM),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
第三階段:是組織系統階段,開始於20 世紀80 年代後期,特點是研究組織和管理因素對事故原因的影響。特別是90 年代以後,雖然飛行事故率保持在低水平的0.7~1.2 百萬飛行小時之間;並呈現穩定趨勢,但隨著世界航空運輸量的高速增長,飛機事故的絕對數量仍會增加。
⑹ 航空法律法規等級有哪些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
第一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規。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
第三層次:
民航規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
目前,中國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業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來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體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各公司選用不同的內容進行規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長以民航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現行規章及規章性文件分類目錄
1、行政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
2、航空器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3)
5、一般運行規則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我公司目前執行CCAR-91運行規范,屬通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CCAR-91FS-II)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6、運行合格審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我公司現正籌備CCAR-135運行合格審定工作,將會迎來一個新的發展起點)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
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
8、機場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9、經濟與市場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衛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
其他規章介紹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CCAR-11LR-R2)
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CCAR-12LR-R1)
三、《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
⑺ 航空法律法規等級5個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
第一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規。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
第三層次:
民航規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
目前,中國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業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來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體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各公司選用不同的內容進行規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長以民航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現行規章及規章性文件分類目錄
1、行政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
2、航空器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3)
5、一般運行規則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我公司目前執行CCAR-91運行規范,屬通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CCAR-91FS-II)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6、運行合格審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我公司現正籌備CCAR-135運行合格審定工作,將會迎來一個新的發展起點)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
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
8、機場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9、經濟與市場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衛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
其他規章介紹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CCAR-11LR-R2)
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CCAR-12LR-R1)
三、《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
⑻ 關於民航 航空 航空安全的知識 教材
西壩河光熙門,民航出版社
民航安全技術管理應該有,
這個專業你可以咨詢下民航安技中心,現在好像叫民航技術科學院
網上搜就知道了
⑼ 什麼是民航安全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85號
現發布《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三章 安檢工作勤務
第一節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二節 候機隔離區安全監控
第三節 民用航空器監護
第四節 安檢工作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附件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運輸危險物品按照危險物品運輸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安檢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安檢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監護。
第五條 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條 安檢部門發現有本規則規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交由民航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第七條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候機隔離區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八條 安檢工作可以收取費用。安檢工作費用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十條 設立安檢部門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核同意並頒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權。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安檢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由頒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書面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培訓並持有《安檢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其配備數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檢人員定員定額標准》;
(二)有從事安檢工作所必需的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儀器,設備;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准》的工作場地;
(四)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制定的安檢工作制度。
(五)民航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經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憑發給的《使用合格證》方可使用。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或經委託的其他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安全檢查儀器的射線泄露劑量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質良好;
(二)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刑事處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願從事安檢工作;
(四)招收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周歲;
⑽ 我國民航乘坐飛機規定禁帶哪些東西及哪些行為是禁止的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或托運以下物品:
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製品;
爆炸物品,如彈葯、煙火製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製品;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氣)、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煙餅等;
腐蝕性物品,如鹽酸、硫酸、硝酸、有液蓄電池等;
毒害品,如氰化物、劇毒農葯等;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氣味的物品、可能幹擾機上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等。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過站或中轉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物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班機(含國際/地區航班、國內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運行李中托運。
(10)民航航空安全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禁止隨身攜帶但可托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
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
帶有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棒球棍等體育用品;
以及斧、鑿、錘、錐、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銳器、鈍器。